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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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9.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10.管辖:
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1.管辖恒定:
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其管辖权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12.管辖权转移:
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13.勘验笔录:
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等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是通过勘查、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
14.证据保全:
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15.诉讼上自认:
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16.认证:
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和决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7.法院调解:
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18.保全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以及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程序的总称。
19.先于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20.诉讼费用:
只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受诉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21.司法救助:
只是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22.延期审理:
在开庭期日到来时,或者在开庭审理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致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进行或者无法继续进行,因而必须推延开庭审理期日的。
23.缺席判决:
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24.小额诉讼程序:
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
简答题:
共五题,45分(老师给的)
一、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
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专属管辖适用情形: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三者区别
①1、三者的针对对象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针对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执行异议之诉的针对对象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三者的提出主体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出主体为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执行异议之诉的提出主体为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的提出主体为原审的当事人和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3、管辖法院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
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是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4、提出时间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出时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执行异议之诉的提出时间为不同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申请再审的提出时间为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5、起诉(申请再审)条件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申请再审)条件为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申请再审)条件为
(1)案外人提起的: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申请再审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况2.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01条)。
6、立案审查期限
第三人撤销之诉:
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异议之诉:
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再审: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7、审理程序
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普通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法第207条)
8、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
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但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②、三种程序的衔接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受理的,以前者吸收后者合并审理为原则,以分别审理为例外
虽然两种程序依法可分别启动,互不影响,但由于两诉的对象为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上有交叉重叠,若完全独立进行,很可能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同时亦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而通过再审一揽子解决三方争议,完全符合第三人权利保护以事前程序为主的原则,也符合纠纷解决彻底性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两个案件均已经受理为前提,且应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
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择其一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如果该案外人又符合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条件时,案外人是走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明确了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且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变更: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
但之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3、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应该提起申请再审程序;
若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则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同。
五、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究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六、证明对象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的一般理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1、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2、该事实的证明对于法官正确审理民事案件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3、该事实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无需当事人证明的事实。
总体来说,在民事诉讼中,需要当事人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主要有以下三类:
1、实体事实,它是最主要的证明对象2、程序事实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七、免证的事实
1、当事人于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2、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3、众所周知的事实、
4、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5、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6、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8、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简答:
简答:
1、民事诉讼的特点:
①诉讼对象的特定性(伦理上的冲突、政治、宗教以及科学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②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和解制度调解制度)③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反诉)④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常性(自由裁量权)⑤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缺席判决)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A、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
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
诉讼主体:
一般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限的诉讼代理人等。
B、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P13
C、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民事诉讼法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④检查监督原则⑤支持起诉原则⑥同等与对等原则
4、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②法院调解原则③辩论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处分原则
5、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②当事人诉讼平等③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④法院同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6、辩论原则的内容:
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②辩论的内容既可以针对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针对实体方面的问题③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多种多样(口头或书面)
7、回避的适用情形:
1回避主体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
2回避主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回避主体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4回避主体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8、回避的决定主体和适用对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院长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审判员、陪审员),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由审判长决定。
9、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种类:
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法律另有规定。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0、诉的要素:
(三要素说)
当事人:
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或调解协议拘束的人。
诉讼理由:
当事人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诉讼标的: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反诉的要件:
1时间:
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尚未终结,举证期限尚未届满。
2法院: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3程序:
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防御方法有牵连:
A.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权利。
B.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原因事实。
C.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⑤主体:
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12、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有诉讼行为能力。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同一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在担任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又是该诉讼的对方当事人。
13、有独三与无独三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①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②参加诉讼的时间都是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到法院作出判决之前。
区别:
①参加诉讼的根据:
前者有独立请求权;
后者有利害关系。
2参加诉讼的方式:
前者为起诉;
后者是申请或法院通知其参加。
3诉讼地位:
前者是原告;
后者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4诉讼权利义务:
前者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
后者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而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
14、哪些案件适用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为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而提起的诉讼。
15、协议管辖的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法院进行选择。
5但是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6、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须遵循如下的证明规则:
1各个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
2间接证据须具备一定的数量,并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间接证据本身须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
17、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18、医疗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实行过错推定,原告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程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被告的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必须自己举证说明。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③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
19、法院调解的原则:
1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2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
3合法原则
20、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1、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22、诉前保全及其特别规定:
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前
2前提:
必须存在紧急状况,如果不立即申请并由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人民法院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4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医提出申请。
5申请人一律应当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亦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6人民法院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7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依法起诉。
23、征收诉讼费用的基本原则:
1依法收费原则
2司法救助原则
3国名待遇和对等原则
24、免交诉讼费用的具体适用情形: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25、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6、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
1开庭准备②法庭调查③法庭辩论④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27、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一种。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8、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②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③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④实行独任审判⑤对部分民事案件设立了调节前置程序⑥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⑦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论述题:
共一题,15分
基本原则:
(考最能反映民事诉讼特点的原则,其中调解和审判监督一定不考)
一、同等与对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
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的待遇。
这种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既不优待,也不歧视,既不限制他们的诉讼权利,也不增加他们的诉讼义务的态度,符合当代民事诉讼立法的总趋势,有利于发展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