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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禁止主体为一定的行为。
(2)法律的指引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种类,如:
①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②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的差异可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③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有别可分为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09
2、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的作用。
法律通过评价作用来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选择,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0708
3、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规范可以预测主体即将做出的行为的后果,也可以预知国家对某种行为的态度。
4、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身得以实现的作用。
5、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通过自身的存在及运作实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督促、引导、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正当行为的作用。
例题1:
法律的指引可以分为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这一分类依据的划分标准是()(2009年)
A.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不同
B.国家权利行为权限幅度的差异
C.法的构成要素的差别
D.法律评价作用的不同
C
例题2:
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
是法律的()作用。
(2008年)
A.指引
B.评价
C.预测
D.教育
B
例题3: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主体的行为不仅具有强制和教育的作用,而且具有()的作用。
(2005年)
B.预测
C.评价
D.禁止
ABC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一定阶级统治和执行一定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2、法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3、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四、法的分类040607
法律的分类是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分类。
根据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的一般分类有:
(识记)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发的不同);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和使用主体的不同);
(六)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不同)。
依据法律的分类,我国的刑法属于(
)。
(2007年)
A成文法
B.实体法
C.普通法
D.私法
下列不同性质的法律中,属于公法的是(
(2006年)
A.民法
B.证券法
C.行政法
D.婚姻法
第二节
法律的要素
一、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结构
1、完整的法律规范--逻辑性规范的内在结构05060708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因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
(1)假定,即行为条件;
(2)处理,即行为模式;
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①可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
可以和有权如何行为"
的模式;
②应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
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
③勿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
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
的模式。
(3)制裁,即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可分为两种:
①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
②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
)要素组成。
(2007年)
A.行为条件
B.行为模式
C.行为分析
D.法律后果
ABD
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延的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即()。
A.行为、处理和制裁
B.假定、处理和执行
C.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D.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裁决
下列关于法律规范的表述,错误的是(
(2008年)
A.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B.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应为和勿为三种模式
C.法律规范中的假定包括行为主体的条件和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D.将法律规范的三个构成要素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的现象较为常见
D
2、法律规范的形式结构--命令性规范的结构
命令性规范的结构包含两个构成要素,即:
"
如果。
。
则。
例如"
宪法规范"
、"
刑法规范"
(二)法律规范在立法中的表达方式
1、逻辑性规范的表达方式
在立法实践中,将一个逻辑性规范的三个构成因素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的
现象为数极少。
最常见的情况是将假定、处理规定于一个条文,制裁措施却规定
在另外的条文中。
2、命令性规范的表达方式
命令性规范中的"
如果……则……"
这两个要素都表现在一个条文当中,一个条文就是一项指令。
在立法中往往将命令性规范结构要素中的相同内容集中起来,规定于一些条文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将多个命令性规范中的"
假定"
部分或者"
制裁"
集中表述。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重点)
1、部门法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部门法规范。
如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等。
2、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义复合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义复合性规范。
0609
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又分:
相对确定性规范;
绝对确定规范(例刑法57条第1款)。
(1)相对确定性规范可以分为:
①必择其一的规范(例刑法27条第2款);
②任选的规范(例刑法37条);
③情况性规范(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76条。
05
(2)准用性规范也属于确定性规范(刑事诉讼法)195条。
(3)非确定性规范主要是指委任性规范(例注册会计师法)第43条。
4、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度的范围,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理解掌握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内容和涵义。
5、专门化规范
根据它们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功能,大体上可以将其分为原则性规范、定义性规范、业务性规范和冲突性规范。
(1)原则性规范的功能在于确定法律调整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或基本价值取向。
(2)定义性规范的功能是确定和解释法律概念的特定含义。
(3)业务性规范是指专门规定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的规范。
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几个方面。
(4)冲突性规范又称"
法律选择规范"
抵触规范"
或"
间接规范"
等,是指在法律、条约或国际惯例中规定的,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当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相互抵触时,应当适用哪一国法律的规范。
规定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原则的职权性规范属于(
(2009年)
A.授权性规范
B.义务性规范
C.权益复合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
从法律规范性质的角度分析,上述规范属于(
A.义务性规范
B.授权性规范
C.权利义务复合规范
D.强制性规范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对各种法律制度起指导作用的思想,以及具有基础或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一)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的区别
1、从规范的内容和文字的表述来看,法律规范是明确具体的,并且有着较为严格的内部逻辑结构。
法律原则往往比较抽象,不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不预先设定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人的行为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
2、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规范的适用表现为"
非此即彼"
全有或全无"
而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两个甚至多个原则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不构成冲突和矛盾。
3、与上一个差异相联系,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
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则相对要广泛得多。
4、从法律内容的性质和稳定性方面来看,法律规范主要是规范性的,是针对具体的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是特定时期立法者调整社会关系的意图的体现,较容易为立法者设计或改变;
而法律原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法律原则的功能
1、法律原则对制定法律具有指导意义
具体的立法内容是否和该法域的基本原则相冲突,是衡量该法律是否"
合法"
的一个重要标准。
2、法律原则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3、法律原则有时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法律原则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往往只出现在下列的情形中,或者说它的适用要满足如下的条件,遵循如下的规则:
(1)案件在法律上必须是有争议的特殊或疑难案件,而不是清晰的简单案件;
(2)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即法律存在漏洞;
或者是存在法律规范,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范存在冲突,无法判定何者适用;
或者是存在一个规范,但该规范适用于本案得出的结果显而易见无法使人接受,即法律存在谬误;
(3)法律原则的直接引用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
(三)法律原则的种类
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法律原则和公理性法律原则;
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法律原则和程序性法律原则。
关于法律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0年)
A、法律原则一般不设定具体的行为模式B、法律原则对制定法律具有指导意义
C、法律原则对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D、法律原则不能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
