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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结算和国际运输的案例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

国际货物运输,就是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又可分为国际贸易物资运输和非贸易物资(如展览品、个人行李、办公用品、援外物资等)运输两种。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非贸易物资的运输往往只是贸易物资运输部门的附带业务,所以,国际货物运输通常被称为国际贸易运输,从一国来说,就是对外贸易运输,简称外贸运输。

关键词:

国际结算;

国际运输;

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

 

一、引言

关于国际结算和国际运输的案例分析可以让我们更好的学习国际贸易实务。

二、对国际结算和国际运输的案例分析

(一)什么是国际结算

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是进口国银行应进口商要求,向出口商开出的,在一定条件保证付款的一种书面文件,即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保证。

业务程序有:

(1)进口商向进口国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进口国银行开立信用证。

(3)出口国银行通知转递或保兑信用证。

(4)出口国银行议付及索汇。

(5)进口商赎单提货。

托收结算。

托收是出口方向国外进口方收取款项或劳务价款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托收有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将提单等货运单据和汇票交给托收银行,而托收银行在进口商付款后,将货运单据交进口方。

光票托收是委托人在交给托收银行一张或数张汇票向国外债务人付款的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

(二)国际结算案例

1997年5月,经陈某保荐,何某加入广东某公司(经国家工商局批准登记)的传销线而成为一名传销员,并通过其上线陈某的上线谢某汇款至江苏省锡山市购买传销产品,后何某发现该传销产品效果不佳,遂多次找陈某要求退出传销并退货,1997年8月7日,广东开来国际有限公司的传销商即莲花的传销发源人廖某来到莲花,何某夫妇即找到廖某要求退货,廖某又找来陈某商议。

经协商何某将传销产品及有关资料折价9439.71元退回给陈某,并签订了退货协议,由陈某之夫贺某向何某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

“欠到何某退回开来公司产品及资料款9439.71元,销售货后,分期97年年底付清。

”尔后,何某多次找贺某要款,贺某因未将产品销出而拒付,何某遂于1998年4月30日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贺某归还货款。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为此,法院对该案裁定中止诉讼。

2009年5月,该案又恢复诉讼。

禁止传销前结算的传销货款能否支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因传销产品发生的纠纷,且系国务院禁止传销活动通知发布之后起诉的,欠条上载明销货后付清货款,实际上货到现在没有销售,现国家仍禁止和打击传销活动,因此,对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虽是因传销产品发生的纠纷,但双方结算时国家未禁止传销,双方对货款数额的结算确认合法有效,对何某要求归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属于债权债务纠纷。

其理由:

一是何某与陈某传销、结算及贺某写欠条行为合法。

首先,何某与陈某在1997年加入传销的公司当时是经国家工商局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公司,何某与陈某进行传销活动的时间是国务院禁止传销活动通知发布之前,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国务院禁止传销活动通知不适用该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何某与陈某的传销行为合法。

其次,《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

”按照该条规定,《通知》发布之日起此前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及其传销人员应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并自行清理债权债务。

本案何某与陈某是在国务院禁止传销活动通知发布之前就对所传销的产品进行了结算,该结算行为不违反《通知》规定,相反,《通知》还要求对该通知发布之前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及其传销人员立即自行清理债权债务,因此,何某与陈某、贺某的结算和写欠条行为合法。

二是何某与贺某的纠纷属于债权债务纠纷。

《通知》规定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此前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及其传销人员应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并自行清理债权债务。

笔者认为,按《通知》精神自行清理传销经营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后该债权债务即转化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何某与陈某是在国务院禁止传销活动通知发布之前就对所传销的产品进行了结算,结算交接货物及写下货款欠条后,双方即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当然,该债权债务关系已附“销售货后”付清货款的条件)。

有观点认为,欠条上载明了销货后付清货款,实际上该货一直没有销售,贺某不应承担该货款。

笔者认为,如果何某与陈某、贺某结算交接货物写下欠条之后几日或一、两个月内正逢国家发布禁止传销经营活动通知,致使贺某接受货物后无法销售、不能如期支付货款,而双方对支付该货款又已约定附条件,即“销售货后”,因所附条件不成就,不应由贺某承担该货款。

