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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89瓶规》的规定,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发现焊接结构的高压气瓶,按上述第1项要求处理;

早期制造的焊接高压气瓶,按上述第3项要求处理。

  6.气瓶改装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改装记录,有无用户自行改装的。

  气瓶改装是《89瓶规》新增加的,《79瓶规》只有降压使用。

降压使用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不改变充装介质,只将使用压力降低—个或数个等级。

如原设计压力为15MPa氧气瓶,降为12.5、10.0或8MPa,仍然充装氧气;

另一种是改变充装介质降压使用。

如原设计压力15MPa的氧气瓶,降为3MPa改装液氨或二氟氯甲烷,也就是现在所说的改装。

前一种情况由于不改变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只是打铳降压钢印,因而常有降压气瓶仍混在正常气瓶中进行充装的事例,这是十分危险的。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89瓶规》明确规定不再允许第一种降压,只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

同时规定气瓶改装工作只能由气瓶定期检验站进行,而且应符合一定的要求。

  气瓶改装还有一种情况,即改变充装介质不改变充装压力。

如公称工作压力为15MPa的氧气瓶,在不改变充装压力的情况下,改装氮气、氢气、空气或二氧化碳等。

这种情况与上述第二种情况的改装,都涉及到气体与气体,气体与气瓶材质,气体与瓶内残留物,气体与瓶阀或其它附件的相容性问题,检查时均应注意(参阅第七章第一节有关论述)。

  在检查中除注意上述事项外,还要特别注意用户自行改装的气瓶,有些用户由于缺乏气瓶安全使用知识,擅自改变瓶内充装介质。

如不认真检查,就有酿成事故的可能。

例如,1970年12月5日,郑州市某沙发鞋业社将借用某办事处的一只自行改涂颜色标记的、瓶内尚存有约4MPa氢气的气瓶,送至工程机械厂氧气站充氧。

经该站检查,发现气瓶上有模糊的“氢”字字样,拒绝给予充氧,并在气瓶上标注了“氢气危险”记号,没有追查氧气瓶上出现“氢”字字样的原因,就把气瓶退还给了用户。

气瓶出厂后,用户将标注的记号抹掉后,又送至煤矿机械厂氧气站充氧,该站没有认真检查,只是“看到气瓶是正常使用的气瓶,而且也符合氧气瓶天蓝色的漆色规定”,就作为合格气瓶充了氧气。

  由于上述两个氧气站在充装前检查中的失误,结果酿成两起严重的爆炸事故(详见第八章第二节之一,永久气体充装事故案例3)。

这就不难看出,用户自行改装气瓶的危害性和检检中要特别注意用户自行改装气瓶的必要性。

  在检查中发现改装不符合规定和用户自行改装的气瓶,不能轻易把气瓶退还用户,必须按注意事项第1项要求处理。

  7.气瓶原始标志是否符合标准和规程的规定,钢印字迹是否清晰可辨。

  检查气瓶原始标志,在某些气体充装站是不太重视的,这对保证气瓶安全充装和使用很不利,并且使一些非法制造的气瓶、停用的气瓶、需要复验的气瓶、焊制的高压气瓶、利用废旧无缝气瓶“改制”的高压气瓶,长期混杂在正常气瓶中得不到清理。

这类气瓶如不通过认真检查将其清除掉,继续混杂在正常气瓶中使用下去,势必酿成爆炸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要十分重视这项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原始标志不符合规定和需要清除的气瓶,按其实际情况分别按前述注意事项第1项和第3项要求处理,对钢印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气瓶,应按前述注意事项第3项要求处理。

  8.气瓶是否在规定的定期检验有效期限内,其检验色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报废标志。

  超检验期使用的气瓶,在某些地区、尤其是乡镇和个体开办的气体厂随时都能发现,这是很危险的。

1988年7月9日,在大连市某乡镇拆船厂发生一起氧气瓶爆炸事故就是一例。

爆炸的氧气瓶是1985年4月制造的,1985年6月经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复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1988年6月31日送至某乡镇氧气厂充气。

7月3日在检查气瓶时,发现该瓶已超过检验期限,但感到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很少,待此瓶下次返回时再进行检验,于是便给该瓶充了氧气,压力约为13MPa。

