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标准化处罚细则 111.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9097959 上传时间:2023-04-24 格式:DOCX 页数:55 大小:63.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质量标准化处罚细则 11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5页
安全质量标准化处罚细则 11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5页
安全质量标准化处罚细则 11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5页
安全质量标准化处罚细则 11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5页
安全质量标准化处罚细则 11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质量标准化处罚细则 111.docx

《安全质量标准化处罚细则 11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化处罚细则 111.docx(5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质量标准化处罚细则 111.docx

安全质量标准化处罚细则111

目录

目录I

第一章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1

1指导思想1

2达标规划1

3组织机构1

3.1矿井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领导小组1

3.2矿井设立六个质量标准化每旬检查专业组2

3.3质量标准化每旬检查的职责4

4考核标准、原则和办法4

4.1考核标准4

4.2考核原则和办法5

5工作要求6

6奖惩办法7

第二章北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处罚细则9

1安全管理部分9

1.1一般性安全管理处罚规定9

1.2事故处罚规定10

2“一通三防”部分11

2.1通风系统11

2.2局部通风11

2.3通风设施12

2.4瓦斯管理12

2.5安全监测监控13

2.6防灭火管理14

2.7综合防尘14

2.8井下爆破管理15

3地测防治水部分16

2.1规章制度16

2.2人员装备及新技术17

2.3基础工作17

2.4基础资料18

2.4.1成果资料18

2.4.2原始记录18

2.4.3地址图纸19

2.4.4地质预报19

2.5水文地质基础工作20

2.5.1基础资料20

2.5.2原始记录20

2.5.3水文地质图纸21

2.5.4水害灾害21

2.5.5水害预测图22

2.5.6防治水工程22

2.5.7防治水地区规定23

4煤矿井下测量部分25

5采煤技术管理部分27

5.1基础资料管理27

5.2岗位规范28

5.3质量与安全28

5.4机电设备31

5.5变化管理32

5.6文明生产32

6掘进部分34

6.1集约生产34

6.2设备管理34

6.3技术保障35

6.4岗位规范36

6.5工程质量36

6.6变化管理39

6.7文明生产39

7机电、运输部分41

7.1设备与指标41

7.2煤矿机械41

7.2.2主运输系统(钢丝绳带芯皮带机)41

7.2.3主通风系统42

7.2.3主压风系统42

7.2.4主排水系统42

7.2.5地面供热系统43

7.2.6无轨胶轮车运输43

7.2.7采煤设备44

7.2.8掘进设备44

7.2.9刮板、转载运输机及破碎机45

7.2.10带式输送机45

7.2.11液压支架及液压系统46

7.2.12回柱绞车46

7.3煤矿电气47

7.3.1地面供电系统47

7.3.2井下供电系统47

7.4机电基础管理48

7.4.1管理机构48

7.4.2设备综合管理48

7.5文明生产49

8调度室安全生产处罚部分50

8.1调度室的职责权限50

8.2对生产区队的处罚办法50

第三章井下质量标准化责任区划分52

领导寄语

 

签名:

年月日

第一章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是煤矿企业管理的综合反映,更是煤矿企业建设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的重要途径。

为了强化现场管理,落实基础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公司文件精神,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1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推进管理过程精细化,改善生产作业环境,规范员工操作行为,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安全零目标。

2达标规划

(1)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按专业在集团公司季度综合评比中全部要达到前三名。

(2)矿井的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水平上一台阶。

(3)矿井每季度制定1-2个亮点工程计划,不重复,确保每个亮点通过上级公司验收。

以点带面,普及提高。

达到做成一项、保持一项,不断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如机运队井下用的自行车)。

3组织机构

3.1矿井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质量达标办公室在安检科,谢启兵兼任主任,胡凤臣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矿井年度、季度达标规划和巷道达标工程规划,制订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考核办法。

