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总论 配套课件 第7章 知识产权的主体.ppt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191439 上传时间:2022-10-06 格式:PPTX 页数:53 大小:1.72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知识产权总论 配套课件 第7章 知识产权的主体.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53页
知识产权总论 配套课件 第7章 知识产权的主体.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53页
知识产权总论 配套课件 第7章 知识产权的主体.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53页
知识产权总论 配套课件 第7章 知识产权的主体.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53页
知识产权总论 配套课件 第7章 知识产权的主体.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5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总论 配套课件 第7章 知识产权的主体.pptx

《知识产权总论 配套课件 第7章 知识产权的主体.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总论 配套课件 第7章 知识产权的主体.pptx(5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知识产权总论 配套课件 第7章 知识产权的主体.pptx

第七章知识产权的主体,1,2005年5月13日黑猩猩画作公开拍卖只要猴子学会使用而不是吃掉刷子和笔,就能够经常用画笔在纸上作画,并且知道如何完成自己的作品,知识产权的主体需具备何种资格,他们享有何种权利,这是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

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人格,是自然人及其组织成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前提。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主体范围,一、概述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是权利所有人。

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从法律角度看,有权利人及除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

通常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包括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单位、其他组织)以至国家。

1993商标法第4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国际条约商标法第9条,二、知识产权的主体类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2,3,4,5,1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本国主体和外国主体,单一主体和共同主体,职务成果主体和非职务成果主体,基础主体和后继主体,

(一)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原始主体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没有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志享有知识产权的人。

包括:

创作者、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情形。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者部分知识产权的人。

这里的他人包括原始主体,也包括前一个继受主体。

(二)本国主体和外国主体,外国主体:

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本国主体:

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区分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意义,A互惠(对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著作权获得保护的条件,C,保护条件差异,如:

国内的代理机构,B,取得权利的,限,制条件,(三)单一主体和共同主体,共同主体,两人或两人以上,单一主体一人构成的知识产权主体,主体人数,共同主体的产生情形,A,共同合作,B,委托行为,C,履行职务,D,共同申请,E继受取得,(四)基础主体和后继主体,基础主体对作为他人再创造基础的成果,享有知识产权,后继主体对他人已有成果进行再创造而享有知识产权,对象产生的相互关系,(五)职务成果主体和非职务成果主体,履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职务成果,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第二节知识产权主体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与一般财产权主体相比,有着自身的特点。

一、与一般财产权主体的区别相比,一般财产权:

生产、收益、添附、没收、孳息、先占等方式;,知识产权:

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原始取得的法律事实,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一般财产权,买卖合同、赠与、,一物一权,

(1)各类知识产权都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属性,继受主体只享有,财产权。

互易;继承;遗赠。

(2)各类知识产权转,让在不同的地域和时间进行,

(1)著作权:

外国人创作的作品在一国境内首先发表的,应当享有与该国公民作品同等的保护;不在该国境内发表的,根据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家条约,或在互惠基础上给予保护。

(2)工业产权:

在本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在境外的外国人,依法其所属国与本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家公约,或按互惠原则办理。

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一般财产法采取“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在现代各国法中,对外国人往往赋予其国民待遇,但在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上有所限制。

表现在:

对外国人一般不给与政治权利,外国人在居留国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担任公职,也不承担服兵役的义务;外国人享有的私权有一定限度。

例如某些财产不得为外国人所有(如日本及美国一些州禁止外国人取得土地所有权),某些工作不许外国人承担(如英国禁止外国人担任商船船长、苏联禁止外国人担任船长、大副和飞机乘务员)。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给予国民待遇,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是采用了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

以上说明知识产权主要采取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外国人即可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在权利和内容上不加限制。

国民待遇原则打破了知识产权中的地域效力的限制,使一国的权利人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保护。

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无,其他知识产权法,二、国家能否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

是否有明文规定,

(一)国家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情形,中,国,遗赠,法人或其他组织失去主,体资格且无人承受,转让,赠与、捐献,无人继承和受遗赠,我的前半生系列案,第一场纠纷:

李淑贤诉王滢、李金酉、李金河、李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我的前半生版权纠纷第二场纠纷:

群众出版社请求宣告我的前半生无主财产案,二、其他知识产权主体范围是否包括国家?

国家、集体组织无人继承和受遗赠继承法遗产范围,關於人身权.,“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分析,纳税人之税捐,年费缴纳,知识产权的终极目的,公共利益,商标、合作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例外情形,权利行使,国家非营业主体性,三、主体仅为自然人情形,否,作者,是,发现权发明人设计人,仅为自然人?

