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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范文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

(五)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十条 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校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听劝阻,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静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或传播各种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加或组建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经教育,转化态度一般,或者转变立场较慢者,给予记过处分;拒不改正或拒绝教育,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学校秩序与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国家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有盗窃、诈骗、抢劫、纵火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偷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诈骗、抢劫者

1.有诈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条件,故意包庇或者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盗窃、故意破坏图书者,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纵火者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轻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持械打人,造成一般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先动手打人、结伙斗殴或寻衅滋事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二)挑拨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预谋、策划、教唆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作伪证或者故意隐匿、销毁证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寻衅滋事,聚众、持械斗殴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上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侮辱、诽谤或妨碍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采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威胁、侮辱、诬告他人,尚不构成刑事责任者;

(二)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三)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包庇坏人,尚不构成刑事责任者;

(四)侮辱、谩骂教职员工或公务人员者。

第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不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相关义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服从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破坏公用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安全用电等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不允许参与赌博,赌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策划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构成赌博罪条件者,学校将上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影响和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活动。

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异性集体宿舍住宿或留异性在集体宿舍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污秽语言、图画或传播淫秽书刊、电子读物者,或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有玩弄异性、调戏、猥亵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主动参与、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非法经商者,除没收其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离校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各类考试、考查和各种形式的测验中违纪、作弊者及协同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协同作弊者,以作弊论处;

(四)二次及以上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携带、藏匿、传送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散发恶意攻击信息或信息垃圾者,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者,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有害信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学校稳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有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者,或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组织、参与网上非法的集会或聚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篡改、伪造证件或个人资料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谎报虚假情况欺骗学校或用人单位,或者利用欺骗手段企图达到个人求职目的,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提供、使用或雇用、授意他人制作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假就业协议书等假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以组织或个人名义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XXX学校在校生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XX校字〔2016〕227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及申诉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采取书面形式,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三十七条 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分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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