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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十大案例文档格式.docx

涉案“360隐私保护器”对相关监测结果的描述缺乏客观公正性,足以误导用户产生不合理的联想,对QQ软件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带来一定程度的贬损。

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点评】

该案主要涉及如何界定用户业务不同的网络运营商在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及在互联网行业规则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如何界定竞争法的边界。

该案的审理结果涉及数亿网络用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巨大,被称为“3Q”大战。

该案也充分体现出知识产权保护对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的重要影响,通过该案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对在互联网环境下违反竞争法的不当行为进行了阐释,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行业竞争行为的规范起到了指引作用,对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对该案进行宣传报道(二中院供图)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对该案进行宣传报道(二中院供图)

案例二:

诗歌《见与不见》著作权案

谈笑靖

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简称王府井书店)

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珠海出版社)

原告谈笑靖主张其创作了诗歌《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并于2007年5月15日发表在其个人博客上。

2008年10月,《读者》第20期第7页刊登《见与不见》一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仅一字之差且字义相近,其余文字及分节均一致,署名为仓央嘉措。

2008年10月7日,原告向《读者》杂志发送电子邮件一封,告知上述文章署名错误,原告为该文作者,该文发表于原告博客。

2010年8月,被告珠海出版社出版了《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一书,该书副标题为“‘六世达赖喇嘛’——仓央嘉措的情与诗”,作者子非,该书第33页收录了前述《见与不见》一文。

法院经审理认为,博客作品同样是创作者智力成果的反映,作者依法对其享有著作权。

原告以其博客登陆过程的公证及做出权利主张的邮件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作品的创作和发表情况,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由于仓央嘉措的出版物中该文作者争论较大,且有《读者》对该文署名在先,故该认知错误非被告珠海出版社自身所能避免。

另外,涉案图书主要内容为仓央嘉措作品赏析及其生平介绍,对《见与不见》一文使用比例有限,且对其作者争议进行了声明。

故认定珠海出版社侵权主观故意不大,尽到审查注意义务,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王府井书店销售涉案图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据此,判决珠海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

【点评】

当前,著作权保护仍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互联网出现后,由于网络传播信息的便利性及虚拟性,给作品的创作、使用、管理和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相对于传统的创作载体,博客是一种借助网络技术实现的全新的作品创作形式和传播途径。

只要网络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等的规定,其著作权利就应得到认定和保护。

该案不仅在理论层面彰显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原则,而且在实践层面探索了诸如技术咨询、实地勘验、电子实物证据相互印证等有效做法,突破网络虚拟性及网络信息易修改等障碍,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切实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恰当平衡了社会利益。

涉案侵权作品媒体澄清作品权属

(东城法院供图)

案例三:

非遗“安顺地戏”署名权案

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简称安顺文体局)

张艺谋

张伟平

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简称新画面公司)

“安顺地戏”是一种地方戏剧,2006年6月,国务院将其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由张艺谋导演、张伟平制片、新画面公司摄制的影片《千里走单骑》出现了“安顺地戏”表演片段,拍摄的剧情将其称为“云南面具戏”。

原告诉称,被告歪曲了“安顺地戏”,侵犯了其署名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顺地戏”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依法受到国家的保护、保存。

安顺文体局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

涉案电影的民事责任主体应是新画面公司,而非张艺谋、张伟平等人。

“安顺地戏”作为一个剧种并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任何人均不能对“安顺地戏”这一剧种享有署名权,“云南面具戏”的使用亦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行为。

被告将“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文艺创作素材使用在影片《千里走单骑》作品中符合电影创作的规律,主观上无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贬损或者误导混淆的负面影响。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该案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艺术司法保护问题,且恰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始施行,使得该案成为北京法院首例涉及“非遗”的案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新类型案件。

虽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很大争议,但无疑该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诉讼主体、署名权、侵权责任认定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庭审现场播放涉案作品(一中院供图)

“安顺地戏”戏照(一中院供图)

案例四:

“如意”火炬储气罐阀门专利权案

北京动力机械研究所(简称动力研究所)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帝燃具公司)

【案情】

动力研究所系“一种可拆卸常闭阀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本专利为北京奥运会“祥云”火炬的相关技术之一。

