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行区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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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XX轨道交通上下行线路及联络线、折返线、停车线、车站站台层站台围闭以外的区域(含上空)等。
凡参加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上述轨道区域进行土建、装修、安装、设备调试、工具材料堆放等施工作业和工程检查、新闻采访等工作,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轨行区组织管理
第四条XX轨道交通轨行区总体协调管理通过生产调度会解决。
轨行区管理在建设期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轨道施工单位铺轨期间,短轨通之前,轨行区管理单位是各轨道施工单位,主管协调处室为工程处;
第二阶段是短轨通后,试运营前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阶段,轨行区管理单位是对应的机电设备施工单位,主管协调处室为机电设备处;
第三阶段是试车、试运营期间,轨行区管理单位是运营单位。
第五条XX轨道交通建设短轨通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具备移交条件,区间分段将管理权限移交给后续施工单位。
届时由主管处室牵头,公司相关处室、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参加分标段办理区间管理权移交手续,区间线路、道岔经现场现状确认后交由后续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本办法涉及的轨行区管理主要是第一和第二阶段。
第六条轨行区管理单位负责组建生产调度所,调度所主任由轨行区管理单位的项目经理(常务副经理)担任,并主持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调度所有具体事务和统筹协调工作。
成员包括管段内各土建、供电系统(或轨道)、车站设备安装装修和系统设备安装等单位项目经理(常务副经理)。
调度所内的调度员由轨行区管理单位指派2人以上有经验的人员担任,负责管段内轨行区作业的统筹管理。
各施工单位设立调度室,指派专人负责与调度所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组织机构图
第三章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主管处室负责对轨行区内所有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以及各单位周施工计划的审批和调整工作。
业务处室负责相关施工单位的生产管理。
第八条轨行区管理单位负责轨行区内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协调工作。
第九条施工期间全线的行车指挥工作由轨行区管理单位负责,统筹规划全线区间施工管理,受理各施工单位提出的轨行区内日施工计划的申请,合理安排交叉作业施工,负责轨道车运输计划及区间施工交叉作业的统筹安排。
第一十条进入区间施工的单位必须与轨行区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将该协议分别送交区间管理的监理单位和轨道公司相关处室备案。
第一十一条轨行区管理单位应及时地传达和落实主管处室有关轨行区的施工指令。
第一十二条轨行区管理单位负责受理及审批,进入区间作业的各施工单位提报的次日施工计划。
第一十三条轨行区管理单位对相互影响的施工计划及交叉作业要进行协调,最大限度的保证各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
第一十四条轨行区管理单位对于影响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施工计划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做出整改,否则不予安排施工计划。
第一十五条轨行区管理单位负责对所管辖区间进行检查,有权监督检查进入区间施工的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安全协议和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对于影响轨行区运输,以及在交叉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轨行区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上报主管处室处理。
第一十六条轨行区管理单位要将每周的区间管理周报上报主管处室,及时反映区间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轨道公司有关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给各施工单位。
第一十七条轨行区管理单位要根据主管处室的要求制定相关的管理细则,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保证区间施工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下进行。
第一十八条轨行区管理单位配备的区间专职巡查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负责轨行区的巡查工作。
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检查区间内有无施工遗弃的工机具和垃圾,发现后及时通知相关施工单位,要求及时清理或装袋在线路两侧堆码整齐,并定期清理,对于影响行车安全的,立即通知调度所,由调度所及时协调处理,在侵限物未清除至机车车辆限界以外前,禁止向该区间正常发出列车。