1、仅为自然人的理由,发现权的立法目的无血肉思维无发现主要体现精神利益公益事业,2、对于非自然人成为作者的看法,批评赞成,說明,自然人特有的能力伯尔尼公约暗示,法人实在论,說明,法人组织多人创作的情形很多,說明,电影和汇编作品为降低交易成本大陆法系仅日本国家主义文化非法人单位缺乏主体资格在实践中造成困扰,众多法人作品创作中个人无法确认为作者,結論,逻辑不通与民法文化相悖,法人可成为作者法人作者可拥有精神权利,第三节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演进趋向,知识产权主体制度演进,单向度主体多向度主体,自然人主体法人或团体组织主体,国内主体外国主体,一、由国内主体向外国主体的演进,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第一次重大变革与发展大约发生于19世纪中后期,其主要标志是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缔结。

专利美国1790年通过的第一部专利法虽未专门就此作规定,但是1793年的专利法则在第1条明确规定只有美国公民才具有专利申请资格。

此后,美国分别于1836年、1839年、1870年、1897年对专利法作过修订,将专利申请人逐渐由美国公民向居住在美国且有意成为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以及与美国有对等保护协定的外国人演变,在此渐变过程中通过差别待遇加以限制和区分。

1903年的专利法完全符合了巴黎公约的要求,允许该公约成员国国民向美国申请专利。

专利英国早在1623年颁布、1624年开始实施的垄断法规中明确规定,颁布该法的目的包括由尊敬的国王陛下将“其财富与安宁”分配给臣民,同时为解除“其臣民的抑郁与不便”。

紧随美国法之后的法国1791年的专利法,所采用的标准虽然不同,但能够获得法国专利权的也只能是法国公民。

版权美国1790年5月31日通过的第一部版权法第1条明确规定,在美国出版的地图、航海图或者书籍,其作者是美国公民或者美国永久居民的,自该地图、航海图或者书籍被记录之日起享有14年的专有权以及印刷、重印、出版和贩卖的自由权利。

第一个14年保护期届满时,作者仍然健在,而且仍然是美国公民或者美国永久居民的,则可以通过办理相应的记录手续后享有第二个14年的专有权。

随着国际贸易和文化交流的增长,越来越清楚的情形是,仅仅保护本国国民的作品或发明可能导致不合理的后果。

在18世纪和19世纪,为了消除仅给本国国民的作品或发明提供保护所带来的缺陷,许多国家采取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相互给对方国家的国民以国民待遇。

这种双边协定阶段可以当作知识产权国际化的第一步。

尔后,双边协定逐渐地被标准化。

二、由自然人主体向法人或团体组织主体演变,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第二次重大变革与发展大约发生于20世纪初至20世纪中叶,以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的缔结为标志。

此次变革的重要结果是将知识产权主体由自然人扩及法人,其更进一步的发展使除了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也能成为知识产权主体。

1、两法系早期差异大陆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以“人格权理论”为基础,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只能是创作作品或者进行发明创造的白然人。

英美法系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放在经济利益方面,所以它们不仅承认自然人是智慧创作物的创作者,而且也承认创作或发明创造的投资者的创作者地位,它们也能依法成为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

2、19世纪末20世纪初,录音技术、摄影技术、电影技术以及广播技术的发明和广泛应用,带来著作权保护新问题。

英美法系国家因承认法人的原始主体地位,直接将表演者的表演、唱片制作者制作的唱片以及广播组织制作的广播节目当作一种新作品(第二作品)。

大陆法系国家只好另辟蹊径,创立了邻接权制度。

3、1961年11月26日WIPO缔结的罗马公约,使邻接权制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至此,在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主体就从自然人扩展到了法人和其他组织。

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大陆法系国家并未将邻接权人与著作权人同等对待,直到现在,许多国家仍然没有让邻接权人享有与著作权人同样的权利。

这样的问题在专利制度中的表现不明显,在商标制度中则反其道而行之。

三、由单向度主体向多向度主体演变,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第三次重大变革与发展主要表现为由单向度主体向多向度主体的演进。

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此次变革与发展,可以说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将知识产权效益向最大化推进。

知识产权主体的向度,在同一权利体系内,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相统一,1,在不同的权利体系内,同一个权利主体同时享有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2,关于主体确定性的问题,3,对知识产权主体向度的第一种解读,大陆法系知识产权主体(尤其是著作权主体)能够同时享有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人所享有的主要是经济权利,没有或者很少享有精神权利。

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以英国1988年版权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使单向度主体演变为多向度主体。

该法给版权人授予了四项精神权利:

作者或导演身份权、反对对作品进行损害性处理的权利、禁止虚假署名的权利以及某些照片或影片中的隐私权。

这些规定对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使知识产权主体的向度得以扩张。

对知识产权主体向度的第二种解读,主要表现为利益的多样性。

在当代社会,在市场规律作用下,人们会尽最大的可能让现有资源产生最大的利益。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在一项具体的智慧创作物上创设尽可能多种类的知识产权。

例如,一个企业的商号或名称,首先通过企业登记取得商号权或企业名称权;然后将该企业的商号进行商标注册,使之成为注册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同时还可以将该企业名称或商号作为域名登记,取得域名权。

此时,该商号的所有人就同时成为了商标权人与域名权人。

这样的主体就是一个多向度主体。

对知识产权主体向度的第三种解读,实际上是对传统知识保护所呈现的现象。

现行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明确且确定的,而传统知识的一部分主体可能就是概括性的,不明确且不确定的。

第四节动物主体与机器主体,动物或机器人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吗?

人可非人非人可人,AI:

冲击现在、改变未来,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英文缩写为AI。

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

人工智能方面取得的成功将会是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事情。

不幸的是,它也可能是最后一件斯蒂芬霍金,据我观察,阿尔法狗有几步棋完全出乎我们职业棋手的意料,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