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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 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 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 厂房和技术设施要求:

 

第二节专项条件

 

第十一条 A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3.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4.配备有足够的标准化、计量和专职检验人员。

5.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具有RT和UT高级持证人员,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级持证人员。

无损检测分包时,上述项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级持证人员。

6.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项。

(二)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1.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切割厚度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3.必须具有以下三类重大设备中的两类,若只有其中一类设备的企业只可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1)锅筒制造设备。

①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1000吨);

②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毫米厚);

③锅筒热处理设备。

(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制造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

(三)检测和试验设备

1.具有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设备。

2.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第十二条 B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具有足够的能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2.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3.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R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U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

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UT中级人员应至少各有1人·项。

4.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20~3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20吨。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气体保护焊,手弧焊机等。

5.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7.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台)和1台超声波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 C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2.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

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名。

3.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12~2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10吨。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手弧焊机等。

5.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 D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RT中级人员。

2.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1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切割、焊接、钻孔、弯管、卷板及机加工设备。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成型机械加工设备。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5吨。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三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

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 技术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A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且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3级、A4级、A5级、B2级和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专业作业人员

(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

2.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备至少3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容器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A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

2.C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

3.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4.A5、B2级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5.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6.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二)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

(三)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第二节     专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满足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二十二条 A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A1级许可企业中制造超高压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需要的机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具有中、高级机加工人员至少2人。

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

(二)A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吨的吊车。

深冷(绝热)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和检漏仪器。

(三)A3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球壳板的企业,应具备能力不小于1200吨的压力机和经验丰富的球壳板制造专业操作人员。

(四)A4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纤维缠绕容器的,应具备自控缠绕机械。

(五)A5级许可企业,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持证电工至少2人和电气检测设备。

第二十三条 B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B级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气瓶爆破试验要求的专用场地和爆破试验自动记录设备。

(二)B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连续制造流水线,制造调质钢气瓶的,应具备UT或MT无损检测设备仪,淬火、回火的热处理设施及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三)B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制造线。

其中乙炔瓶应具备配料、搅拌、振动、烘干和蒸压釜等设备;液化石油气瓶应具备连续制造流水线和热处理及其自动记录装置。

(四)B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专用制造设备和制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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