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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之有税,最早可以追溯至唐代。

唐代是我国茶业发展的兴盛时期,茶业经济的繁荣使得唐政府认识到了制定茶税对于提高财政收入的意义。

安史之乱后地方藩镇割据,兵革连绵不息,沉重的军费支出以及供养政府官僚的支出使得国库日益告急,唐德宗时的户部侍郎赵赞为了筹措国家实施轻重“常平”政策的本钱,主张对竹木茶漆等一类商品均征收10%的税,这一举措开启了中国历史上中央政府征收茶税的漫长历程。

然而这次所设置的茶税并非专税,唐德宗在兴元元年大赦天下,并且“悉宜停罢”了“竹木茶漆榷铁”等税。

直至唐德宗贞元九年,国家由于受水灾等的影响财政出现问题,铁盐使张滂上奏倡发提出了茶税课征,这是我国历史上真正对茶专门设立单一税种的开端。

至此,茶税成为一种固定的常赋。

茶税征收的范围、税率等在不同历史背景下有着极大的不同,它的征税原则的变化某种程度上讲可以看作政治风雨的晴雨表。

茶税的变化总的来说是征收范围不断扩大,税征收率不断提高。

在唐代有过三次较为明显的茶税增收。

第一次是在唐穆宗长庆元年,由于元和以前财政支出不断,又恰逢宫廷建造百尺高楼,导致国家财政拮据,盐铁使王播上奏增加茶税,将过去的每千钱征收百文骤然提高到一百五十文,增加了百分之五的税率。

第二次是在唐文宗大和九年,在榷茶制度短暂实施又因民怒嘎然而止后,政府为了获取较高的茶利致使茶税又有了一次较为明显的提高。

第三次茶税的提升是在唐武宗即位以后,盐铁转运使崔琪上奏增加江淮茶税,“是时茶商所过州县有重税,或抹夺舟车,露积雨中,诸道笠邸以收税,谓之拓地钱”。

通过多次提高税率,唐政府的茶税收入有了明显的提高。

至唐宣宗大中十年,全国茶叶税收总计约六十万三千三百九贯,较贞元九年增加了百分之五十。

然而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员对于茶税的横征暴敛最终也导致了民间茶叶私贩的兴起。

唐后的五代十国时期,全国分裂割据,导致茶法各地不一,但是都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都放松了对茶的征税。

到了宋代,茶业经济发展到了一个顶峰时期,全国各地上至皇族官僚,下至平民百姓之间,皆盛行饮茶之风,全国的茶叶生产量也较唐代翻了几番,此时在兴起的榷茶制度下,茶农茶商所获茶利较以前大为减少,茶税可谓是变相的增加了。

明朝由中央户部主管全国茶务,在地方设茶课司、茶马司办理征税和买马事宜,并且专门设立了批验所检查茶引的真伪。

清代中叶,茶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有所减小,而至清朝后期,外强侵入,国内爆发农民起义等战事,战争赔款及军费开支都使清朝政府财政吃紧,朝廷被迫通过加重赋税来解决危机。

此时各地任意设卡征税,一物数征,运销越远税额越大,这使得茶农和普通民众的负担异常沉重,茶叶流通严重阻滞,茶园茶庄大量荒废,华茶至此走向了一个衰落时期。

1.3 

槯茶制度

对某些商品实行征槯(专卖)以取得财政收入是西汉及唐以后的历代王朝所实行的一项基本国策。

唐代已经出现了槯茶制度,但其真正的兴盛则是在宋代以后。

宋代开始国家对于茶叶长期实行政府专独占收购批发环节,商人只得从政府从购买茶叶进行销售的政策。

这项制度对于整个宋代的茶业经济及茶业叶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此后的朝代政府都多有延续宋代发展起来的槯茶制度。

唐代槯茶:

榷茶的最早出现可以追溯到唐文宗太和九年(835年),王涯被任命为江南榷茶使。

王涯制定并实施了残酷的榷茶措施,命令百姓把他们的茶树都挖掘起来移植到官场中去,并把他们已经加工好而尚未出售的茶叶统统烧掉。

这一举措导致民间怨声载道。

但正好“甘露事变”发生,王涯为宦官们所杀。

这时大臣令狐楚提出取消榷茶,皇帝下诏停止,唐代榷茶就此结束,历时仅为短短的两个月。

十三山场与六槯货务:

十三山场与六榷货务是宋代东南地区实施榷茶的重要机构,十三山场是指淮南蕲州王祺、石桥、洗马,黄州麻城,庐州王同,舒州太湖、罗源,寿州霍山、麻步、开顺,光州商城、光山、子安场等收茶场。

六榷货务是指江陵府、蕲州蕲口等贮藏批发茶叶的机构。

这两个机构终于嘉祜四年(1059年)。

六榷货务所在之地都是所谓的“要会之地”,这些地方即是茶叶的集散地,又是交通要冲,它们将东南各地的茶叶分别集中起来,由当地所在的榷货务掌握,然后再转向各地售卖。

这种措施切断了商人同园户的直接联系,保证了政府对茶利的垄断,同时使商人所交纳的金帛的价格与各榷货务存茶叶数量的价格相当。

这是宋政府维护其对茶利的垄断的办法。

十三山场是宋政府在淮南产茶地区设立的机构,茶区种茶的民众被称作“园户”,隶属于所在的山场,园户交茶租和自己的“食茶”,按官府制定的价格卖给山场,而另一方面商人要想取得十三山场的茶叶,必须先在京师交纳一定的金帛,然后到指定的山场获取茶叶。

宋政府通过山场控制园户,以“本钱”切断他们同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的联系,以此来垄断茶利。

交引法:

宋代槯茶制度的发端要追溯至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这一年宋政府开始参与南方北贩茶叶的经营,政府开始对经春蕲北销的江南茶叶实行官府垄断收购。

这项举动成为了宋代官府确立槯茶茶法的引子。

至乾德二年(964年),政府扩大了对江南北销茶叶的全面垄断,对江南北销茶叶正式实行专卖。

此时江南商人不许过江兴贩,其茶除折税外悉由官买,宋朝茶商贩茶需“入金帛京师,执引诣沿江给茶”,向朝廷购买。

因商人在京师交纳金帛后到沿江地区购买茶叶是以交引为凭证,所以这种槯茶制度又被称作“交引法”。

在北宋初期特殊形式下形成的以垄断收购为特色的交引法是北宋前期东南地区的主要槯茶制度。

折中法:

端拱二年(989年),由于军队急需军饷粮草,槯茶制度开始实行折中法,以此通过民间商人运输军用粮草换取茶盐等槯货来保证军队后勤的供应。

所谓折中法,即不同产品之间进行相互的折价用以兑换,当时的折中法具体为商人运粮草于边塞下,按照运输距离的长短折算价格,接受粮草的机构发给商人凭证到京师去换取钱财,或者到江淮荆湖地区换取等价的茶盐。

由于茶利丰厚,茶商获取茶叶后转卖西北地区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同时政府通过“加抬”“虚高”等优惠价格手段吸引商人运送粮草,因此一时有大量的商沿边贩运送粮草换取槯货凭引。

至道二年(996年),宋夏战争的爆发导致了官茶的陈积,政府为了缓解财政,从而出现了槯茶制度中三说法与现钱法。

所谓现钱法,即商人在边塞地区的粮草直接以现钱折中换取钱财或者等价的茶引。

而所谓三说法是指商人以茶叶,香药,现钱三种物品按照比例折中的办法。

这两种方法本质都是沿边折中法,它们都只涉及到了茶叶是否直接用于沿边折中的变化,并未触及茶叶的生产与收购环节。

三说法与现钱法曾断续几次出现在槯茶历史上。

贴射法:

贴射法是对交引法的彻底改革。

宋政府实行榷茶制之后,国家、商人和园户之间展开了斗争,这种斗争使宋政府一再改变它的茶法因而出现了贴射法。

贴射法允许商人于园户直接交易,“令商人就出茶州官场算买,既大省车运,又商人皆得新茶”,而政府从中按交引法时的槯茶净利收取息钱。

政府设置的榷货务和茶场不得干涉,这种允许商人于园户直接交易的管理制度又被宋人称作“通商法”。

然而贴射法施行的时间远不如交引法长,直至嘉佑四年(1059年),只在淳化三年(992年)和天圣元年(1023年)两次施行贴射法。

贴射法虽然解决了沿边折中法才上的虚估问题,但其对于政府而言的存在一个巨大的弊端,即减少了槯茶的茶利收入,欧阳修曾说嘉佑法有一利而有五害。

嘉佑四年(1059年),宋仁宗在听取了多方意见后,诏罢十三茶场和六槯货务,“开江淮茶禁,听民自卖,通商收税”。

宋代自乾德二年(964年)至此,茶法更改反复变化,但在江淮和东南执行的基本上都是禁止自由通商的槯茶制度。

嘉佑四年罢槯实行通商法后,过去实行禁槯之地,“惟腊茶(建茶)禁如旧,余茶肆行天下矣”。

然后这次禁槯并未达到永久的效果,1072年,政府以福建茶叶陈积,诏福建茶在京,京东西,淮南,陕西,河东禁槯,余路通商。

1074年,东南槯茶时无禁槯的蜀茶开始了它的禁槯历史。

到宋神宗元丰八年(1085年)东南和广东茶开始复槯,除汴京及开封府界、陕西路通商外,宋境均为槯茶地。

至崇宁元年(1102年)蔡京变法后,嘉佑通商法彻底的被取代了。

四川茶法:

宋代茶法的一大特点是地区差异大,其中又以东南茶法和四川茶法相差甚远。

在北宋时期,四川茶法有别东南茶法的严格禁槯,而是由通商法向禁槯的缓慢转变,至南宋开始,四川开始实行“茶引法”。

宋初,四川茶法为通商法,《宋会要辑稿》里记载道:

“川峡广南州军止以土产茶通商,别无茶法。

”《宋史·

食货志》这样记载:

“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

”可见,除了茶不可以出境以外,茶农皆可自行处理所种之茶。

所谓“禁其出境”指的是四川的茶叶只能在川峡境内“听民自买卖”,园户和商人不得擅自将茶叶输出川峡地区。

川茶若要外运,只能由官府经营或经官府许可的商人运输。

茶园户不能私自运茶出川峡,只有在出茶州县取得“长引”的茶商才有资格“兴贩”茶叶,还要按规定路线,“逐处上簿”,按时把茶叶运到指定的茶场“中卖入官”。

四川的槯茶机构为茶场司,由于川茶与茶马交易有着密切关系,因此茶场司被赋予了比一般地方机构更大的权利,甚至可以凌驾于其他地方机构之上。

至崇宁四年(1105年),茶马二司合并成茶马司,成为茶马事务的最高管理机构,下又设买茶场、卖茶场和搬茶递铺,由此构成了一个购销机制完整的槯茶系统。

北宋四川茶法虽然保障了茶马交易的顺利进行,但也产生了许多弊端,例如造成了与东南茶法的差异,使得天下茶法不得统一,官府垄断收购导致私茶日益严重,各种税收以及压价压秤收购茶叶使得园户利益受损等。

南宋建炎二年(1128年),朝廷采纳了成都府转运判官赵开对于改革茶法的建议,任命赵开为都大提举川陕茶马事,赵开将四川茶法改成了茶引法,其基本制度采用了蔡京合同场法以引槯茶的间接专卖制,商人只要执引即可与茶园茶户进行直接的交易。

蔡京变法:

宋徽宗时期,蔡京对东南通商茶法进行了三次变革。

崇宁元年(1102年)蔡京推行长短引法,其最直接目的在于增加政府的茶利收入,改变通商法下茶利微薄的状况。

所谓长短引法,即商人贩茶需先到官场购买茶引,茶引分长引和短引,其中短引允许商人在茶场输息算买,长引则需要商人于京师入钱物算买。

短引茶限于旁近郡县销售,长引茶有规定的住卖处。

京师和西北三路是商人贩易长引茶的主要地区。

此次茶法变革也属于官商联合专卖,但是它的就场发引卖茶减少了槯货务山场的集中发卖的运输环节,有利于茶叶的流通,其中短引法尤适合于小商贩的销售。

崇宁四年(1105年),蔡京对茶法进行重大改革,推出了卖引法。

卖引法废除了官府垄断茶叶收购批发的制度,允许商人与园户直接交易,但通过印造和发卖茶引权的垄断来获取专卖利益。

此次茶法对茶叶流通各个环节均有管理条例。

商人买茶前必须向官府买茶引和笼篰:

茶引仍分长短两种,“长引许往他路,限一年,短引止于本路,限一季”,商人贩茶必须持新法茶引;

笼篰也由官府统一制造。

为了鼓励商人贩茶的积极性,政府规定商人贩茶还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耗茶并且对耗茶的量进行了统一规定。

卖引法允许商人园户直接交易,但仍是专卖法,与嘉祐通商法有本质的区别,它初步奠定了“以引榷茶”制度的模式。

政和二年(1112年)蔡京进行了第三次茶法改革。

这次改革仍然允许商人于园户进行直接交易,不同的是通过政府发引、验引、批引、缴引的方式对商人收购、运输、销售等各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管理,都茶务是唯一的卖引机构,茶引的印造与发卖则全权收归中央。

政府印造和发卖茶引都有合同底簿,因此此次茶法又被称作合同场法。

由于京师都茶务统一发卖茶引,因此此次茶法又被称作都茶场法。

此次茶法变革最终确立了“以引榷茶”的模式,成为此后宋朝统治者一百余年奉行不变的茶法,并被南宋所继承。

在宋代,各地茶法都经历了由通商法向垄断收购的转变,并最终走向了以引槯茶的过程。

蔡京茶法是宋代槯茶制度由官府垄断收购转向以引槯茶的标志。

它使得茶利明显增加并且高度集中于朝廷。

蔡京茶法调整了当时封建社会的经济管理政策,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但另一方面茶法的苛酷使得民有怨言,私茶泛滥。

 

蔡京 

龙凤团茶式样

元代槯茶:

元代执行榷茶的总机构是置于江州的江州榷茶都转运司或称江西等处都转运司。

江西都转运司为发放引据之处,它与分布产茶区的若干提举司在“散据卖引”之外,同时执行“规办国课”的使命,被称作“场务官”,由此形成了较宋代“卖引法”更为重叠而严密的管制网。

这套建置,便利了商贩买引,但随着政治的败坏,又势必会骚扰地方,紊乱茶法。

相对于宋代采用的官造茶笼,元代采用加盖官印的茶袋,也称“官印筒袋”。

茶袋在茶卖完后必须依限上缴所在宫司。

元代的四川茶法受到了宋代四川茶法的影响,在中统二年,即已“官卖蜀茶,增价窝于羌人”,政府统购茶叶销售于蒙藏地区,后由于加价过高,引起了少数民族的不满。

以后政府停止经营,改由商人按行纳税,自行购运。

1.4 

私茶与私茶法

所谓私茶,就是违反政府茶政而进行营销的茶叶。

政府由于不能控制私茶的盈利,从而财政收入受到影响。

私茶法的出现正是政府为了杜绝私茶,尽可能的将茶叶都纳入到榷茶体制中而实施的一系列茶法措施。

私茶法通常会随着茶法茶政的变化而变化,可以说私茶法本身也是茶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何谓私茶,何谓私贩通常由私茶法来规定。

私贩茶叶的形式由很多种,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种形式:

越界贩卖,宋代东南茶法与四川茶法存在差异,四川茶虽在境内实行通商法,但是禁止出境,因此出境之茶自然为私茶;

商人于园户私自交易;

贩卖伪劣茶;

武装私贩;

私茶茶引等。

私茶法与槯茶政策的关系密不可分。

槯茶政策对于茶区茶农以及茶商利益的打压使得民间民怨日益加重,许多茶农及茶商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开始进行私茶的贩卖,民间私茶贩卖的日益增多使得政府不得不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来控制这一情况。

这便是我们所说的私茶法。

据《新唐书》载“私鬻三犯皆三百斤,论处死;

长行群旅,茶虽少皆死;

雇载三犯至五百斤,居舍侩保四犯至千斤者死;

园户私鬻百斤以上杖背。

三犯加重徭;

