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E常见100个 一般性技术问题答疑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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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此类情况,申请人可通过“申请人之窗”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通道提出,或邮件向项目管理人反映,或向药审中心提交公文说明。
7申请沟通交流会议的进度以及程序?
根据《总局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第94号),申请人可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提交“沟通交流会议基本信息表”及“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药审中心项目管理人负责组织会议申请的审核、筹备沟通交流会议,确定日期、地点、内容、参会人员等信息。
8如何变更待审评注册申请的联系人、公司名称?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在审评过程中药品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机构更名(主体不变)、联系方式变更(仅限于申请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的变更)、注册地址变更(不改变生产地址)、拟使用的商品名称增加或改变的,由原受理部门(省局注册处或总局受理中心)审核后通知药品技术审评部门。
9如何在审评过程中补充稳定性研究资料?
对尚未完成审评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公文方式向药审中心补充提交稳定性研究数据;
对已完成审评的品种,不再接收此类资料。
10发补通知中要求进行质量标准复核或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无法在补充资料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该如何处理?
申请人应在补充资料规定的期限内向药审中心提交除检验报告(质量复核报告或检验报告)以外的其他资料、药品检验机构样品接收单,检验报告由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工作后报送药审中心,药审中心会在收到质量复核报告或检验报告后启动审评任务。
11审评与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之间的先后顺序是如何衔接的?
临床核查按照总局《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34号)执行。
药审中心定期向总局核查中心更新需要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注册申请名单,其中纳入优先审评程序的建议作为第一优先级安排核查,已经完成各项审评工作等待汇总临床核查结果的建议作为第二优先级安排核查,其他注册申请则按序核查;
同一优先级的注册申请则建议按照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的时间先后顺序安排核查。
2017-05-23
12中药制剂可否用补充申请方式在原有糖型制剂基础上增加无糖型规格?
中药制剂有糖型改为无糖型属于辅料的变更,不属于增加规格,两者只能保留其一,不能通过补充申请途径增加。
13中药中试研究样品的制备是否需要在有GMP证书的车间生产?
对中试样品制备的车间,不要求必须有GMP证书。
14中药增加适应症或适用人群等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是否需要在第一次提交补充申请的时候提交临床试验数据?
第一次提交补充申请时不要求必须提交临床试验数据,经审评后如需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药审中心发出临床批件,申请人可在获得临床批件后开展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后按照补充申请再次申报。
15“申请人之窗”显示注册申请已经完成技术审评,为何一直处于文件制作状态?
为兼顾公平和效率,药审中心对注册申请实施同品种集中审评和按进中心时间先后顺序放行的管理方式,审评团队可不按申报顺序实施品种集中审评,完成审评后由业务管理处按同审评序列注册申请的申报时间顺序制作送签文件和放行。
因此,申报时间靠后但先完成审评的注册申请,需等待排在其前面的任务完成后才能转入下一环节。
纳入优先审评程序的注册申请不受按序放行的限制,各环节均应第一时间处理。
16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如何申请撤回?
国产注册申请应请向省局提出撤回申请,由省局把撤回申请和省局意见单一并转送药审中心;
进口注册申请应向总局提出撤回申请,由总局把撤回申请转药审中心。
17进口药的BE试验是否可以在BE备案平台进行备案?
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规定范围的进口药品注册申请可以进行BE备案。
1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中“注册申请人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30天,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化学药BE试验备案,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中,30天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申请人在获得备案号后30天,如总局无意见即可自行开展BE试验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中关于备案时间的30天要求为自然日,备案成功并获得备案号30天后企业即可自行开展试验。
19BE试验中由于女性受试者招募困难,可否仅采用男性受试者进行BE试验?
《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对于受试者的规定:
应涵盖一般人群的特征,包括年龄、性别等。
如果研究药物拟用于两种性别的人群,一般情况下,受试者应有适当的性别比例。
20按生物制品1类申报的品种,取得临床批件后Ⅰ期临床样品生产时可否更换培养基的生产厂家?
