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工程塔吊安拆租赁合同15页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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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代表

2.1承租方现场代表为XX,其职务为项目经理,其权限为:

_全权处理塔吊承租的事宜。

2.2出租方现场代表为XX,其职务为_经理_,其权限为:

_全权处理塔吊出租的事宜

3.租赁机械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机械编号

出厂日期

技术参数

数量

备注

1

塔吊

华夏牌40型塔吊

10

4.出租方资质要求和机械设备资料

4.1出租方应具有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授予的租赁资质、安装资质(若合同内容包含安装)。

行业确认证书号--------。

4.2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市场准入要求,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出具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使用合格证及其它证明文件(包括备案证、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等)。

5.租赁期限

5.1计划租赁期为2014年03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共计9月。

办理结算时以实际租赁期为准,实际租赁期从租赁设备运达施工现场、安装调试完毕且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承租方书面通知出租方设备退场之日为止。

具体日期以承租方签发的《启用/停用通知书》上所载日期为准。

对于承租方签发的《停用通知书》除具有本合同约定的拒收理由,出租方不得拒签,拒签的应当由出租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在《停用通知书》上签署拒收理由,否则以承租方出具的《停用通知书》所载时间为准。

5.2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计划租赁期满前_30_日内,书面通知出租方续租,如无特殊情况,出租方应按本合同条件予以续租。

5.3承租方如在计划租赁期内需提前终止使用租赁设备,应提前_15日书面通知出租方退租或部分退租,通知内所列的租赁设备自退租之日起不再计算租金。

5.4如因非出租方原因致使租赁设备不能拆除及出场,其租金双方协商。

6.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6.1本合同价款由租赁设备进出场费、租金、预埋地脚费用/特殊地脚费用等相关费用构成。

6.1.1进出场费为9000元/次:

由进场运输、安装调试、检测、拆除运输出场等相关费用组成。

规格

安装高度(M)

进出场费(元/台)

台数

价格

40型

50米

9000

90000

小计

上述进出场费包括安拆过程中的顶升(降节)、预埋地脚费用/特殊地脚等费用。

6.1.2租金

设备名称

租金(元/台*月)

月份

8000

9

720000

……

小计

承租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出不定期续租时,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月租金/30天*实际使用天数。

6.1.3附墙(含附着杆)费用:

按相应起重机械安装标准设置,结算时以实际使用套数计算0元人民币/套。

(也可将附墙(含附着杆)费用折算成租金)

6.1.4预埋地脚费用/特殊地脚费用:

已包含在进出场费用中。

6.2本合同总金额暂定为810000元人民币(大写金额:

人民币捌拾壹万元)。

6.4租金单价及合同总金额已包括:

租赁设备的使用费、折旧费、租赁物保险费、不可抗力损失费、合理损耗费用;

出租方应获利润、应纳税金、管理费;

因租期服务、市场租价涨幅、延长租期等引起的各类风险费;

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责维护(修)的费用、检测费用、配件费用、顶升、降节费用;

若租赁物需随机人工操作的,还包括了操作人员及维修保养人员的工资、保险、食宿等费用;

以及出租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

7.价款支付方式

7.1进出场费支付。

租赁设备进入现场安装调试完毕,经(工程所在地有关专业检测机构)检验确认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出租方提交付款申请并出具相应发票后_14天内,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进出场费的50%;

剩余50%的进出场费在租赁设备拆除并运出现场后与同期租金结算额同时支付。

7.2租金支付。

租金按月支付,不足一月的,按照月租金/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出租方应于每月1日前向承租方提交上月租金的付款申请,承租方审核确认并收到出租方出具的发票后14日内,向承租方支付上月租金的50%租赁设备使用完毕并拆除退场后支付至租金总额的80%。

剩余20%作为保留金,在租赁期满且结算完成三个月后的15日内支付。

7.3预埋地脚费用/特殊地脚费用等其他费用,已包含在进出场费用中。

7.4承租方按上述规定支付出租方租赁费的前提条件是,承租方已从业主获得此部分工程款项。

如业主资金不到位而暂缓支付承租方的工程进度款,承租方应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出方租赁费。