可是,本案陈某、贺某与何某结算并接受货物后至《通知》发布禁止传销之日已有八个月之久,贺某既未将货物销出,又未将货物退回给广东某公司,当事人双方已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贺某应承担支付该货款的责任。

该案虽是因传销产品发生的纠纷,但双方结算时国家未禁止传销,双方对货款数额的结算确认合法有效,对何某要求归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三)什么是国际运输

运输就其运送对象来说,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而从货物运输来说,又可按地域划分为国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两大类。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价格包含着商品的运价,商品的运价在商品的价格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一般来说,约占10%;

在有的商品中,要占到30%~40%。

商品的运价也和商品的生产价格一样,随着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而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

商品的运价随着商品的物质形态一起进入国际市场中交换,商品运价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变化。

而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对象又是国际贸易商品,所以可以说,国际货物运输也就是一种国际贸易,只不过它用于交换的不是物质形态的商品,而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即货物的位移。

所谓商品运价,也就是它的交换价格。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从贸易的角度来说,国际货物运输就是一种无形的国际贸易。

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到国际关系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活动。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组织货物运输的过程中,需要经常同国外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广泛的业务联系,这种联系不仅是经济上的,也常常会涉及到国际间的政治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活动。

因此,国际货物运输既是一项经济活动,也是一项重要的外事活动,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用经济观点去办理各项业务,而且要有政策观念,按照我国的对外政策的要求从事国际运输业务。

国际货物运输是中间环节很多的长途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一般来说,运输的距离都比较长,往往需要使用多种运输工具,通过多次装卸搬运,要经过许多中间环节,如转船、变换运输方式等,经由不同的地区和国家,要适应各国不同的法规和规定。

如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就会影响整个的运输过程,这就要求我们作好组织、环环紧扣,避免在某环节上出现脱节现象,给运输带来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

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到国内外许多部门,需要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货主、交通运输、商检机构、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海关、港口以及各种中间代理商等打交道。

同时,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政策规定不一,贸易、运输习惯和经营做法不同,金融货币制度的差异,加之政治、经济和自然条件的变化,都会对国际货物运输产生较大的影响。

国际货物运输的时间性强。

按时装运进出口货物,及时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对履行进出口贸易合同,满足商品竞争市场的需求,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及时结汇,都有着重大意义。

特别是一些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和敏感性强的商品,更要求迅速运输,不失时机地组织供应,才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巩固和扩大销售市场。

因此,国际货物运输必须加强时间观念,争时间、抢速度,以快取胜。

国际货物运输的风险较大。

由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环节多,运输距离长,涉及的面广,情况复杂多变,加之时间性又很强,在运输沿途国际形势的变化、社会的动乱,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以及战乱、封锁禁运或海盗活动等,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国际货物运输,以至于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国际货物运输的风险较大。

为了转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各种进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都需要办理运输保险。

(四)国际运输案例

某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于5月23日接到一张国外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卖方),申请人为E贸易有限公司(买方)。

信用证对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条款规定:

“Shipmentmustbeeffectednotpriorto31stMay,1997.TheDraftmustbenegotiatednotlaterthan30thJune,1997”。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发现信用证装运期太紧,23日收到信用证,31日装运就到期。

所以有关人员即于5月26日(24日和25日系双休日)按装运期5月31日通知储运部安排装运。

储运部根据信用证分析单上规定的5月31日装运期即向货运代理公司配船。

因装运期太紧,经多方努力才设法商洽将其他公司已配上的货退载,换上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的货,勉强挤上有效的船期。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经各方努力,终于5月30日装运完毕,并取得5月30日签发的提单。

6月2日备齐所有单据向开证行交单。

6月16日开证行来电提出:

“提单记载5月30日装运货物,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

不同意接受单据…”

信用证规定的是“装运必须不得早于1997年5月31日(…notpriorto31stMay),议付有效期规定为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即装运期与议付有效期都是在6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而卖方却于31日以前装运,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一般信用证对装运期习惯规定为:

最迟装运期某月某日,或不得晚于某月某日装(…notlaterthan…)。

有关审证人员没有认真地审查信用证条款,误解信用证装运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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