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货物赔偿案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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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限额赔偿制是建立在用户低付费获得服务基础之上的,而公共服务所需成本多由政府承担。
对于不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快递服务,因为服务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是依据市场规律进行的,因此,这类纠纷应当按照《民法》《合同法》的规定处理,而不适用限额赔偿制。
《邮政法》中对“邮政企业”的概念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一些快递公司只能属于“邮政业企业”,并纳入国家主管监督管理,但并不属于《邮政法》调整的邮政企业,而这些快递公司一旦丢失了邮件,就得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我国《邮政法》第84条规定: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所讲的邮政企业,其在承运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例如案例3中,工商部门认定,小唐与快递公司是邮政服务合同关系,应该适用《合同法》而不是《邮政法》,快递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服务协议是印在物流清单背面的,许多人在签字时没有注意到,快递员也没有告知,那么快递运单上印的“5倍运费”赔偿限额条款是否有效呢?
“5倍运费”这个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系快递行业对赔偿限额自行提高到5倍至10倍不等的行业自律性规定。
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对限制或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说明。
但在订立合同时,一般并没有对这些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
背面没有签字栏,这种形式的告知是不明确的。
因为没明确告知这些条款,导致用户对赔偿、保价等事宜存在误解,所以,赔偿限额的条款对用户一般没有约束力。
在实践中只要用户能够证明用户和快递公司之间的货运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用户交运货物并支付运费,快递公司作为承
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地将货物运送至原告指定的地点。
快递公司在运送货物过程中将货物遗失,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快递公司将消费者的邮件寄丢后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再以格式条款为由减轻自己的责任,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而且,快递公司使用的保价条款是快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如果未就该条款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或者加以明示,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四、消费者应如何选择快递公司?
消费者选择快递企业时尽量选择规模大、网点完善、管理规范、有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经营资质的公司,而且填写运单时,品名、价值、保价金额,填写时要由快递公司核对确认。
必要时(贵重物品)拍下整个包装过程、运单详情的视频,确保物品丢失时能证明是“贵重物品”。
如果价值超过10万元的物品不要使用快递,如不能亲自送货,一定要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押运公司。
建议消费者尽量使用邮政部门专营的快递公司,这样如果发生邮件丢失现象,邮政部门专营的快递公司有正规的赔偿渠道,也有一定的赔偿能力。
原来快递公司对丢失快件的赔偿主要依据《邮政法》47条和59条,一般赔偿消费者资费的3-5倍。
但快件不是邮件,并不应该适用《邮政法》,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适用的法律本身就出现了错误。
而新《办法》实际上却明确了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
未保价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没有约定的但有保价的按照保价办,没有约定也没有保价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
《合同法》规定:
运输人也就是快递企业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在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将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实际价值。
篇二:
司机拉着货物跑了货物丢失运输方应全额赔偿
司机拉着价值百万货物跑了货物丢失运输方应全额赔偿
【案情简介】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拖车委托书,通知乙公司于某日到案外人A公司处为甲公司承运DVD播放机一批。
乙公司确认将派司机吴某驾车前往拉货。
2008年3月4日下午3时30分,乙公司派司机“吴某”到A公司装货,于下午5时离开。
据甲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乙公司所指派的×
×
号车辆的货柜于2008年3月4日下午在A公司满载货物后封箱。
甲公司的员工彭某作为货主在《托运单》上签名。
此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于2008年3月5日18时许向公安局报案,称:
该公司的司机吴某于2008年3月4日12时许,驾驶车牌号为×
的解放牌牵引车到码头提了一只货柜,后前往A公司装该公司承运的货物(据厂家称是8336台DVD影碟机)。
据厂家称吴某是2008年3月4日15时到厂,17时离厂,那么按惯例吴某应该在2008年3月4日19时至20时到港交柜,但吴某至今未归,亦失去联系。
后通过GPS定位系统找到货柜车,发现里面的货物全部不见,价值约17万美元。
公安局已将该案作为盗窃案立案侦查,该刑事案件至今未侦破。
原告甲公司认为,货物在运输途中不知去向,全部灭失,给其造成了惨重的损失,被告作为承运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乙公司赔偿货物灭失的损失,并按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宣判后,乙公司依法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一审法(原文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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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货物赔偿案例)院认为:
货物运输合同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因此乙公司以货物在运送途中丢失,刑事案件尚未侦破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甲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1149731.46元及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刑案未侦破不影响托运方索赔,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本案提示一个在货物运输合同不容忽视的问题:
货物毁损灭失赔偿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货物运输业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一方面,普罗大众的网上购物、同城或异地之间的物品快递大都是通过货运公司完成;
另一方面,越来越多企业内部或企业之间的货物配送、流转已改变了过去自行运输的传统方式,而是将该项工作交由专业的货运公司完成。
由此,因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而引起的索赔纠纷也大量涌现。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标准,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从保障当事人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在运输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在现行的货运交易中,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一般会填写一份由承运人提供的托运单,该托运单上会记载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货物品名及数量、货物声明价值、运费等要素。
如果托运人在托运单上填写声明价值的,承运人还会按声明价值的一定比例向托运人收取保价费用;
日后出现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运人即按声明价值予以赔偿,就算托运人的声明价值低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承运人也只需按声明价值予以赔偿。
以上是当事人对赔偿额有明确约定的典型,一旦有货损事故发生,当事人的争议也较少。
现在争议较多的是托运人没有声明货物价值所引起的赔偿纠纷。
货运合同中如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协议;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承运人所提供托运单中,绝大多数均会出现如托运人没有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并交纳相应的保价费用,货物毁损、灭失后一律按运费数倍(一般是3-5倍)予以赔偿的条款。
诸如此类的条款,系承运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货运合同时并未与托运人进行协商,属于《合同法》上所讲的格式条款。
对于格式条款,《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等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货运合同中就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一般会采用以下处理思路:
首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协议;
其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仍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延续;
最后,依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托运人及承运人提供的证据以认定货物的市场价格,承运人按该价格予以赔偿。
对于该市场价格,《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为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如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依特别法的相关规定计算。
篇三:
赔偿案例
邮件丢失快递公司被判照价赔偿公路赔偿标准
北京市二中院审结一起快递纠纷案件,法院认定保价与不保价规定均为无效的格
式条款,即不论是否保价,只要是快递公司造成的消费者货物丢失,其均应按原
价进行赔偿
■本报记者郑梦超
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消费者在快递服务中可以选择保价服务,一旦邮件丢失,
可按照保价的金额获得高于未保价服务的赔偿。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相关案件,法院认定保价与不保价规定均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即不论是
否保价,只要是快递公司造成的消费者货物丢失,其均应按原价进行赔偿。
此判
决打破了保价与未保价的服务差异,对快递公司及选择保价服务的消费者而言是
否公平?
