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检实际操作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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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需要换号的企业提交);
营业执照副本(已换号或2008年新设立的企业提交),一般情况下只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人单位提交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二表须标注制表时间,须有企业财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和制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4、部分公司提交审计报告。
必须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并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同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加贴防伪标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下列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保险、验资、评估、房地产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设立的公司;
逾期年检的公司;
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应当提交审计报告。
5、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同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6、公司制企业在申报年检时需提交加盖公章的非自然人股东2008年度已年检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7、企业在申报年检时需提交有效的住所使用证明。
租赁期限已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申报年检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继续租赁协议。
8、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是分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分公司已备案的《备案核准通知书》。
9、非法人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提交
(一)
(二)(五)项所列文件,还应提交隶属企业法人上年度(2008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隶属企业法人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其他经营单位还应提交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提交隶属上一级分公司2008年已年检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已经进入清算的企业提交
(一)、
(二)、(五)项所列文件,同时还应提交企业已进入清算的报告,报告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属于公司的,还应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核准通知书》。
所有年检材料中,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文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故不能签字的,必须由其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人代行签字。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代替签字。
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第二节企业年检材料的审查
这里根据企业登记的事项列了以下十一个审查点,不到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对企业名称的审查。
企业使用名称应与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相一致。
根据2004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第10号令重新修订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审查企业名称时把握“三性”:
①使用的一致性。
牌匾、公章、开设银行账户、合同、产品包装、信笺等。
年检报告书中看企业盖章。
②变动的严肃性。
企业决定变更企业名称应在作出决定30日内申请变更。
(未办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③名称的规范性。
纠正不规范、含不良文化的名称,打击使用、仿冒他人名称行为。
说明:
对于公司设立分公司行为,应依照《公司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
二、对企业住所的审查。
住所是企业法人这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场所,是企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机关核准的住所应该一致。
这是因为企业法人的住所是构成企业法人的条件之一,在登记事项中,明确其住所的具体位置,主要是为了确定外部与企业法人有关的法律关系于一个明确的地点,以作为各种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承受场所。
同时,也是确定诉讼管辖和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管辖的依据。
企业没有固定住所或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机关核准的住所不一致,就会影响国家行政机关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企业在年检时要如实填报其住所的具体地址,年检中发现企业住所地址发生变化,要看其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对在登记注册时,租用他人房屋登记为住所的企业,要查看租用期限是否到期。
对已过期限的,要求其提交新的租赁协议或进行变更登记。
在年检时发现企业登记时虚报住所或无固定场所的,应予以处理。
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还应审查其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
企业经营场所是企业登记的事项之一,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条件。
在年检中发现企业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要注意变化后的场所是否与其经营范围、方式相适应。
看其是否依法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
对住所的审查主要是“四看”:
①通过实地检查,看住所与登记核准是否一致,发生变化是否变更;
②通过对照登记时的租赁协议,看房屋租期是否到期,过期的要求提交新租赁协议,变动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③通过核查,看企业有无登记时虚报住所、无固定住所;
④企业经营场所变动的,要注意变动后的场所是否与其经营范围、方式相适应,看是否变更。
引起注意的:
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为股东个人住房。
三、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审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法行使管理企业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国有工业企业中,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从两个方面审查其资格:
①看是否变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②看是否具备继续担任条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
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发现上述8种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责令其进行变更登记。
提示: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作出不满30日,不应立案查处。
四、对注册资本(金)和实收资本(金)的审查。
这里分三种情况:
一是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审查。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存续的基础,是公司设立的必备的要素,是公司登记的主要事项,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与注册资本一样是年检审查的重点。
在年检时要注意股东(出资人)是否按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出资,有无虚假出资的情况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是否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股东(发起人)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是否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权的手续。
即以实物等方式出资时,应当办理该实物由股东(发起人)所有转为公司所有的手续。
如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等。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时,还应当办理权利转由公司使用的各种手续。
在审查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时,要注意两种情况。
一是实收资本,是否达到该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20%,是否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最低限额的;
二是分期出资企业期限是否届满,期限届满的,是否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对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主要是审查年检报告书上的数据是否与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数据一致。
在审查负债表、损益表时,重点审查表左右两边是否平衡,实收资本、负债情况、所有者权益、资产总额等数据。
实收资本是否与经济户口一致。
审查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审查实收资本科目中股东、出资情况、比例、要与经济户口核对,有变化的要求进行变更登记后,再予年检。
对企业提供的报表,重点审查负债表、损益表上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和业务收入情况等,如果报表反映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或存货数据偏大,这种情况要引起高度重视,有可能该企业涉嫌注册资本不实、抽逃注册资本。
在年检中,通过审查审计报告和负债表,怀疑企业注册资本有问题,暂时不能通过年检的,可以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同时,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开展初步调查,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如果违法违规情况基本属实,可以进行立案处理。
二是对非公司企业法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审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
”,从此可见,注册资金是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之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资基础,也是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企业的出资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年检报告中企业应具体、如实填写投资者名称和至本年度末出资者的实际投资额。
发现有虚假出资或注册资金不到位问题,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三是对“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的审查。
企业经依法登记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的出资不得抽逃。
