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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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新Word文档格式.docx

总结:

非居民分两段,90和半年以内的,境外雇主支付境内机构不承担的境内所得免;

以上的,境内企业高管境内企业支付境外所得工资要纳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 )(2011年)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 )。

(2010年)

A.M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

B.N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离境

C.X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

D.Y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

3、下列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自然人有( )。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B.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不满1年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目前在美国留学

4、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是()。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个人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依据的标准有()。

  A.境内有无住所  B.境内工作时间

 C.取得收入的工作地  D.境内居住时间

2.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外,支付时必代扣代缴。

第三节个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1.征税对象

11项应税所得。

形式:

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实物:

按取得凭证上注明价格计算,无凭证或凭证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价核定。

有价证券:

按票面价格和市价核定。

其他形式经济利益的,参照市价核定。

2.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

经济活动的实质。

来源地和支付地不是同一概念。

例如:

外籍人员詹姆斯受雇于我国境内某合资企业做长驻总经理,合同期三年。

合同规定其月薪5000美元,其中2000美元在中国境内支付,3000美元由境外母公司支付给其家人。

则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是每月5000美元。

(1)工资、薪金所得: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

(2)生产、经营:

活动实现地;

(3)劳务报酬:

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

(4)不动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坐落地;

动产:

动产转让实现地;

(5)财产租赁:

被租赁财产使用地;

(6)利息、股息、红利:

支付单位所在地;

(7)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地。

所在地、实现地、使用地。

(所得发生的根本原因)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中,正确的有( )。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B.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C.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所得来源地

D.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和计算

3.1工资、薪金所得

3.1.1界定:

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包括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与任职和受雇相关的其他。

不包括:

独生子女补贴;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是( )。

A.年终加薪    B.托儿补助费  

C.独生子女补贴  D.差旅费津贴

3.1.2特殊规定: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的不同)。

3.对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

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4、因任职或者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者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5、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3.1.2税率:

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3.1.3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

每月收入额减除标准费用后的余额。

扣除标准:

①每月收入额减除3500元。

②境内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人员,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

某外籍专家在我国境内一大型国有企业工作,月工资为30000元人民币,则其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元。

A.0

B.25200

C.28000

D.30000

3.1.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算:

一般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

中国公民王某,2011年9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500元,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王某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王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5500—3500=2000(元)

全月应纳税额=(2000×

10%—105)=95(元)

(二)特殊计算:

1、内部退养人员

①一次性收入:

均后合并定税率

从原任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的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资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

甲还有15个月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30000元。

甲个人月工资为3000元。

Ⅰ确定适用税率30000÷

15+3000-3500=1500(元)

  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0+3000-3500)×

3%-0.

②重新就业:

合并自行申报。

在退休前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并依法自行申报纳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公式:

①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中国公民王某2012年l~12月份每月工资4000元,12月份除当月工资以外,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9600元。

王某2012年应缴纳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1)全年工资应纳税额合计=[(4000—3500)×

3%]×

12=180(元)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9600÷

12=800(元),适用税率为3%,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9600×

3%=288(元)

(3)王某2012年应缴纳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180+288=468(元)

王某2012年12月应缴纳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180÷

12+288=303(元)。

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适用税率的确定: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12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王某为中国公民,2012年在我国境内l~12月每月的绩效工资为2000元,l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24000元(兑现绩效工资)。

计算王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每月奖金平均额=[24000—(3500—2000)]÷

12=1875(元)

根据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2)该笔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24000—(3500—2000)]×

10%—105=2145(元)

3、其他奖金(半年、季度、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一般应当将全部奖金与当月工资、薪资合并。

如果合并计算后适用税率提高的,可采取月份所属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为:

“一律”并入。

4、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因对每月工资计税时已经扣除费用,不再减除费用)。

特殊情况:

担任境外企业职务同时兼任该企业在华机构职务,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5、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问题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三个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全年工资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应纳税所得=[﹙全年工资、薪金收入÷

12-费用扣除标准﹚×

税率-速算扣除数]×

12

按月预缴,全年平均,多退少补。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后(省级地税局测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税。

扣除标准公务费后并入工资

某个人2012年2月工薪5800元,另外还取得公务交通和通讯补贴收入1000元。

当地核定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为500元。

计算该个人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5800+1000-3500-500=2800(元)。

  应纳税额=2800×

10%-105=175(元)。

7、失业保险费(金)

单位及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税;

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8、免税之外的保险金

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9、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

超过3倍数额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收入。

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缴纳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不再合并计算。

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时予以扣除。

三倍以内免征,超过三倍的部分视为数月工资平均定税率一次性缴纳。

1、某职工在一企业中工作了8年,今年因企业减员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一次性支付其9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年工资的三倍为6400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4000-64000)÷