(可以发出救援列车、清障列车或采取特殊措施的调查列车)
(二)检查所处区间的线路、道岔、道床有无损坏,轨道上有无杂物,并及时处理。
(三)对于破坏区间施工成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记录破坏人员单位、专业、职务、姓名,由主管处室通报其单位;
(四)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有专人进行防护,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向驻守人员或现场施工负责人通报,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按规定设置防护措施和人员;
(五)如发现违章,及时通报施工单位,责令限时整改,确保区间施工作业安全。
第一十九条相关处室和轨行区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轨行区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轨行区管理单位检查人员有权核实施工单位区间登记和注销的一切内容。
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施工单位,待施工单位查清原因并办理规范的施工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章轨行区作业报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轨行区内的施工作业实行周、日施工计划报批制度。
各施工单位应每周四将经监理、相关处室批准的下周施工计划申请报轨行区管理单位的调度所,同调度所组织讨论,主管处室参会并负责计划审批。
晚于周四提报的下周施工计划申请将不予优先考虑。
主管处室应在每周五完成周计划的审批,并下发各单位。
各施工单位应依据已审批的周计划于每日16:
00时前向轨行区管理单位上报次日施工计划(包括作业范围、时间、内容、防护办法、安全措施等内容),轨行区管理单位须在每日20:
00时前安排好次日施工计划(0:
00~24:
00时),由轨行区管理单位的调度所向各施工单位的调度所统一下达已批准的次日施工计划。
第二十二条轨行区管理单位应指派相关人员认真核实日施工计划,与主管处室下发的周施工计划核对无误后,方可允许施工人员进场施工。
除遇紧急情况或临时计划变更,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施工计划已审批完毕的施工单位人员进场施工。
第二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依据已批准的日施工计划组织施工作业,在规定的区段和时间内进行施工,严禁超范围施工。
在进入轨行区施工前30分钟,须在轨行区管理单位的调度所登记,进入的时间、地点、人数、施工机具名称、数量、作业内容、影响范围等;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必须确认线路已满足开通条件,清查人数后,应派人向轨行区管理单位进行销点登记。
撤出区间施工的人数和施工机具,必须与进入区间的人数和施工机具相同。
如有变化,必须注明存留物品的原因、数量、位置,存留物品严禁侵限,并且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四条各施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施工计划负主要责任。
当施工计划中发现矛盾时,施工单位将问题上报轨行区管理单位协调解决,无法解决时上报主管处室统一协调。
第二十五条经主管处室已审批的周计划中未包含的施工项目,原则上当周不应安排施工。
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或变更当周施工项目时,由施工单位提报申请并说明原因,经监理审核确认,上报主管处室审批后,方可安排施工。
第五章队伍准入
第二十六条所有施工单位必须遵守“进、退场有序”的原则,全线实行队伍准入进场制度,进场人员必须佩戴胸卡。
各参建单位进场组织施工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现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完善经监理、轨道公司相关处室审批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且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已完成,方可办理进场许可单,未办理进场许可单的,不准其进场施工。
所有进入轨行区施工的人员进行严格要求,有耳聋、色盲的人员,禁止进入轨行区范围施工。
第二十八条每天施工完后必须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如出现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区间施工、场地清理不及时、延时施工、影响行车等情况,轨行区管理单位有权终止后续的施工计划,如果进场施工单位不服从现场管理,报主管处室进行处罚,直至其整改完毕,相关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每个施工单位在区间施工完后必须由轨行区管理单位检查并签认《退场许可单》后方可退场。
轨行区管理单位和各施工单位要做好相关施工记录,建立健全各项台帐。
第六章设备(或材料)进场
第二十九条区间施工场地有限,为合理利用空间及有序作业,区间原则上不允许存放材料、机具、设备等。
对于施工中确实需要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应在不影响行车安全及其他专业施工的前提下,由施工单位逐级报送设备进场许可单,经相关方同意后方可进场。
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及安全措施,现场必须设置隔离及警示标识并派专人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看守防护。
