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环境资源与环境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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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环境资源与环境问题.docx

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问题

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问题

1、概念:

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

2、分类:

(1)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2)依据组成人类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不同,将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

(3)依据环境的范围不同将环境分为聚落环境、区域环境。

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

3、环境问题:

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分类:

(1)因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第一环境原因和第二环境原因:

第一:

因自然界自身变化造成的;第二:

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引起;

(2)因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不同,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

1、概念:

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环境资源社会关系是人类在开发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过程中,在以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的生产活动中和以环境为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社会关系。

(1)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

A、客观性;B、经济——环境效益统一性;

(2)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A、主观性;B、环境效益优先性;

3、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1)是一般法律规范和法律化的科学技术规范的综合体,是社会性与科学性高度统一的法律规范;

(2)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具有多层次性和效力的多元性;

(3)环境资源法主体承担的违法责任具有多种形式;

4、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环境权利的享有者和环境义务的承担者)

分类:

(1)生态环境资源法主体:

管理主体和开发主体;

(2)污染防治法主体:

管理主体和污染防治主体;

特征:

(1)具有广泛性:

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其主体;

(2)在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中,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

(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二)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环境资源法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总和)

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

(1)权利:

环境资源管理规范制定权;环境资源行政处理权;处罚强制权;特别物权;环境司法权;

(2)义务:

管理型义务;服务性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

2、环境资源受控主体的权利义务:

(1)权利:

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环境使用权;保障权;收益权;申诉和控诉权;

(2)义务:

遵守和维护环境资源法律秩序;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服从制裁;

(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资源主体的权利义务所能实际作用的事物)

分类:

环境资源和环境行为

特征:

(1)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而非经济性;

(2)环境行为是环境关系的经常客体;

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

(1)宪法;

(2)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3)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4)环境资源保护法规;(5)环境资源保护部门规章;(6)地方性环境资源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7)环境标准;(8)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条约;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1、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原则

(1)源头控制:

指采用技术、工艺、原材料替代、管理、教育等各种方法,在污染没有产生或形成之前减少污染物的数量和危害;

(2)全程控制:

指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行为,从行为的计划、实施直到行为的后果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3)贯彻实施:

把源头控制、全程控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之中;制定专门的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的法律;采用经济手段,贯彻该原则。

2、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1)含义:

指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2)贯彻:

实行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承包精英获得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定并实施环境资源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标准等,建立健全环境资源评估和监测管理制度。

3、风险预防原则

(1)含义:

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采取可能的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能以缺乏充分确定的科学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2)贯彻: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加强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

4、环境民主原则

(1)含义:

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都有平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2)贯彻:

尊重和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参与环境管理权;增加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成立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召开多种形式的论证会。

第四章、环境权

1、含义:

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2、特征:

(1)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法文件所肯定;

(2)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由生存权发展而来的一项新型权利;

(3)公民环境权具有人权的本质属性(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

3、内容:

(1)环境开发利用权;

(2)知情权;(3)参与权;(4)请求权;

4、公民环境权:

(1)环境使用权:

指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A、环境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B、环境使用权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C、环境使用权的客体是环境资源整体;D、环境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E、环境使用保护的目的是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

(2)环境保护相邻权:

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

特征:

相邻范围扩大;内容的广泛性;客体的生态性;利益的多元性;权利的复合性;

对主体的限制:

应有的注意义务;权利滥用的禁止;

主体权利的扩大:

请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权;停止请求权;环境保护自卫权;

停止请求权:

指处于环境保护相邻关系中一方主体的行为或影响,超过或极有可能超过了社会观念所承认的其他主体的忍受程度,其他主体有权请求行为者停止污染侵害的权利。

(3)环境人格权:

指为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

特征:

A、环境人格权具有普遍性;B、环境人格权具有概括性;

C、环境人格权具有专属性;D、环境人格权具有法定性;

5、国家环境权:

指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智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测、决策、组织、指挥、监督等诸权利的总称。

(1)环境资源行政立法:

指有立法权的环境资源主体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环境资源管理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2)环境资源行政执法:

指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或对其是否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形式:

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3)环境资源行政司法:

指享有环境资源行政司法权的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处理和裁决环境资源行政争议和环境民事纠纷的行为。

主要形式:

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

(4)环境资源行政合同:

指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依法签订的协议。

特征:

必须有一方是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目的在于实施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目标;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

(5)环境资源行政指导:

指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为谋求环境保护目标实现,适时采取非国家强制性手段,取得相对人同意或协力的行为。

第五章、环境资源综合法律制度

一、源头控制制度

1、环境统计制度:

指关于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2、规划、计划制度:

指一定时期内环境目标和措施所做出的规定,是对环境资源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行动方案。

内容包括城市环境质量控制、污染控制、污染治理、自然生态保护和其他有关方面

3、环境监测制度:

指根据保护环境资源的需要,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反映环境资源质量的某些代表值进行长时间的监视和测定,跟踪其变化及其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过程。

4、环境标准制度:

按性质、内容和作用,可以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和样品标准

5、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指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以责任制为核心,以行政制约为机制,把责任、权利、义务有机结合在一起,明确地方行政负责人在改善环境资源质量上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措施的总称。

特征:

有明确的时间和空间界限;有明确的环境质量目标;有明确的年度工作指标;有配套的措施、支持保证系统和考核奖惩办法;有定量化的监测和控制手段。

类型:

A、确定政府目标和环境资源管理指标,通过行政机构逐层签订责任书;B、各个系统都签订责任书;C、政府直接与企业签订责任书或实行环境资源保护指标承包;D、环境资源效益与城市经济效益挂钩签订责任书。

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原则:

客观、公开、公平;综合考虑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的影响;结论要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过程控制制度

1、“三同时”制度:

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目标、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自然开发项目和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规定。

2、许可证制度:

指凡是对环境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各种开发建设项目的排污设施及其经营活动,需要事先经过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按照规定的要求或条件进行建设和排污活动。

3、环境标志制度:

环境标志是认证机构根据一定的环境保护标准、指标或规定,向有关自愿的申请者颁发以表明其产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

4、综合开发利用制度:

指国家促使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被利用起来,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到最低的限度,从而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一系列措施。

内容:

(1)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2)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3)采取措施,支持综合利用电厂生产电力、热力;

(4)严格管理,搞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第六章自然保护法律制度

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1、含义:

指环境资源法规定的,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益的法律制度。

2、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

(1)国家所有权:

法定取得和征用取得

征用取得:

指国家依据法律,将原来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通过强制性的征收方式归属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权:

法定取得和开发利用取得

(3)个人所有权:

仅限开发利用取得

3、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

(1)因征用而变更;

(2)因权属主体变更而变更;

(3)因行政调整而变更;

4、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灭失

(1)因自然原因而灭失;

(2)因人工利用而灭失;

5、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含义:

指依法对自然资源享有的控制并开发、利用的权利。

取得:

授予或确定取得;开发利用取得;转让取得。

变更:

因主体变更而变更;因破产而变更;因转让而变更;因合同内容变更而变更。

消灭或终止:

因自然原因而消灭;因利用完毕而消灭;因不利用而终止;因合同原因而终止;因主体消灭而终止。

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含义:

指自然资源的利用者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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