7月9日上午11时,该瓶随同其它气瓶一起运回某拆船厂堆放在山角下向阳处。

12时30分左右,该瓶突然爆炸倾斜飞向距气瓶堆放处146m的后山坡坠落,接着又反跳弹起摔落出17.8m远,瓶体几乎辗成平板。

与该瓶堆放在一起的其它几只气瓶也被震飞,其中一只越过一栋房屋飞出149m远。

气瓶爆炸时,厂内职工都在距气瓶堆放处很远的食堂吃午饭,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不难想象,这起爆炸事故如果不是发生在某拆船厂职工吃午饭的时间,那就很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如果是发生在氧气厂的充装间或实瓶储存库,那后果将更不堪设想了。

  这只气瓶之所以能在低于其设计压力的13MPa下发生物理性静压爆炸事故,原因就在于该拆船厂职工缺乏气瓶安全使用知识,将瓶内气体用尽后不关阀,使海水灌入瓶内,在氯离子的作用下气瓶内壁遭受严重腐蚀,壁厚明显减薄(实测最小壁厚为1.45mm),以致在中午阳光照射下爆炸。

而充气厂的马虎从事,不认真执行气体充装规定,当然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上述事故案例不难看出,气瓶超检验期使用的危险性和检查检验标志的必要性。

因此,对超检验期的气瓶应严禁充气。

在检查中,发现有超检验期的气瓶,应按前述注意事项第1项要求处理。

气瓶喷涂检验色标是《89瓶规》新规定的,目的是使检验状况一目了然,也易于找到检验标志。

检验色标的颜色有5种,形状有两种,每10年为一个循环周期(详见第四章第五节之表4—18规定)。

在检查中,发现检验色标的颜色和形状有不符合规定的气瓶,应按前述注意事项第3项要求处理。

  9.气瓶原始标志或检验标志上标示的公称工作压力是否符合欲装气体规定的充装压力。

  在《89瓶规》公布前,高压气瓶中有很大一批不改变充装介质,只将使用压力降低一个或数个等级的气瓶。

最常见的是氧气瓶和二氧化碳气瓶。

如使用压力为12.5、10.0、8MPa的氧气瓶和使用压力为12.5MPa的二氧化碳气瓶,由于这类气瓶的外表面颜色标记未改变,常混在正常气瓶中充装,这是很危险的。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89瓶规》明确规定不再允许使用这类气瓶降压使用。

  《79瓶规》之所以允许使用上述气瓶降压使用,是因为当时气瓶供不应求,为满足社会对气体的需要,而临时采取的一项权宜措施。

现今我国气瓶供应已很充裕,为保证气瓶安全充装和使用,理应取消这项措施。

  除上述降压气瓶时,在江苏、河南、辽宁等省还曾多次发现原苏联、意大利制造的公称工作压力3MPa用于盛装氧气的低压气瓶和降压为3MPa的气瓶,混在高压氧气瓶中充装氧气,这就更危险了。

检查时务必多加注意。

  在检查中,发现公称工作压力不符合欲装气体规定充装压力的气瓶,应按前述注意事项第3项要求处理。

  10.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字色、色环等标记是否符合GB7144—86《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在检查中如发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颜色标记脱落、用户自行喷涂颜色标记和用一种颜色遮盖另一种颜色的气瓶,必须慎重对待,作好记号,对瓶内气体进行重点分析。

如分析瓶内气体不属欲装气体,按前述注意事项第1项要求处理;

如瓶内气体符合欲装气体,则按前述注意事项第3项要求处理。

  检查气瓶颜色标记,一定要认真仔细,略有粗心即可能酿成事故。

1972年,辽宁省某化工厂因急需氢气,便找可10只氧气瓶,责成本厂氧气站涂上氢气瓶规定的颜色标记后,便运到另一化工厂充氢。

氢气站在检查时,发现防震胶圈复盖下的瓶壁是天蓝色,但未引起检查员的警惕,心想“师傅厂送来的瓶错不了”,就转到了充装间。

当时充装台恰好空2瓶的位置,便从刚运进来的10只气瓶中抽了2只接到充装台上。

瓶阀开启后,充装台上的气瓶瓶阀全部喷出火焰。

在场的充装员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闭了瓶阀,切断火焰后,将管道和瓶内气体排放,避免了事故扩展。

事后追查事故原因时,发现送来的气瓶内均有剩余氧气,其中1只气瓶内竟存有8MPa的氧气。

  近10余年来,瓶装气体混装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尤其是可燃气体与氧气混装后酿成的爆炸事故几乎年年都有。

