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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浚编制规定及定额说明

疏浚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

总说明

一、本规定应与《疏浚工程预算定额》和《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配套使用,是编制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的依据。

二、本规定适用于航道、港池等疏浚工程。

陆域吹填工程和维护性疏浚工程可参照使用。

三、本规定的取费标准适用于一级疏浚施工企业。

其他不同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取费标准,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水运、疏浚工程基建主管部门指定颁发并抄报交通部基建管理司备案。

四、本规定中的直接工程费采用统一基价计算,其工、料、机的市场价格与基价的差价列入专项费用。

目前,

五、部交工发[1993]441号文颁发的《疏浚工程概算定额》因其基础数据已有变化,应停止使用部正在组织编制新的《疏浚工程概算定额》,在新的概算定额未颁发前,编制疏浚工程概算时,可根据施工条件,合理地套用《疏浚工程预算定额》,计算出疏浚工程费后乘于扩大系数1.05。

六、单项疏浚工程(需单独编制概算的工程项目)应根据《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和《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计列工程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和预留费用等有关费用。

疏浚工程费用项目划分

疏浚工程费用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和专项费用五个部分组成。

临时设施费

现场管理费

间接费

企业管理费

财务费用

计划利润专项费用税金

第一章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

一、定额直接费

指施工过程中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挖泥、运泥、吹泥费,开工展布、收工集合费,管线、管架安拆费。

㈠挖泥、运泥、吹泥费:

指在挖泥、运泥、吹泥过程中各种船舶和排泥管的使用费。

编制概、预算时,按疏浚工程相关定额计算。

㈡开工展布、收工集合费:

指船舶进退场的费用,编制概、预算时按疏浚工程相关定额计算。

开工展布、收工集合的次数,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只计算一次。

若因工程量较大,需要跨冰封期施工,可按实际情况计算开工展布、收工集合次数;自航耙吸挖泥船开工展布、收工集合按挖槽长度10km计算一次,小于10km时按一次计算,每超过10km增加一次;对经常性进行维护的疏浚工程,则按每月计算一次。

㈢管线、管架安拆费:

按疏浚工程相关定额计算。

二、其他直接费

指疏浚工程定额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

㈠卧冬费:

指各种船舶在烟台和黄河以北地区(包括烟台和黄河地区)施工时因卧冬需要所增加的费用。

编制概、预算时,烟台及其以北沿海地区按定额直接费的15%计算,黄河及其以北的内河地区按定额直接费的

15%计算,其中黑龙江地区按定额直接费的30%计算。

㈡山区航道施工增加费:

指挖泥船在山区河流航道上施工时因洪水期流速大,影响工效所增加的费用。

编制概、预算时,按定额直接费乘费率计算(详见附录B)。

黄河及其以北内河地区卧冬费与山区航道增加

费不得重复计算。

㈢疏浚测量费:

指浚前、浚中、浚后的施工测量费。

编制概、预算时均按疏浚工程量每万方700元计算。

㈣施工浮标抛撒及使用、维护费:

指浮标的的抛撒、使用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

沿海地区按每座天200元计算,内河地区按每座天100元计算。

浮标抛撒需要使用航标船时,其调遣费按相同功率拖轮的调遣费计

㈤浚前扫床费:

指新建工程因对水下情况不明,需要在施工前扫床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清理障碍物和扫床船舶的调遣费)。

编制概、预算时按扫床面积每km23万元计费。

㈥施工队伍调遣费:

指施工船舶、设备等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非成建制地由原施工地点(或由基地)至另一施工地点所发生的往返调遣费用。

调遣次数,工期在一年以内原则上按一次计算,工期超过一年的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费用内容:

包括被调遣船舶准备、结束调遣和执行调遣中的船舶艘班费及封舱、启舱、改装、拆除、复原所发生的费用及管线人员、设备、仪器、材料的调遣费等。

1、船舶在调遣航行期间,自航船舶按使用艘班计算,被拖船舶按停置艘班费计算,调遣航行期间自航船舶的航速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