靠近线路堆放设备材料,应堆放稳固,不得侵入建筑限界,在站台堆放的设备材料,无人看守时,应稳固堆放于距离站台边缘米以外的地方。
其他情况,除获得主管处室批准,施工单位用的设备和材料不得放置在距离站台边缘米的范围内,防止对工程车、施工人员造成伤害事故。
第七章轨行区管理
第三十条区间基本照明由轨行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一条各施工单位进入轨行区施工前应编制区间施工方案(包括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安全措施等),经监理审核后,上报主管处室备案;
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设立隔离或警戒设施,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必要时设专人看守,同时必须严格执行XX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施工单位从车站进入区间施工必须事先进行请点,经轨行区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指定区域进行施工。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各单位必须遵守“谁作业谁防护”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有责任做好本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如出现损坏,按照“谁损坏谁赔付”的原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时,上报XX轨道交通公司按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在施工现场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管理,谁施工谁负责场地清理”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施工人员在进行本单位的施工任务时,要认真保护好其他施工单位的成品或半成品。
由于轨道道床浇注的混凝土有凝固期,各施工单位不得在未凝固的道床上进行施工,不得破坏、污染道床。
第三十七条装卸货物和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得野蛮装卸及搬运,做到文明施工。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在车站和区间内严禁吸烟,严禁涂写乱画;
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或装袋在线路两侧堆码整齐定期清理,不得有碴土或油污,无施工遗弃,无安全协议规定范围之外的施工机具,人走场清,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施工作业环境。
第三十九条轨道线路形成后区间应无侵限物品,轨道上禁止与施工无关的人员停留。
第四十条凡进入区间施工(包括线路下部分和线路上空的作业),如果有可能影响正常行车,必须严格遵守施工计划申报书中要求的内容,切实执行防护措施,堆放的物品应在规定的工程领域(所有上下行线路及联络线、折返线、停车线、车站距站台边缘米内、站场线,由轨行区管理单位直接控制管理的施工安全领域)界限内,并设置专人负责防护工作,所有人员需穿反光背心。
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
(一)需要封锁线路,中断正常行车(包括中断邻线行车)的施工;
(二)在轨道线路上进行测量、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等作业的施工;
(三)在区间作业,人员、物品入侵轨道机车车辆、轨道车及轨道平板车等限界的施工;
(四)除轨行区管理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使用机车(包括手推平车,单轨车等)在线路上的施工;
(五)在站台上进行的施工,但施工过程中有人或物侵入轨行区管理范围;
(六)其他影响轨道施工和工程列车运行的施工。
第四十一条在未封闭行车区间进行施工交叉作业,应根据情况和规定设置黄色或红色防护号志,在轨道车临近时,施工人员应及时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移开一切影响行车的侵限物品。
第四十二条防护装置设置距离应根据本线实际情况,防护地点应设在施工区段两端各100米处,如遇曲线,要适当延长距离到能满足防护要求为止,设置方位必须利于机车司机瞭望,不得遮挡。
鉴于轨道交通施工的特殊性、必须在施工作业区两端都进行防护,具体要求如下:
(一)防护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进入轨行区施工时必须先登记,从轨行区撤出后应进行注销;
(二)防护员在出发前必须对携带的防护物品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防护用品性能良好;
(三)施工过程中,如施工单位的施工对列车运行的轨道、线路造成影响,已不能确定是否允许列车通过时,防护员必须显示红色号志,停车后通知列车的司机和车长,并做好记录;
(四)防护员必须是专职防护,必须坚守岗位;
(五)施工人员和物品撤出机车车辆限界后,防护员撤除防护,如直接将红色号志去掉,司机将认为区间线路良好,以正常速度通过;
(六)如一个施工单位施工的地点较多且不集中,施工点间距超过200米的,必须在每个施工点设置防护员防护,跨区间施工的无论施工点间距多少,都必须设防护员防护;
(七)施工单位不得超出已批准的范围施工;
(八)防护工作要坚持“谁防护、谁撤除”的原则,防护一旦设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挪移、更改防护装置;
(九)防护员手持防护号志防护,当列车接近时,防护员不能随意在线路中走动,应站在列车前进方向左侧(面对来车方向右侧)显示防护信号;
(十)防护员严禁随意使用红色防护号志。
在不影响行车或不中断行车的情况下,防护员严禁将红色防护号志设置于线路上;
