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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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相关部门有义务告知、引导、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区救助管理站求助,或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

对以欺骗方式骗取救助、强行讨要或以滋扰他人方式行乞的流浪人员,可报公安机关处理。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区救助管理站查明核实原籍、住址后,提供返乡乘车凭证;

其中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查明籍贯的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员,由区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家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民政部门接回,或由区救助管理站护送返乡。

(三)临时性救助原则。

区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四)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原则。

各街办、有关部门、社会和家庭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临时性救助,解决他们暂时的基本生活困难,帮助其返回当地,回归家庭。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政府公益性救助工作。

四、把握政策,规范救助管理工作

(一)救助对象。

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救助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主要指因灾害、暂时陷入困境、失窃、投亲不遇等原因,在辖区流浪乞讨且暂时无法解决自身吃饭、住宿等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2.无亲友投靠。

主要指经区救助管理站核实在XX区无亲属、朋友可以提供食宿的人员。

3.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主要指在原籍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

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主要指来区救助管理站前正在流浪乞讨的人员。

对因偶遇失窃、务工不着或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处食宿且自愿受助的人员,区救助管理站可在查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后给予适当帮助。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救助对象。

自杀、醉酒、因交通事故或治安案件致伤人员,不属救助对象。

求助人员拒不提供或未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智障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体表有明显伤痕且拒绝说明情况的,区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

区救助管理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区救助管理站对求助人员不予救助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救助内容。

区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按规定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交通费(一般不超过20元),或护送返乡。

(三)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

对残疾人、未成年人、智障人士或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下称“特殊受助人员”),区救助管理站应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回。

拒不接回的,区分情况做好接送安置工作:

1.本区户籍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安置。

我区流入外省市需要接回或被护送返乡的特殊受助人员,区救助管理站接回或接收后,通知其户籍所在街办接回或由区救助管理站护送至其户籍所在街办,由所在街办和村(居)委员会负责安置。

2.外省市流入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安置。

由区救助管理站按规定转送至省内对应站协助返乡,或经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区救助管理站护送返乡。

(四)发现处置。

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

城市管理部门应发挥城市管理职能的优势,将履行城市管理服务职责与主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有机结合起来;

公安机关应发挥巡逻防控警力和治安视频覆盖面广的优势,加强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的经常性巡查;

民政部门要将救助阵地前移、救助力量下沉,在恶劣天气、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引导行动。

各部门、各街办要落实相关责任,充分发挥“区、街、村(社区)”三级网络作用,动员民间信息员、公交和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夜间安保人员等热心群众,主动提供救助线索,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线索后,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

110报警服务平台受理流浪乞讨人员线索后,应立即通知辖区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处置。

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区救助管理站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区救助管理站;

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区医疗救护120指挥中心派出附近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该立即护送到区精神卫生中心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

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区救助管理站求助的,应当配合区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

(五)身份查询。

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

公安机关发现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及时采集血样检测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形成比对结果,并于1个月内将比对结果书面反馈至区救助管理站。

对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区救助管理站应当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并在其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部门采集DNA数据。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在收到采集申请后1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书面反馈区救助管理站。

(六)医疗救治。

公安、民政、卫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协调和配合,明确救治对象范围、定点救治医院和救治方式、救治经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相关事项。

各级公立医院均为我区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院。

区医院负责接收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病人;

区精神卫生中心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各街办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都应按照就近就急原则直接送医院进行救治,有关医院均不得拒绝救治。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保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身份来源不清人员的安置。

对经快速查询仍未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由区民政局指定的福利机构负责代养。

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区救助管理站应当及时向区民政局提出安置申请,由区民政局提出安置方案,报区政府予以安置。

(八)流浪未成年人的安置。

1.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文件精神,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和分类管理。

2.对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无人监护且无法查明家庭地址的流浪未成年人,由发现人或者发现单位通知公安机关护送到区救助管理站甄别情况后作安置。