三、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功能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
(1)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的(原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与法律相关的)法律概念。
前者如合同、正当防卫,后者如放火、杀害。
(2)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空问概念、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3)按照其所涉及的因素可以分为:
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其他概念等。
(4)按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可以将法律概念划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第三节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一、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它包括四层含义:
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法律的渊源不包括国家机关作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逮捕证、结婚证等。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法学界依据不同标准,对法律渊源有不同的分类,如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等。
我国法学界综合各种不同情况,将法律渊源大致归纳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政策、学说和法理等几种主要类型。
1、制定法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法在我国是直接的、主要的、正式的法律渊源,其中法典是制定法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形式。
2、判例法
判例法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由于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便成为法的一种渊源。
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制度,因此法院的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律渊源,但是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人类社会早期的法的渊源大多表现为习惯法。
在我国,习惯必须通过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
4、政策
政策通常是指一定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为达到一定时期的政治目标,处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而提出并贯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执政党的政策实际上就是国家的政策,也可能成为国家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5、学说和法理
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通常指"
事物的当然之理"
法之一般原理"
,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基本精神。
(三)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0405
1、宪法;
2、法律,在这里指狭义的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
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10、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称为()。
A.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行政规章
(四)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0508
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集中起来做有系统的排列,以便于实施的活动。
其方式有三种:
1、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依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其特点:
(1)具有系统性,即根据不同的目的,可以按照时间顺序、部门法分类或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等标准,将规范性文件汇编成一定的系统。
(2)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此不属于法的创制活动。
(3)法规汇编既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非官方的。
0710
2、法典编纂,是指对规定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同属于某一部门法的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活动。
法典编纂是国家的重要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3、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方法,对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继续适用或是否需要修改、补充、废止的专门活动。
03
在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方式中,属于立法活动的有:
法典编篡
;
法规清理。
关于法规汇编的表述,错误的是(
A.法规汇编具有系统性
B.法规汇编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C.法规汇编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民间的
D.法规汇编可以创造新法
在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方式中,属于立法活动的有()。
A.法规汇编
B.法律汇编
C.法典编篡
D.法规清理
CD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方式包括(
B.法律整理
C.法典编纂
ACD
例题4:
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活动中,既可由立法机关进行,又可由学术研究机构进行的是()。
A、法典编纂
B、法规汇编
C、法律清理
D、法规清理
(五)法的效力(重点)
1、法律效力的概念和范围
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和适用范围,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有效。
(1)法律的空间效力。
(2)法律对人的效力。
(3)法律的时间效力。
出现法的溯及力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①新法取代旧法;
②新法将某一类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
③新旧法并存时。
我国刑法中关于法的溯及力实行的是"
从旧兼从轻"
原则,也就是新法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应当适用旧法,即"
从旧"
;
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应当适用新法,即"
从轻"
06
我国刑法关于法的溯及力实行的是(
A.从旧原则
B.从轻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溯及既往原则
2、法律效力的位阶和裁决
(1)法的效力位阶。
即:
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旧法的效力问题06
对于由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适用时应遵循: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3)法的效力的裁决(识记)0506070810
我国《立法法》还对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规定了效力的裁决程序。
如第85条规定: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在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86条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根据我国《立法法》国务院部门规章与某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由(
)裁决。
A、制定规章的国务院部门
B、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
关于法的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
A、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具有域外效力
B、无国籍人在我国无须遵守我国法律
C、有些法律从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D、我国《刑法》关于法的溯及力实行的是"
从旧兼从重"
原则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D.国务院
二、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07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概念有以下几层含义:
1、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国内法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包括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不包括外国法和国际法,是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法,只要是现行有效的,都被纳入法律体系中来;
2、法律体系的构成有两个环节,即规范性文件归入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再组成法律体系。
在这个意义上讲,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
3、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立法活动和法学研究的共同产物。
下列关于法律规范体系概念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立法活动与法学研究的共同产物
B.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是指现行法
C.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
D.法律体系中包括国际法
(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在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理解记忆划分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
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的调整方式或调整手段。
05060910
法律部门是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包括(
A、立法主体
B、立法程序
C、法律的调整对象
D、法律的调整方式
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是法律的(
)(2009年)
A.调整方式
B.调整对象
C.制定先后
D.效力高低
法律部门是对现行法的一种分类,其划分的主要标准包括(
(06年)
A.调整主体
B.调整的社会关系
C.调整方法
D.调整范围
BC
(三)我国的法律体系0405
1、宪法部门;
2、行政法部门;
3、刑法部门;
4、民商法部门;
5、经济法部门;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部门;
7、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部门;
8、军事法部门;
9、程序法部门。
注意区别记忆各法律部门的具体相关法律的内容。
以下选项中,()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
(2005)
A.行政法
B.合同法
C.仲裁法
D.民事诉讼法
A
三、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的联系和区别
(一)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的联系
1、二者都是法的一定内容的表现形式。
2、法律体系是形成法律渊源的依据。
3、法律体系需要以法律渊源来表观。
(二)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的主要区别
1、组成的结构单位不同。
2、划分组合的标准不同。
3、影响的因素不同。
4、具体表现形式不同。
第四节、法律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活动。
(二)法律制定的特点
1、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职权进行活动的形式之一。
2、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