伐园失业者,刺史县令以纵私盐论。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私茶法对于私贩茶叶处罚的严厉。

若说唐代的槯茶制度只是昙花一现,那么宋代以后槯茶制度逐渐成为主要的茶法政策,并且一直为后来历代政府所延续。

伴随宋代槯茶制度的不断完整而来的便是私茶法的不断变革。

宋政府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茶利,总是加强对园户和商人的剥削,这是宋代私茶泛滥的最主要原因。

槯茶制度的严苛带来了私茶贩卖的兴起从而导致私茶法的不断增加,私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也使得政府不得不调整茶叶政策来进行应对。

因此可以说茶法的演变与私茶法的演变是有一定关联的,槯茶制度愈加严格的时期,通常私茶法也愈加的繁琐。

乾德二年宋政府对江南北销茶实行政府专卖的同时制定了私茶法,其中包括了对于私贩茶叶,不将茶叶上交官售的茶商的处罚以及对于官吏私贩茶叶的处罚,刑重从杖责到死刑,十分严酷。

后来私茶法中还增加了对于向政府上交伪劣茶的处罚。

私茶法还包含了对于民间举告私茶的奖赏。

太平兴国二年私茶法规定准许邻里上告百姓私藏茶,对于上告者赏以金帛。

此后告赏法逐渐成为宋代私茶法的重要内容。

宋代以后历个朝代均有私茶法。

主要内容还是延续了宋代的私茶法,只是多有变化,或严或松。

其中明代的私茶法较为特别,表现出明显的二元性,即控制茶商私贩茶叶,对川陕茶业官营垄断,严禁茶商私贩茶叶入番,损害茶马互市,对边隘官吏贩私茶或失察也进行较为严重的处罚,但另一方面,对于藏区僧俗贡使的私贩和夹带,立法上语焉不详,具体执行中又网开一面。

这与其力图通过经济手段“限制边茶以制之”,以达到政治上控制和驾驭“西番”的目的有很大关系。

明朝适时地调整了对藏统治方式,政治上设治众封的同时,采取“以夷制夷”,进至“以夷治夷”。

1.5茶马互市政策

茶马互市,主要是指我国北部与西部从事畜牧业经济的少数民族,用马匹等牲畜及畜产品与内地换取茶叶、布帛、铁器等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比较集中的大规模集市性贸易活动。

它开始于唐代,盛行于两宋、明、清,长达千余年。

茶马互市这种贸易因大多由封建国家所控制,或在国家政令的许可下,更多时候成为国家控制边境游牧民族并且获取战马的外交手段。

“番人食乳酪,不得茶则困以病”是对游牧民族对于茶的强烈需求的写照。

游牧民族长期以食肉为主,因此需要通过饮茶来温湿暖胃、消食解腻,而游牧民族所在的地区通常是不产茶的,必须通过与内地进行贸易而获取茶叶。

游牧民族盛产牲畜和畜产品,其中马的品质更是胜过中原地区。

马是狩猎、交通、骑射、战争中的重要工具,与一个国家的生产发展、军备强弱、国势盛衰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茶马互市的产生便有了其充分的客观条件,游牧民族与中原地区开始进行茶马互市,更取所需。

茶马互市的记载,最早见于唐代。

唐开元十九年(731年),当时占据于青、康、藏高原的吐蕃王朝,要求与唐划界互市,提出交马于赤岭(今青海湖东岸日月山),互市于甘松岭(今四川松潘西北)的请求。

当时输入北方牧区的茶叶主要产于四川与汉中地区。

宋代,在北方相继出现了以经营畜牧业为主的少数民族建立的辽、金、夏政权。

这些政权长期威胁着宋朝边境,使得宋朝政府不得不在国防与外交上下足工夫。

因此,宋代的茶马互市制度较当代有了很大的发展。

宋代易马主要依赖川茶,川茶法在北宋初期为自由通商法,但禁出境,其余路茶也不可以入川境,至北宋后期则逐渐全面禁槯。

川茶的禁榷在物质上确保了宋代官营茶马贸易繁荣发展。

宋代官营茶马贸易的管理机构为都大提举茶马司,该司统筹兼管茶马二政,专职榷茶易蕃马。

熙宁七年(1074),宋神宗采纳熙河路经略使王韶以茶易蕃马的建议,即设置提举成都府路茶场司、熙河路买马司,分别办理榷茶和买马事宜。

二司最初都隶属于提举市易司,由此导致机构设置不当,三方职权不清,给茶马贸易的实施带来了一些障碍。

熙宁十年(1077),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司脱离市易司成为一个独立机构,标志着宋代官营茶马贸易机构的正式创立。

