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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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

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以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办

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

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人系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四川省内有权经营信贷业务的各级农村信用社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在上述贷款人处获得贷款的企(事)业法

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四条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必须坚持安全性、效益

性、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审慎合规经营的原则和区别对待、

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和县域经济

发展的服务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本社社员(股东)贷款优

先、“三农”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一)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市州

办事处(联社)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险管会),负责监

督管理信贷业务。

监督管理以风险提示为主。

风险提示不改变法人

机构的信贷决策权利和责任。

(二)县级联社建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

负责独立经营决策和管理信贷业务。

县级联社理事长对贷审会决策

通过的信贷业务,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利。

(三)县级联社分支机构建立信贷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贷审

小组),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经营管理信贷业务。

(四)信贷岗位。

农村信用社应设立受理岗、调查岗、审查

岗、审批岗、放款岗、贷后检查岗、风险管理岗、资产保全岗、尽

职调查岗、档案管理岗等信贷岗位。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受

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

解,由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

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

工作。

有条件的县级联社可分设公司类客户部门和个人客户部门。

(二)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

、授信额度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

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专员制度。

信贷审查专员负责对拟提

交贷审会决策的各项信贷业务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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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信贷审查

专员由省联社统一管理。

  

第十条实行尽职管理制度。

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

各岗位信贷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制度。

第三章信贷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信贷对象包括: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生产经

营场所的自然人;  

(二)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

户;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

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原则上不超过 60 岁,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合法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

款本息的能力;

(三)从事经营活动合规合法,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

贷监督与检查;

(四)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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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信贷业务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环保政策和发展规

划的要求,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颁发并经年检合

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

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以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

(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

,且具有董事(股东)会授权或决议;

(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

结欠贷款本息已清偿或落实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八)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申

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真实、合法、有效的有关商品交易、劳务供应

合同,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

(九)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不予受理的信贷对象:

(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的;

(二)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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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牟取非

法利益的;  

(五)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汇贷款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用信贷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

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  

(七)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

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八)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安检

等有权部门批准的;

(九)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

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

原有债务或未按有关规定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  

(十)在征信系统内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对金融机构有恶意拖

欠贷款行为的,被列入黑名单的;

(十一)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行

为的。

  

第四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五条信贷业务按会计核算的归属分为表内和表外信贷

业务。

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商业汇票贴现等;表外信贷业务包

括承兑、保证、信用证等。

第十六条信贷业务按性质和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基本

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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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工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循环额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保证、承兑等信贷品种。

第十七条信贷业务按对象分为公司类信贷业务和个人贷款

业务。

第十八条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

是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下(含 1 年)的贷款

(二)中期贷款:

是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 5 年以下(含 5 年

)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

是指贷款期限在 5 年以上(不含 5 年)的贷

款。

第十九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

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保证贷款,是指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

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农村信用

社只发放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综合保证人

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

前景和已为他人提供担保余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保证额度。

  

(三)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依法可抵押的财产

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四)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依法可设定质押的

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质)押贷款,应当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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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抵

(质)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

度、变现能力、变现时的价格变动、变现费税等因素,合理确定不

同种类抵(质)物的抵(质)押率。

第二十条贷款按组织形式分为普通贷款、社团贷款和银团

贷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按资金来源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五章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二十二条 贷款金额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情况、偿还能力

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求能力确定。

第二十三条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

力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并

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 15 年,超过 10

年应当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个人按揭贷款除外)。

贷款展期是指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

同确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

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

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

第二十四条利率与费率  

(一)贷款利率、银行承兑汇票和保证业务费率应严格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二)经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

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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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展期合同之日的农村信用社同档

次贷款挂牌利率执行。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

限档次时,则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逾期和

挤占挪用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

息、缓息和免息。

(五)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执行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按期计

收利息。

各类贷款利息均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农村信用社应逐步

推行利率市场化。

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比例范围内,

制定贷款定价模型与指引,建立科学、规范的定价认定程序。

第六章客户评级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办理信贷业务原则上应遵循“先评级、后授信

、再用信”的原则。

低风险信贷业务可以不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

定和统一授信。

第二十六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村信用社授信管理的基

础工作。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实力、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营

效益、基本素质、信用记录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大中型企业信用等级分为 AAA 级、AA 级(AA+、AA、AA-)、A

级(A+、A、A-)、BBB 级、BB 级、B 级共 10 个等级;  

小型企业信用等级分为 AA、AA-、A+、A、A-、BBB、BB、B 共

8 个等级;

城镇个人信用等级分为 AAA、AA、A、BBB、BB、B、C 共 7 个等

级;

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 3 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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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客户实

施统一授信。

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

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总额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和统一授信有效期原则上为一

年(个人消费信贷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有效期内可根据客户动态

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章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九条信贷业务基本程序包括:

受理、调查、审查、审

批(风险提示)、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受理程序包括:

市场营销、客户申请、资格审查、

提交材料、资料初审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调查程序包括:

信贷业务调查与业务谈判、撰写

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审核与审定等环节。

信贷业务调查、谈判和撰

写调查报告由信贷调查岗位完成,审核由客户部门负责人完成,审

定由分管领导完成。

第三十二条审查程序包括:

初审、复审、审定和独立审查

等环节。

初审由信贷审查岗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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