有的造成机毁人亡,房屋倒塌,损失十分惨重。

1988年8月29日,四川省崇庆县崇阳镇西郊村制氧厂的充装台混入了1只装过氢气的气瓶,当充装压力约升到13MPa时,其中两只气瓶发生粉碎性爆炸,充氧装置被炸毁,两名充装员当场死亡(一名大腿炸断,腹部炸烂;

另一名碎尸),一名制氧员受伤,充装间和库房炸成一片废墟,直接经济损失6.3万元。

为此对局部涂有新漆或局部漆色有异的气瓶,必须把新漆或异样漆膜刮去检查瓶体状况,以防用户用油漆遮盖瓶体上的缺陷。

以往在检查中就曾发现用户用钢板焊补瓶体圆形开孔,用焊锡填补瓶体凹陷,用铜塞或铅塞铆塞瓶体孔洞,用油腻子或玻璃腻子填补瓶体划痕,用锉刀或手提砂轮修磨瓶体上的焊疤,等等。

用户在瓶体上做的种种“手脚”都严重威胁着气体安全充装和使用。

因此,在检查时要特别注意漆膜下可能遮盖的瓶体缺陷。

发现存在缺陷的气瓶,应按前述注意事项第1项要求处理,事后再按前述注意事项第3项要求处理。

  11.气瓶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并符合技术要求。

  气瓶安全附件包括瓶帽(可卸式、固定式)、护罩、易熔合金塞、防震圈等,其中除易熔合金塞外,均属非承压件,但都是气瓶不可缺少的安全附件,因此属于不可忽视的检查项目。

  检查瓶帽和护罩应注意下列事项:

  

(1)气瓶缺少瓶帽或护罩时,应予补齐;

  

(2)瓶帽或护罩破损、松动时应更换或调配;

  (3)可卸式瓶帽上无泄气孔的,应更换:

  (4)固定式瓶帽上帽口与瓶阀专用扳手不同心时,应找出原因,更换瓶帽、专用扳手或瓶阀(更换瓶阀应由气瓶定期检验站进行);

  (5)固定式瓶帽侧口与瓶阀出气口不对正时,应予调整,且不得妨碍用户装配减压器或螺帽接头;

  (6)固定式瓶帽装配应紧固,对无法紧固的应更换;

  (7)护罩固定螺栓松动或脱落时,应旋紧或配齐。

  检查易熔合金塞应注意下列事项:

  

(1)易熔合金塞是否脱落;

  

(2)易熔合金塞装配是否紧固;

  (3)易熔合金是否松动;

  (4)易熔合金是否流失;

  

  (5)易熔合金塞是否存在其它不密封缺陷。

  发现易熔合金塞有缺陷的气瓶,应按前述注意事项第3项要求处理。

  检查防震圈应注意下列事项:

  

(1)防震圈脱落,应子配齐;

  

(2)防震圈尺寸不符合规定,应予更换;

  (3)防震圈破裂、脱层,应予更换。

  12.瓶阀的材质、结构型式和出气口连接型式是否符合欲装气体性质的规定,其锥形尾部连接螺纹的剩余牙数是否符合技术规定。

  气瓶装配何种材质和结构型式的瓶阀是不可忽视的检查内容,因材质和结构直接关系到瓶阀的使用寿命、密封性能、气体质量和防火防爆等安全问题。

前已叙述,氧气瓶上的瓶阀,用铜阀而不用钢阀,因为铜阀比钢阀耐腐蚀,且不易产生火花;

液氨瓶上的瓶阀,用钢阀而不用铜阀,因为钢阀比铜阀更耐氨腐蚀;

溶解乙炔气瓶上的瓶阀,只能用含铜量低于70%的铜合金阀而不用铜阀,因为铜合金阀与乙炔接触不但不能生成极易爆炸的乙炔铜,反而能生成一层极薄的、密致的、不易脱落的、没有爆炸危险的、能阻止乙炔铜继续生成的乙炔铜膜;