无法查明家庭地址的流浪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送至市儿童福利院安置,并办理交接手续;

能够正确表述家庭地址的流浪少年儿童,由区救助管理站提供救助,办理送返手续。

其中,弃婴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并送至市儿童福利院进行安置。

3.区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职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人,救助场所应与成年人分开。

4.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在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工作基础上,加大对有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力度。

教育工作由公安XX分局、区教育局、团区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积极配合。

(九)受助人员死亡处理。

受助人员在医院内死亡的或在民政部门因突发急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由民政部门依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协同公安和医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受助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经公安和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依规处理。

三、职责和分工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制。

区民政局牵头,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一)区民政局:

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发现或接到流浪乞讨人员线索要及时到达现场,并提供有效救助;

对其中的危重病人要及时送往定点医院救治;

对无力返回其住所的应提供乘车凭证或护送至户籍所在地民政救助机构。

同时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各街办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做好流浪人员返乡护送工作。

(二)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组织主干道及旅游景点、繁华商业街区、城市广场、客运场站、宾馆酒店周边等重点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严格管控、有效劝离、安全护送。

每天到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有效劝离并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区救助站;

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应立即联系区卫生部门实施救治;

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立即报警联系公安部门处理。

要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计部门做好其中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

(三)公安XX分局:

负责加强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

在执行公务时发现和遇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到区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直接护送到医院治疗;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帮助和护送到区救助管理站。

发现街头醉酒人员的,应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后,再护送至区救助站进行甄别。

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站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

应建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综合机制,做好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快速处置工作,身份查询、寻亲服务以及长期滞留受助人员安置后的入户、受助人员死亡处理等工作;

协助区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区卫计局:

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安排定点医疗机构;

接到市民拨打120报诊后,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将患者送至就近医院救治。

(五)区财政局:

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危重病人救治以及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

(六)区建住局:

负责告知、协助护送在建工地及其周边的流浪乞讨人员到区救助站接受救助。

(七)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告知、协助护送汽车站、公交站点等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到区救助站接受救助。

同时要畅通进站购票渠道,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便利条件。

对于特殊时期大规模救助要提供应急通道或绿色通道。

(八)区人社局:

负责告知零工市场、职介场所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区救助站接受救助。

(九)区教育局:

负责配合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流浪儿童教育转化、心理引导工作。

(十)团区委:

负责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义工等社会团体、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

协助区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

(十一)区妇联:

负责协助区救助管理站做好女性求助人员工作,切实维护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协助区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遭受家庭暴力或被拐卖(骗)妇女、儿童庇护工作。

(十二)区残联:

负责协助区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帮助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残疾人做好就业推荐服务,维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支持协助区救助管理站(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安装(配置)残疾人设施设备。

(十三)各街办:

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明确辖区重点区域,充分调动街办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巡防队员、行政执法人员等基层力量,成立街头救助服务队,及时对辖区内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废弃建筑工地、拆迁小区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排查,并告知其到区救助站接受救助,做到早发现、早救助。

要坚持“兜底线,救急难”,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辖区贫困家庭、孤寡老人、精神病人家庭的帮扶工作,帮助其解决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防止因生活困难外出流浪。

要做好外流人员返乡后的教育、安置工作。

对户籍不在所辖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要进行告知、引导及护送至区救助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深化部门合作内容,拓展合作形式,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各相关部门救助管理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区政府将把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本辖区内民政、公安、卫计、城市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责任,采取积极措施,

对流入本辖区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保障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场所、车辆设备等条件,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性、突发性强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

(二)加强工作协调。

区民政局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牵头做好辖区内救助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承担责任主动救助、教育矫治、回归安置、源头预防等具体任务,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情况,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

(三)严格落实责任。

各成员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安排,发挥好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救助保护工作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通报批评。

对有渎职失职情节或因简单粗暴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各街办、各相关部门每月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不少于1篇,每季度末上报季度工作总结,并于每年12月28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负责收集汇总后在全区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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