华帝燃具公司为中国第十一届全运会“如意”火炬提供商。

原告从被告的北京办事处购买了“如意”火炬一把,指控被告“如意”火炬的内部燃烧系统中的储气罐阀门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认为被告提供“如意”火炬的行为具有“生产经营目的”,获得了市场知名度等商业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技术比对,可认定可拆卸阀门针对发明主题的修饰性用词应纳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尽管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阀芯带有直孔端的顶端和工装槽之间增加了导向斜槽这一技术特征产生了额外的技术效果,但是并不能否认本专利的“阀芯带有直孔端顶端至阀体工装槽底部”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已体现在被控侵权产品中。

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据此,判决华帝燃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

该案涉及对北京奥运会“祥云”火炬相关专利技术的保护问题,社会影响较大。

该案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在专利审判领域比较新颖,涉及发明名称前修饰发明名称的形容词是否构成对技术方案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以及争议的技术特征与能产生独特技术效果的附加技术特征交织在一起时如何认定专利侵权。

该案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被告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判决,使与奥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

“如意”火炬示意图(网络下载)

十一届全运会“如意”火炬提供商华帝燃具公司(网络下载)

案例五:

XXMP3搜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环球唱片有限音乐公司(简称环球公司)

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简称华纳公司)

索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简称索尼公司)

北京X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

环球公司、华纳公司、索尼公司发现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128首歌曲在XX公司的互联网XX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

环球公司、华纳公司、索尼公司认为XX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歌曲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是根据网络用户的指令进行搜索、建立临时链接,基于这种服务的技术、自动和被动等性质,即使XX公司施予与其能力相当的注意,也难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务涉及到的信息是否侵权。

因此,XX公司设置搜索框供网络用户输入关键词搜索歌曲的行为以及设置榜单等模式,均不能证明其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侵权,故不构成对三大唱片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合议庭准确查明案情,在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协助下,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使双方在达成根本版权许可协议的基础上,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争议标的额达6300余万元。

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产业的飞速发展,在线试听和下载音乐作品已经成为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主要途径。

但互联网上还存在不少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作品的现象。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使三起标的巨大的纠纷得以妥善处理,而且使权利人和作品的使用者达成长期合作,有效遏制了“网络盗版”的传播,从根本上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极大激发了他们进行创作的积极性,同时又使亿万网民得以欣赏到正版音乐作品,切实实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体现了司法在保护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终审庭审现场(高院供图)

当事人送锦旗(高院供图)

案例六:

“开心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开心人公司)

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橡互联公司)

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橡网景公司)

开心人公司在第42类餐馆、招待所等服务上拥有“开心”注册商标,并经营一家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网站——“开心网”()。

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也开办了一家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网站——“开心网”()。

开心人公司认为其“开心网”()系知名网站,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使用“开心”作为网站名称、使用“”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对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开心网”的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网站首页使用苹果笑脸与“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构成对“开心网”()网站首页星形笑脸及“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这一知名服务特有装潢的仿冒,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虽然在其经营的社交网站中使用了“开心网”标识和“”域名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但鉴于该服务类别与涉案“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亦不近似,并未侵犯开心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开心人公司通过“开心网”()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在2008年3月之后的较短期间即已构成知名服务,该网站名称作为网络用户识别该服务的最重要途径,构成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千橡互联公司在明知开心人公司通过“开心网”()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已构成知名服务的情况下,使用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在相同行业和领域中向公众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使网络用户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开心人公司“开心网”网站首页的星形笑脸与“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系该网站名称图标,并非《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装潢,故开心人公司据此所提诉讼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被告不得使用与原告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社交网站是新兴的网络商业模式,它在给互联网用户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有关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方面的种种问题。

此案引起了广大网络经营者、网络用户和媒体的广泛关注,被誉为“社交网站竞争第一案”。

该案确定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交网站构成知名服务,其网站名称可以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原则。

该案的处理结果规制了社交网站的竞争秩序,用司法填补了互联网行业竞争制度的空白,同时也对网络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收到了促进互联网行业进行合法、正当竞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媒体报道终审宣判

(高院供图)

案例七:

方正倩体字库著作权案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北大方正公司)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简称宝洁公司)

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家乐福公司)

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倩体字库”的著作权人。

2008年,家乐福公司出售由宝洁公司生产的洗发水、香皂、卫生巾等67款被控侵权产品,其中包括了使用倩体“飘柔”的24款涉案产品。

北大方正公司遂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由宝洁公司委托NICE公司采用“正版”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设计而成。

NICE公司从北大方正公司购买了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进而进行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北大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