根据现有指导原则要求,如需更换培养基的生产厂申请人应重新申报。
21现行《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为2005年颁布的,有关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是否有其他指导原则可以参考?
有关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可参考ICHQ5E指南。
22用于肌肉注射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2步病毒灭活工艺是否必需?
根据现有指导原则要求,需要采用2步病毒灭活工艺。
23关于原辅包关联申报的制剂申请表填报问题申请人应在制剂申请表“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原料药、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项填写该制剂已被受理或关联审批的原料药、辅料、药包材、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的受理号/登记号及名称。
完成临床研究申请上市的申请,还需填写原临床申请受理号、临床试验批件号、临床试验登记号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号等。
2018-03-12
24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范围问题按照《总局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134号)规定:
“集中受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根据药品技术审评中的需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统一组织全国药品注册检查资源实施现场检查,并不再列入2015年7月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范围。
”集中受理前的注册申请,依然属于2015年7月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范围2018-03-12
25关于未在国内上市的药械组合产品的申报问题按照《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2009年第第16号)规定,拟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如该类产品尚未在中国获准上市,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申请产品属性界定,根据产品属性审定意见,申报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
为引导申请人合理申报,总局定期公布药械组合产品的界定结果,申请人可进行参考。
26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药械组合产品有哪些?
按照《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2009年第第16号)规定,带药物涂层的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属于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医疗器械进行注册管理。
27按药品管理的药械组合产品有哪些?
按照《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2009年第第16号)规定,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口贴、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等,属于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药品进行注册管理2018-03-12
28关于根据药品批准文件要求完成上市后相关技术研究的申报方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第122号)要求,此类情形应按补充申请申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第18项办理。
29关于已上市眼用制剂增加单剂量装量规格的申报方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第122号)要求,眼用制剂申请变更最小制剂单位装量,应按补充申请申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第5项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30关于申请核销商品名称的申报方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第122号)要求,应按补充申请申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药品补充注册申请注册事项第36项办理,并应符合《关于办理撤销商品名补充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0号)相关要求2018-03-12
31关于审评过程中联系方式变更的办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第122号)要求,在审评过程中,药品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机构更名(主体不变)、联系方式变更(仅限于申请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的变更)、注册地址变更(不改变生产地址)、拟使用商品名称增加或改变的,由原受理部门审核后通知药品技术审评机构。
32关于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的要求凡在我国进行的临床试验(含生物等效性试验、药代动力学试验、I、Ⅱ、Ⅲ、Ⅳ期试验等)的,均应登陆信息平台,按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
已开展临床试验的申请,提出后续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按照《关于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平台的公告》(第28号)要求已进行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的相关材料。
符合257号公告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按照要求在相应平台进行备案。
33关于进口产品多个包装厂的申报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机构3(进口药品国外包装厂)一栏可填写多个包装厂名称和地址,各包装厂中间用分号间隔以示区别。
34关于非临床试验委托研究的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申请注册时予以说明。
因此申请表中应当填写全部的委托研究机构。
具体申报资料要求,按照《总局关于发布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通告》(2017年第194号)附件中相应内容执行。
35关于放射性药品立项的法规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1第92项,已取消放射性药品研制立项。
36关于进口注册中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以及《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要求,“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可以提供持证商总部所在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2018-03-12
37栓剂品种是否每个包装盒内的单独剂量的栓剂都要求打上批号?
目前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管理使用和风险控制等角度,建议将批号标识在各级包装单元上,包括最小包装单元。
2018-03-30
38BE试验用样品生产时,企业是否必须已取得该生产线的GMP证书?
药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必须已包含相应品种?
根据当前法规和技术指南要求,BE试验用样品应在该制剂的实际生产线或符合GMP要求的中试及以上规模车间生产,试验制剂的制备规模应达到中试以上,采用的处方工艺应与大生产一致,制备过程应严格执行GMP要求。
39生物制品从国外原研药厂技术转移到国内是否还需要重新做非临床试验?