2、船舶在准备调遣、结束调遣期间按停置艘班费计算,疏浚工程船舶及辅助船舶在准备、结束调遣期间需要的艘班数按附录D的规定计算。

3、人员、设备、仪器、材料的调遣费按船舶调遣费的5%计算。

4、调遣距离小于25海里时,不计算施工队伍调遣费,大于等于25海里时按实际距离计算计算施工队伍调遣费。

三、现场经费

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要的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管理费。

㈠临时设施费:

指施工企业为进行疏浚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内容包括临时设施(如水位站、临时工棚等)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临时设施费按定额直接费的2%计算。

㈡现场管理费:

指企业在现场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现场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

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和牌照费等。

4、固定资产使用费,指现场管理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费、大修理费、

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5、工具用具使用费,指现场管理人员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保险费,指施工管理用的财产、车辆等保险费用。

7、其他费用,指施工现场一般照明费,临时工管理费等。

现场管理费按定额直接费的5%计算。

第二章间接费

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和财务费用。

㈠企业管理费

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2、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勤补助、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企业管理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材料、牌照费、养路费等。

3、办公费,指企业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4、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用具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6、保险费,指企业财产、管理用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7、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规定计取的在职职工教育经费。

8、工会经费,指按规定计取的工会经费。

9、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0、劳动保险费,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职工劳保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休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及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11、职工养老保险及待业保险费,是指职工退休养老金的积累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待业保险费。

12、其他费用,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支出,包括:

土地使用费、排污费、绿化费、业务招待费、定额测定费、公证费、审计费、咨询费、施工现场一般照明费上级管理费等。

企业管理费按直接工程费的10%计算。

㈡财务费用

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按直接工程费的1%计算。

第三章计划利润、专项费用、税金

 

计划利润

指按国家规定的计划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计划利润按直接工程费和间接费之和的7%计算。

 

指需要独立计算的费用,包括燃料差价、人工费差价、高原津贴、特区津贴、疏浚土废弃物倾倒费、养费、过闸费等费用

三、税金

营业税按直接

7%和2%计算。

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之和的3%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的

税金=计税基数×税率

式中:

计税基数=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专项费用

税率=3.38%

如果工程所在地的计税标准与本规定不同时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其税率:

1

税率=-1

1-营业税税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税率)

附录

附录A疏浚工程各项费用计算表

序号

项目

说明及计算

定额直接费

其他直接费

临时设施费

⑴×2%

现场管理费

⑴×5%

直接工程费

⑴+⑵+⑶+⑷

企业管理费

⑸×10%

财务费用

⑸×1%

计划利润

⑸+⑹+⑺]×7%

专项费用

独立计算的费用

(10)

税金

⑸+⑹+⑺+⑻-⑼]×税率

(11)

单位工程概、预算金额

⑸+⑹+⑺+⑻+⑼+(10)

 

附录B山区航道施工增加费费率表

船舶类型

流速(m/s)

增加定额直接费(%)

1.51~

2.10

10

2m3及2m3以下抓斗、铲斗挖泥船

2.11~

2.70

20

2.71~

3.30

30

3.30

以上

35

3.01~

4.20

10

4m3抓斗及4m3铲斗挖泥船

4.21~

5.40

20

5.41~

6.60

30

6.60

以上

35

1.81~

2.52

10

33

200m3/h及200m3/h

2.53~

3.24

20

以下链斗挖泥船

3.25~

3.96

30

3.96

以上

35

注:

山区航道指山区河流穿过高山、峡谷和丘陵地区,河床形态复杂,礁石林立,险滩多,河面宽窄不一,水位和流量变化剧烈的航道。

附录C调遣期间自航船舶航速表

序号

航速(kn)

船舶名称

空放

拖带

一般海区

南海

内河

山区

1

1940kW拖轮

13

7

6

7

6.5

2

590~1140kW拖轮

11

7

6

7

6

3

295~440kW拖轮

9

7

6

7

6

4

3

自航耙(500m3以上)

