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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营业网点

1)配合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做好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工作;

2)在日常管理和各类检查监督中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让违规行为人签字确认后报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予以积分;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1)客观事实原则。

如实全面地记录、报告违规事件,不得回避或者掩盖问题的真相,更不得袒护、包庇违规行为人。

2)公平公正原则。

在积分管理中,要做到标准公平、结果公正,避免随意制定或变更标准、暗箱操作。

3)有据可依原则。

对违规事件的积分应严格按照本积分管理细则进行,避免随意性。

4)考核兑现原则。

个人违规行为积分应作为员工提拔使用、竞聘上岗、年终评先、绩效工资考核等事项的参考依据。

5.2基本规定

1)本管理细则生效后发生的违规行为,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的,何时发现何时进行积分处理。

积分管理细则生效前发生的违规行为,不予积分。

2)由于应积分而没有积分或积分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要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纪律处分。

3)因人员配备、设施等客观因素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可免于积分。

4)违规行为已按本细则进行积分处理的,不影响或抵销其他相应处理。

6.管理规定

阶段

管理办法/管理规定

风险提示

6.1积分标准

积分标准

根据《AH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的违规行为种类,结合本行实际,设立积分标准,具体项目及标准见《违规行为积分标准》。

积分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积分标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修订,报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6.2积分管理组织

积分管理组织

总行成立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合规与风险管理、人力资源、内部审计、监察保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

6.3积分计算

积分计算

1)积分周期为一个会计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积分最小单位为1分。

一个积分周期后,个人积分从零分起算。

2)员工违规行为积分标准按照《违规行为积分标准》中各项分值计算;

每一项违规问题,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按照“自查从轻、他查从重”的原则考核计分,具体考核标准为:

员工个人自查自纠的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

各部门、营业网点自查发现并报告的每一项违规问题按参照标准分值减半计算积分;

总部组织的各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问题按参照标准分值计算积分;

外部监管机关检查发现的每一项问题按参照标准分值1.5倍计算积分。

3)未列入《违规行为积分标准》的违规行为,比照《违规行为积分标准》中类似违规行为的积分标准进行积分,对难以确定的,由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办公室)拿出初步意见,提交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规行为的,按所负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积分,不得因其中一人被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5)凡一次违规行为被不同的监督单位检查发现,同时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处理的,只按最高处理结果的积分标准进行积分,不得重复积分。

6)因违规行为受到积分处理后,一个周期内再次发生同一违规行为,第二次按2倍进行积分,第三次按3倍进行积分。

7)因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且已向上级机构或主管人员报告的,可免于积分,但要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规的责任人员进行积分。

8)因人员配备、设施等客观因素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可免于积分。

免于积分的要由积分管理办公室认可并提供证据以备后查。

9)对及时制止、举报违规违法行为,若当年有积分的,按照《XX农村银行扣减员工违规行为积分标准》(附件二、以下简称《扣减积分标准》)减分或一次性消除年度内所有积分。

揭露、堵截案件的,按照《扣减积分标准》减分或一次性消除年度内所有积分,并按照本行有关规定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0)凡本机构主动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已报积分管理办公室进行积分的,上级机构或总行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又检查发现的,不再对员工重复积分。

6.4积分处理程序

积分处理程序

1)员工违规行为信息通过如下渠道取得:

a)各部门、营业网点日常管理检查;

b)各业务部门开展条线检查;

c)稽核审计;

d)案件调查;

e)外部监管机关的各类检查;

f)客户投诉和诚信举报;

g)媒体报道;

h)其他渠道。

2)对各营业网点、各业务部门、内部审计和事后监督等部门在各类检查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发现部门(营业网点)的发现人员、负责人在《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上写明违规事实经被积分人签字后报积分管理办公室予以积分。

应报未报的,给予有关部门、营业网点的负责人、发现人员4-6分的积分处理。

3)对省联社(含办事处)以及银监部门开展的各类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检查报告或工作底稿,在《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上写明违规事实经被积分人签字后报积分管理办公室予以积分。

应报未报的,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4-6分的积分处理。

违规行为已按本细则进行积分处理的,不影响或抵销其他相应处理。

4)被积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上签字的,由经办人员在《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备注栏写明拒绝签字事由和日期,并由两见证人签字,视同被积分人签字。

5)当事人对积分不服的,可在收到《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积分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议,积分管理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报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积分决定的执行。

6.5积分运用

积分运用

1)个人违规行为积分应作为员工提拔使用、竞聘上岗、年终评先、绩效工资考核等事项的参考依据。

a)个人积分当年达到10分的,由积分管理办公室给予书面警示,且当年不能评先进,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个人积分达到15分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个人积分当年达到20分的,年终考核列入不称职;

个人积分累计达到24分,要进行待岗培训处理,待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个人积分累计达到48分,要进行待岗处理,待岗期间不得少于三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待岗期间只发给当地规定的基本生活费。

