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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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1、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
2、中医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
3、康复治疗室应设理疗按摩床,床位不少于2张,床位间应有帷帘相隔。
针灸、按摩可同设在一间。
4、抢救室(含急诊)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配备必须急诊用品;
抢救室应与治疗室邻近。
(二)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室:
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1、预防接种室应设置候诊室(具备登记、查体、咨询等功能);
实行候诊室、接种室、观察室、资料档案室等功能分区,且布局合理。
接种室内应设立5个以上相对独立的接种功能分区,实行分区分台接种。
并配有符合要求的疫苗与药品保管设备。
2、儿童保健室业务用房不少于3间,设接诊室、检查室和儿童活动室。
3、妇女保健室(含计划生育)业务用房不少于3间,设接诊室、妇科检查室、治疗室,并应设简易观察床。
4、健康教育室至少配备一套健康教育音像设备(电视机、电脑或音像放映机、照像机),设置健康专栏,配备一部咨询电话,为病人提供常见疾病的健康教育资料。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
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康复病房、X光室。
有条件的可设置中药炮制室。
1、检验室一般应设有临床、生化、细菌检验,检验项目室内安排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2、B超室业务用房1间。
3、心电图室业务用房原则上不少于1间,也可与B超室共一室。
4、药房原则上中西药房分设。
有条件者应设中药炮制室和煎药室。
贵重药、
剧毒药、麻醉药、限制性药品应有安全贮藏处。
药品品种原则上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药物目录配备。
5、治疗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分为普通治疗室、外科清创缝合治疗室。
6、X光室位置应设在第一层,与其他科室相对独立。
透视与摄片室分设,控制室应单设,需暗室者应单设。
7、消毒供应室位置应相对独立,平面设置应符合工艺流程与洁净分区要求,不少于3间,应设消毒间、准备间与分发间。
洗涤池应设通用与专用。
8、健康信息管理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电脑、打印机、宽带网、资料柜、办公桌椅。
9、康复病房应单独分区,设置病房、治疗室与医务人员办公室。
10、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X光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措施。
五、人员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占所有工作人员的比例≥95%,其中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人;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30%,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二)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中心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三)至少有9名注册护士。
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康复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六、房屋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
。
设病床的,每设一张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功能分区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房屋质量应达到以下基本建筑要求:
1、主体建筑最低标准要达到砖混结构,室内净高不低于2.8m,底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小于300?
2、室内装修应表面整洁光滑,色调明快舒适,有利清洁消毒。
医疗用房墙面、屋内墙顶与地面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
医疗用房、公用门廊、楼梯地面应采用水磨石或其他便于清扫与清毒的地面材料。
治疗室等墙面应适宜用水清洗,表面光洁平整,如采用瓷砖墙面。
3、操作台、化验台等台面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相应洗涤池与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及绝缘等措施,符合相关建设规范的要求。
5、供应室、药房药库及其他物品保管室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入侵设施与条件。
6、室内应通风采光良好,门窗整洁完好。
不宜阳光照射的业务用房应有遮阳措施。
(三)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放置点,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污水处理与排放达到无害化与环保要求。
(四)配置照明系统发生意外时的替代光源,保证应急需要。
(五)内外部环境布局合理,明亮整洁。
机构禁烟,并有禁烟标识。
七、设备
具备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交通设备。
(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备附后)
八、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成册可用。
九、由其它医疗机构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本标准颁布之日起,2年内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
附件2:
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
(试行)
一、根据区域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可按0.5~1万服务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专用标识。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
不设病床。
四、科室
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每室必须独立设置,符合卫生学要求。
诊室、治疗室等科室内有保护病人隐私的措施。
(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内外部环境布局宽敞整洁,地面无污物,机构内禁烟并有禁烟标识。
(三)室内装修应表面整洁光滑,色调明快舒适,有利清洁消毒。
基本设备应与提供的卫生服务相适应,同时具备必要的通讯、交通设备。
(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备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