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工作实务9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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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水建管【2009】629号)
5、《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发改法规〔2011〕3018号)
6、使用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
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其他招标项目根据相应标准文件和范本编制。
(2)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
《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3)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1、工程勘察
资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
工程勘察资质分综合类、专业类和劳务类。
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设置丙级勘察资质的地区经建设部批准后方可设置专业类丙级;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2、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必要的配套工程(含厂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铁路专用线、各种管网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节能等。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水利和公路等行业所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可独立进入工程设计市场外,其他行业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设置的对象仅为企业内部所属的非独立法人设计单位。
3、工程咨询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4、监理企业
监理企业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移民)、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2)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Ⅰ等:
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小于50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
征占地面积500公顷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Ⅱ等:
150平方公里以上、小于500平方公里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
总库容50万立方米以上、小于10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
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小于500公顷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Ⅲ等:
小于150平方公里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
总库容小于5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
征占地面积小于50公顷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3)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
(4)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5、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一般分为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或预备级。
视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性质来源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主要有以下几类:
工程类、进口机电产品、中央投资、通信工程、政府采购
(1)住建部:
工程类
建设部15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1.11)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商务部:
进口机电产品
商务部令[2012]3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
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
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3)发改委:
中央投资项目
发改委13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4.2)
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4)工信部:
通信工程
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10.1)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乙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所有投资额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和临时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5)财政部:
政府采购资金项目
财政部令第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2006.3.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分为确认和审批两种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
也可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
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6、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的二、三级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企业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特级企业:
可承担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的施工。
其他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工程施工。
7、机电设备
具有独立开发、设计、制造某种规格机电设备的生产企业
如具有独立开发、设计、制造单机容量630KW及以上水轮机(轴流式)及水轮发电机的生产企业
具有设计、制造35kV高压开关柜、10kV高压开关柜、0.4KV低压配电屏(箱)的生产企业
8、金属结构
具有大型及以上平面定轮闸门生产许可证;
大型及以上弧形闸门生产许可证;
水利部颁发的大型卷扬式启闭机使用许可证。
具有水利部颁发的大型及以上液压式启闭机使用许可证。
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系统中型(及以上)液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
具有水工金属结构中型(及以上)平板(定轮)钢闸门生产许可证、水工金属结构中型(及以上)弧形钢闸门生产许可证。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如下表。
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一、发电机组、水轮机组等级划分标准
工程规模
划分标准(装机容量104KW)
大型
≥30
中型
5~30
小型
<5
二、起重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规格分档
划分标准(起重量G)
G≥100T
30T≤G<100T
G<30T
三、水工金属结构设备(闸门、压力钢管、拦污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闸门
参数标准FH=门叶面积(m2)×
设计水头(m)
FH≥1000
200≤FH<1000
FH<200
压力钢管
参数标准DH=直径(m)×
DH≥300
50≤DH<300
DH<50
拦污设备
参数标准
耙斗式
回转式
耙斗容积≥3m3
齿耙宽度(m)×
清污深度(m)≥100
1m3≤耙斗容积<3m3
30≤齿耙宽度(m)×
清污深度(m)<100
耙斗容积<1m3
清污深度(m)<30
(一)招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
确定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条例第七条:
前述可以在招标前单独报批、核准)、招标设计(重点标段划分及招标工程项目清单)、签订代理委托合同(如需)、招标报告备案、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查、发布公告、资格预审、售标、组织踏勘现场、澄清答疑、接受投标文件、开标与评标、评标结果公示、定标、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谈判及签订合同。
1、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水利部14号令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规定,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进行招标的投资规模对比表万元
序号
水利部
河南省
水利厅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200
>100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50
>30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
>3000
>1000
水利部1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2)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3)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4)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6)其它特殊项目。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豫水建[2005]44号印发)
第九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投资额低于原中标价的15%,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五)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竟争的;
(六)其它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2、招标具备的条件
工程项目在具备一定条件后方可招标。
除项目法人已经依法成立或确定;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经核准外,各类项目招标尚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②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③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2)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②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③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3)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②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③监理人已确定;
④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⑤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4)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②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③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3、招标组织形式
根据有关规定,项目法人作为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1)自行招标
当项目法人(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经立项审批部门核准可自行组织招标。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4)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5)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6)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或代建单位资质;
(2)专业技术人员和招标业务人员情况表;
(3)内设机构情况;
(4)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
(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其它招标业绩;
(6)其它材料。
2)委托代理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从河南省水利厅备案并在“河南省水利网”()上公示的代理机构当中,结合项目内容、特点以及代理机构的专业、信誉、业绩、费用等方面,按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暂行办法》(豫水建[2011]20号)要求随机抽取来确定。
4、招标方式:
公开、邀请。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应至少在一家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国家指定的媒介为《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
河南省水利厅还规定在以上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还应在《河南省水利网》()上发布。
河南省发改委(豫发改法规【2010】1571号)文件规定,还应同时在《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上发布。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投标。
邀请招标除不公开发布施工招标公告,投标人由招标人自行邀请3家或3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投标外,其它程序按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
省水利厅文件规定:
邀请招标要确保具有竞争性,被邀请的投标人必须至少有1家是招标项目所在市以外的施工企业。
水利部14号令第十条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1)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
(2)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3)应急度汛项目;
(4)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规定: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1)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文件规定: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属于省重点项目的,还应当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5、招标代理机构选定。
择优选择5家(水利厅备案)以上,公示,随机抽取1家。
6、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1)签订书面合同:
项目法人要与招标代理机构签定招标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工作的内容、范围、要求、代理费用及付款方式
2)费用标准及支付约定:
招标人支付、或中标人支付,在委托合同及招标文件中约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设置收费上限。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7、招标设计
标段划分:
结合工程设计及施工特性(建筑、机电、金结)、土石方物料平衡(弃料、可利用、当地资源供应)、投资规模、行政区域划分等。
(1)分标标段要有利于实现招标目的、界限明确、方便施工作业、便于管理和协调、合理利用资金、适于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标工作。
(2)分标要求应考虑各主要项目的布置,各标段之间的工作内容和施工场地尽量相对独立,明确的时空界限和工程责任界限,便于管理。
(3)渠(河)道分标应考虑土方挖填平衡。
(4)标段投资规模适度。
(5)单个建筑物一般单独分标。
(6)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采购、安全监测宜单独分标。
(7)跨行业项目应单独分标,如铁路、电力、交通单独分标等。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地管项目及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水建[2008]23号)规定:
要严格控制标段数量,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原则上监理、工程施工只划分一个标段,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根据实际情况划分标段;
其他工程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不得人为地化小标段和规避招标,不得肢解工程发包。
分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