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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结业处理。

第七条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

(四)因心理疾病造成违法、违规、违纪,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

(五)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八条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款)以上的;

(二)屡次违反纪律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实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群体违法、违规、违纪中组织、策划或主要实施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法、违规、违纪的;

(六)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九条有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根据其违法、违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合并执行。

合并执行的原则参照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

对于有其中一项违法、违规、违纪处分达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执行数个处分中最重等级处分;

对于数个应受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最终处分等级在原单项最高处分以上,留校察看以下。

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累计三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受处分学生取消本学年度参加各级、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煽动、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组织的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出版非法刊物,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其他淫秽或反动物品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拘留期在10天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拘留期超过10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学、办公等工作区域以及学生公寓等其它公共场所,大喊大叫、起哄闹事、掷砸物品等,干扰正常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无理取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文件或在公共场所乱贴、乱涂、乱写、乱画者,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酒后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高空抛物或实施其他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将宠物带入宿舍、教室和实验室等公共场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私藏匕首、弹簧刀、砍刀等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未动手打人,但其错误言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策划、怂恿、教唆、指使他人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致他人轻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致他人重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双方先动手者从重处分;

聚众打架、动用器械打架者加重处分;

(六)以劝架为借口,故意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指使、纠集或雇佣校内人员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指使、纠集或雇佣校外人员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造成轻伤害以上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参与策划、组织打架,为打架提供各种支持和协助者,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轻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重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十)凡滋事、打架斗殴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致害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

第十五条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处理:

(一)学生未经准假每学期累计旷课超过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每学期累计旷课超过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每学期累计旷课超过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每学期累计旷课超过48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参加校内外规定的教学活动,未离校(或离队)每天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离校(或离队)每天按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十六条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

(一)对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而未构成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在全学程出现两次以上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等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窃题行为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有计划、有预谋的集体作弊行为,给予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

视情节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考试违纪的学生,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可先行公布作弊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对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按照《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学生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的处理: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等商业性业务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进行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张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损坏公私财物,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400元及以下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造成400元以上损失,或者致使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受到较大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动用消防、电力、电梯、通讯及其他安全设施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

破坏消防、电力、电梯、通讯及其他安全设施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所得外,给予下列处理:

(一)盗窃初犯者,盗窃数额不足200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盗窃数额200元以上不足8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盗窃数额8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屡次作案者,从重处分;

(三)盗窃、盗用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单位或他人帐号、各类通讯卡帐号或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通过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和密码,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窃取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盗窃或诈骗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一律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六)盗窃未遂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七)窝赃、销赃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八)有抢劫、勒索、诈骗以及团伙作案行为者,比照盗窃情况加重处分;

(九)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及其它支付凭证拒不归还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数额在1000元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冒领他人财物者,比照盗窃数额给予相应处分;

(十一)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群团活动等活动中截留、挪用、私吞钱物,伪造原始凭证数额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超过800元不足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参与赌博和吸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凡在校内打麻将的,以违纪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赌博的组织者或者屡次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吸毒、制毒、贩毒、运毒、藏毒等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调戏、侮辱、骚扰滋事或以其他方式严重诋毁他人,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卖淫、嫖娼者,有强奸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违反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利用计算机手段违法、违规、违纪,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故意发布和传播违反社会公德(如淫秽制品,侮辱、诽谤他人等)或者欺诈信息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通过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和密码,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窃取有价值数据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者他人计算机、电话等其它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信息损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文件数据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垃圾邮件,或者充当“黑客”攻击他人计算机或者网络者,视其情节和损失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校园网络或学校媒体设备等非法营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学校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损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私自租房居住,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四)违犯学校用电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使用明火、私拉电线、违反规定使用电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等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提供虚假证明、虚假信息等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者,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投毒、投放精神类药物等损害他人身心健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函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情节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被依法免予起诉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骗取荣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弄虚作假,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参与邪教等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恶意欠缴学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本专科学生发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初步处分意见。

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研究生发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由研究生学院负责按程序处理。

跨学院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召集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学院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

第三十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的,由保卫部门牵头负责查清事实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处或研究生学院,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的学院代表学校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得因其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由各学院辅导员将处分文件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或者家长,学生本人或家长应该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拒绝签字的,要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因学生本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送达的,则在校园网上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拟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两种处分,在学校最终做出处分决定前,学生处分管理部门应告知学生有权申请听证,学生申请听证的,由校学生处或研究生学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学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拟被处分学生应当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已接到听证会议通知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拟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的,学校可以公告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公告程序可参照公告送交处分决定书的程序执行。

公告5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拟被处分学生因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参加听证会的,可以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在听证会上对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出新的证据。

同时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必须遵守听证会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会主持人的指挥,如实陈述本人或者被代理人所经历的事实经过,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学生处分管理部门应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和听证笔录提出处分等级,报学校按相应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学生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具体申诉程序按《河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在5日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和报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学生处代表学校审批行文。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学院研究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决定。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给予学生处分,一般由辅导员填写《学生处分报告》,受处分学生本人填写对错误的认识和对拟受处分的态度并签字,并附上有关错误事实材料及检查,经学院研究后上报。

因特殊原因或学生拒绝填写学生处分报告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相关说明。

(四)处分决定书存入本人档案,其他有关材料入学校文书档案(包括本人检查、旁证材料、处分审批报告、处分决定及本人意见等)。

第三十六条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辅导员将处分情况通报学院党团组织。

学生处要将处分情况通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或校团委。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不足”“超过”均不包括本项。

第三十九条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发展和情况变化,制定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学校可以在发生危及学校安全、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制定临时性的相关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临时性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当突发事件解除时,临时性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自行废止,但学生因此而受到的相关处分仍然有效。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由学生处负责。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学字(2005)10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有志者自有千计万计,无志者只感千难万难。

2、实现自己既定的目标,必须能耐得住寂寞单干。

3、世界会向那些有目标和远见的人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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