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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他人不受伤害),才能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只有人人在生产过程中,保持高度警惕,意识到安全生产的地位及重要性,才能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换言之,企业以安全为天,则兴;

员工以安全为本,则安。

  四、安全生产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这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企业的生产、技术、机动(设备)、供销、贮运都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发生事故同样要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

  3、属地管理的原则

  属地即工作管辖范围,可以是工作区域、管理的实物资产和具体工作任务(项目),也可以是权限和责任范围。

属地特性有明确的范围界限,有具体的管理对象(人、事、物等),有清晰的标准和要求。

属地管理即对属地内的管理对象按标准和要求进行组织、协调、领导和控制,属地主管即是属地的直接管理者。

属地管理就是要让员工产生“当家作主”的归属感,赋予员工对其属地享有管理权,即属地主管要对自身和进入其管辖区域的各类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参观人员、服务人员等)实施管理。

  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现代化工工艺复杂,操作要求严格,安全生产更是一个综合性工作。

领导者的指挥、决策稍有失误,操作者在操作中稍有疏忽,检修和检验人员稍有不慎都可能酿成重大事故,所以必须强调“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5、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国家要求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在处理时实施“四不放过”原则。

即对发生的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实施这条原则,是为了对发生的事故找出原因,惩前毖后,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五、事故预防

  1、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是人的失误,人失误是指人的行为的结果偏离了规定的目标,或超出了可接受的界限,并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一般来讲,不安全行为是操作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导致事故的人失误,是人失误的特例。

  2、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

  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从设计、制(建)造、使用、维修等方面消除不安全因素,创造本质安全条件。

  

(1)工程设计包括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和建筑设计等,工艺设计应考虑尽量排除或减少一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不安全因素对人体的影响;

产品设计应充分考虑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总之,工程设计要满足人机工程的设计要求和其它安全要求。

  

(2)使用应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的要求精心操作,坚决反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特别要反对脱岗、睡岗、超负荷运转、任意拆除安全装置设施等不良行为。

  (3)维护和检修是保障机械设备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

因此,应坚持日常维护、检修制度,把物的不安全状态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因机械设备的缺陷引发的事故。

  六、从业人员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控权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七、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第二部分 

安全管理内容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十六、十七、十八条要求,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的内容

  1、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及意见;

  2、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有关事故案例、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等。

  部门、车间(工段)级岗前安全培训的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的内容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时间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制度

  安全检查是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特点,对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经常性的、突击性的或者专业性的检查活动。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和硬件两部分,主要是:

  1、查领导:

是否对安全有正确认识;

关心职工安全健康;

重视安全工作;

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益关系;

坚持“三同时”、“五同时”、“四不放过”原则;

安全投入保证等。

  2、查思想:

是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3、查制度:

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4、查管理:

是否有安全组织、安全网络、全员管理、目标管理、全过程管理等。

  5、查隐患:

查生产现场、管理上的漏洞,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安全检查原则安全检查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

  安全检查的组织形式要根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而定。

常规形式有:

  

(1)综合性安全大检查:

企业领导亲自组织,各级职能部门领导和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大检查。

  

(2)季节性、节假日前安全大检查:

根据季节性特点,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如春季防雷,夏季防汛、防触电,秋季防火、防静电,冬季防冻、防滑等安全大检查。

  (3)专业性安全大检查:

以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为主体的组织形式开展安全检查评估活动。

  (4)月查、周查和日巡查:

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组织的月检查、周检查和日常巡回安全检查等。

  (5)自查:

以员工为主体的自查形式。

  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应该在检查过程中或以后,发动员工及时整改。

整改应实行“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即“三定”:

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人;

“四不推”:

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到公司、公司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

对于一些长期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隐患,整改措施应件件有交待,条条有落实。

为了督促部门搞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常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指定被查单位限期整改。

  三、事故调查分析

  事故的含义

  凡引起人生伤害、导致生产中断或国家财产损失的所有事件,统称为事故。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事故的分类

  1、按性质分类

  

(1)人身事故:

指企业职工在生产领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设备事故:

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工艺、动力设备、管道、电线、建筑物、运输设备(包括附件)以及仪器仪表、工器具的非正常损坏,造成财产损失,影响生产的事故。

  (3)火灾事故:

由于火灾造成的伤亡或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伤亡或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

凡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或由于指挥错误、造成生产工艺不正常、停电、停汽(气)或减产、跑料、串料、机器运转异常等事故,均称为生产事故。

  (6)交通事故:

凡企业的车辆在行车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事故。

  (7)质量事故:

机械产品、炼油、化工产品、施工质量等不符合国家、部颁、企业标准,变成废品、返工或降低标准出厂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称为质量事故。

  (8)污染事故:

凡属“三废”处理装置停用,工业装置排放污染物,引起周围居民人员中毒、死亡、农作物减产、树木枯死和牲畜伤亡,影响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称为污染事故。

  (9)急性中毒事故。

是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2、按伤亡事故分类

  指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对受伤害者造成损伤从而致使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分类:

  a、轻伤:

指损失1--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b、重伤:

指损失105--6000个工作日之间的失能伤害。

  c、死亡:

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指发生事故后,按照职工所受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

  a、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b、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c、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d、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

  e、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内容

  事故分析是指在事故调查基础上所做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分析,其中包括:

间接原因、主要原因、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的分析。

  事故处理是指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如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惩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等,以及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

  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经验教训,拟定改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

责任得不到追究不放过;

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

  在事故发生后,要保护事故现场,事故现场的处理至少应当做到:

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作出现场标志;

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仔细对现场进行标记或拍照、录像。

  2、物证收集

  通常收集的现场物证应包括:

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重要物件应保持原样;

对危害健康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事故材料搜集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包括事故单位、地点、时间;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个人、工作、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过去的事故记录等情况。

  

(2)与事故有关的事实,包括事故发生前机械、设备、设施等情况;

现场材料的性能及状态;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有关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工作环境状况;

个人防护措施;

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事实或因素。

  (3)人证材料搜集。

  (4)现场摄影或录相。

  (5)事故图。

如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爱害者位置图等。

  4、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的直接原因:

就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2)事故的间接原因:

就是管理方面缺陷。

间接原因是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因此,一般认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3)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找出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5、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故,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处理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

事故处理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的过程。

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的实现和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及时作出批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应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部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

  一、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按照理化性质及其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划分为7大类,即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标准编号时,对一、二级危险化学品的区别,方法是序号500号以前的物品为一级危险品,500号以后的为二级危险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危害

  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很大,主要可以归纳以下三个方面:

  1、绝大部分危险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物品。

  2、相当一部分危险化学品属于化学性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

  3、如果危险化学品流失,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进而影响人的健康。

  主要危险

  

(1)潜在的主要危险是火灾、爆炸、泄漏、致人中毒、灼伤等。

  

(2)一旦发生事故,会带来严重的后果,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巨额财产损失,危及周边人员的生命安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破坏。

  五、生产、储存或使用危化品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设施。

  2、厂房、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安全要求。

  6、有事故应急预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消防设施等。

  第四部分 

防火防爆管理

  一、燃烧爆炸危险特性

  燃烧三要素:

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

  可燃物:

凡是能在空气、氧气或其他氧化剂中发生燃烧反应的物质都称为可燃物。

  助燃物:

凡是能和可燃物发生反应并引起燃烧的物质,称为氧化剂(传统说法叫助燃剂)。

  着火源:

具有一定能量,能够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能源,称为着火源。

  燃点:

可燃物在空气中当达到一定温度时,遇火源就燃烧,而且移去火源后还继续燃烧;

可燃物质被点燃,最低温度叫做燃点,也叫做着火点。

  闪点:

可燃液体能挥发变成蒸气,散发到空气中,温度升高,挥发加快,当挥发的蒸气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源接触能够闪出火花时,把这种短暂的燃烧过程叫做闪燃,所发生闪燃最低温度叫做闪点。

  爆炸极限:

遇火源能发生爆炸的可燃气体浓度范围,称为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

  粉尘爆炸:

一定浓度的可燃固体的微细粉尘呈悬浮状态分散在空气等助燃气体中时,遇明火或电火花等火源而引起的爆炸,称为粉尘爆炸。

  二、燃烧的类型

  1、闪燃。

可燃液体能挥发变成蒸气,散发到空气中,温度升高,挥发加快,当

  挥发的蒸气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源接触能够闪出火花时,把这种短暂的燃烧过程叫做闪燃,所发生闪燃最低温度叫做闪点。

