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收取和管理新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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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城市旧区改建费

2、停收的收费项目(6项)

建设部门(1项)

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

国土资源部门(1项)

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

水利部门(4项)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2)水土流失防治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收费由省下放市、县(市)收取的项目(1项)

人防部门(1项)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二、经营性收费项目(共18项)

1、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

房屋权属档案查询利用费

2、停收的收费项目(4项)

环保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

发展改革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气象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防雷技术服务费

地震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3、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3项)

建设部门(2项)

(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2)住房交易手续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消防部门(1项)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4、收费标准由省下放市、县(市)政府管理的项目(1项)

建设部门(1项)城市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

5、放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的收费项目(9项)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属于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建设部门(7项)

(1)工程勘察设计费

(2)建设工程监理费

(3)城市规划设计费即规划技术服务费(其中放线、验线收费取消)

(4)建筑工程材料检验费

(5)房地产中介服务费

(6)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7)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

土地价格评估费

三、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项)

停收的基金项目(1项)

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四、资本金、保证金、教育设施配套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共8项)

1、取消的项目(3项)

建设项目资本金

教育部门(1项)

教育设施配套费

文物部门(1项)

文物考察勘察费

2、取缔的项目(5项)

建设部门(5项)

(1)渣土质保金

(2)公建地费

(3)基建排污水费

(4)排水雨水办证费

(5)工程质量监督费

五、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属于垄断企业代建费用项目(4项)

费用标准管理权限下放由市、县(市)政府确定的项目(4项)

电力公司(1项)

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

建设部门(3项)

(1)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

(2)城市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

(3)城市燃气初装费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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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

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结合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45元/工日调至58元/工日;

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40元/工日调至52元/工日;

综合用工三类单价由30元/工日调至39元/工日。

清、借工价格由45元/工日调至67元/工日。

二、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

三、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费用中,综合用工单价的调整按本次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执行。

四、本次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年1月1日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2011年1月1日后在建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整。

五、本通知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北京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日期:

2006年4月17日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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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市规划委各分局,各总公司(集团),其它各有关单位:

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实现"

新北京、新奥运"

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6]5号),现就本市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本市四环路以内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四环路以外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奥运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在家庭装修和其他工程中提倡使用预拌砂浆。

根据使用情况,本市将逐步扩大强制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地域范围。

二、建设、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要求,确保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明确提出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将使用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将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进行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并严格执行《北京市干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试行)》(DBJ/T01-73-2003)、《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01-99-2005)等有关技术标准,确保采购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合格。

(四)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改正。

三、新建预拌砂浆生产线应当符合规划、环保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四、鼓励在预拌砂浆生产中使用部分钢渣、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凡利用钢渣等工业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向市发改委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市建委对普通预拌砂浆实行备案管理,由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向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商标注册证明、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生产企业技术条件情况等材料,填报《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统一申报表》。

经审核后在北京建设网(网址:

)上向社会公布备案预拌砂浆生产单位的有关信息。

六、市建委对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全额返退其所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七、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对拒不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本通知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预拌砂浆的具体品种

预拌砂浆是由专业化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分干拌砂浆和预拌湿砂浆两种,干拌砂浆又分普通砂浆和特种砂浆两大类,普通砂浆是指用于砌筑、抹灰、地面工程中的砂浆,特种砂浆是指用于保温、界面、饰面、瓷砖粘结、地面自流平等工程中的砂浆。

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将《管理规定》转发你们。

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北京市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建设工程标底编制应当按照现行计价办法执行,但临时设施费费率不得进行浮动。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在投标报价总价中应当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但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一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不低于按照附表二中规定的费率计取的费用。

五、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计取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依据《北京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中相应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六、对房屋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按照附表三、附表四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投标人投标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三、附表四规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七、依据附表一、二、三、四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包括由于施工中特殊原因发生的如防护棚、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以及因施工场地狭小发生的租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及相关交通费。

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并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八、按照本通知第四、五、六项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九、市建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附表一、二、三、四规定的费率并及时公布。

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市建委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

附:

1、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2、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法[2004]24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

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意外伤害保险办法

抄送:

建设部办公厅、政策法规司;

志华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6月3日印发

共印60份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

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集中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

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三条发生意外伤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浮动费率。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

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保险公司不能按规定提供上款规定的安全服务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或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改正。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

计价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如下:

一、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

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

①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

包方又单独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③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指导费

①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2.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若遇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

3.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二、我市将在部分工程中试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

在总结经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二○○二年三月四日

建设工程造价通知

抄送:

敬民同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市政府办

公厅、市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首规委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管委、市经委、

市经贸委、市商委、市规划委、市财办、市农办、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

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

人民银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2年3月5日印发

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2008年9月16日

近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为全面解读该指导意见,笔者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一位参与起草该指导意见的专家进行了一次访谈,希望通过这次访谈,能够帮助大家对该指导意见有一个较全面的理解和认识。

笔者:

造价处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请问该文件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专家:

我们出台这个指导意见,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建立建筑市场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长效机制,维护施工合同的法律性和严肃性,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和谐发展。

近年来,我们通过深入的市场调研,发现目前建筑市场在合同履约,特别是合同价款结算和调整等方面存在问题较突出,尤其在结算过程中,因发、承包双方对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的认定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工程结算不能顺利进行的问题比较普遍。

通过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波动,且已严重超出了承包方的承受范围,致使承包方无法按合同价进行结算,但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施工合同中对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的处置方法约定不明确,有的条款显失公平,有的就根本没有相关条款,由此给工程结算埋下了很大隐患。

之前我们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和《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京造定〔2006〕3号)等文件,但上述文件规定均为补救措施,是在事实产生之后对因约定缺陷所产生的损失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因涉及各自利益导致执行困难。

今后,如果能在合同条款中就对风险防范和控制进行合理约定,变事后弥补为事前控制,这一矛盾就会得到较好解决。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出台了该指导意见。

请问该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方面?

该指导意见强调在合同签订时就明确风险防范和控制条款,是为了防范建设工程施工中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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