对于生物制品的变更,申请人应从技术层面给予充分的评估和验证,可比性研究是生物制品变更评价的基础和成功的关键。
目的在于通过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对比分析确认变更有没有对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变更前后的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特性分析和稳定性研究足以证明可比性,则无需对变更后产品实施非临床或临床研究。
当质量分析对比结果不被接受或变更前后产品出现较大差异或可比性研究项目存在欠缺,无法通过非临床研究证实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产生的影响时,需要进行桥接性或确证性的临床试验。
证明可比性并不意味着产品的质量属性在场地变更前后是完全等同的,但应该是高度相似的,并且依据现有的知识和研究结果足以预期其在产品质量属性方面的差异不会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40进口药品申报时,以美国FDA出具的药品GMP核查信作为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进口药品受理时,认可境外监管机构GMP核查信递交形式,药品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应与所申报信息一致,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2018-03-30
41法国药品和保健产品安全局(ANSM)网站电子版的GMP证书能否认可?
现阶段,认可法国药品和保健产品安全局(ANSM)出具的电子版GMP证书。
42制剂所用原料药质量标准变更怎么申报?
原料药应按照2017年146号公告要求进行登记,制剂应充分评估原料药变更对制剂的影响,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要求申报补充申请。
43进口药品再注册,可以同时合并申请变更持证商和生产厂地址吗?
根据《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9]18号)要求,“进口药品再注册不应同时申报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必须按照补充申请的程序单独申报。
”2018-03-30
44国外上市国内未上市药品用于临床试验的要求与程序是什么?
根据2016年《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对于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的药品,如拟用于临床试验可以申请一次性进口,进口后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生物制品临床比对研究用的参照药,应在我国批准注册,按生物类似药批准的产品原则上不可用作参照药。
45对于CFDA公布的289基药目录中可豁免或者简化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品种名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可以“采用药学一致性评价方法,BE豁免”情形:
1、已经明确用药学一致性评价的方法,那是否还需要按照《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豁免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高溶解性数据和高渗透性数据?
2、如果需要提交高渗透性研究资料,那么,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是否必须提交?
使用原研说明书中的药代研究数据是否可以?
3、是否必须提供辅料对吸收的影响?
1.对于按照BCS1类申请豁免的品种,需要按照《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提交溶解性和渗透性资料;
2.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是证明高渗透性最直观有效的方法,原研说明书的人体药代数据可作为药物渗透性的依据之一,当人体药代动力学数据不充分时,体外渗透性试验如Caco-2试验数据也可作为支持性证据。
必要时,还应提供额外的文献资料进行佐证。
3.按照BCS1类申请豁免的品种,当辅料种类和用量与参比制剂不一致时,需提供数据证明辅料对吸收产生的影响。
46关于尚未公布参比制剂的品种,企业申请备案后国家公布参比制剂的有关事宜对于尚未公布参比制剂的品种,药审中心将根据100号公告的参比制剂遴选原则,根据企业备案情况,定期组织专家讨论,同时结合同品种新仿制药的审评,定期公布参比制剂。
47在生物等效性试验设计时,对于高变异药物,可根据参比制剂的个体内变异,将等效性评价标准作适当比例的调整,该如何操作?
可以参照美国FDA相关指南中推荐的参比制剂校正的平均生物等效性(reference-scaledaveragebioequivalence,RSABE)统计方法设计试验,但是在采用RSABE法前需结合既往研究或文献报道,分析造成药物制剂高变异特征的原因,论证和评估采用RSABE法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的适用性。
并在临床试验方案及统计学计划书中明确说明所使用的统计方法。
48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资料中稳定性研究的要求按照BE备案的相关规定:
应提供三批中试以上规模自制样品的稳定性研究数据,试验样品包括但不仅限于中试放大批以及生物等效性试验批样品。
应提供至少三个月加速与长期留样研究数据。
在生物等效性试验期间继续进行以上样品进行加速与长期留样稳定性研究。
49CAR-T类产品已有临床试验数据是否可以免除非临床试验?