8-3500]×

3%-0}×

8(元)

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税。

2、某企业雇员王某2011年10月29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王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9年,领取经济补偿金875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万元。

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约为()元。

  A.3725

  B.3985.04

  C.4800

  D.1655

解析:

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87500-10000×

3=57500(元);

折合月工资收入=57500÷

9=6388.89(元)。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388.89-3500)×

10%-105]×

9=1655.001(元)。

10、退职费收入

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免税。

不符合的,在取得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对于数额较高的,可视为一次性取得数月的工资收入,以原每月工资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计算个税。

如果超过了6个月工资收入,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退职后6个月内再次任职的,不再与再次任职工资合并计算。

一次数月,按原工资6个月内平均。

李某、王某是某公司的职员。

2012年2月份分别办理了退职手续,李某和王某是在不符合退职条件下办理的退职。

李某一次性取得退职费30000元,原月标准工资6000元,王某一次性取得退职费24000元,原月标准工资3000元。

则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如下:

  根据李某的原工资标准,将退职费划分为30000/6000=5个月的工薪收入,则月退职费应纳税额为(30000/5—3500)×

10%—105=145(元),合计纳税=145×

5=375(元)。

  根据王某的原工资标准,将退职费划分为24000/3000=8个月的工薪收入,由于超过了6个月,则只能按照6个月标准分摊,则月退职费应纳税额为(24000/6—3500)×

3%—0=15(元),合计纳税=15×

6=90(元)。

3.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㈠范围:

个体工商户从事行业经营所得;

个人取得执照后从事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特殊:

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属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暂不征收。

特殊规定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挂靠经营单位,驾驶员缴纳管理费,或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给驾驶员的,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对出租车不拥有所有权:

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对出租车拥有所有权: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㈡计税依据:

1、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所得额。

3、合伙人按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分配比例确定应税所得额,未约定分配比例的,平均计算。

包括分配所得和留存所得。

【案例】某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1400元,其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181400×

35%-14750=48740(元)。

㈢税率:

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㈣扣除标准:

①个体工商户

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

计算题】某个体工商户,2012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营业收入200万元;

(2)发生营业成本130万元;

(3)发生营业税费5.28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26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万元);

(5)12月份购买小货车一辆支出5万元;

(6)共有雇员10人,人均月工资2000元,共开支工资24万元;

(7)业主个人每月领取工资4000元,共开支工资4.8万元。

(8)实际列支三项经费4万元(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为0.3万元、3.2万元、0.5万元)。

(工资与经费未计入成本费用中)

(9)当年向某单位借入流动资金10万元,支付利息费用1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率为4.8%;

(10)9月份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被损坏,损失达4.5万元,11月取得保险公司的赔款2.5万元;

(11)对外投资,分得股息3万元;

该个体工商户自行计算2012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130-5.28-26-5-24-4.8-4-1-4.5+3-4=-5.58(万元);

当年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该个体工商户自行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

(2)核定并计算该投资者2012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该个体户自行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正确。

主要错在:

(1)业务招待费限额=200×

0.5%=1(万元)<

60%=3(万元),只能扣除1万元。

(2)购买小货车的5万元应作固定资产处理,不能直接扣除。

(3)雇员工资可以全部扣除,业主个人的工资费用4.8万元不能扣除,但可以扣除生计费=0.35×

12=4.2(万元)

(4)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费用按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扣除限额=10×

4.8%=0.48(万元)

(5)小货车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能扣除。

小货车损失应扣除额=4.5-2.5=2(万元)

(6)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3万元,应按股息项目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并入营运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纳税。

分回股息应纳个人所得税=3×

20%=0.6(万元)

(7)应纳税所得额=200-130-5.28-(26-5+1)-24-4.2-4-0.48-2=9.84(万元)

2012年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84×

30%-0.975=(万元)=1.967

(8)2012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67+0.6=2.567(万元)。

②个人独资企业和和合伙企业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

1、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地方税务局参照个税法“工资、薪金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5、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要按独立企业收取或支付价款。

不按独立处理的,税务有权调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核定征收:

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其他方式。

应设未设账簿;

虽设但乱或残缺;

未按期申报,经责令限期,逾期不报。

㈤投资者兴办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汇总从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税率并计算。

㈥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分别按规定计征个税。

1、某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272000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该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最高为( )元。

A.30000   B.38080

C.40800   D.50000

2、某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的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 )万元。

A.18      B.24

C.25      D.30

3.3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包括转包、转租)

㈠征税对象:

承包、承租以及转包、转租、还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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