至崇宁四年(1105年),茶马二司合并成茶马司,成为茶马事务的最高管理机构。

宋代茶马贸易大体为以熙河、秦凤为中心的西北茶马贸易格局。

这主要是因为熙河秦州是西北养马的天然牧场,自古盛产良马。

其位于陇右通关中、蜀中的三岔交汇之地的这一优越地理位置也使之成为西北贸易的集散地,便于运送川茶交换马匹。

宋王朝为了稳定发展茶马贸易,根据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地区差价、规格差价等制定了一些列茶马比价政策。

为了获取更多的马和满足边疆少数民族对茶叶的需求,宋政府还规定了茶马贸易年额。

宋初政府每年买马五千余匹,至熙宁三年(1070)升至一万匹,徽宗初期买马数最多,一度突破年额二万匹。

徽宗以前陕西买马用茶年额一般均在二万驮上下波动,崇宁时期由于买马额稍有增加,加之马价变动,年用茶额遂增至五万驮以上,为北宋最高年额。

南宋时,政府偏安于江南一隅,但为了巩固局势,抗击金兵,马匹来源至为重要,于是互市的重点便由原来的北方转向西南,主要与大理政权之间进行。

至元朝由于统治者是蒙古族,其本身变为草原上的游牧民族,战马来源充足,加以国土空前辽阔,边荒皆为内地,因此对茶马互易的重视上远不如前代。

茶马互市发展到明代,其性质已发生很大的变化。

在实行茶叶专卖的同时,制定了更加完备的茶马市易制度。

明代的茶马贸易,主要还是与北部与西部的蒙、藏等少数民族间进行。

所易之茶,初期仍是唐宋以来传统的“巴茶”,后来逐渐为物美价廉的湖南伏茶所取代。

明朝还对茶马互市采取了一系列的新举措,以保障茶马互市的正常进行。

一是在洪武十六年出台了“土赋”制度。

二是实行金牌信符制度,即差发马制度。

明洪武初相继在秦州、河州、洮州、庄浪、西宁、甘州设立茶马司,负责用四川、汉中等地出产的茶换取西宁卫、河州卫、甘州卫等地所产的马。

洪武三十年间,对西北各“纳马之族”给发金牌,以为纳马凭证。

金牌信符成为明代茶马贸易的合法凭证。

三是实行“收纳差发马匹,给以价差”的茶马比价制度。

蒙古族地区每年输出如此大量的马匹,但他们的生活必需品茶叶却受到明廷的限制,经常得不到满足。

于是“万历五年俺答款塞,请开茶市”,反映了蒙古游牧民族对扩大茶叶贸易的迫切要求。

明代政治相对于宋代较为安定,少数民族地区的畜牧业也较为发达,这使得明代的茶马互市贸易十分活跃。

清初延续了明代的“茶马互市”制度。

顺治二年(1645年)设西宁、甘州等5个茶马司,由陕西茶马御史督理。

康熙七年(1668)年裁撤陕西茶马御史,茶马事务由巡抚兼理。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中止以茶易马事务,改征茶叶税款并且允许商人自由贸易。

随着清朝在全国范围内统治秩序的建立、社会的安定,以及农牧业经济的发展和民间贸易的繁盛,茶法、马政也开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清朝政府在康熙二十年(1681年)、二十二年(1683年)分别平定“三藩”和收复台湾之后基本达到了全国的政治统一,朝廷对茶马贸易开始淡化。

雍正九年因用兵新疆,恢复“茶马互市”,仍设西宁等地茶马司。

对新疆的军事行动结束,所需马匹数量已大不如战时,仅靠贡赋形式就可以满足。

延续近千年的茶马互市制度至此正式宣告结束,茶马贸易转由民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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