在施工中断或结束时应及时撤除防护,区间严禁出现无人看管的防护号志;
(十一)工程领域会随工程的进展而不断延伸,工程防护也应随工程的进展不断向前延伸;
(十二)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防护,不准开工,并不得擅自变更防护办法。
第四十三条XX轨道交通原则上禁止使用手推小平车等轻型车辆,如因施工需要必须使用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监理单位及主管处室审核批准,且遵守以下规定:
(一)小平车在使用时必须遵守《轻型车辆使用承认书》中的规定,并规定运行区段、时间,指定的施工负责人必须跟随车辆现场指挥;
(二)手推平车等的使用必须派专人在两端防护,防护距离100米;
(三)手推平车使用完毕后不得停放在线路上;
(四)手推平车在使用工程中必须配备足够的随车人员以保证小平车随时能够撤除线路;
(五)手推平车前后应粘贴有明显的反光标识(红白相间)。
第四十四条施工计划申报表填写要简练、准确,专业术语规范。
(一)开工日期栏填写开工日期并注明可变更范围;
(二)施工线路栏填写施工占用的线路(左线或右线);
(三)施工区间栏注明是在某站至某站的区间施工;
(四)施工地点栏注明施工的具体位置;
(五)安全防护措施栏要说明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影响行车的主要问题以及预防和预防措施。
第四十五条经主管处室批准在未封闭行车区间进行施工交叉作业,应设黄红色防护灯,在轨道车接近防护地点30米时,必须一度停车,待施工人员清理完影响行车的超限界物品后,防护员设置黄色防护灯光,通知工程车司机慢速通过施工地段,列车尾部未通过尾端黄色防护灯前,司机不得将车速恢复正常。
第四十六条在未封闭行车区间进行影响行车施工交叉作业,或在封闭行车区间进行的施工,在区间施工时应在线路中心插设移动停车信号牌(红色灯光)或防护人员手持信号(红光)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工程列车(轨道车)在线路上的最高限速由轨行区管理单位上报主管处室确定,在正常情况下:
(一)工程列车在正线推进运行的最高速度限制为30km/h,在岔线推进运行的最高速度限制为10km/h;
(二)单机挂车推送最高速度为30km/h;
(三)工程列车或轨道车在正线上牵引运行的最高速度限制为30km/h;
(四)大件货物运输列车的最高速度限制为30km/h;
(因弯道或线路情况需要采取特殊速度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取得主管处室的批准)
(五)向存车线调车的速度限制为15km/h;
(六)进入尽头线的速度限制为5km/h;
(七)车辆对货位的速度限制为5km/h;
(八)车辆连挂的速度限制为3km/h;
—车辆严禁溜放作业;
—对超速行车造成事故的,运输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违章处罚
第四十八条轨行区管理单位如发现影响行车安全的违章施工,有权制止并及时上报主管处室,通报施工单位,责令其立即整改,造成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于施工单位人员在洞内吸烟的,一次性处罚100元,不戴安全帽、不穿反光背心或随地大小便一次性处罚200元,在供电线路上私拉乱接的,一次处罚1000元并承担全部责任。
轨行区管理单位记录现场责任人姓名、单位和职务。
第五十条在已铺轨区间内施工单位人员超范围施工、着装不齐、无反光背心、防护人员防护备品(有效期内)不齐、区间防护措施不到位等情况,轨行区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其立即整改,并上报主管处室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区间各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时,没有保护好其他专业的成品、半成品,视为施工单位领导责任,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二条凡发生区间施工单位在区间施工时机具、材料乱放,侵入机车车辆限界;
区间施工无防护用品、防护措施;
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私自跨越股道影响行车或导致中断行车;
因物品侵限与轨道车和平板车挂碰等情况时,轨行区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其立即整改,并上报主管处室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于区间管理人员提出的区间施工单位违反区间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取证,核实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上报主管处室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工程列车运行必须严守限速要求,并做好专职安全人员添乘工作,一旦发现超速运行的,每次处罚500元,并追究管理单位领导责任,上报主管处室处理。
第九章施工押金
第五十五条进入轨行区施工的各单位必须与轨行区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向轨行区管理单位缴纳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及用水用电押金,缴费规定如下:
(一)施工单位在进入轨行区施工前,向轨行区管理单位一次性交安全文明施工押金2万元。
用水用电押金1万元。
(二)押金余额不足时应及时补足,否则管理单位可拒绝其进场施工。
(三)各单位完成本标段施工任务后,向轨行区管理单位提交退款申请,由轨行区管理单位将施工期间的押金全额/余额(扣除罚款后)10日内退还给缴款单位,若未及时退还将由轨道交通公司在计量支付款中加倍代扣。
第五十六条轨行区达到移交条件后,现轨行区管理单位向后续单位移交轨行区管理权。
