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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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7588中的定义、GB/T7024中的的术语及下列定义。
3.1电梯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2电梯使用单位
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即电梯产权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权的电梯管理者。
3.3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受使用单位委托,并有书面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单位。
注:
维修保养单位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3.4安装
在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内,或者在上下(或前后)机房之间对电梯零部件进行组装、就位、固定、调试等作业的总称。
安装包括新装和移装,不包括施工所须脚手架的安装。
3.5改造
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主机,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改变电梯主要参数的施工活动。
注1:
主要参数指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提升高度(运行长度)、倾斜角度、名义宽度。
注2:
驱动方式指曳引驱动、强制驱动、液压驱动。
注3:
调速方式指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调频调压调速、直流调速、液压流量控制调速。
注4:
电梯控制系统指电梯控制,信号和指令、故障的防护、电气安全装置等控制的总称。
3.6维修
以相应的新的零部件取代旧的零部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加工、修配的操作,这些操作不改变电梯主要参数。
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
3.6.1重大维修
更换和加工、修配电梯主要部件,改变轿厢质量超过额定载荷的8%,加装安全装置,增加电梯停靠层站但电梯主要参数没有改变的施工活动。
主要部件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悬挂装置、导轨、曳引机、控制柜、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安全电路、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液压油缸、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装置、悬吊机构失效保护装置、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控制屏、驱动主机、金属结构。
不包括以上主要部件同型号、同规格的更换。
3.6.2一般维修
不属于重大维修的其它维修活动。
3.7日常维护保养
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行,按计划进行的所有必要操作的总称。
包括:
清洁、润滑、调整、检查。
3.8维修保养
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4
基本要求
电梯使用单位
4.1.1电梯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负责电梯的安全管理和运行。
4.1.2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维修保养,从事维修保养施工的单位应有相应的维修资质。
4.2电梯制造单位
4.2.1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对本单位制造的在用电梯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4.2.2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4.3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4.3.1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其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4.3.2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15日对其维护保养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4.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时时发现使用单位没有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维修保养的电梯,应出具限期整改意见书或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5维修保养单位的施工组织
5.1维修保养法人机构
5.1.1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所持资质应覆盖所维修保养电梯的种类和级别。
5.1.2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维修保养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1.3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人员、场地、设备和仪器等条件应持续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标准规定的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应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5.1.4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电梯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建立并保存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档案。
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独立进行维修保养作业。
5.1.5注册地在外省的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在本省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应设立分支机构。
5.1.6注册地在本省的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应设立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
分支机构的施工资格应由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在法人行政许可资质评审时,应覆盖到全省范围内各分支机构。
5.2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
5.2.1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应在法人机构许可资质和授权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
5.2.2分支机构在许可资质和法人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修保养、电梯自检、检验申报、施工告知等工作时,可以用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名义。
5.2.3维修保养施工点所从事的一切电梯维修保养业务应以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义。
5.3管理要求
5.3.1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维修保养施工点,首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前和每年3月底前,应当书面告知当地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并提供以下资料:
a)法人机构的许可资质原件和复印件(仅限首次告知和资质变更时),授权文件原件一份;
b)办公场所和仓库平面图及自有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租期一年以上)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c)加盖公章的人员一览表(姓名、身份证号、作业人员证号和项目等),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养老等保险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d)配备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目录一份;
e)体系、规范和标准的目录一份;
f)负责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24小时值班的电梯服务热线电话;
g)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台帐。
地址、总公司资质、人员、授权范围变动或授权有效期到期时应提供新的产权证书、授权文件、租房协议、资质证书、人员一览表、劳动合同、养老等保险凭证。
履行本条款要求的告知手续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从事的一般维修视作已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告知手续。
5.3.2法人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体系运行和维修保养质量的检查。
法人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进行检查考评;
法人机构技术人员应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所维修保养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
法人机构应保存检查、考评工作记录。
6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设立
6.1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设立