(2)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专业人员,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分解质量标准化建设责任,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3)负责监督检查各专业组对本专业组质量达标工程项目的制订、落实和奖惩考核情况。

(4)定期组织召开矿井质量达标工作会议,研究、分析、总结和布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5)要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和矿井装备水平,以“采、掘、机、运、通”为重点,突出“一通三防”管理、防治水管理、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管理、调度指挥和应急救援等重要环节,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6)负责监督各专业组和培训科按照质量标准化培训计划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矿井安全质量达标标准。

加强技术管理,加强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的全员培训和学习,严格现场各环节管理,建立全员、全过程标准化操作管理制度。

负责组织人员到先进矿井学习质量达标工作,进行取长补短。

(7)负责组织好每月矿井安全质量达标的考核、验收、评比等工作,监督各专业对本月达标检查验收问题的整改。

(8)负责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对矿井安全质量达标的检查验收、评比工作,对检查验收的记录及资料进行整理存档,并监督各专业对上级达标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

(9)负责对矿井安全质量达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软件、硬件)进行汇总、上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10)做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软件资料存档工作。

3.2矿井设立六个质量标准化每旬检查专业组

1、通风专业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检查验收项目:

通风、煤尘防治、防灭火、监测监控等“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工作。

(矿上通风队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由向剑飞、路丙文直接负责日常督导,项目部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由各项目部生产经理、技术经理及各队队长直接负责日常督导。

2、地测防治水专业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检查验收项目:

测量、防治水质量标准化工作

3、采煤专业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检查验收项目:

采煤及其所属区域质量标准化工作(采煤工作面日常质量标准化工作由负责督导,准备队分管区域由负责日常督导)

4、掘进专业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检查验收项目:

掘进工作面质量标准化工作(各掘进工作面文明生产工作直接管理人:

各项目部生产经理、技术经理及队长)

5、机电、运输专业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检查验收项目:

机电、运输系统质量标准化工作(矿上机运队负责机电、运输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由直接负责日常督导;项目部负责机电、运输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由各项目部机电经理及各队队长直接负责日常督导。

6、安全管理专业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检查验收项目:

安全管理、职业卫生、调度指挥、紧急避险及应急救援、工业场地。

3.3质量标准化每旬检查的职责

(1)负责制订本专业组质量达标规划、管理办法,安排本专业组月度质量达标工程项目,并积极组织实施,保证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2)认真组织本专业组人员学习质量达标标准、评分评级办法等,积极参加矿井质量达标标准培训考试活动。

(3)积极参加矿井及上级每月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考核、评比工作,认真准备软件资料,抓好现场,做好陪检。

负责每月对本专业组、矿井、上级质量标准化检查问题的原始记录、下发指令、反馈复查,上报达标办公室。

(4)负责制订完善本专业组考核验收制度和质量标准化实施考核办法,认真执行。

(5)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检查验收评比工作,负责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4考核标准、原则和办法

4.1考核标准

考核验收标准参照山西省制定的《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汇永集团公司制定的标准化考核验收标准。

存在以下问题的标准化考核直接算考核不达标:

(1)技术图纸不能实际指导作业要求或实际情况与图纸严重不相符合的;

(2)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未采取主动措施;

(3)电器设备失爆,出现明接头等;

(4)巷道积水严重、淤泥多;

(5)掘进工作面迎头未按要求施工超前探的;

(6)积尘严重超标的;

(7)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8)工作面无临时支护的。

(9)胶轮车不完好入井的。

(10)与山西省或是集团公司考核验收标准严重不相符合的。

4.2考核原则和办法

(1)坚持动态化检查。

动态检查是指矿井各个质量达标专业组成员不定时的日常安全检查,检查不通知、不停工、不停产,使检查更贴近现场真实面貌。

检查验收必须做到上尺上线,验收记录、评定结果必须按照标准,依靠数据,并妥善保管。

检查结果各专业组存档一份,报安检科一份。

(2)静态(月度)检查。

矿井以北京汇永公司月度对矿井的质量达标检查验收作为静态检查依据,每月进行三次旬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

