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风景风景区规划规范方向的建议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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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风景风景区规划规范方向的建议1
关于水利风景区规划规范方向的建议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提高水利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水利部审定公布的国家和省级水利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水利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第1.0.5条水利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当根据水利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水利资源、水利工程及原有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特色,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水体或水利工程周边的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应该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主体,维护水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修复和营造相对完整的水利风景区生态环境。
4水利风景区建设应分期分批进行,既应注重实际经济效益,也注重长远的经济效益,同时合理权衡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第1.0.6条水利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水利风景区
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资源是指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吸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水利风景区以培育生态,优化环境,保护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目标,强调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2.0.2条水利风景资源
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吸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2.0.3条景物
指具有观赏、科学文化价值的客观存在的物体。
第2.0.4条景素
指具有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并能吸引游人的景物、自然与社会现象或意境。
是构成景观的基本要素。
第2.0.5条景观
指将景素按美学观点完美结合而构成的画面,通过人的感官给予的美的感受。
第2.0.6条景点
指在一定空间,按照美学观点构成主题鲜明而完整的画面。
可以是能够吸引游人的独立景物,也可以是由多个景观要素组成的综合体。
第2.0.7条景区
为便于水利风景区旅游管理和组织游览,根据风景特点与分布状况及使用功能而区划的地域空间。
第2.0.8条水利风景区规划
保护与利用水资源为宗旨,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水利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2.0.9条游人容量
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
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
第2.0.10条居民容量
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
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第3章一般规定
3.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第3.1.1条基础资料应依据水利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第3.1.2条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第3.1.3条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
表3.1.3
大类
中类
小类
一
、
测
量
资
料
1.地形图
小型水利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000-1/100000;
中型水利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10000-1/25000;
大型水利风景区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
特大型水利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专业图
航片、卫片、遥感影像图、地下岩洞与河流测图、地下工程与管网等专业测图
二
、
自
然
与
资
源
条
件
1.气象资料
温度、湿度、降水、蒸发、风向、风速、日照、冰冻等
2.水文资料
江河湖海的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水量、水温、洪水淹没线;江河区的流域情况、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设施;海滨区的潮汐、海流、浪涛;山区的山洪、泥石流、水土流失等
3.地质资料
地质、地貌、土层、建设地段承载力;地震或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地下水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
4.自然资源
景源、生物资源、水土资源、农林牧副渔资源、能源、矿产资源等的分布、数量、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自然保护对象及地段
三
、
人
文
与
经
济
条
件
1.历史与文化
历史沿革及变迁、文物、胜迹、风物、历史与文化保护对象及地段
2.人口资料
历来常住人口的数量、年龄构成、劳动构成、教育状况、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服务职工和暂住人口及其结构变化;游人及结构变化;居民、职工、游人分布状况
3.行政区划
行政建制及区划、各类居民点及分布、城镇辖区、村界、乡界及其他相关地界
4.经济社会
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计划及其发展战略;风景区范围的国民生产总值、财政、产业产值状况;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相关专业考察报告及其规划
5.企事业单位
主要农林牧副渔和教科文卫军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风景区管理现状
四
、
设
施
与
基
础
工
程
条
件
1.交通运输风
风景区及其可依托的城镇的对外交通运输和内部交通运输的现状、规划及发展资料
2.旅游设施
风景区及其可以依托的城镇的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物、娱乐、保健等设施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3.基础工程
水电气热、环保、环卫、防灾等基础工程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五
、
土
地
与
其
他
资
料
1.土地利用
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分布状况,历史上土地利用重大变更资料,土地资源分析评价资料
2.建筑工程
各类主要建筑物、工程物、园景、场馆场地等项目的分布状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体量、质量、特点等资料
3.水利工程
水库、河、湖堤坝、电站、引水渠等资料
3.环境资料
环境监测成果,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垃圾、灾变和其他影响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公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3.1.4条现状分析应包括:
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析;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等五个方面。
第3.1.5条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水利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
3.2水利风景资源评价
第3.2.1条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对水利风景区的水文景观、地文景观、天象景观、生物景观、工程景观、文化景观及其组合的评价。
第3.2.2条水利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2.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
3.根据水利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作单独评价。
第3.2.3条各项景观评价应包括如下内容:
1.水文景观包括风景河道、漂流河段、湖泊(水库)、瀑布、泉、冰川等水文景象的种类、规模和观赏性;
2.地文景观应包括地质构造典型度和地形、地貌观赏性;
3.天象景观包括雪景、雨景、雾凇、朝晖、晚霞、云海、佛光、蜃景、极光等天象的种类及适游期;
4.生物景观包括自然生态、生物多样性和珍稀度;
5.工程景观包括主体工程规模、建筑艺术效果和工程代表性;
6.文化景观包括历史遗迹、纪念物,民俗风情、建筑风格及科学、文化教育馆(园);
7.风景资源组合指景观资源组合度。
第3.2.4条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规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作出等级评价。
第3.2.5条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水利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
第3.2.6条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第3.2.7条 水利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3.2.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进行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2.对景点进行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3.对景物进行评价时,宜在因子评价层指标中选择。
水利风景资源评价指标层次表
表3.2.7
综合评价层
赋值
项目评价层
权
重
因子评价层
1.景源价值
70-80
(1)欣赏价值
(2)科学价值
(3)历史价值
(4)保健价值
(5)游憩价值
①景感度②奇特度③完整度
①科技值②科普值③科教值
①年代值②知名度③人文值
①生理值②心理值③应用值
①功利性②舒适度③承受力
2.环境水平
20-10
(1)生态特征
(2)环境质量
(3)设施状况
(4)监护管理
①种类值②结构值③功能值
①要素值②等级值③灾变率
①水电能源②工程管网③环保设施
①监测机能②法规配套③机构设置
3.利用条件
5
(1)交通通讯
(2)食宿接待
(3)客源市场
(4)运营管理
①便捷性②可靠性③效能
①能力②标准③规模
①分布②结构③消费
①职能体系②经济结构③居民社会
4.规模范围
5
(1)面积
(2)体量
(3)空间
(4)容量
第3.2.8条水利风景资源分级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级;
2.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源等级;
3.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
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6.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第3.2.9条水利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应由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
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水利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类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3.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3.3.1条确定水利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
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3.3.2条划定水利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第3.3.3条水利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其功能作用,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来确定。
按现状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不同性质、类型的水利风景区:
1.水库型:
水库型水利风景区应该重点加强景区的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结合工程建设和改造,绿化、美化工程设施,改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条件。
核心景区建设可以借助工程管理建设,重点突出水科技、水文化的宣传展示。
2.湿地型:
湿地型水利风景区可以结合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进行水源、水环境的综合治理,增加水流的延长线。
3.自然河湖型:
自然河湖型的水利风景区建设应该围绕保护辅之以必要的交通、通讯设施。
4.城市河湖型:
城市河湖型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统一规划中,结合城市防洪、治污,进行河湖清淤,生态护岸,加固美化堤防,增强亲水性,成为水清绿映,环境优美,风景秀丽,文化特色鲜明,景色宜人的休闲观光带。
5.灌区型:
灌区型水利风景区是典型的工程、自然、田园、渠网、水文化和人文景观的综合体,景区建设应结合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现代农业和服务农业,辅以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
6.水保生态型:
水保生态型水利风景区,可以结合三北防护林,长江、黄河等七大流域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大荒漠化治理力度,建设水保科技示范园及牧区水利。
第3.3.4条水利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水利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第3.3.5条水利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充份依靠科技,确保资源、水利工程和游人的安全,以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弘扬水文化为建设和管理的最基本要求。
2.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应紧紧依托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相结合。
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改造要尽可能地统筹考虑水利风景区建设。
3.新建水利工程应将水土流失防治、生态修复和保护以及工程所在区域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纳入工程建设规划,并统筹考虑道路、通信、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一件水利工程应该结合工程的扩建、改造、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统筹水利风景区建设。
4.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风景区发展的各种需求;
5.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6.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3.4功能结构与空间布局
