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程序和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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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程序和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程序和要求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令),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行为,明确施工图审查工作程序,统一全区施工图审查标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满足结构安全,符合公众利益和国家强制性规范、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适用本程序。

本程序所称建筑工程,是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统称。

3引用文件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令);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

建设部《关于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03]2号);

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建设[2000]11号);

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和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结论判定要点的通知》(新建设[2002]1号)。

4一般要求

4.1施工图审查分为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4.2施工图审查必须坚持先审勘察,后审设计的原则。

5工作程序

5.1政策性审查

5.1.1建设单位首先到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记录1)和《建设单位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材料清单》(记录2),并按要求填写报审表一式二份(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正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手续时,需按(记录2)要求提交有关全部资料(消防手续可予先提供消防部门的《业务受理通知单》)。

但在核发工图审查批准书之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经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否则不予核发。

5.1.2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新建设[2000]11号文的要求,由勘察设计管理部门业务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送审项目并填写《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送资料一览表》(记录3),。

5.1.3勘察设计管理部门业务人员按《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政策性审查)》(记录4)要求对所受理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签署审查意见报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章,并向施工图审查机构下达《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文件)技术性审查委托书》(记录5)。

政策性审查未通过的,向建设单位退件或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5.1.4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在委托施工图技术性审查业务时,应将建设单位按(记录3)要求送审的建筑工程项目政策性审查的全部资料和一份《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移交施工图审查机构。

5.2技术性审查

5.2.l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接收审查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送审资料办理移交登记手续,由接件人在收件回执上签字后建立审查项目档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技术性审查工作。

5.2.2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安排审查任务,确定项目审查人及审核人,并向有关审查人、审核人下达<<自治区建筑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任务书>>(见记录6—l、记录6—2)。

5.2.3各专业审查人员按《自治区建筑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任务书>>的要求领取有关资料,严格按照建设部[2000]41号和建设厅新建设[2000]11号文的规定,依据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和《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结论判定要点》进行技术性审查。

审查结果形成((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见表一至表六)一式二份并签字。

5.2.4各专业审查人将审查结果提交各专业审核人,审核人依据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和《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结论判定要点》对审查结果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在<<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表一至表六)上签字,并送交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

5.2.5审核人与审查人意见不一致时,应进行协商、讨论,达成共识。

意见不能统一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组织三名以上有关专家进行审定,形成最终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仍不能自行审定最终意见,可提交自治区(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自治区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审定。

5.2.6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汇总各专业审查人、审核人意见,做出是否通过技术性审查的综合结论,填写《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综合报告》(表七)一式六份,由技术负责人、审查人、审核人分别在综合和专业结论栏内分别签字,并经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公章。

综合报告中还应详细列明所审查项目各专业图纸的编号,以备查验。

5.2.7对审查通过的工程勘察文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全部工程勘察文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图的封面、首页和主要图纸上加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5.2.8建筑工程审查通过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将《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综合报告》以及工程勘察文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对其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跨地区委托的审查项目送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单位),并由接件人在收件回执上签字。

《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综合报告>》应按规定分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

5.3技术性审查综合结论判定

5.3.1技术性审查综合结论依照《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结论判定要点》进行判定。

“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是指技术性审查综合结论为“审查通过”或“一般修改”中无违反强制性条文设计问题。

“审查未通过”是指技术性审查综合结论为“一般修改”但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问题或“重大修改”。

5.3.2所审查建筑工程项目定为“审查通过”或“一般修改”结论的,按第5.2条规定程序进行判定;定为“重大修改”结论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在专业审查组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不少于5人的同专业专家组进行认定。

5.3.3勘察设计企业对判定的技术性审查综合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所在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结论。

勘察设计企业对复审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建设部逐级申请再申。

5.3.4在同一建筑工程中,不论有几个专业的施工图审查结论被判定为“重大修改”的,只作为一个“重大修改”项目的不良业绩,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主要勘察设计人员进行登记,同时报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3.5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向自治区建设厅报送施工图审查结论为“重大修改”的建筑工程项目统计表。

5.4审查结果的处置

5.4.1对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综合结论为“审查通过”的,即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5.4.2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综合结论为“审查通过”的,由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一式三份(一正二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及加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批专用章后核发给建设单位,并退还送审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对审查中提出的问题,仍需设计企业进行修改。

5.4.3“审查未通过”的建筑工程勘察文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5.4.3.1对建筑工程勘察文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综合结论为“审查未通过”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通知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按照综合结论提出的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改。

5.4.3.2经勘察设计企业修改后的建筑工程勘察文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再送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复审。

5.4.4复审通过的,由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汇总各专业意见,填写《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综合报告(复审综合结论)》(表八)一式六份,并按照5.4.1或5.4.2条规定程序进行;复审仍未通过的,按照5.4.3程序进行,直至复审通过。

5.5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变更

建设单位对已经核发的施工图审查批准书要求进行变更时,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必须将变更条件与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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