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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王利民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引言:

民法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

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的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的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的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但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财产、人身关系。

即对财富的尊重和身体的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含义:

1.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

即民法学,是指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实质民法:

是指一切调整民事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甚至宪法中亦有之。

形式民法:

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

如果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

一国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民法。

近代之前以及当今的英美都没有形式民法,但都有实质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文件是欧陆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专门确立了人的权利体系。

3.广义民法:

此意义上的民法包括一切民事关系的法律:

所有权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商事关系等。

狭义民法:

只包括部分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即不包括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

民商分立:

法、德、日等。

民商合一:

瑞士、意大利等。

(二)民法的语源:

大陆法系的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民法。

thecivillaw——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

212年卡拉卡拉皇帝(王利明认为是查士丁尼皇帝)把罗马市民权赋予所有罗马公民,至此市民法与万民法合一。

汉语“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则源自古罗马、法国、德国对“市民法”的翻译。

为什么日本人翻译为“民法”而并不翻译为“市民法”

古罗马是城邦国家,国民主要居住在城市,即国民等于市民。

在农业化的中国、日本,情况并非如此。

为什么古罗马的民法异常发达以致成为当今大陆法系民法的祖先

不要以为凡是奴隶社会就是君主制!

罗马在奴隶社会曾经长期实行共和制。

从前510年第七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至前27年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之前。

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意味着进入了君主时代。

古希腊更未实行君主制,公元前594年梭伦被选为首席执政官,为了平息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进行了法律改革,他说“我甚爱财,但我不欲取不义之财以致富。

”为了维护私有制,促进商品经济,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涉及民事、也涉及政治权力分配。

由此可见,自由、平等的观念在古希腊和罗马是多么久远。

三.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民事关系(与国家权力有关的,可称为国事关系。

)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无非基于身体或身体之外的存在体(身外之物皆被人家的财产)而发生,因此,人与人之关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民事财产关系:

基于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的关于财产的归属、利用、流转等关系。

(二)民事人身关系:

基于人的身体、身体要素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四.民法的历史沿革(现代大陆法系作为部门法的民法的形成)

(一)奴隶制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特有的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促成了最发达的古罗马私法

1.公元前451年—前450年,《十二表法》

背景:

之前适用习惯法、司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于是平民展开长期斗争,最后迫使统治阶级于前452年,组成“十人委员会”,制作成《十二表法》,公布于罗马广场。

2.查士丁尼皇帝(527—565)于公元529年颁布《查士丁尼法典》,事件是罗马法成熟的重要标志。

533年查士丁尼还下令编写《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名《法学阶梯》是一本法学教材。

《查士丁尼学说汇篡》(简称《学说汇篡》)由特里波尼亚主编,于533年出版。

特里波尼亚当时为罗马宫廷财务大臣和大法官,另有来自君士坦丁堡等地的16名专家组成一个法典编篡委员会编成。

《罗马法大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包括: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篡》、《查士丁尼新律》(收录了查士丁尼皇帝新律180余件而成,565年出版)

(二)罗马法的复兴:

始于11世纪末发现《学说汇篆》至资产阶级革命达到高潮。

1.1804年法国民法典制定。

以《法学阶梯》为蓝本,收民法分为人、物、财产取得三大卷。

2.1896年德国民法典制定。

以《学说汇篡》为蓝本,收民法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法、继承法五编。

较之法国民法更科学、完善。

3.1907年通过的瑞士民法典和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

最大特点在于开辟民商合一之后体例,即将公司、票据、劳动等社会关系纳入民法的调整范畴。

五.民法和民法学的体系

(一)我国民法的立法体系

1.《民法通则》为基本法

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干

3.《公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为特别法

(二)民法学的体系:

即民法学的内容结构、以民法的内容为基础。

1.总论: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等。

2.物权

3.债券

4.知识产权

5.人身权

6.亲属

7.继承权

8.民事责任

五.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司法的划分标准: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江平主编《民法学》):

社会关系是否为公共利益,是否涉及公共权力。

2.公私法划分意义:

通过确立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平等原则,排斥公权力的肆意干预,保证私人财产的安全、私生活的安宁、人权的实现。

中华民族是一个非常缺少民法文化的民族——农村土地的征收、城市房屋拆迁——正是民法意思自治理念缺失的体现,公共利益高于一切!