第3.4.1条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围绕水利工程的建设和改造进行,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2.近期应结合国家重点大中型水利工程或工程集群生态修复,或大中城市湖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或文化、旅游风景资源价值较高地段重点开发,建设发展水利风景区。
3.中、远期应结合城乡河湖治理、人居环境改造等,逐步形成以江、河、湖、渠为主体框架,遍布城乡的水利风景结构。
第3.4.2条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水利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
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
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
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第3.4.3条水利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
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3.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3.5.1条 水利 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
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游憩用地生态容量
表3.5.1
用地类型
允许容人量和用地指标
(人/公顷)
(m2/人)
(1)针叶林地
(2)阔叶林地
(3)森林公园
(4)疏林草地
(5)草地公园
(6)城镇公园
(7)专用浴场
(8)浴场水域
(9)浴场沙滩
2-3
4-8
<15-20
20-25
<70
30-200
<500
1000-2000
1000-2000
5000-3300
2500-1250
>660-500
500-400
>140
330-50
>20
20-10
10-5
2.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
(2)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
(3)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
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表3.5.1.1:
游人容量计算一览表
表3.5.1.1
(1)
游览用地
名称
(2)
计算面积
(m2)
(3)
计算指标
(m2/人)
(4)
一次性容量
(人/次)
(5)
日周转率
(次)
(6)
日游人容量
(人次/日)
(7)
备注
.
4.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
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5-10m2/人。
(2)面积法:
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
其中:
主景景点:
50-100m2/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
100-100m2/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
10-20m2/人(海拔0~-2以内水面);
浴场沙滩:
5-10m/人(海拔0~+2m以内沙滩)。
(3)卡口法:
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
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第3.5.2条 水利 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
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
第3.5.3条水利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2.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
4.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第3.5.4条 水利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使其各得其所;
3.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而不利于生态与环境;
4.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而不利于管理与效益。
第3.5.5条水利 风景区的生态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
3.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第3.5.6条 水利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
2.生态分区的一般标准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生态分区及其利用与保护措施
表3.5.6
生态分区
环境要素状况
利用与保护措施
大气
水域
土壤植被
危机区
×
×
×
应完全限制发展,并不再发生人为压力,实施
综合的自然保育措施
-或+
×
×
×
-或+
×
×
×
-或+
不利区
×
-或+
-或+
应限制发展,对不利状态的环境要素要减轻
其人为压力,实施针对性的自然保护措施
-或+
×
-或+
-或+
-或+
×
稳定区
-
-
-
要稳定对环境要素造成的人为压力,实施对
其适用的自然保护措施
-
-
+
-
+
-
有利区
+
+
+
需规定人为压力的限度,根据需要而确定自
然保护措施
-
+
+
+
-
+
+
+
-
注:
×不利;-稳定;+有利。
3.按其他生态因素划分的专项生态危机区应包括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放射性污染、卫生防疫条件、自然气候因素、振动影响、视觉干扰等内容;
4.生态分区应对土地使用方式、功能分区、保护分区和各项规划设计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用。
第3.5.7条 水利风景区规划应控制和降低各项污染程度,其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2.地面水环境质量一般应按CB3838-88中规定的第一级标准执行,游泳用水应执行GB9667-88中规定的标准,海水浴场水质标准不应低于GB3097-82中规定的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应符合GB5749-85中的规定;
3.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级应低于CB3096-93中规定的“特别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
4.放射防护标准应符合GBJ8-74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3.6保护规划
第3.6.1条保护规划应包括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划定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和措施等基本内容。
第3.6.2条水利风景保护的分类应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风景恢复区、风景游览区和发展控制区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生态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水利风景区内有科学研究价值或其他保存价值的生物种群及其环境,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生态保护区。
(2)在生态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游人进入,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2.自然景观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需要严格限制开发行为的特殊天然景源和景观,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自然景观保护区。
(2)在自然景观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3.史迹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水利风景区内各级文物和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