每旬检查有侧重点,上旬主要以机电、运输、各工作面环境卫生为主,中旬主要以“一通三防”、各工作面环境卫生为主,下旬主要以采、掘及各工作面环境卫生为主,各达标专业组按照安检科编制的陪检表组织好人员参加检查。

安检科把公司月度质量达标检查结果做好存档,作为月度、季度的奖罚依据。

各采、掘月度得分=月度动态检查得分×50%+月度静态检查得分×50%。

(3)坚持常态化原则。

各区队要制定内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设立标准化专职负责队长,建立区队工程质量培训、验收、考核体系,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

验收员要做好日常工程质量、文明生产班检验收工作,检查验收必须带齐正规表册、验收工具。

(4)坚持专业化原则。

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负责采煤、掘进专业;通风队负责通风专业;机电科负责机电、运输专业;生产技术科测量及防治水专业负责井上下地测防治水专业;调度室负责调度管理专业;综合办负责组织综合性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

各系统科室、达标专业组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加强指导、规划、培训、检查。

(5)坚持精细化原则。

区队要建立由队长、跟班队长、当班质量验收员、技术员参加安全隐患及工程质量督察队,每周进行一次工程质量抽检自查,重点对当班和上班工程质量进行复验,打击日常班检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抽查自检要有记录、有评价、有考核、有奖罚,所有资料要用数字说话,通过每周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加强深层次问题分析,查出问题背后的问题,对亮点进行总结、推广、应用力度,推进现场管理精细化。

(6)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

矿井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行“系统抓、抓系统”的管理模式,各系统、各专业要有责任人,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

(7)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按照山西省制定的《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北京汇永公司制定的标准化考核验收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专业标准执行。

(8)矿井对各专业和区队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的考核,按表册项目进行百分制考核,与奖金挂钩。

主要考核日常质量标准化,并每月对内部职工开展至少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

5工作要求

(1)每月度定期召开一次质量标准化专题会议,研究协调解决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矿值班人员在不影响井下带班、值班的情况下参加验收工作(以井下带班、值班为主),检查组人员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确保覆盖面达到100%。

(3)检查验收时严禁不按规定、不负责任、打“人情分”,严禁弄虚作假、走马观花等现象。

(4)在检查验收时必须填写所存在的问题,所有参加验收入员必须在验收表上签名。

(5)安检科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相关单位及时按标准整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进行验收,形成闭合管理;上一次检查除重大隐患外,原则上在下一次检查不能重复出现,如未及时整改将重罚。

(6)各检查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检查,有事必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无故不参加者,每缺一次罚款100元。

(7)质量标准化每旬检查组组长必须对工作负责,对所有检查工作面负责安全、质量检查验收责任。

组内成员必须同时参加检查、认真负责、详细检查、准确评分。

(8)检查要做好原始记录,并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制定的标准化考核验收标准中的各相关规定,通报的问题及隐患由记录人整理,并由组长严格把关,审核签字,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和等级,要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准确。

(9)对经检查存在较多问题或重大隐患、或达不到合格要求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立即停产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直至合格,同时追究施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对检查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也必须限期整改。

6奖惩办法

(1)矿一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或矿长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给与奖励和处罚。

(2)各采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标准执行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达到90分以上,对专业领导及专业负责人给予一定奖励;验收达到80-90分,不奖不罚;验收低于80分的,罚专业领导及专业负责人1000-3000元(有否决项目直接按低于80分标准执行)。

(3)辅助单位(安全管理、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90分以上,对专业领导及专业负责人给予一定奖励;验收达到80-90分,不奖不罚;验收低于80分的,或公司季度检查专业排名倒数第一的,罚专业领导及专业负责人1000-3000元(有否决项目直接按低于80分标准执行)。