7.5在租赁期间,因春节冬季停工,承租方把所租赁起重机械具报停60天(视不同地区情况而定),报停期间不再计取租赁费(冬休期的确认以承租方书面通知为准);

因业主资金不到位或其他非承租方原因等特殊情况造成连续停工,前15天按正常租赁费计取,后15天包括以后停工期间按正常租赁费的50%计取。

停工超过1个月,租金双方共同协商。

7.5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租赁设备停用的,费用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7.6支付上述费用前,出租方均应向承租方提供合法的完税发票。

8.租赁设备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8.1交付时间:

检测合格后。

上款规定之交付时间为拟定交付时间,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交付时间。

本款约定交付时间为设备安装完毕并满足使用要求的时间,必要情况下,出租方应在征得承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提前进场安装,以确保设备按期满足使用要求。

8.2交付地点:

威海市XX镇XX村。

8.3验收方式:

出租方将租赁设备运至承租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后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对租赁设备进行检测验收。

9.出租方义务

9.1出租方在现场的一切管理活动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承租方的指挥安排,人员进入现场应统一着装。

承租方认为出租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不合格的,有权通知出租方更换不合格人员,出租方应在承租方通知后_2内派合格人员到场工作。

9.2出租方应按照承租方要求如期完成租赁设备的进场、安装、调试、顶升加节、附着安装、拆除出场等相关工作。

出租方还应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及时办理设备在当地的检验、检测、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向承租方提供设备的档案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出租方的设备配置附件(如基础预埋件、附着预埋件、标准节、附墙装置、电缆、钢丝绳等)应安全可靠并满足使用要求。

出租方因上述工作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如出租方无机械设备拆装资质,经承租方确认同意后,租赁机械设备的拆装由出租方负责另找有相应拆装资质的公司负责拆装,由此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出租方承担责任。

出租方在进出场时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违反环保要求所造成的一切罚款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9.3出租方保证设备按设计参数正常运转,保证承租方的施工进度。

非因设备自身故障原因,出租方不得擅自停机。

因特殊原因需停机时,出租方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与承租方代表沟通,并在获得明确答复后方可停机,如因安全原因必须停机的情况除外。

9.4出租方根据承租方要求提供合格的维修、操作人员,保证持证上岗,证件应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

出租方承担操作人员的薪酬、奖金及相关保险费用。

9.5出租方负责工作期间租赁设备和操作司机的安全,严禁违章操作,如违章操作造成机械和人员的损伤,出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9.6出租方在租赁期间负责租赁设备的检查、维护,承担相关费用(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再额外计取),并将检查、维护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承租方。

9.7出租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非承租方责任造成的租赁设备的毁损(含正常损耗在内)和灭失的风险。

在租赁物发生毁损和灭失时,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出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要求出租方将租赁设备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要求出租方更换与租赁设备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设备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出租方应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设备及时进场继续施工。

(4)当出租方不能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设备及时进场继续施工时,则视为该租赁设备自动退场,该租赁设备毁损的日期即为退场日期。

9.8出租方应承担因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给承租方带来的误工费、增加投入设备使用费等一切损失。

9.9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任务交底。

9.10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相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安装资质证明文件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操作证。

9.11出租方负责租赁机械设备在现场的财产保管并办理财产保险。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机械设备损毁、灭失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9.12出租方在承租方施工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必须遵守承租方的有关规定。

9.13出租方应当在收到承租方的《报停通知书》后2日内,向承租方上报拆除施工方案,经承租方确认后3日内办理完毕租赁物资的拆除出场。

出租方在收到《报停通知书》之日起,不得继续计算租赁物的租赁费。

9.14在设备租赁期间,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及安全事故,由出租方自行承担有关责任和经济损失。

9.15除本合同约定外,出租方作为有经验的专业公司还应承担合同履行中的其他注意和勤勉义务,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承担相应费用。

10.承租方义务

10.1按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价款。

10.2负责提供现场现有道路给出租方用于设备进出场使用。

10.3与出租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

10.4提供租赁机械设备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食宿条件,但伙食费用由出租方自理。