待岗培训或待岗期间,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积分继续累计。

一个周期内被积分人员受到上述处罚,积分继续累计。

b)员工违规积分作为员工个人绩效工资考核的扣分项,扣分项所占比例应不低于(百分制)权重的10%。

2)受待岗培训、待岗处理的,由本行(总部)规定学习内容和要求,待岗培训或待岗期满后进行上岗考试,符合条件后才能重新上岗。

 

7检查监督

牵头检查部门

检查内容

检查频次

报告路线

检查结果利用

内部审计部门

检查各部门、营业网点执行本管理细则情况。

一年一次

董事长、审计委员会

作为考核问责的依据

8附件

附件一:

《XX农村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标准》

附件二:

《XX农村银行扣减员工违规行为积分标准》

附件三:

《XX农村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附件四:

《XX农村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台账》

附件五:

《XX农村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统计表》

XX农村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标准

 

资金管理

1

拆借资金超过最高限额的,或超过最长期限的;

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不通过规定的同业拆借市场而从事拆借业务的

6

2

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形成流动性风险,造成支付困难

3

违反规定对外投资的

4

违反规定进行股票、债券和期货以及金融衍生产品买卖的

5

违反规定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利用非贷款科目发放贷款的

7

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

8

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入账的

9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资金拆借等业务的

10

不按规定缴存或违反规定动用存款准备金的

11

违反审批程序调拨、划拨资金的

12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提高或降低利率,造成多收、少收营业收入或致使收入流失的

13

违反规定进行债券回购及债券融资交易业务的

14

擅自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且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低于上存省联社的

15

非统一法人的联社随意抽调基层信用社资金,用于联社自身经营的

16

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服务业务收费价格的

17

违反股金管理规定,入股、退股、转让以及分红不符合规定的

18

已查明过失原因、3个月内未能及时赔偿并处理暂付款项的

信贷管理

质押单证未经所有人书面承诺、签字、无止付通知,形成无效质押的

因审查程序走过场,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

批准向不符合借款人条件或降低借款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

未经上级行社批准发放跨区域贷款的

未经特别授权,批准超过授信额度贷款的

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非授信客户化整为零、一户多贷,或一户多证、冒名贷款、假名贷款等重大问题不报的

不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担保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或抵(质)押率低于规定标准的

批准发放非授信客户化整为零、一户多贷等违规贷款的

违反《票据法》等规定办理、承兑付款或保证的

违反规定自批承兑汇票贴现的

擅自销毁、隐匿、篡改、编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的

以贷收息、收贷收息不入账的

违反规定收取借款人贷款利息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发现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不报或接收无效的客户证件以及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

批准发放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贷款的

批准发放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贷款的

批准发放应审未审或审贷委员会(组)审议未通过的贷款的

19

抵(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质)押手续或提前退还抵(质)押权证、抵(质)押物的

20

对抵(质)押权人申请更换抵(质)押物,不按规定程序、权限更换抵(质)押物,或中途抽走抵(质)押物权证,造成贷款抵(质)押物流失的

21

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的

22

越权或变相越权批准发放贷款的

23

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批准发放贷款的

24

批准发放不符合规章制度要求的集团客户(含关联企业)贷款的

25

批准发放超过规定比例的最大单户和最大十户贷款的

26

批准发放已有核销贷款且未归还的借款人新的贷款的

27

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

28

主、从合同之间不衔接,导致法律纠纷的

29

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发放贷款不坚持柜面办理或由他人违规代为办理的

30

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不符合规定的

31

不坚持独立审查,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32

违规办理内部职工及其近亲属贷款或提供担保的

33

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

34

批准其他违规贷款的

35

不按规定进行汇票查询和不及时将贴现办理情况通知承兑人开户行(社)的

36

资料不全、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汇票的

37

垫缴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开出保证金不足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不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管理、擅自转移汇票保证金的

38

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豁免或缓收利息的

39

XX、审批和签订借款合同,通过综合业务系统直接发放贷款的

40

未依据合法凭证并报主管批准,擅自修改贷款账户信息的

41

出账审核人员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提交或不按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导致贷款审批条件不落实或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签订不规范的

42

擅自修改信贷管理系统机构、人员权限,导致信息泄露、越权放款、信用风险加大的

43

开出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不按规定入账核算的

44

批准发放应按规定履行大额贷款报备手续而未履行报备手续的贷款的

45

自批自贷或批准发放明知是顶名、冒名、假名等违规贷款的

46

不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抵(质)押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变现能力的

47

擅自改动信贷报表,不能定期核对账据,造成贷款五级分类报表、贷款台账、分户账、借据数字不一致的

48

信贷审查不够尽职,造成借款人逾期贷款未还,又发放新贷款的

49

贷后检查走过场,对存在风险应发现而未发现的;