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相关案例
货物未保价丢失法院终审判决快递公司全赔
2021年9月25日,某科技公司销售部经理花105元邮费,通过快递公司向某园
艺设备公司邮寄一批价值1.5万余元的货物,未选择保价服务。
数天后,某园艺
设备公司未收到货。
某科技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
司赔偿丢失货物的损失1.5万余元。
快递公司辩称未对邮件内容进行查验,不清楚其中是否为上述货物。
某科技公司
邮寄的快件确实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该公司愿意赔偿。
由于某科技公司未选
择保价服务,根据现有法规及快递业务服务标准中对赔偿标准的规定,对非信函
件的快递按照不超过运费5倍的原则赔偿,故该公司同意按邮费的5倍进行赔偿。
2021年2月19日,通州区法院以快递须知中有关保价的规定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担赔偿责任。
快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8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
的终审判决。
观点一
保价与否规定属无效格式条款
快递公司将邮件投丢并不少见,消费者在索赔时通常会被告知,需按快递单据中
填写的保价或未保价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而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对于未保
价的邮件丢失,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且消费者事先在快递协议
中已经对此签字确认。
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就此产生的纠纷时常发生,消费者若想
维权,在法律上能够获得哪些支持?
“在本案中,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运单背面
印制的快递须知第六条规定,未保价快件如发生遗失,按寄件人实际支付寄递费
用的2倍赔偿。
由于该快递须知是快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
时也未就该条款与某科技公司进行协商,故该条款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9月
26日,北京市二中院民三庭法官闫飞向记者介绍上述案件时说,快递公司的首
要职责是保证将消费者的邮件安全送抵目的地,如果因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消费
者邮件丢失,其本身便属合同违约,及时找寻邮件属快递公司的合同补救措施,
按价赔偿则是快递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自己已采取了
合理方式,提请某科技公司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就该条款向某科技公司进
行了说明,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规定无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据了解,快递公司提供的保价条款一般都在快递单据的背面,一旦对快递行业不
甚了解的消费者未能得到相应明示,很有可能忽略此项条款而选择未保价。
“这
很有可能成为快递公司将责任抛给消费者而减轻自身责任的借口。
”闫飞说,快
递公司将消费者的邮件寄丢后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其再设置格式条款
减轻自己的责任,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观点二
快递公司应该尽充分告知义务
由于保价服务及未保价服务消费者缴纳的费用不同,若货物丢失后快递公司均需
按原价进行赔偿,那么对快递公司、选择保价的消费者而言是否体现不出公平原
则?
“与未保价服务相比,保价服务中有增值服务,我们会代选择保价服务的消
费者购买一定的保险,一旦货物丢失,我们可以提供货物查询到保险理赔等一条
龙服务。
”9月21日,宅急送集团企业推广部经理韦灯明对记者说,“快递服务具
有一定风险,选择保价服务的消费者相当于购买了意外保险,一旦货物丢失,如
果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与未购买保险的消费者获得同样的赔偿,对前者而言肯定是
不公平的。
韦灯明认为,在投丢邮件后,无论是否选择保价服务均需按原价赔偿,对快递公
司来说也不公平。
“我们的员工在寄货时会向消费者明示并询问是否选择保价服
务,这样的话一旦出现邮件丢失情况容易区分责任。
”韦灯明说,该公司设有专
门的机构,在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后会进行调查,“如果确属我公司员工造成的邮
件丢失,无论是否保价,我们会依据消费者提供的相关依据按邮件实际价格赔偿。
但若经过调查不是我们的原因,消费者又没有选择保价服务,则只能按照快递行
业标准赔偿消费者不高于邮费5倍的金额。
”“快递行业有风险,快递公司在提供
快递服务时应事先就有关风险及如何有效降低风险进行说明,由消费者自己选
择。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辉认为,如果保价服务与未保价服务的消费者
获得的赔偿一致,则是否公平应追究快递公司的事先告知责任,“尽管快递公司
对此会付出一些时间成本,但告知应是充分的。
在消费者了解自己对保价与否应
承担的风险后,一旦发生风险,就谈不上公平与不公平。
”金辉说。
没保价不是快递公司丢失物品少赔偿的保命符
作者:
互联网发布日期:
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