抽逃出资是指发起人、股东、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抽走原出资而逃避发起人、股东财产责任的行为。
在年检中对企业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审查,对保护股东、出资人和企业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年检机关在审查中发现有抽逃出资嫌疑的,可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取得确凿证据后,依职权处理。
属于公司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属于其他企业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对公司类型及经济性质的审查。
公司类型是公司重要登记事项之一,经济性质是非公司企业重要登记事项之一。
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是企业产权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内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分为以下几种: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按企业组织形式划分,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
其他企业主要是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划分,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
年检主要审查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企业产权关系是否发生变动;
第二、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企业产权关系发生变动是否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
六、对经营范围的审查。
企业经营范围是指经法定程序核定,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等的业务范围,反映了企业经营的内容和企业所属行业,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法律界限,体现了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既是企业登记注册事项之一,也是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
企业的经营范围一经核定,其就应在核定的范围内活动。
这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正当合法经营的需要。
审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从四个方面看:
一是其经营活动是否超出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品种、服务项目和经营方式。
二是企业经营活动需增加经营项目或改变经营方式时,是否及时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
三是由于企业注册资本(金)减少,其注册资本(金)低于其经营范围中含有的经营项目(方式)法定最低限额的,是否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
四是登记机关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调整已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了变更登记。
对经审查超越经营范围的企业,应注意区分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的界限,对前者从严,后者从宽。
2004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12号令《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将经营范围确定为许可项目和一般项目,也明确了对经营范围有哪些要求。
把握四个重点:
其一是监督管理的重点就应该放在许可项目上;
其二是企业法人有30日、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15日的变更期限规定;
其三是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其四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七、对营业期限的审查。
企业法人经营期限是指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允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限。
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企业章程或协议确定。
企业应在营业期限或经营期限届满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延长期限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在年检审查中,对企业经营期限已到期的,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企业经营期限早已届满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视为无照经营,应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属于公司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法定年检期间内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企业,应先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年检。
八、对股东及出资人的审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是公司登记事项之一。
在年检审查时要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手续。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称改变时是否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投资主体的资格是否存在。
九、对营业执照管理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营业执照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在年检中发现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单位和分公司的,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六款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视情节予以没收非法所得(3万元以内),罚款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施行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应在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决定后,予以年检。
对需要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十、对“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审查。
监督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是登记机关的职责之一。
这样做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减少名存实亡企业的数量;
在年检审查中发现企业登记后长时间不开业或自行停止营业的,应进行处理。
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处理;
属于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处理,办理注销登记。
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九款的规定“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一、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在年检中,除审查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是指经一定程序制订或批准,以法规或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的规定,需在年检中进行审查的事项。
进行这种审查,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年检工作人员个人无权擅自增加。
上述年检内容,要求参检企业如实填报,对隐瞒不报的,登记机关应当从严处罚。
对登记事项中存在问题的企业,在问题未解决之前,登记机关应暂扣执照,不予通过年检。
第三节资产负债表定义及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定义
资产负债表表示企业在一定日期(通常为各会计期末)的财务状况(即资产、负债和业主权益的状况)的主要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用会计平衡原则,将合乎会计原则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交易科目分为“资产”和“负债及股东权益”两大区块,在经过分录、转帐、分类帐、试算、调整等等会计程序后,以特定日期的静态企业情况为基准,浓缩成一张报表。
其报表功用除了企业内部除错、经营方向、防止弊端外,也可让所有阅读者于最短时间了解企业经营状况。
资产负债表的基本结构:
一般是按各种资产变化先后顺序逐一列在表的左方,反映单位所有的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和权利;
所有的负债和业主权益则逐一列在表的右方。
负债一般列于右上方分别反映各种长期和短期负债的项目,业主权益列在右下方,反映业主的资本和盈余。
左右两方的数额相等。
二、资产负债表的内容
1、资产负债表是按照规定的项目顺序,对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加以适当的排列而成的,其基本内容包括:
1)资产类项目。
资产类项目按变现能力的强弱,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两大类。
流动资产类项目包括:
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存货等。
长期资产项目包括: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2)负债类项目。
负债类项目按偿还时间的长短分类,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项目包括: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未付利润等。
长期负债项目包括:
长期借款、应付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3)所有者权益类项目。
所有者项目按形成来源不同分类,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资产负债表的格式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主要有账户式和报告式两种,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的格式一律采用账户式结构。
账户式资产负债表又称横式资产负债表,它是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恒等式,按照账户的形式列示各类项目,即资产类项目排列在表的左方;
负债类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排列在表的右方。
并使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方数额保持平衡。
其简化格式如表所示。
一、年检报告书对应关系。
1、“经营情况”类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四项的数额分别对应且等同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流动负债+长期负债+递延税项)、所有者权益合计、实收资本”等四个科目的数额。
2、“销售(营业)收入”对应于“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的数额(工业企业有的表述为:
产品销售收入,商业企业有的表述为:
商品销售收入),如工业企业的则应为“产值”,即“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的数额,而商业企业则应为“营业额”,即“主营业务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的数额;
3、“全年利润总总额、全年净利润”两项对应于“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净利润”项的数额,如出现负数即为全年亏损额,反之则为税后利润,两者必居其一。
4、“年未资产总额、年末负债总额”分别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计、负责合计”。
5、“长期投资、长期负债”对应负债表中相应栏目。
二、
平衡关系。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从这个公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