特别气体气瓶上的瓶阀,就得使用密封性能良好的隔膜式瓶阀,以防瓶内气体质量下降、泄漏毒气或其它危险。

  对于助燃性和可燃性气体气瓶的瓶阀手柄,也应检查其材质是否符合所装气体性质的规定。

按技术要求,手柄材质应具有阻燃性能,在检查时发现不具有阻燃性能的手柄应予更换,以利在瓶阀喷射火焰或发生火警时,及时关闭瓶阀,切断火源,减少灾害。

  瓶阀出气口的堵帽材质也在检查之列。

发现材质不符合所装气体性质的堵帽应予更换,以防瓶阀不严密而泄漏气体,损坏堵帽或酿成其他事故。

  从出气口上拆卸堵帽时,人体应立于出气口的侧面,出气口的对面也不准有人逗留,以防因瓶阀泄漏气体使承压的堵帽冲出伤人。

确认瓶阀处于关闭状态,方可拆卸堵帽。

  拆卸出气口堵帽的动作应缓慢,先旋转1/4牙,倾听无泄气声方可逐渐松开。

每次旋转1/4牙,接着稍候片刻,如听到泄气声,则立即停止旋转,待气体泄净后方可将堵帽卸下来。

堵帽的容积很小,即使存有气体很快就会泄气。

倘若泄放气体时间较长,则表明瓶阀不严,瓶内气体在外泄。

在这种情况下,操作人员应小心地检查瓶阀是否未关严。

如确认泄气是在瓶阀关闭状态下发生的,应视瓶内气体性质确定必要的措施。

瓶内气体性质属无毒无害的,就不要去触动堵帽直至气体泄净为止;

如气体性质属毒性有害的,则必须做好防护。

小心地将堵帽缓慢旋回,以阻止气体外泄。

气瓶转交气瓶定期检检站处理。

  瓶阀出气口的螺纹连接型式,分为左旋和右旋螺纹两种。

  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其出气口嘴连接螺纹是左旋(反扣)的;

  非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其出气口嘴连接螺纹是右旋(正扣)的。

  瓶阀锥形尾部连接螺纹的剩余牙数应不少于1牙,且不准多于5牙。

  在检查锥形尾部连接螺纹的同时,还应注意其与瓶口螺纹之间的密封填料是否符合所装气体性质的规定。

用于助燃和可燃气体的密封填料应是与气体不发生化学反应和可燃的。

现时绝大多数气瓶都是使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这种料带也有可燃的。

至于纱线头、麻丝、普通塑料带等更不允许作为填料使用。

  在检查中,发现有瓶阀材质、结构型式或出气口螺纹连接型式不符合欲装气体性质的气瓶,应做好记号,列为气体分析重点瓶。

  对于瓶阀不严、堵帽承压、锥形尾部连接螺纹剩余牙数和填料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应按前述注意事项第3项要求处理。

  13.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和瓶体是否沾染油脂,溶解乙炔气瓶的瓶阀出气口处有无碳黑或焦油等异物。

  凡与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接触的工作人员,其双手、脸颊、头发以及手套、衣服和工器具等均不准沾染油脂。

必须记住:

气体与油脂接触便会发生燃烧。

例如,某氧气用户有位工作人员,因戴沾有油脂的手套去开启氧气瓶阀,瓶阀内氧气泄出遇到手套上的油脂,立即引起燃烧,造成手掌严重烧伤。

  对于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瓶阀的阀体、手柄、阀轴、出气口或瓶阀附近沾有油脂的气瓶,必须严肃对待,不能轻意放过,以防酿成燃烧爆炸。

  瓶阀及其附近出现油脂,可能来源于下列原因:

  

(1)气瓶存放位置不当,使油脂落到气瓶上,或使气瓶沾染散落地地面上的油脂。

  

