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突发水污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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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突发水污染应急预案

兴安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兴安盟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有效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将突发水污染事件对人员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兴安盟委办公厅、兴安盟行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办发〔2016〕6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兴安盟境内,需要由兴安盟行署负责协调,或涉及我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突发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

2组织机构构成和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兴安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盟水污染指挥部”),总指挥由行署常务副盟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盟长担任,成员由盟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盟委、行署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并解决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兴安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和污染处置组、监测预警组等相应的工作组。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一)综合协调组。

由盟行署分管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指挥部综合服务、值守应急信息报送等工作组织协调各工作组;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污染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的落实,协助对突发水作进行分析、调查评估及善后总结工作;协调跨旗县市、跨部门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二)污染处置组。

由盟环保局牵头,盟卫生计生委、公安局、交通局、水文勘测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住建局、安监局、食药局、技术监督局、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三)监测预警组。

由盟环保局牵头,盟卫生计生委、食药局、住建局、水文勘测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监测预警方案及监测预警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水体应急监测,为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医学救援组。

由盟卫生计生委牵头,盟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环保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蔓延、扩散。

(五)应急保障组。

由盟行署办公厅牵头,盟发改委、盟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供电局、乌兰浩特市民航机场、乌兰浩特货运中心、各通信运营公司、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水污染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调运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六)宣传报道组。

由盟委宣传部牵头,盟经信委、环保局、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兴安日报社,以及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根据盟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七)社会稳定组。

由盟公安局牵头,盟经信委、交通局、商务局、盟工商局、盟司法局、盟武警支队、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八)调查评估组。

由盟环保局牵头,盟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卫生计生委、林业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

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较大水污染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危害程度等的调查处理。

(九)专家技术组。

盟水污染指挥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法律、生产工艺、生物、水文、农牧业、卫生、损害索赔等专业的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

明确水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分析水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水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提出恢复重建等建议。

2.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盟监察局:

负责调查对水污染事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盟司法局:

负责对水污染事件的调解、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工作。

盟委宣传部:

根据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盟环保局:

负责全盟水环境应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工作,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损害评估、环境修复等工作。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盟本级审批权限内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突发事件造成煤、电、油供应紧张状态下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配合环保部门推动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盟卫生计生委:

负责饮用水、入户水水质检测;负责指挥协调事发地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伤员医学救援、转运、院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指令和要求,调派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给予指导、支持。

盟公安局:

参与配合有毒有害物质泄露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协同救援队伍和装备,组织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指导人员疏散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和社会稳定。

盟民政局:

协助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组织指导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统计报送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盟财政局:

负责应急处置中应由盟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负责保障盟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盟教育局:

负责全盟各类学校的用水安全工作和学生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制定完善相关预案及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盟住建局:

负责指导全盟城市饮用水源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

盟交通局:

负责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通往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协调通往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公路的保通工作。

盟农牧业局:

负责组织对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农牧业资源、农牧业生态环境损害及农牧业生产损失进行评估,指导农牧业生态修复。

盟林业局:

负责对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涉及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等林业资源及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林业生态修复。

盟水文勘测局:

负责监测并提供地下水、地表水(水库、河流、湖泊等)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河流、湖泊水量水位变化趋势,划定监测保护范围,参与地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

盟水务局:

负责水库、河湖等水的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河流、水库、大型水源地以及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保护工作;负责城市、苏木乡镇、农村牧区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农村牧区水源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查、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

盟商务局:

负责加强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盟安监局:

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根据盟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盟委宣传部做好新闻媒体应急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在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食品药械安全保障工作。

盟气象局: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天气预报信息,并提供应急所需突发水污染事件区域附近气象站的观测数据,必要时根据盟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盟行署应急办:

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报送工作,盟行署发布预警信息、应急响应的启动或终止命令;督导各地方部门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分析、调查评估及善后总结工作。

乌兰浩特民航机场:

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各通信运营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乌兰浩特货运中心:

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国网兴安供电公司:

负责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成立各旗县市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各地各部门,尤其环保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并对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安监、交通、公安、住建、水务、农牧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水污染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和Ⅰ级(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程序

盟环保局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应及时向盟行署及自治区环保厅报告,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盟、旗县市环保部门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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