10.5按合同约定返还租赁设备。

10.6按出租方提供的基础图要求,承担基础的制作,并提供相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7例行设备在现场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查工作。

10.8针对本工程的施工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和其它特殊要求向出租方进行书面的交底,交底资料由双方签字保存。

11.租赁机械设备进场、安装、调试、拆除和检验

11.1租赁设备进入承租方现场前,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租赁设备的履历卡复印件和以往维修与保养记录。

11.2租赁设备安装前,应向承租方提供经出租方及出租方授权代表确认同意的安装任务书和设备安装方案并经承租方或承租方授权代表确认后,方可实施。

11.3出租方应根据承租方出具的书面通知实施租赁设备的拆除出场工作。

租赁设备拆除出场前,应向承租方提供经出租方及出租方授权代表确认同意的拆除施工方案。

11.4上述11.1-11.3条所要求出租方提供的资料作为质量记录,出租方应保证其真实性,在每项工作进行完毕后1日内,提交承租方存档备查。

11.5租赁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拆除等项工作,出租方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承租方的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有关记录需交与承租方存档备查。

11.6承租方负责组织租赁设备的验收。

12.设备保养

12.1在承租方同意的时间内,出租方每月定期进行租赁机械设备的维修。

12.2出租方应编制在设备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计划,按计划和租赁机械设备保养规程进行租赁机械设备的保养,并作好保养过程的质量记录。

12.3出租方应及时进行租赁机械设备的保养,出租方如需保养设备必须提前通知承租方,且尽量安排在休息日或施工空闲时间。

出租方不得以维护保养为理由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

12.4承租方同意出租方按照租赁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安排租赁机械设备保养的时间,并经承租方确认。

13.设备维修

13.1出租方应保证有足够的设备配件库存,以便及时修复或更换不合格的机械设备配件,保证租赁机械设备能够正常运转。

机械设备配件包括:

(1)_塔吊附臂

(2)超高标准节

13.2在承租方同意的时间内,出租方每月定期进行租赁机械设备的维修,维修内容包括:

按照厂家技术资料要求的维修保养要求,按时对设备进行相应等级的保养。

13.3施工过程中,租赁机械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停用时间不得超过合同规定8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一次;

发生一般故障时,停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否则,扣除故障日期3倍的租赁费(按天数折算)。

13.4如果租赁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停机时间超过8小时,给承租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承租方可就此提出索赔,并可从月租金或其它途径从出租方处获得补偿。

出租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13.5出租方应如实填报租赁机械设备维修记录交与承租方存档备查。

14.转租

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可将租赁设备转租给第三人使用。

15.合同转让条款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

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16.权利瑕疵担保

16.1出租方应确保租赁设备所有权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如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影响合同的履行,出租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租方的一切损失。

16.2出租方应确保其提供给承租方的设备不存在任何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

如发生以上情况,出租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租方的一切损失。

17.违约责任

17.1出租方违约责任

17.1.1出租方未按时间提供租赁设备,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5000元/天的违约金,并按承租方许可的期限内提供。

17.1.2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等特征提供租赁设备,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5000元的违约金,并按承租方要求尽快提供合格的设备。

17.1.3出租方未按数量提供租赁机械设备,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5%的违约金。

17.1.4出租方未按照承租方要求或国家及施工所在地相关规定按时完成设备检测备案相关手续,致使承租方不能按期使用,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1%的违约金。

17.1.5出租方的其他违约行为:

____无_____

17.2如发生17.1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且出租方未在承租方通知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租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方式解决:

(1)按承租方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向第三人承租类似机械设备,出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书面通知出租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17.3承租方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按时支付租金,将按照拖延支付租金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准)。

(此条根据实际情况取舍)

18.不可抗力

18.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18.2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18.3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用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7日内将有关公证或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传给对方审阅确认。

18.4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3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60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双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19.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向承租方总包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21.其他约定事项

21.1特别约定事:

_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21.3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传真)为准。

21.4本合同一式_4份,甲方3份,乙方1份。

21.5附件:

本合同附件0份,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承租方(盖章):

  出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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