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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

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管理制度

 

*********公司

 

项目名称:

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制度

文件类型:

法人代表: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编制单位:

*********公司

 

1、总则……………………………………………………1

2、编制依据………………………………………………2

2.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2

2.2相关政策…………………………………………2

2.3参考技术文件……………………………………2

3、术语和定义………………………………………………4

4、建立和完善泄露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6

4.1挥发性有机物管理机构与职责……………………6

4.2加强监测能力建设…………………………………7

4.3实施长效管理………………………………………7

5、检测要求…………………………………………………8

5.1检测环境条件………………………………………8

5.2检测方法……………………………………………8

5.3仪器设备要求………………………………………8

5.4结果处理……………………………………………13

5.5安全防护要求………………………………………13

5.6检测范围、对象……………………………………14

5.7泄露检测频次要求…………………………………14

6、泄露认定…………………………………………………16

6.1泄露修复定义值……………………………………16

6.2泄露及修复分级……………………………………16

6.3企业管理控制要求…………………………………17

6.4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要求…………………………19

7、泄漏修复管理……………………………………………20

7.1修复时限……………………………………………20

7.2各方职责……………………………………………20

8、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规定………………………………22

8.1VOCs生产管理要求…………………………………22

8.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22

8.3废水收集、处理、储运设施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24

9、附表………………………………………………………25

 

1、总则

1.1企业开展LDAR作为内部管理,应遵循本技术要求。

1.2本要求适用于:

生产过程中全部或局部装置采用连续性生产工艺、涉及VOCs排放的,采用LDAR技术进行泄漏与修复管理。

1.3罐区等有VOCs无组织排放的,参照《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导则》(HJ733-2014)和本要求开展LDAR工作。

1.4LDAR技术的管理和实施除应符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编制依据

2.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5)《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

(6)《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

(7)《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1号);

(8)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

2.2相关政策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3参考技术文件

(1)《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导则》(HJ733-2014);

(2)《石化装置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检测规范》(QSH0546—2012);

(3)《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测定方法-火焰离子化侦测法》(台湾NIEAA706.73C);

(4)《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测定方法》(台湾NIEAA706.72C);

(5)美国EPAMethod21排放系数。

 

3、术语和定义

(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在太阳光紫外线存在下,可与氮氧化物发生反应产生光化学氧化物;20℃下蒸汽压大于10MPa;标准大气压(101.3KPa)下沸点不高于260℃。

不包含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硫化碳、碳酸、碳酸盐、碳酸铵、氰化物或硫氰化物等化合物。

(2)挥发性有机液体

指挥发性有机物成分占其重量百分比10%以上的液体。

(3)轻质液

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设备管线中工艺流体为液态,且满足:

①293.15K时,有机组分蒸汽压大于300Pa;

②流体在293.15K含蒸汽压300Pa以上的VOCs成分占其重量百分比20%以上。

(4)重质液

除气体/蒸汽和轻质液以外人介质。

(5)真空设备组件

指该设备组件于操作时,其所承受的绝对压力在96.3KPa以下者。

(6)难以检测的设备组件

指不易使用检测仪器进行一般性测量的设备组件,包括从地面进行检测时,安装位置高于地面五米以上的设备组件;或从平台进行检测时,安装位置高于该平台二米以上的设备组件。

(7)开口阀

指阀座一侧接触有机气体或挥发性有机液体,另一侧接触大气的阀门,但不包括泄压装置。

(8)无组织排放

指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9)响应系数

指已知浓度的VOCs化合物的浓度值,与经相同浓度值的参考化合物校准的仪器读数的比值。

(10)初检测值

指检测某设备组件逸散的挥发性有机物原始读值。

(11)净检测值

指初检测值减去本低浓度值的净值。

(12)泄漏修复定义值

指在相关排放标准或法规中规定的,在泄漏源表面或敞开液面测得的,表示有VOCs泄露存在,需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浓度限值(基于经参考化合物校准的仪器的测定读数)。

(13)泄漏源

指设备组件净检测值超过泄露定义值,或目视、听觉、嗅闻等其他简易方式发现工艺流体自设备组件处滴漏者。

(14)泄露比例

指装置内某类设备组件流经气体、轻质液或重质液工艺流体的泄漏源个数,占该类组件检测总个数的比例。

(15)污染防治设施

指处理废气的热力焚烧炉、催化氧化炉、锅炉或加热炉等密闭式焚烧设施、冷凝器、吸附装置、吸收塔、紧急状况使用的火炬等。

4、建立和完善泄露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

4.1挥发性有机物管理机构及职责

(1)公司VOCs管理工作在主管经理领导下工作,由公司安环部负责日常VOCs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2)公司安环部在管理VOCs工作中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省、市关于VOCs治理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公司VOCs综合治理方案。

2、组织制定公司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3、制定公司有关VOCs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VOCs综合治理责任制。