(2)气瓶使用人员为解决瓶阀启闭过紧,向阀轴上涂抹凡士林、油膏或浇注机油。

  (3)检验多种气瓶的气瓶定期检验站,由于管理不善,误将用于含油脂的用于二氧化碳、氮气、氢气、压缩空气等气瓶上的瓶阀装到禁油的氧气瓶上。

1985年,某多种气瓶检验站误将二氧化碳气瓶上的瓶阀装到氧气瓶上,送至某氧气充装站充气时,检查人员未认真检查,结果在充氧之际瓶阀发生燃烧。

由于抢救及时,幸免事故扩大。

  (4)气瓶与机油、柴油、猪肉等油脂物同车装运,致使油脂沾染瓶阀。

1976年,某发电厂用同一部汽车装运氧气瓶和整片猪肉,致使20多只气瓶及其瓶阀遭受猪油沾染。

在气瓶入库检查时,幸被保管员发现。

  (5)气瓶使用人员戴用沾有油脂的手套或用沾有油脂的手,去启闭、处理瓶阀漏气或装卸减压器,使油脂涂抹到瓶阀和瓶肩上。

  (6)气瓶曾装过含有油脂的气体或改作过其它容器。

1982年4月和1991年2月,在南京和大连先后分别发现用氧气瓶盛装氟氯烷和二氧化碳。

1987年3月,在江苏省江都发现用曾作船用内燃机起动瓶盛装氧气。

  (7)不法分子为遮掩其盗窃、报复或破坏行为,将偷盗的柴油装藏在氧气瓶内或通过瓶阀出气口向瓶内灌机油。

1952年、1984年、1990年,在上海、江都、大连都曾发现瓶内存有大量机油或柴油的气瓶。

  在检查瓶阀是否被油脂污染,不仅要注意明处,更要注意隐蔽处,诸如手柄遮盖的阀轴,出气口的内壁和内孔,泄压帽或压塞的下侧以及与瓶口连接等部位。

  发现瓶阀及其附近被油脂污染的气瓶,严禁充气,以防瓶内落入油脂酿成燃烧爆炸事故。

对于沾染油脂的气瓶,首先按上述第1项要求处理,待原因查明、用户受到安全教育、或不法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后,再按上述第3项要求处理。

  瓶肩以下瓶体沾有油脂时,在确认瓶阀及其附近无油脂的情况下,可用清洁的布、棉纱或棉花稍蘸酒精、丙酮将其擦洗干净。

  使用上述溶剂时,必须注意安全。

因为酒精和丙酮及其蒸汽均属易燃物。

擦洗油脂时,要注意防火。

而且擦洗人员应立于上风侧,必要时应戴防护面具。

  在检查溶解乙炔瓶阀时,发现其阀口处有碳黑、焦油等异物,该瓶应按前述注意事项第3项要求处理。

  1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气体)、剩余气体与欲装气体是否相符合。

  检查瓶内剩余压力(气体)和气体,应在瓶温与环境温度接近时进行,因瓶温过低,尤其是冬季,测定压力和取样分析是很困难的。

在瓶内剩余压力低于规定值的情况下,还可能因测不出压力而将气瓶错判成空瓶。

  在室内外温差大于30℃时,为便于检查剩余压力和取样分析,应将气瓶移至室内静置4小时(溶解乙炔气瓶8小时)后,再行检查剩余压力和取样分析气体。

  检查剩余压力,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判断下列事项:

  

(1)瓶内有一定的剩余压力,表示该瓶气体在未用光之前,即已关闭瓶阀,并未做其它用途。

  

(2)瓶内既有剩余压力,外界杂物即不易进入瓶内。

  (3)瓶内剩余压力符合规定,该瓶在充装前勿需再进行置换或真空处理。

  经验丰富的检查员检查剩余压力,通常是以瓶阀开启后喷出气流的急缓和声音来判断瓶内剩余压力的大小。

这种做法有利于提高检查速度。

初学者应学习这种检查经验。

  若对剩余压力检查有特殊要求时,则必须使用专用压力表进行测定。

在接压力表之前,应微开瓶阀吹除1~2次,将阀内落入之杂质吹尽。

  在检查剩余压力时,若发现瓶内压力高于1/2充装压力的永久气体气瓶,或瓶内气体量高于1/2充装量的液化气体气瓶,应做好记号,退还用户。

  “剩余压力”和“剩余气体”,两个术语,并没有剩余多  大压力和剩余多少气体的量的含意。

但也不能因为这两个术语没有明确的“量的含意”,把它理解为“没有多大压九大不了一两个压力”、“没有多少气体,最多100升”,而不去注意安全防护工作。

何况在检查“空瓶”时,还可能遇到用户误送来的“实瓶”,这种情况也是有过的。

  在开启瓶阀检查剩余压力和气体时,人身应立于瓶阀侧接嘴的侧面,不准站在出气口的对面或背面,面部也不准与瓶阀顶端相对,以防被出气口喷出的气流及其夹带的颗粒杂物击伤,或被气流反作用力推倒的气瓶砸伤,或被脱扣飞起的手柄、阀轴和六角帽打伤。