6.1.1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大于等于50台时,应在该设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
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小于50台时,应在该设区的市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或者分支机构。
6.1.2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施工资质由法人机构在其自身资质范围内书面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法人机构的授权管理和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
6.1.3电梯制造单位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仅从事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其设置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不受维修保养数量要求的限制。
6.1.4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法人机构,在本省从事电梯维修保养的,至少应设立1家分支机构,并负责对本单位在本省范围内维修保养施工点的管理。
6.1.5同一取证法人单位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范围内,一般设立一家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
对于每一个分支机构维修保养数量都达到100台以上,且授权区域分布明确的,可以分别设立。
6.2分支机构要求
6.2.1应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
6.2.2具有法人机构关于分支机构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对授权的施工类别(指安装、维修、维修保养,下同)、设备类型、技术参数、区域范围等权限的限制。
6.2.3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
6.2.4人员要求应满足:
a)应配备至少1名常驻工程技术人员。
承担管理维修保养施工点的分支机构应配备至少2名常驻工程技术人员,其中机械和电气各1名,至少有1名具备工程师资格;
b)应配备至少6名常驻的持证作业人员,其中至少一名为检验人员;
c)实际从事维修保养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修保养电梯的要求,持证作业人员人均维修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台;
d)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
e)持证人员常驻地是唯一的。
6.2.5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包括:
——电焊气割工具;
——起重设备;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绝缘电阻测试仪;
——游标卡尺;
——常用电工、钳工工具。
6.2.6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具备:
——法人机构制定的对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维修施工点的管理文件;
——与所维修保养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文本。
6.2.7应建立施工设备的台帐,并保存相应的施工记录。
6.2.8应设有24小时值班的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
6.3维修保养施工点要求
6.3.1应具有法人机构关于维修保养施工点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授权的施工性质和类别、区域范围、维修保养施工点的负责人。
6.3.2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6.3.3人员要求应满足:
a)常驻人员不应少于3人,其中持证作业人员不应少于2名;
b)实际从事维修保养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修保养电梯的要求,持证作业人员人均维修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台;
c)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
d)持证人员常驻地是唯一的。
6.3.4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包括:
6.3.5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具备:
——法人机构制定的对维修施工点的管理文件;
——与所维修保养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6.3.6应建立施工设备的台帐,并保存相应的施工记录。
6.3.7应设有24小时值班的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
7维修保养要求
7.1合同评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拟维修保养电梯,应根据不同制造单位、不同品种的要求进行合同评审,对电梯安全性、可靠性和维修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资源要求进行确认,确保在合同有效期内有能力和条件保证所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可靠运行。
7.2签订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包括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对电梯提供维修保养前,应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维修保养的施工性质、内容;
b)维修保养起止日期和电梯维修保养的时间频次,维修保养期限不少于一年,电梯维修保养时间频次应至少每15天一次;
c)维修保养执行的标准和要求;
d)在应急救援、配合重大活动等方面的约定;
e)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使用的电梯,故障报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
f)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7.3制订作业指导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订《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电梯维修保养,保证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持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不同品种电梯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的项目、内容、方式和要求,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
b)电梯维修保养施工作业安全措施,明确电梯门锁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开关、安全触点测试、修理、更换施工时所必须采取的有效防护措施。
7.4维修保养计划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制订每一个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的电梯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计划。
7.5维修保养实施
7.5.1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确保持续满足所维修保养电梯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能力,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工具、检测仪器和装备等。
7.5.2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明确每一个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的责任人,负责落实电梯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的实施。
7.5.3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严格按《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电梯的维修保养作业。
7.5.4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应全天候有人负责响应,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人员一般应在60分钟内及时抵达电梯所在场所,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和困人事件时应在接通知后30分钟内抵达并及时救援。
7.6处理
7.6.1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在维修保养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和修复,如需进行重大维修施工的,应履行施工告知和申报监督检验。
7.6.2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进行全面检查和修复,在未完全修复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电梯继续投入正常使用;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可采取包括立即停止电梯运行等有效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
7.7记录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维修保养活动进行记录,并建立电梯维修保养台帐和档案。
电梯维修保养台帐可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采用电子文档形式时,应有可靠的备份保存;
电梯维修保养记录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日常维修保养档案应一台一档,档案至少保存2年。
a)电梯维修保养台帐至少应包括:
1)所有维修保养电梯合同的目录;