4、组织研究公司的大气状况,并检查、总结、评比各车间部室VOCs治理工作的情况。

5、负责向上级部门汇报和提出控制VOCs所采取的措施和实施情况。

6、确定公司VOCs控制项目的实施。

(3)VOCs治理部门管理职责:

1、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精神文件。

2、制定各项VOCs治理规定和排放指标。

3、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VOCs检测和统计上报建档工作。

4、大力推行先进的VOCs管理技术和检测手段,用好治理资金。

5、负责按照指标、规定进行严格考核。

(4)VOCs治理部门监督员职责

1、掌握公司大气状况,及时掌握和了解新的VOCs逸散源,结合部门制定治理措施。

2、督促逸散源的管理和治理工作,监督VOCs治理设备的正常运转。

3、配合部门解决VOCs有关问题。

4、建立、完善有关VOCs治理台账。

4.2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企业配备VOCs便携监测仪器,培训相关人员,具备自行检测能力。

4.3实施长效管理

认真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有关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5、检测要求

5.1检测环境条件

现场监测应在仪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能正常工作的环境条件下实施。

超出使用环境条件,应获得仪器制造商对使用条件的书面认可。

雨雪或大风天气(地面网速超过10m/s)应禁止作业。

5.2检测方法

以具有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的可携式仪器对设备组件的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浓度进行定量检测。

对于难以检测的设备组件,可采用红外线气体成像仪(OGI)进行定性检测。

5.3仪器设备要求

采用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进行检测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5.3.1采样探头

必要时加装可延伸采样管(外径不超过7mm,长度不超过5mm),且采样探头仅允许单一端点开口进行采样,采样探头前端应能保证能进入各类设备狭小缝隙进行检测,并应堵塞玻璃棉或过滤器以防仪器受阻塞。

5.3.2采样泵

必需能维持每分钟0.1—3.0升的检测流量导入检测器。

5.3.3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器

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仪器度最小计量刻度应能读到1.0ppm,且须确认仪器的灵敏度符合仪器制造商议值;

(2)检测仪器测量范围必须包含泄漏定义值和管制值;

(3)精密度(仪器示值相对误差)测试小于10%;

(4)仪器响应时间、回复速率小于30秒;

(5)仪器动态检测范围应涵盖泄漏定义值浓度范围;

(6)校正误差小于10%;

(7)响应系数小于10;

(8)测定量程其分辨率应保证在泄漏定义值的±2.5%范围内可读;

(9)对在任何可爆炸环境中操作仪器,必须绝对符合国家标准。

仪器不可除去任何安全措施,如排气消焰器。

5.3.4标气

(1)零值空气:

指VOCs浓度低于10ppm(以甲烷计)的空气。

(2)标准气体:

购置(或经稀释后)浓度略高于泄露管制值或定义值的VOCs气体。

使用校正气体的浓度,应由标准气体制造商确认其准确度在±2%内,且须于保存时间内使用。

若某一校正气体VOCs对参考化合物的反应系数可从参考来源得知或实验测出,且可换算成相当于参考化合物的浓度,则校正程序可使用该种VOCs而不需用参考化合物。

5.3.5采样前、后校正步骤

(1)采样前仪器性能评估

①按原厂仪器操作说明书启动和初始调节要求正确安装并启动仪器。

②仪器进行维护、保养、检查。

③仪器执行采样系统检漏。

(2)仪器调校

①使用浮子流量计,读得仪器采样泵流量,需符合每分钟0.10—3.0升的检测流量导入检测器。

②精密度测定,需符合一起示值相对误差小于10%。

③响应时间测定:

在分析仪器使用前完成。

测试时,仪器需连同泵、稀释采样管、采样探头和采样探头过滤器组装同时进行,测试方法为将零值气体导入到仪器采样探头中,待仪器读值稳定,立刻转换改另一特定浓度的校正气体导入,测量从转换到获得90%。

最后稳定读值所需的时间,连续做此测定3次并记下结果,计算平均反应时间。

④灵敏度校正:

在仪器正确的暖机时间及零点内部矫正步骤后,将校正气体导入仪器的采样探头,求得仪器讯号强度增量与校正气体浓度的稳定比值。

校准可以是单点或多点浓度校准,根据泄露定义量程不同与监测目调整。

校准浓度需略高于标准浓度限值,保证泄露定义值在校准浓度的范围内。

⑤误差确认测试:

检测测量确认方式为直接在检测器测量状态下导入另一校正气体,记录其倒入后,2倍仪器反应时间读值作为测定值,仪器计量读值与校正气体VOCs浓度值误差不超过10%。

⑥采样后系统误差测试: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日检测数据无效:

a.仪器采样系统有漏气情况。

b.仪器泵流量变化超过10%。

c.仪器分析误差超过10%。

d.仪器熄火后,未使用标气做误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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