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合同派遣制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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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单位联系人:

乙方(派遣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了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第二条 

合同期限与人数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期限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1)固定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

(2)合同期满如双方没有终止合同的书面请求,在《劳务派遣合同续定确认书》签署后自动按整年度延续,依此类推。

2.派遣人员人数及名单以每月实际发生和结算单载明的为准,并由双方共同核定增减变动。

第三条 

服务地址:

第四条 

甲方承担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派遣费占每月固定费用的 

﹪。

2.每月固定费用的计费方法:

以实际派遣人数为依据,按照每月 

元/人的标准计算,包括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劳保等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依据)。

若乙方委托甲方代发派遣人员工资,甲方应按乙方出具的委托书规定代发,并书面通知乙方代发数额,代发数额从固定费中扣除。

3.甲方于每月 

日支付乙方上述费用。

4.其他费用

(1)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2)工会经费及残疾人保障金;

(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

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含职业病)后,先由甲方垫付医疗、赔偿等法定费用,在工伤认定之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或者依法报销。

第五条岗位和时间

1.岗位描述:

2.工作时间: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延长派遣人员工作时间,应根据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并支付派遣人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

1.有权在派遣人员入职前核查其身份证、学历证及各种资质资格等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派遣人员如有提供虚假身份证、学历证、履历等相关证件,或乙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2.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其索赔,乙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3.对派遣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有知情权。

4.出资对派遣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有权与派遣人员约定与培训有关的违约责任,并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不反对的情况下实施。

5.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变更派遣人员并作合同背书:

(1)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甲方的工作要求;

(2)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

(4)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5)委派期满,派遣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

6.凡甲方要求在本合同第六条.5情形以外停止派遣或更换派遣人员的,应提前30日书面向乙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停止委派或更换派遣人员。

第七条甲方的义务

1.出示必备有效的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应如实告知乙方和派遣人员服务的场所、人员、数量、规模、食宿标准和服务对象中是否有传染病人或精神病人等。

3.须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派遣人员实际岗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及福利待遇,按月将派遣人员的考勤审核与劳务报酬等情况告知乙方。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派遣人员劳务报酬标准,作为本合同附件。

4.于每月 

日将上月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发放清册交乙方。

派遣人员的工会经费及残疾人保障金由甲方依法缴纳。

若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由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发放,代发数额可从固定费中扣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支付派遣人员参加社保的费用(缴纳比例参见本地社会保险参保标准,缴纳基数以本地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核定的参保基数为依据)。

6.对派遣人员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和管理责任。

7.派遣人员出现工伤,职业病,非因工负伤及患病所应享受的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理赔工作。

8.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先由甲方垫付医疗、赔偿等相关费用,待乙方按社保规定程序报销后,按社保核定金额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应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由用工企业应支付的其他所有费用部分。

9.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办理申报备案事宜。

如果由于甲方误报、漏报、申报时间延误及证明资料不真实等造成的不予以支付社保待遇或工伤认定部门做出不属于工伤认定,由甲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10.为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工具、业务用品和必要的劳保用品。

11.根据双方约定的工作岗位安排派遣人员的工作。

若有变动,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

1.可委托甲方代发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乙方委托甲方代发的,甲方应按乙方出具的委托书的约定代发,并书面通知乙方代发金额,代发金额从每月固定费用中扣除。

2.维护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3.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乙方的义务

2.应如实告知甲方有关派遣人员的真实身份、健康状况、文化程度和服务技能等级、是否接受过培训、是否有不良记录。

3.应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乙方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负责档案资料收集整理。

4.负责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标准由乙方按相关规定计算并书面通知甲方。

5.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由甲方承担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在劳动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后由乙方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或商业保险赔付部分的申报理赔等事务。

6.对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协助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索赔。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务关系:

1.违反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十五日以上的;

4.有酗酒、吸毒、赌博、自残等行为的

5.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甲方又无法安排派遣人员从事其他工作的;

6.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方按本条第5、6、7项解除与派遣人员劳务关系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人员与乙方。

第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劳务关系: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派遣人员人格尊严的;

3.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书面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及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其单位经营状况、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2.甲方拖欠派遣人员劳务报酬一个月以上的;

3.甲方拖延支付服务费、社保等各项费用的;

4.甲方有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5.甲方在生产服务过程中不顾派遣人员生命安全的。

第十三条 

甲方支付给乙方各项费用,由乙方开具发票。

第十四条 

违反合同的责任

合同签订后,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终止合同,如一方私自终止合同,或未按合同履行的,属于违约;

违约方按年度管理费总额的 

%承担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内容不得侵害派遣人员的利益。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及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应另以书面形式补充。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双方各执两份。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用工单位签章):

乙方(委派单位签章):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日期:

日 

日期:

附:

1.双方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复印件加盖公章

2.派遣人员名单(载明岗位与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合同续定确认书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现就《劳务派遣合同》续延事宜,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续定。

备注:

本续定生效日期:

合同终止日期:

乙方(委派单位签章):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终止确认书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现就《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终止事宜,依照

1、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终止;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与终止;

3、其他原因解除、终止。

于 

日正式解除、终止。

本解除、终止生效日期:

以下无正文,使用前请删除。

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固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钍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

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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