(3)相关范围内当月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70分以下,严肃追究该单位标准化管理人员的责任,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4)公司质量标准化检查连续两个季度在前两名以上,对矿各专业负责小组成员及区队责任人给予奖励,奖励200-1000元/人;公司质量标准化检查连续两个季度在后两名,对矿各专业负责小组成员及区队责任人给予处罚,处罚200-1000元/人。

(5)不按时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通报会,每次罚款100元,无故不参加检查和通报会罚款100元,无故不参加现场检查罚款100元。

(6)基层各区队负责人没有安排好陪检人员或没有携带检查工具,每次罚款100元。

(7)各专业组检查不认真,走过场,检查结果现场反差大或发现的问题不督促整改,由标准化办公室对该专业组根据情节进行严格考核。

(8)各专业小组,记录不规范或不认真,验收考核执行标准不严或执行标准有误,打人情分,每次罚款100元。

(9)检查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每条罚款1000-5000元。

(10)受检单位没有按时安排整改存在的问题,每条罚款100元,有特殊原因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标准化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二章北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处罚细则

1安全管理部分

1.1一般性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带矿灯、自救器、穿工作服、胶靴、戴安全帽并系帽带;穿戴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禁止穿化纤衣服入井;否则每缺少一项罚款200元。

(2)禁止携带火种、烟草和易燃易爆物品等入井,禁止酒后入井,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

(3)入井人员必须穿着整齐,袖口、领口必须系好,并持有矿统一办的入井证入井,发现带有假证等下井,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禁止入井。

(4)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未经安全培训,私自或允许上岗者,对其单位罚款1000元,对本人罚款2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5)各区队要组织全体职工认真贯彻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参加学习和签名的职工禁止上岗,否则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技术员罚款1000元,对没有参加学习和签名的职工处罚200元。

(6)发现“三违”知情不报或对查出“三违”不按规定处罚的,一经调查核实视同“三违”人员对待,参照“三违”处罚细则加重处罚。

(7)人员或车辆出入井未登记的,罚款200元。

(8)入井司机必须持车辆驾驶证上岗,违者罚款200元。

(9)车辆信号不全、刹车不良、尾气烟大等禁止入井;灭火器不完好的车辆禁止入井。

违者罚款500元。

(10)车辆超速、超载,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1)井下人员定位卡未佩戴或损坏的人员禁止入井;出入井定位卡信息未识别和捎带定位卡出入井的当事人、责任人,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2)雷管、炸药的使用情况必须如实登记,否则每发现一项内容不符罚款200元。

未按规定运输雷管、炸药,处罚责任人500元,责任单位2000元。

1.2事故处罚规定

(1)井下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汇报安检科、检身房和生产调度室,对隐瞒、瞒报、迟报或谎报事故的,对其事故单位罚款2000-10000元,对跟班领导罚款1000元。

(2)事故的处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一通三防”部分

为加强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力度,提高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下面将结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出台符合我矿生产条件的“一通三防”管理处罚条款。

本条款共分为以下八部分,共计53条,具体如下:

2.1通风系统

(1)掘进巷道贯通时,掘进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巷道贯通无安全技术措施罚施工单位5000元,处罚责任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1000元。

(2)通风系统中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罚责任单位1000元。

矿井各地点风速有一处不符合《规程》规定,罚责任单位100元。

(3)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低于《规程》规定,每低1%罚责任单位1000元。

(4)矿井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少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2.2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应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m以上,局部通风机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3m;局部通风机附属装置不齐全或者其他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500元。

(2)掘进巷道应安设2台同等能力的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具备相互独立的两回路电源,并能实现自动切换,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0元。

(3)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煤巷风筒末端距离5m范围内,岩巷风筒10m范围内,煤岩巷道为8m范围内。

(4)风筒有大于20mm破口,每处处罚100元;

(5)风筒吊挂没有拉线,无过渡节,出现拐死弯,每处处罚500元;