  近几年来,有些城市的气瓶改戴固定式瓶帽,瓶阀扳手相应的由梅花状改为六角状。

由于六角帽在结构上存在一定缺陷,在开启瓶阀转动手柄时,瓶阀六角帽往往随手柄同时转动,脱扣后连同阀轴、扳手柄一起被瓶内气体吹出,很容易伤人或酿成其它事故。

1987年,大连市实施气瓶戴固定式瓶帽初期,某高等学校和某化工研究所,就曾先后发生过瓶阀六角帽随扳手转动而被气体吹出的事故。

  现时使用的乙炔瓶阀,其阀轴的硬度不够,使用一段时间,阀轴顶的四个直棱角便被拧成螺旋棱。

如果螺旋棱卡在瓶阀六角帽内的阀轴孔上,开启瓶阀时六角帽便随阀轴同时旋转以致脱扣弹出。

这也是开启瓶阀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对于装有新瓶阀的气瓶,在开启瓶阀前,务必先检查其六角帽是否旋紧,发现六角帽未旋紧,应予旋紧,以防开启瓶阀时泄漏气体或脱扣打出酿成事故。

启闭瓶阀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使用凿子、锤子、管钳等易损阀件的工具。

启闭瓶阀应缓慢操作,不准操之过急,以免产生过高的摩擦热。

开启装有压力表(或减压器)的瓶阀更应缓慢操作,以防在连接管和压力表(或减压器)内形成过高的压缩热。

摩擦热和压缩热均有可能导致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瓶阀燃烧或压力表(减压器)爆炸,甚至还会导致气瓶爆炸事故。

操之过急即使不发生燃烧爆炸,也会损坏瓶阀的部件、缧纹和密封垫。

  在关闭瓶阀时,除了要求不准操之过急外,还不准关得过紧。

因关得过紧,同样会损坏阀件、螺纹和密封垫,并有可能为下次启闭瓶阀带来麻烦和危险。

  对于瓶阀无法开启的气瓶,应转交气瓶定期检验站处理,严禁在检查现场擅自修理瓶阀。

  发现瓶阀开启后无剩余压力(气体)的气瓶,务必谨慎对待,不可盲目确定是“空瓶”,宁肯把“空瓶”当成“实瓶”对待,切勿把“实瓶”当成“空瓶”对待,以防被可能出现的“空瓶”假象蒙蔽,酿成事故。

因为在阀件损坏、阀芯卡住或瓶内存在泥渣、砂粒、锈屑、结冰等杂物的情况下,均有可能使瓶阀放不出气来,倘若该瓶是用户误送的“实瓶”或剩余压力很大的气瓶,稍有疏忽,就有可能被高压气流及其夹带物击伤。

  对瓶阀手柄全部开启后无剩余气体的气瓶,应该依瓶阀的不同型式,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对于隔膜式和珠压隔膜式瓶阀,应采用洗耳橡胶球吸取瓶内气体。

若仍无气体排出,将瓶阀手柄转回到全部关闭位置后,再倒回半圈或一圈,用小锤轻轻敲击阀体,或用金属针从出气口轻轻挑动阀芯,倾听有无气体泄出。

如果还是没有气体泄出,则将手柄再开半圈或一圈,然后再按前法进行检查。

  从事上述检查时,须注意人体应立于瓶阀侧接嘴的侧面,避免高压气体正面冲出。

  对于阀芯不肯升起的隔膜式和珠压隔膜式瓶阀以及其它型式的瓶阀,都必须转交气瓶定期检验站处理。

  检查瓶内剩余气体的性质,其目的有二:

一是防止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在瓶内混合成具有爆炸性的爆鸣气;

二是保证充装后瓶内气体纯度符合标准。

  检查瓶内剩余气体性质的最佳方法,是采用仪器测定和化学分析,既可定性又可定量,既能保证安全又能保证气体纯度符合要求。

利用仪器测定或化学分析方法检查气体时,如发现有害不纯物含量超过其爆炸下限1/4(体积)的剩余气体,则该瓶严禁充气,按前述注意事项第1项要求处理。

  经测定或分析确认瓶内剩余气体与欲装气体同属一种,且不含相抵触成份,唯有纯度不符合规定的气瓶,以及没有剩余气体的乙炔气瓶,应按规定进行置换或真空处理。

  现在还有些瓶装气体充装站仍然采用简易的化学反应和火焰特征鉴别瓶内剩余气体的方法。

这两种方法只能做到对剩余气体的一般定性,其作法大致有下列几种:

  

(1)鉴别氯、氯化氢等气体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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