对发现的问题不汇报,也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50

未按照规定认真验票的

51

贴现票据到期不及时办理托收手续的

52

贴现票据不按规定进行管理的

53

信贷人员变动,不按规定办理贷款交接手续的或交接不清的(以贷款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的

54

未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

55

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56

对已经受理的贷款,不按规定收集借款人申请借款的信息资料,不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负债、担保状况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真的

57

发现借款人、担保人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行为,不如实报告的

58

不按规定坚持2人或2人以上调查的;

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未提出贷与不贷以及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59

调查时发现或应当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经营状况有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甚至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60

发现借款人、担保人对外提供的担保超出借款人、担保人的偿债承受能力不及时报告的

61

批准发放没有明确调查、审查第一责任人的贷款的

62

批准发放贷款时未明确签署同意与否、金额大小、时间长短等意见的

63

批准发放抵(质)押率未达到标准要求或故意提高抵押物估价的抵(质)押贷款的

64

违反规定泄露审贷会议事项及结果的

65

审查通过抵(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抵(质)押贷款的

66

违反谁发出申请,谁最后出账规定的

67

不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造成客户和信贷业务信息资料无人维护,数据严重缺漏、失真、误导信贷决策的

68

未执行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号的唯一性,造成一人存在多客户号且都有贷款的

69

未使用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文本的

70

信贷人员无故拒绝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理信贷业务和提供相关服务的

71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要素不齐全的

72

借据不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微机打印,系统录入信息与借据、借款合同信息不一致、信贷员编号、合同号填写不正确的

73

对借款主体、担保人资格及担保有效性等未按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

74

审查后未提出贷与不贷以及金额、期限、用途、价格、方式、限制性条款和风险控制等建议的

75

不按规定审查验证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的

76

不按规定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查的

77

不如实录入借款调查、担保等应录入系统信息的

78

不按规定办理出账手续的

79

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重要信息没有及时录入系统的

80

贷款占用形态反映不实的

81

贷款发放后不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或检查报告不完整的

82

不按规定及时收集、更新与整理信贷档案资料的

83

不按规定执行信贷档案保管、移交、调阅、保密等制度规定的

84

未建立不良贷款监控台账的

85

收回不良贷款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的

86

实施抵债资产处置后,经批准仍未注销贷款本息的,或者未转登记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的

风险资产管理

对借款人、担保人应起诉未起诉,致使债务人或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和转移资金,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的

明知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及时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导致案件审结后无法执行的

擅自对外放弃债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与对方当事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致使信贷资金严重流失的

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撤诉或败诉的

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时,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导致判决或裁定不能执行或可执行的财产被隐匿、资金被抽逃转移的

诉前准备不充分,导致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给信贷资产造成损失的

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材料不全、事实陈述不清或出示不利的证据,导致案件败诉的

对需要上诉或提起再审的案件,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或者提出再审的

在处置和监督管理权益性投资中,不按规定落实债权的,或违规开办经济实体的

抵债资产接收、处置过程中失职、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

未经批准或超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的

未经评估高价接受抵债资产的

低价出租变卖抵债资产的

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未经批准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

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时,对其差额部分擅自放弃追索权的

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

对不良贷款借款人监控不及时,未及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措施,丧失资产保全时机的

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因失职造成债权不能落实的

对改制的债务人或担保人隐匿财产或发生重大变故,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对破产企业债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或在借款人破产终结后未继续向担保人追偿的

超权限批准呆账贷款核销的

泄露呆账贷款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利益的

收回核销、置换不良贷款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

核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呆账贷款、关系人贷款及虚假核销、人情核销,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

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核销职工自借、担保贷款的

违反呆账贷款和其他损失申报、审查、批准、核销程序规定的

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失、丢失的

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

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款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或未足额冲减所得变现收入的

不执行资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故意低估或高估资产风险,或违规调整分类结果,造成资产分类结果严重失真的,不良率偏离度或类别偏离度高于有关规定以上的

五级分类调整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

无分类工作底稿、分类工作底稿内容不全、未形成分类认定书和分类分析报告的

不按资产风险分类动态监测要求,对分类结果及时调整的

取得抵债资产后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违规进行账外核算的,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不按规定要求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或对违规违章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

对已批准核销、置换的不良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进行检查的

存款管理

截留储户未到期定期储蓄存单,套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利息的

提供虚假存款证明书的

虚开存单(折)、股金证的

侵占、挪用储户资金的

泄露储户存款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挪用业务周转金的

对公结算账户开立、使用、销户不正确、手续不全的

对公结算账户开立、撤销、变更账户类型和账户信息不符合规定的

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不是自然人因结算业务的需要而开立的

将存款人的账户进行出租、出借和转让的

未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经主任或主管授权,办理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的

未发现频繁开销户、通过虚假交易进行洗钱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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