第一十章附录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XX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轨道交通轨道运输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轨行区施工防护规定
3.施工安全协定
轨道交通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许可单
轨道交通周施工计划申请表
轨道交通施工单位退场签认单
轨道交通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许可单
轨道交通施工机车\轨道车使用情况统计表
9.轨行区手信号的显示方式
10.工程车、轨道车等列车的鸣示方式
附件1:
XX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轨道运输管理办法
XX轨道交通施工单位较多,工程路线较长,工程运输与施工交叉作业组织工作难度大。
为解决各单位施工互相干扰、互相制约的矛盾,合理组织交叉施工,创造安全、有序、良好的工程运输条件,有效利用工程列车配合各施工单位的施工生产,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特制定《XX轨道交通轨道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XX轨道交通全线的工程列车指挥及组织管理工作,统一由轨行区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施工、运输兼顾的原则,确保施工和行车安全。
第三条调度所设在轨行区管理单位,负责全线的列车指挥和影响行车的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工程列车编组、接发、动力设备整备、施工设备(材料)运输等任务,全天24小时值班。
第四条凡影响轨道工程和行车的施工组织以及需要工程列车进行配合的施工组织,必须按《XX轨道交通轨行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提报计划,计划分为周计划和日计划,计划内容须包括施工时间、区段、人员、内容、防护办法、安全措施等内容,调度所须仔细审核计划内容,并统筹安排各项施工。
施工计划取得批准后,须严格按照调度所批准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不得超时超范围和无计划施工。
未经批准,施工单位的机具、材料、人员等不得进入轨行区。
违反规定时,轨行区管理单位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处罚,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方负责。
第五条轨行区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施工计划,有权拒绝审批,待申请单位整改到符合要求后再行审批。
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施工计划包括:
(一)未签订安全协议;
(二)违反施工安全协议;
(三)违反运输作业安全协议;
(四)计划的施工内容违反文明施工要求;
(五)施工计划填写不规范、安全注意事项不详、安全防护措施不明确。
第六条轨行区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规、违纪、违反安全协议、违反文明施工等问题,有权要求其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可向主管处室通报情况,请求处理,并停止审批其施工计划。
第七条轨行区管理单位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合理组织施工生产,安排行车计划,有效利用轨道运输的有利条件,配合各施工单位的工作。
第八条调度员要根据审批过的作业计划,于每日20时前编制完成次日行车计划。
特殊情况的临时计划可随时安排,但严禁无计划行车。
第九条轨行区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行车组织和指挥工作的检查。
相关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每周应跟车添乘,熟悉线路及运输情况,及时调整行车组织工作。
第一十条各施工单位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和运行线路的畅通,影响轨道工程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预先申报作业计划、制定安全措施和防护办法,经调度所同意后,纳入行车计划中统筹安排实施。
第一十一条需要使用工程列车进行施工配合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与有关单位签署相关的协议,并于每日16时前将次日的用车计划按照运输计划申请书的格式填写规范,报调度所审批。
第一十二条在区间运行的工程列车的列车长要积极配合其他单位的施工。
如发现有影响行车、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及时报轨行区管理单位责令其整改。
第一十三条在线路上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通过联络员以书面形式,向调度所进行施工请点登记,双方同时做好记录,调度员根据记录安排行车和施工的相关计划。
第一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动力车在线上装卸料时,必须按照调度所的计划申报表提报行车计划。
第一十五条装载货物时,货物两侧不得超出平车车体,高度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尺寸,不得超载、偏载、集载,加固必须符合行车要求。
列车运行到指定地点,由卸车负责人向车长交代注意事项并组织卸车。
第一十六条材料物资严禁在列车运行过程中装卸车。
不允许推进和单边卸车,特殊情况必须推进、单边卸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