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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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Schoolspecialequipmentsafetymanagementsystem

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

我校现有的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的有5种,包括: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大型传动和起重机械、电梯。

具体限定范围如下:

(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其容积≥30L。

2、承压热水锅炉,其出口水压≥0.1MPa(表压),额定功率≥0.1MW。

(二)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

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2、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

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标准沸点≤60℃的液体。

(三)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

公称直径>25mm,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四)大型传动和起重机械

1、额定起重量≥0.5吨,提升高度≥2米的移动式升降机。

2、额定起重量≥1吨,提升高度≥2米的固定式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五)电梯

载人或载货电梯,自动扶梯等。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及租赁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购置,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

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装必须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在有爆炸危险的场合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在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后,使用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移交记录。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不予进行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使用地点不在学校本部的设备,应主动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又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

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同时必须要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特种设备购置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

设备负责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好国有资产入账手续;组织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及定期检验,针对所负责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等。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并报资产处备案:

(一)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九条特种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档案文件清单;

(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四)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六)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十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采用校、院两级管理的办法。

学校保管《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学院保管上述校管材料的复印件及其它技术档案,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职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二条在用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联系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测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使用单位将检验结果报资产处备案。

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一起在做好维修保养的基础上每年接受特种设备检测所定期检验,使电梯处于正常、完好的可用状态。

第十三条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经特种设备检验所验收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或安装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

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由使用单位提请质量技术监督局来校进行验收检验,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事宜。

第十五条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

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

学校每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院(系)每学期检查一次,实验室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结果要存档备查。

(一)学校检查(或抽查)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3、特种设备建账情况;

4、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二)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以下四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四章压力气瓶

第十七条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压力气瓶的单位,要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十八条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并做好操作记录,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压力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第十九条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第46号令)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第二十条压力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止倾倒的设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气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气瓶内的介质不能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气瓶,使用时要安放在室外。

第二十三条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安全距离,分开存放。

第二十四条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第五章特种设备的报废和产权转移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资产处提出校内报废申请,然后由学校统一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资产处申报,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条例、法规等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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