在北大方正公司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NICE公司有权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许可给宝洁公司及家乐福公司进行后续的复制、发行。

因此,宝洁公司及家乐福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应被视为经过北大方正公司的许可,不构成侵犯北大方正公司的著作权,据此,判决驳回北大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是我国涉及“字库”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件,该案所涉问题也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最为疑难的问题之一。

对于汉字字库产品而言,购买者购买时首先考虑的并非其美感功能,而是其具体实用的工具功能,只有满足此需求,购买者才会考虑其美感而在不同字库产品之间进行选择。

将字库中单字进行商业化使用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要结合侵权判定的要件予以全面考虑,进而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与语言传承功能进行必要的保护。

同时,权利人亦不能通过单方限制条款排除购买者的主要权利,阻碍其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的合理期待。

所以,“字库”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既要保护汉字字库产品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又要保护汉字的语言文化传播、社会公众的选择需求自由等社会基本价值利益。

庭审现场(一中院供图)

当事人提供涉案证据(一中院供图)

案例八:

“中超”商标异议行政案

中国足球协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

周军

周军系第3383774号被异议商标“中超”的申请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经审查,在(2008)商标异字第04702号裁定中认定:

中国足球协会称被异议人复制模仿并抢先申请注册其知名的、使用在先的“中超”商标证据不足。

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中国足球协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1161号裁定:

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国足球协会提交的媒体报道等证据足以证明“中超”是“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简称,“中超”通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中超”自其概念诞生之日起,就承继了甲A联赛在公众中的巨大影响力,中国足球协会在权威媒体上进行的宣传报道已使相关公众将“中超”与中国足球协会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因此,周军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注册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中国足球协会或者与中国足球协会有关,从而导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

第11161号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予以纠正。

据此,判决:

撤销第11161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该案关系到“中超”商标的保护问题,因涉及“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这一中国最大的体育赛事,故影响巨大。

识别商品来源为商标立法之根本,商标法既要保护生产、经营者利益又要保护消费者利益,如果某一商标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已被社会公众接受为唯一指向,则不宜再由他人注册为商标,否则将导致商标信誉与商标专有性指向不一,进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针对“中超”商标异议一案,法院在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基础上,对中国足球协会使用和宣传“中超”商标的情况以及周军申请注册“中超”商标对公众和社会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虑,最终认定“中超”已与中国足球协会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他人将“中超”注册为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

案例九:

“鸟巢”烟花著作权案

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家体育场公司)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熊猫公司)

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简称浏阳熊猫公司)

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熊猫公司)

国家体育场公司对《国家体育场模型(TheModelofNationalStadium)》、《国家体育场夜景图

(一)、

(二)》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控侵权产品为“盛放鸟巢”烟花,由熊猫公司监制,浏阳熊猫公司生产,北京熊猫公司销售。

被控侵权产品的创意设计及图纸由香港新兴公司设计,并以“招纸设计订单”转让予浏阳熊猫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体育场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建筑作品。

原告依据相关合同取得涉案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即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复制和发行,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据此,判决熊猫公司、浏阳熊猫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10万元;

北京熊猫公司停止侵权。

该案为我国首例司法认定将建筑作品著作权跨类保护至工业设计产品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该案判决表明,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不论此种使用是使用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还是工业产品中,亦即不受所使用载体的限制。

涉案侵权产品(一中院供图)

庭审中当事人提交实物证据(一中院供图)

案例十:

“杰克·

琼斯”商标侵权案

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简称绫致公司)

崔焕所

杜兴华

绫致公司是“杰克·

琼斯”商标的注册人,同时经许可在中国生产、经销和出售“JACK&

JONES”商品,两商标均注册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绫致公司发现一个域名为,自称为“JACK&

JONES中文官方网站”、“杰克琼斯中文网”的网站,利用上述商标进行搜索竞价排名,并在网站内大量使用上述商标销售服装,并声称为专柜正品。

该网站的经营者为崔焕所,域名注册者为杜兴华。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的宣传、介绍和交易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域名、网站的所有人以及服装的提供者为绫致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99余万元。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的案件。

被告实施了仿冒商标、域名侵权、假冒官网、竞价排名等一系列侵权行为,并通过网络销售侵权产品和网络支付等方式获得巨大非法利益。

法院在审理中采取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调取电子销售记录等多种措施,最终认定了近200万元的赔偿额,充分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决心,在推动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庭审中媒体做专访(海淀法院供图)

当事人送锦旗(海淀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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