2)维修保养电梯汇总表,应包括:
电梯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地址、使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型号、维修保养起止时间、定期检验时间、维修保养责任人等内容。
b)电梯维修保养档案至少应包括:
1)电梯基本情况表,其内容可参照本标准附录B;
2)日常维修保养和半年度、年度维修保养实施记录,实施记录应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并有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3)电梯报修或应急维修记录;
4)维修保养合同有效期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5)故障、安全隐患、事故及应急处置记录。
7.8安全管理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制订电梯维修保养现场管理制度,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安全。
7.9指导使用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使用单位帮助和指导,包括:
a)提醒使用单位及时申报定期检验,配合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b)指导使用单位制订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合应急救援演练;
c)指导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帮助电梯使用单位正确张贴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d)帮助使用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7.10自检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电梯进行自检,自检应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自检工作必须由维修保养单位的电梯检验人员进行,自检不应替代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
7.11告示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在电梯轿厢内或其它醒目位置张贴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告示牌,内容应有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名称以及24小时值班电话。
7.12应急救援和演练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制订电梯事故和电梯维修保养施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对本单位维修保养的电梯事故时应提供指导和应急救援。
7.13统计宣传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电梯故障统计工作,并协助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文明使用宣传等工作。
7.14单位变更
在定期检验有效期间更换维修保养单位的,新维修保养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合同原件到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更换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8使用与管理
8.1使用单位确定
8.1.1产权多方共有或单方产权多方使用的电梯在办理使用登记和登记变更时,应通过书面协议形式落实电梯使用单位,明确授权,由其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其可以是:
电梯产权人、承租人、实际使用者以及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
8.1.2负责房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证前,由建设单位自行对电梯进行管理;
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业主还未能履行职责前,建设单位应明确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管理。
8.2管理机构
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8.3管理制度
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技术档案。
8.4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电梯停止使用、转让、报废、过户,或者变更使用单位时,应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注销、过户和变更。
8.5
定期检验
8.5.1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电梯定期检验计划。
在用电梯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工作时应积极配合。
8.5.2电梯使用单位应根据检验检测单位提出的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和提出复检,整改和提出复检必须在电梯定期检验的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8.6
日常巡视
电梯使用单位应落实人员对电梯运行进行日常巡视,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加强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的检查,确保畅通,发现问题应及时组织修复。
8.7维修保养监督
电梯使用单位应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认真履行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并在其维修保养、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确保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对电梯提供不间断的专业维修保养。
对电梯维修保养有特殊要求的应通过合同书面约定。
8.8安全标识
电梯使用单位应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维护保养单位名称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
8.9钥匙管理
电梯使用单位应指定负责电梯管理的人员保管电梯的紧急开锁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非专门人员不得使用。
8.10应急救援
8.10.1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发生困人事件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通知维修保养单位提供指导和帮助。
8.10.2电梯发生安全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维修保养单位参与救援,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8.11停止运行
8.11.1电梯出现下列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运行电梯,委托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其它相应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检查、修复,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经重大维修或改造的电梯应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a)发生地震、火灾等灾害;
b)电梯和电梯附件受潮,以及安装电梯和附件的机房、井道、底坑等场所进水或严重受潮;
c)发现安全装置、安全附件、安全开关、安全触点等发生误动作,厅、轿门工作异常;
d)电梯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
e)接到维修保养单位因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而发出的电梯应停止运行的书面通知时;
f)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8.11.2电梯停用3个月及以上,需重新投入使用的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应委托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其它相应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检查、修复或安全性能确认,检查、修复或安全性能确认单位应出具书面结论。
9检验检测
9.1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情况,研究分析检验覆盖区域内维修保养质量总体情况,每年对相关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发现维修保养质量明显较差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9.2在用电梯定期检验的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为上次有效期届满日顺延1年。
10禁止
禁止使用、维修保养下列电梯:
a)非法制造的电梯;
b)非法安装、改造、维修的电梯;
c)投入使用30日后,仍未使用登记的电梯;
d)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e)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电梯;
f)不落实使用单位的电梯。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电梯维修保养记录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编号:
使用单位
联系人
使用地点
电话
设备代码
使用单位编号
制造单位
电梯类别
电梯品种
型号
产品编号
额定载重量
kg
额定速度
m/s
层/站
/
提升高度
m
角度
°
梯级宽度
mm
单位负责人
维保责任人
联系电话
维修保养类别
□日常□半年□年度
维修保养日期
年月日
维护保养项目、内容
序号
项目、内容
具体工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