非临床研究评价的目的是为了评估并管控拟定临床方案的风险以保障受试者安全,如果已有临床数据经过评估后可保证临床受试者安全性,CAR-T产品IND期间的非临床研究可以本着具体品种具体分析的原则免除不必要的动物试验。
50在生物等效性试验设计时,在同一个生物等效性试验方案中,空腹与餐后使用的参比制剂或受试制剂,能否不是同一批号的样品?
在生物等效性试验设计时,同一个试验中如餐后或者空腹应采用同一批次药品进行试验。
51数字认证证书如何开通?
开通后如何使用?
请参照药审中心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办理,相关通知链接如下:
1新版CDE网站《申请人之窗》频道将采用实名身份验证和CA单位数字证书认证安全机制(2关于新版CDE网站《申请人之窗》频道办理实名身份验证的通知(3关于“实名身份验证”基础上办理CA单位数字证书的通知(2018-04-13
52仿制药企业购买参比制剂后,参比制剂的生产商和持证商均发生了变化,是否需重新购买研究?
从生命周期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角度,申请人应对参比制剂的生产商和持证商变化后的情况进行研究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判定是否需要重新购买参比制剂。
2018-04-13
53新药研发过程中存在杂质限度变化情况,如何进行非临床药理毒理桥接研究?
人体试验中的杂质总量在动物试验结果中有相应数据支持。
若需开展动物试验,参照ICH的Q3,通常为14-90天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54关于原研原料药难以获得,如何开展仿制原料药与原研原料药的对比研究原则上,原料药需与原研原料药进行质量对比研究。
如原研原料药实在无法获得,可按ICH杂质研究指南进行全面的杂质研究,关联制剂可与原研制剂进行质量对比。
55关于临床试验批件转让后临床登记问题需由原临床批件持有者在平台进行预登记,预登记成功后,需进行变更申办者操作。
详请参见临床试验登记平台“帮助与链接”页面的平台使用说明。
56生物类似药中国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是否需要药品证书(CPP)?
《关于调整进口药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规定,除预防用生物制品外,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允许同步开展I期临床试验,取消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已在境外注册,或者已经进入II期或III期临床试验的要求。
57在中国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可否采用境外上市药品作对照药物?
对于境外上市药品,如中国境内已有或曾有同品种上市的,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进口的方式用于临床试验作为对照药物;
其他情形,一般需按注册程序申报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58关于药品仿制研究过程中,申请人买到参比制剂时其有效期已经过了一定时间,无法做到以生产日期为起始点进行参比制剂后续的稳定性研究?
《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要求总结所进行的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情况、考察条件、考察指标和考察结果,对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提出贮存条件和有效期,并与原研药及药典收载的同品种的要求进行比较,仿制药的稳定性不得更差。
59已取得临床批件产品在进行BE前改变工艺,是否会影响临床批件的有效性?
取得BE临床批件后,如发生工艺变更,若批件中没有特殊要求,仅开展BE研究一般不影响临床批件有效性。
60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选用参比制剂是否必须与国家总局推荐的参比制剂一致?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选用参比制剂不必与总局发布的参比制剂完全一致。
申请人可按照总局《已发布参比制剂有关事宜说明》(2017年8月18日)选择视为等同产品作为参比制剂。
申请人如按上述原则难以判断或不可视为等同,但有适宜的证据认为可视为等同的,可以公文形式向一致办提出困难和拟解决方式,提供详细的品种信息和相关资料,一致办将与企业就品种具体情况予以讨论。
2018-04-13
61对于化学药品糖衣片增加素片规格,是否按照增加规格申报此类变更,建议按照变更处方工艺申报。
62不符合BE备案范围的已上市品种,申报一致性评价的途径?
根据2015年第257号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属于附件中第一条
(二)项下的化学药,如拟开展一致性评价,应首先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申报普通的补充申请,待批准后进行临床研究,完成临床研究后申报一致性评价。
2018-06-14
63按照新注册分类申报的注册申请,获批后是否还需要再次申报一致性评价?
对于新注册分类新药,本身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不需要进行一致性评价,上市后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
对新注册分类仿制药,已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不需要重复进行一致性评价,上市后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
642017年第100号公告《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