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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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市政、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市政、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和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强经开区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水利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对经开区市政道路工程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公司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桥梁、污水管网、绿化等工程。

 

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公司投资建设的防洪排涝、应急度汛等工程。

第一章建设单位的安全文明管理

第五条 公司工程二部负责公司市政、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市政、水利工程的安全文明管理网络图如下:

市政、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图

 

第六条 市政、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和各方履行相应的职责相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与整改、落实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七条 公司投资建设的所有市政、水利工程,必须实行市政、水利工程安全报监制度、工程建设主体安全责任告知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交底制度,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并建立公司市政、水利工程安全、文明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司应当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市政、水利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公司工程二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项目管理、监理、施工等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和资料; 

(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 

(三)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四)检查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落实、使用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六)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七)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落实情况; 

(八)检查项目管理单位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责情况;

(九)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章项目管理单位的安全文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市政、水利工程开工前,应组织编制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方案,并报送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保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项目建设所必需的施工许可证,核查参建单位的资质和相应的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书;

第十三条建立并保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责;

第十四条配合建设单位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必要投入;

第十五条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承担监督与管理责任,核查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投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工程建设安全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第十七条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

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资格、数量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

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人员到岗情况,审核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细则。

组织编制本项目的安全文明管理办法。

采用制度约束、技术管理、改善环境等手段实现本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第十八条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

(1)加强对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监督与支持。

对监理单位采取“尊重、支持、引导、服务”相结合方式开展管理活动,充分调动监理单位的积极性。

对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以支持、引导为主,不多干扰,保证其主观能动性。

(2)对照招投标文件及监理规划大纲检查总监、总监代表及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是否到位,通过调度会、约淡会、函告等方式处理。

考察监理人员工作态度及能力,对不称职的要坚决予以更换。

(3)审查监理规划在实施阶段安全管理程序、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审查监理细则中安全检查、检验方法及深度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不符项可通过专业工程师函形式要求修订。

(4)随机检查监理单位对重点难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关键环节施工过程中旁站管理情况。

定期检查监理单位对安全施工存在问题的监督整改到位情况。

定期总结监理工作质量,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采取经济处罚手段。

(5)充分借助政府部门、监理公司总部监督机制,约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活动。

(6)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布置安全管理控制要点、方法等;开展劳动竞赛活动。

(7)配套制订对监理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管理办法、考评制度、奖罚制度等。

第十九条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

(1)定期或不定期对工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和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单位(施工单位)、责任人对存在问题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3)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监督、指导、抽查,治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4)严格实行安全奖罚制度。

(5)充分借助政府部门、施工单位总部、监理单位监管机制,约束安全生产活动。

(6)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布置安全管理控制要点、方法等。

(7)配套制定综合考评制度、奖罚制度等;开展劳动竞赛活动。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和体系。

针对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项目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实施应急响应需求的识别和评价,并根据应急管理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确保各参建单位人员熟悉、了解应急管理措施要求,提高各级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安全文明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所监理标段范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全过程的检查、监督、监控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网络,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和措施,根据所监理工程的规模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三条项目监理部应落实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及时传递安全生产信息,督促承包人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护措施和防险抢险预案。

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理部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特点,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类图表上墙并及时更新,完善监理程序,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实施计划,建立安全责任制,与相关监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二十五条项目监理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精神、组织学习安全法律法规、“施工安全监理规范”和“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每月至少一次,重大节日期间需做好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监理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留有专门的培训记录,建立培训台帐,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计算书进行复核。

审查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是否确实可行,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危险源档案、落实危险源防范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明确落实交底和接底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参与施工单位演练;实施重大危险工程施工的必须进行现场监管。

第二十七条项目监理部应通过安全技术旁站、日常巡查、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现象和隐患,对施工区域、便道,特别是对一些重大危险源,如基坑、桥梁施工等要加大巡查力度,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的,监理机构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并向建设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检查预案中的组织措施到位情况,并积极配合施工单位的事故救援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监理应根据安全监理细则,对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实行全面、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由安全监理填写《安全监理日志》。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公司工程二部。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管理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三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省级以上建设部门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在企业法人授权下,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接受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检查考核,并将检查情况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配备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并接受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评比工作。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专职安全员需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记录完整的施工安全日志。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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