11

5

自航耙(500m3)

7

6

自航链斗

6

7

自航双抓

7

8

175~295kW拖轮

9

4

3

9

80~170kW拖轮

8.5

4

3

10

45~75kW拖轮

7

3.5

3

11

40kW以下拖轮

7

3.5

3

12

1000m3自航泥驳

15

附注:

1、调遣航行期间每艘班按航行8小时计算。

2、拖带能力,沿海地区使用590~1140kW拖轮调遣时,拖带280m3或500m3泥驳两艘,使用1940kW拖轮调遣时,拖带280m3或500m3泥驳三艘。

各类型被拖挖、吹泥船均按两艘280m3泥驳的拖运量计算。

内河地区使用295kW以下拖轮调遣时,33

按拖带1m3以下的挖泥船一艘或拖带120m3以下泥驳四艘计算。

3、航标船、测量船的调遣航速套用相应功率拖轮的空放航速。

4、长江洪水期(指7、8、9月)逆流的拖带航速按每小时2.5海里计算。

5、浮管调遣费计算:

按30套浮管配一条调遣拖轮计算,其功率与挖泥船的调遣拖轮拖轮功率相同。

6、岸管调遣费计算:

岸管以280m3满底泥驳长度计算,装载长度详见下表:

280m3满底驳装载长度表

地区管径

沿海(m)

内河(m)

备注

450mm以下(含450mm)

500

530

排泥管每节长度4.5m以下

(不包括4.5m)

550mm以上(含550mm)

450

500

排泥管每节长度4.5m以上

(有包括4.5m)

7、机艇及锚艇的航速按相应功率拖轮的空放航速计算。

附录D疏浚工程船舶及辅助船舶准备、结束调遣的艘班数量表

调遣船舶

准备、结束(艘班)

沿海地区

内河地区

1

绞吸挖泥船

23

8

2

链斗挖泥船(500m3/h以下)

20

8

3

链斗挖泥船(750m3/h)

15

5

4

抓斗、铲斗挖泥船

9

3

5

自航耙吸挖泥船

9

3

6

起重船

4

2

7

拖轮、锚艇、机艇、住宿船

6

2

8

驳船(运管线、刚桩等)

15

5

附注:

1、表中为往返各一次的艘班数量。

2、吹泥船和泥驳的艘班数,按所配套的挖泥船计算。

附录E疏浚工程概、预算表

工程名称:

表E.1

序号

定额编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

(元)

备注

单位估价表

运(排)泥距离:

表E.2

船舶

名称

艘班费

万方艘班数

金额

备注

定额号

元/艘班

定额号

艘班/万m3

元/万m3

填表说明:

⑴栏:

按预算定额表中的项目填写船舶名称,若有变动应在备注中说明。

⑵栏:

定额号为疏浚工程船舶费用定额中的定额编号,计算了哪些系数应在备注中说明。

⑷栏:

定额号为疏浚工程预算定额中的定额编号。

⑸栏:

为在疏浚工程预算定额中查出的每万m3所需的艘班数。

⑹栏:

=⑶×⑸

 

船舶调遣费往返计算表

工程名称:

表E.3

序号

调遣船舶

调遣基本费

调遣距离

(nmile)

调遣次数

调遣费

(元)

准备、结束

(元/)

执行(元/nmile)

填表说明:

⑵栏:

填写需要调遣的单船名称。

⑶栏:

按附录D规定的艘班数计算。

⑷栏:

按附录C规定的航速计算。

⑸栏:

调遣实际距离。

⑹栏:

同类型船舶调遣艘班次数。

⑺栏:

=[⑶+⑷×⑸×⑹]

疏浚工程预算定额

总说明

一、本定额是编制疏浚工程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二、本定额适用于航道、港池等疏浚工程。

吹填工程和维护性工程可参照使用。

三、土质分类、分级:

根据交基发[1996]981号文颁发的《疏浚岩土分类标准》(JTJ/T320—96)进行分类、分级。

详见附录A“疏浚土分类分级标准”。

四、工程量计算:

以地质柱状剖面图分别计算各级土水下自然方的工程量。

工程量应包括设计工程量、超宽工程量、超深工程量、施工期回淤工程量。

超宽工程量和超深工程量的计算见附录B“计算超宽、计算超深”。

施工期回淤量根据试验结果或参照历史资料确定。

五、工况的确定:

根据施工所在地(自取泥地点至卸泥地点的整个作业面)的条件和施工船舶的适应能力,按客观影响时间占施工期总时间的百分率(简称客观影响时间率)和本定额各章说明中的规定确定工况级别。

当无客观影响时间的历史资料时,可参照附录D“沿海各港口和长江中、下游工况参考表”确定。

观影响时间率按下式计算:

施工期内的客观影响时间

客观影响时间率=

施工期总时间

注:

⑴客观影响时间=自然影响时间+其他客观影响时间自然影响时间是指受风、雾、浪、潮汐、水位、流速等影响而不能施工的时间。

挖泥船对自然影响的最大适应能力参见附录C表C.2。

其他客观影响是指受施工条件限制所必须进行的船舶避让、停电待工等非施工单位造成的干扰而不能施工的时间。

⑵客观影响时间率应根据近三年统计资料计算,并取其平均值。

六、编制预算时,应根据施工区的土质、工程量、工期、自然条件、浚挖深度、水域条件、泥土处理方法、船舶性能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经济合理的疏浚方式及工程船舶,选择时可参照附录C

七、运距指运泥船由挖泥区中心(按疏浚土方量分布计算)至卸泥区中心的航程。

八、挖泥船施工挖深按下式计算:

挖深=施工期的平均水位-挖泥设计底标高+计算超深值-泥层厚度÷2。

第一章自航耙吸挖泥船

说明

一、船型划分:

自航耙吸挖泥船(简称耙吸挖泥船)按其泥舱容积划分。

二、工作内容:

包括挖泥,转头,空、重载航行和卸泥等施工作业。

三、工况级别的确定见表1—1。

四、本章定额包括四部分:

2km),挖槽长度大于等于定

1、基本定额:

设计挖深小于等于基本挖深、运距小于等于基本运距额挖槽长度时的船舶万方艘班数。

2、超深定额:

挖深超过基本挖深后,每超过1m增加的船舶万方艘班数。

3、超运距定额:

运距超过基本运距后,每超过1km增加的船舶万方艘班数。

4、增转头定额:

挖槽长度小于定额挖槽长度,挖泥船每增加一次转头所增加的船舶万方艘班数。

增加的转头次数按下式计算(按四舍五入取整):

增加转头次数=(定额挖槽长度/挖槽长度-1)×2

五、定额使用举例:

某疏浚工程设计挖槽2.6km,设计工程量80万m3(含超深超宽土方量),其中:

1级土占30%,2级土占10%,10级土占60%,平均挖深10m,客观影响占施工期总时间的23%(四级工况),泥土处理为抛泥,运距3km,选用4500m3耙吸挖泥船施工。

查定额编号343(1级土)

定额挖槽1.2km,小于设计长度,挖泥船不增加转头次数。

挖泥船:

[0.782+0.016×(10-8)+0.130×(3-2)]×80×30%=22.656(艘班)拖轮:

[0.156+0.003×(10-8)+0.026×(3-2)]×80×30%=4.512(艘班)查定额编号344(2级土)

定额挖槽1.4km,小于设计长度,挖泥船不增加转头次数。

挖泥船:

[0.855+0.017×(10-8)+0.134×(3-2)]×80×10%=8.184(艘班)拖轮:

[0.171+0.003×(10-8)+0.027×(3-2)]×80×10%=1.632(艘班)查定额编号352(10级土)

定额挖槽4.0km,挖泥船增加转头次数为:

(4.0/2.6-1)×2=1.08→1次挖泥船:

[1.425+0.029×(10-8)+0.130×(3-2)+0.104×1]×80×60%=82.416(艘班)拖轮:

[0.285+0.006×(10-8)+0.026×(3-2)+0.021×1]×80×60%=16.512(艘班)合计:

挖泥船:

113.256(艘班)拖轮:

22.656(艘班)

耙吸挖泥船工况级别表

表1-1

 

工况级别

客观影响时间率

小于等于10%

大于10%,小于等于15%

大于15%,小于等于20%

大于20%,小于等于25%

大于25%,小于等于30%

大于30%,小于等于35%

大于35%,小于等于40%

第二章绞吸挖泥船

说明

一、船型划分:

绞吸挖泥船按其名义生产效率划分。

二、工作内容:

包括挖泥、吹泥、移船、移锚、移排泥管等施工作业。

三、工况级别的确定见表2—1。

四、使用本章定额的几项规定:

㈠本章定额包括二部分

1、基本定额:

设计挖深小于等于基本挖深时的船舶万方艘班数。

2、超深定额:

超过基本挖深后,每超过1m增加的船舶万方艘班数。

㈡本章定额均为绞吸挖泥船标准岸管长度在额定标准长度(见表2—2)内的船舶万方艘班数。

标准岸管长度按下式计算:

标准岸管长度(m)=岸管长度(m)+浮管长度(m)×1.67+水下管长度(m)×1.14+超排高(m)×50

超排高是指排高(挖泥船泥泵中心点至排泥管出口处断面中心点的高差)超过标准排高的

部分。

标准排高:

2500m3/h绞吸挖泥船为10m,120~1600m3/h绞吸挖泥船为6m,40~90m3/h绞吸挖泥船为5m。

㈢当标准岸管长度超过额定标准岸管长度时,基本定额增加万方艘班数,其增加系数见表2—3。

㈣若挖泥层总厚度(包括计算超深值)小于绞刀直径而大于等于绞刀直径的二分之一时,其基本

定额中的船舶万方艘班数增加系数按下式计算:

增加系数=[绞刀直径(m)/泥层厚度(m)-1]×0.75若挖泥层厚度小于绞刀直径二分之一时,不执行本定额。

㈤在施工中如需要在泥泵吸口加格栅时,其基本万方艘班数增加0.15系数。

㈥每百米排泥管线的台班数,按挖泥船艘班数的1.5倍计算。

㈦绞吸挖泥船配套使用的排泥管管径按表2—2确定。

五、定额使用举例:

某疏浚工程,设计工程量100万m3(含超宽、超深),其中2级土占70%;挖深11m;客观影响占施工期总时间的18%(四级工况),泥土处理为吹填;选用1450m3/h绞吸挖泥船施工,排泥管径700mm,岸

管长度2000m,浮管长度900m,排高为8m,泥层总厚度1.8m,不加格栅。

㈠基本定额船舶艘班增加系数

1、标准岸管及基本定额增加系数

标准岸管长度:

2000+900×1.67+(8-6)×50=3603(m)其基本定额船舶万方艘班增加系数为:

0.025×36.03-0.675≈0.226(见附表2—3)

2、绞刀直径2.4m(见表2—2),挖泥层厚度1.8m小于绞刀直径,其基本定额船舶万方艘班增加系数为:

(2.4/1.8-1)×0.75=0.250

㈡查定额编号1435(2级土)

挖泥船和住宿船:

[1.67×(1+0.226+0.250)+0.016×(11-6)]×100×30%=74.886(艘班)

锚艇和机艇:

[0.819×(1+0.226+0.250)+0.008×(11-6)]×100×30%=37.465(艘班)

查定额编号1439(6级土)

挖泥船和住宿船:

[4.906×(1+0.226+0.250)+0.049×(11-6)]×100×70%=524.038(艘班)

锚艇和机艇:

[2.453×(1+0.226+0.250)+0.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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