  2、自燃。

这里指的是广义的自燃,包括本身自燃和受热自燃(加热自燃)。

  本身自燃:

某些物质在没有外来热源影响时,由于物质内部所产生的物理(辐射、吸附等)、化学(分解、化合等)及生物化学(细菌腐败、发酵等)过程产生热量,导致升温,加快上述过程速度,使可燃物温度越来越高,当达到一定温度时,就会发生燃烧,这叫本身自燃。

  受热自燃:

由外来热源将可燃物加热,使其整体温度达到自燃温度,未与明火接触就发生燃烧,这叫受热自燃。

  3、点燃。

可燃物在空气中当达到一定温度时,遇火源就燃烧,而且移去火源后还继续燃烧;

  三、消防安全知识

  灭火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原理:

一切灭火方法都是为了破坏已经产生的燃烧条件(之一),只要失去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燃烧就会停止。

但由于在灭火时,燃烧已经开始,控制火源已经没有意义,主要是消除前两个条件,即可燃物和氧化剂。

  方法:

1、减少空气中氧含量的窒息灭火法;

  2、降低燃烧物质温度的冷却灭火法;

  3、隔离与火源相近可燃物质的隔离灭火法;

  4、消除燃烧过程中自由基的化学抑制灭火法。

  灭火剂

  1、水(及水蒸气)

  水灭火剂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以下情况下,都可以考虑用水灭火。

  

(1)忌水性物质如;

轻金属、电石着火不能用水扑救。

  

(2)不溶于水,而密度小于水的易燃液体着火不能用水扑救。

  (3)密集水流不能扑救带电设备火灾,也不能扑救可燃性粉尘聚集处的火灾。

  (4)不能用密集水流扑救储存有大量浓硫酸、浓硝酸场所的火灾。

  (5)高温设备着火不能用水扑救,强度会受到影响。

  (6)精密仪器设备、贵重文物档案、图书着火,不宜用水扑救。

  以上各条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采用水适当形式(如雾状水、水蒸气等)可以扑救一些原来不能用水扑救的火灾。

  2、泡沫灭火剂

  泡沫灭火剂主要用于扑救各种不溶于水的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也可用来扑救木材、纤维、橡胶等固体的火灾。

  3、二氧化碳及惰性气体灭火剂

  该灭火剂主要用于电气设备和部分忌水性物质的火灾,灭火后不留痕迹,可用于扑救精密仪器、机械设备、图书、档案等火灾。

但该灭火剂冷却作用较差,不能扑救阴燃火灾,且灭火后火焰有复燃可能,二氧化碳膨胀时,能产生静电,有可能引燃着火,二氧化碳能使救火人员窒息。

  4、干粉灭火剂

  该灭火剂是一种干燥的、易于流动的微细固体粉末,由能灭火的基料(90℅以上)和防潮剂、流动促进剂、结块防止剂等添加剂组成。

在救火中,干粉借助气体压力从容器中喷出,一般以粉雾形式灭火。

  5、其他 

用砂、土覆盖物来灭火也很广泛。

  灭火器和消防设施

  1、灭火器及配置

  灭火器是指在其压力作用下,将所装填的灭火剂喷出,以扑救初起火灾的小型灭火器具。

小型灭火器的配置种类及数量,应根据使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有无其他消防设施等情况综合考虑。

  设置灭火器的要求是:

根据场所可能发生火灾的性质,选择灭火剂的种类,并应保证足够的数量;

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不易被损坏的地方;

灭火器应注意使用期限,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随时启动。

  危险化学品火灾的扑救 

  危险化学品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不同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不同情况下发生火灾时,其扑救方式可能差异很大,若处置不当,不仅不能扑救火灾,反而可能使灾情扩大。

此外,由于有些危险化学品本身或者燃烧产物具有较强的毒性或腐蚀性,容易使人员中毒、灼伤。

因此,比起扑救一般火灾,扑救危险化学品火灾是一项困难和危险的工作。

扑救人员必须慎之有慎。

  1、扑救危险化学品火灾总的要求

  

(1)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地点。

(2)位于火场一线人员应采取针对性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配戴防护面具或面罩等,应尽量佩带隔绝式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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