(6)风筒未实行挂牌管理,罚款1000元,每少挂一个编号牌板,罚款20元,

(7)风筒必须吊挂平直,缝环必挂,每少挂一环,罚款100元,工作面随意掐风筒,一次罚责任者1000元。

(8)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每次罚款责任单位1000元,每次给予责任者500元处罚,

(9)私自停开局部通风机,每次处罚施工单位2000元,罚责任人500元。

(10)风筒吊挂未按规定施工造成风筒落地或风筒严重漏风,导致工作面风量不足每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11)在局扇停止运转后,工作面人员未按要求撤人,每次罚款责任者500元,若要恢复通风,必须按规定检测瓦斯,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2.3通风设施

(1)井下通风设施(包括密闭、风门、挡风墙、风桥、测风站、临时设施)前5m范围内不得堆积杂物,不得有积水和淤泥,发现有单位或者个人往通风设施前堆积杂物,每次罚款300元。

(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通风设施损坏,每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直接责任人500元。

(3)对于通过井下风门等设施,不及时关闭风门,引起风流短路影响矿井通风,每次罚款1000元。

(4)人为故意破坏、丢掉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发现一次罚款责任人1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5)因生产需要拆建风门、密闭时,必须事先征得通风管理部门同意,否则罚责任单位500-5000元,处罚责任人300元。

(6)发现井下压风供水施救一体箱不连接风、水管,一次罚款200元。

(7)发现有偷盗井下压风供水施救一体箱和其他通风设施零配件行为的一次罚款2000元,责任单位5000元。

2.4瓦斯管理

(1)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工交接班等瓦斯检查及管理应符合规定;无空班、漏检和假检;一次罚款500元;

(2)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查必须符合规定,不得出现假检、漏检现象,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

有害气体浓度超限而检查人员未发现,罚检查人员1000元。

(3)采煤、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距离工作面不符合规定(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大于50米,综采工作面距迎头不大于30米,吊挂巷帮、距底板1.7米),每处处罚责任人200元,牌板内容错误、字迹不工整、悬挂不整齐、牌板卫生差,每项处罚责任人200元。

2.5安全监测监控

(1)安全监控传感器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等都应符合相关规定,井下分站实行挂牌管理,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2)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3)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应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调校,并有调校记录;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4)采煤机、综掘机未设机载甲烷断电仪、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不能正常使用,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5)未按规定上齐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或不完好,每少一处或一处不完好,罚责任人200元。

(6)传感器吊挂不符合标准,距离工作面超过规定距离的(采煤工作面探头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回风探头距全风压混合处10-15米处;掘进工作面距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米,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每处罚责任人300元。

(7)采煤工作面之间、采掘工作面之间,掘进工作面之间,要用串联通风时,在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有甲烷自动报警断电装置,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0元。

(8)瓦斯探头悬挂不得与风筒同侧,不得悬挂风筒出口,违反规定,每处罚责任人200元。

(9)监测缆线、束管、电缆按标准吊挂,吊挂整齐,符合规定,否则每处罚责任人200元。

(10)人为因素导致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监控处罚责任人500元。

2.6防灭火管理

(1)井上、下应设置消防材料库,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否则每处罚责任人200元。

(2)井下皮带、电器设备等防火措施不齐全、不到位,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每少一项罚责任单位500元,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3)灭火器失效每个灭火器罚责任单位300元,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2.7综合防尘

(1)矿井防尘系统不完善、不到位,防尘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

每少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

(2)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专用支管和阀门;在安装带式输送机的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3)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应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否则每处罚责任人300元。

(4)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应按规定至少设置两道净化水幕(距工作面30米内),否则每处罚责任人300元。

(5)爆破时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水幕应开启,爆破前后洒水和冲洗巷帮,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6)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刷1次积尘,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7)井下巷道不应有连续长5m、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在此标准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预防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