(二)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目的在于规定平等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尊重,为人实现自己提供保障。

民法的本质目的是在为商品社会的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自由作一勾画,所以民法的使命在于宣布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

权利的本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自由等。

民法为什么是以为权利为本位人是为着一定的利益、自由而活、而不是为了他人而活,所以权利是首要的,义务是第二位的,义务是获得权利的条件,权利是目的。

二者之间并不是没有地位之分的。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民法确立的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

2.民法确立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是市场主体之间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确立的财产权制度体系是市场活动的目标

六.民法与相邻部门法律的体现:

(一)民法与商法

1.什么是商法

(1)内容主要涉及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2)形成原因:

.中世纪欧洲发达的商业活动;教会法对商业活动的抑制;商人为保障正常商业活动、维护自身利益、制定自治商业规则、处理商事纠纷,于是商业出现

2.民商统一与分立之争论

(二)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用人单位付给报酬。

1.劳动法涉及的主要问题:

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

2.劳动法单独立法的原因:

由于劳资双方经济实力悬殊,在双方关系、劳动者无法依。

民法上的意思自治更获得应有的权利,于是国家强制干预。

我认为劳动法更宜认定为经济法的性质,不论其产生的背景、对象、调整方式皆符合经济法的特点。

3.劳动法不同于民法:

(1)前者多位强制性的,体现国家干预、对弱者(同工同酬、休息权、社会保障等)的保护,后者主要是任意性的,贯彻意义自治。

(2)前者又行政执法部门,后者没有。

(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

社会主义国家把婚姻家庭法独立民法而立法,但我认为如此一来民法中身份关系的一块则几乎没有了。

七.民法的渊源(不讲)

(一)直接渊源:

制定法——具有直接性和优先性

(二)间接渊源:

习惯与法理

我国最典型的体现习惯法理作为民法渊源的是合同法,该法6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在农贸市场,购买农贸产品都习惯由卖方提供包装袋。

假如你去买米的时候,在归途中,米袋子由于不结实并破裂,米洒了一地,这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首先,双方都没有规定由谁提供包装,其次也没有法律规定由买卖一方提供包装。

这时依据习惯是恰当的。

这时你可以把习惯当成法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把习惯的做法当成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在后者是事实问题,在前者是法律问题。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

是集中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高度抽象,内容不确定),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效力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1.是高度抽象的指导思想

2.基本原则的内容不完全确定

3.效力贯穿民法始终,具有普遍效力

二.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立法:

统摄民法典和其他民事立法

(二)指导、约束审判和民事行为:

在十七、八世纪资产者革命成功后目的尤为明显,其目的旨在防止法官滥用权力,以至完全背离法律之基本目的。

(三)克服成文法之局限,弥补民法漏洞

《法律的训诫》:

老太太立遗嘱的案例。

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世界(社会)是无限的。

作为人类理性之体现的法律也不能反映社会之全部,于是法律必然有漏洞。

(这大概是十七、八世纪的法学家、政治家没想到的)

“罪刑法定”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第二节各基本原则内容

一、平等原则——是市民社会、商品经济的基石

1.在民事交往中所有主体之间无隶属关系(无内在隶属关系)

2.在民事交往中,所有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外在地位平等)

3.所有主体的权益受到同等的保护

二、意思自治原则——并不完全等同于“自愿”,其内容更广,包括对自己的一切民事权利的处分,而“自愿”主要体现在与他人达成契约时。

(一)文化意义:

(1)是人追求自由的法律保障,不受他人肆意干预是人的天性

(2)人总是在考虑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其考虑是最周全的。

(3)意思自治是宪法上人民主权原则的文化基础

(二)内容:

1.决定是否参与某种民事关系

2.决定交易对象、条件、方式

3.自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三、公平原则

1.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应当对等

2.特殊体现:

(即除对所有民事行为的指导外,兼特别适用于下列领域)

(1)情势变更制度

(2)显失公平制度

四.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

1.善意:

对他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

2.诚实:

不欺诈。

3.信用:

恪守当事人之间约定,严格履行自己义务。

《民法学》(江平主编)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被理解为立法者用以排斥任何非道德的、不应当的行为。

徐国栋认为诚信原则要平衡二对利益关系:

(1)尊重别人利益,对他人利益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2)尊重社会或第三人利益,不以损害该利益为目的

与公平原则的区别:

公平原则是从结果评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诚信原则是从主观上评价因此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构成要件:

(1)以损害他人或给他带来不便为目的——主观上

(2)损人不利己或利己很少——客观上

历史脉络:

(1)罗马法——行使自己权利,无论对于任何人,皆非不法;

(2)资本主义早期:

针对封建时代对人性和私人财产的践踏,提出私权神圣;(3)二十世纪初期:

社会本位抬头。

理论基础:

法律赋予权利不是要让权利主体享有绝对的、无限的支配力,而是要让权利主体能享受权利客体带来的利益。

假如行使权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其中的利益,而是给别人带来不便,这显然违背法律的基本目的。

六.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

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作业:

联系民法基本原则与宪法上的平等、主权在民理念,说明民法文化对宪政文化的影响。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述:

(一)概念:

由民法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是对私权的保护

3.主体间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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