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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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意见试行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如下:

一、工程类型

结合我省实际,将水利工程划分为堤防工程、水库工程(包括水闸)、灌区配套及节水灌溉工程、灌溉及排涝泵站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小水电工程等类别。

随着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将新增建设工程的类型,对新设立的水利工程类型(如水资源、中小河流治理、水利信息化等),省厅将按照有关规定,遵循本意见的原则,在制定新增水利工程类别实施事项时一并确定事权划分意见,明确事权。

二、规划编制

1、省厅负责组织编制洞庭湖、湘资沅澧干流及主要支流和跨市州江河湖泊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的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水利专业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其他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水利专业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依法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利部门备案;需要中央及省级财政支持的流域或者区域水利专业规划,报省厅审核备案。

3、申请中央及省财政资金支持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相应的水利规划,否则不得纳入年度实施方案。

由单位或个人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综合规划和相应的水利专业规划,否则不予水行政许可。

三、项目审批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公益性的财政投入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审批或审核报批)。

非财政投资但涉及市场准入和公共安全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1、堤防工程

一、二级堤防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报批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由省厅负责;三、四级堤防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报批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由市(州)水利(水务)局负责;其他堤防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报批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

2、水库工程(包括水闸)

新建大型水库(水闸)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由省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查报批;新建中型水库(水闸)项目的可研报告由省厅审查报批,初步设计由省厅审查批复;新建小Ⅰ型和重点小Ⅱ型水库项目的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由市(州)水利(水务)局审批或者报批,一般小Ⅱ型水库的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审批或者报批。

大中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安全鉴定由省厅组织鉴定,报水利部核查。

初步设计由省厅组织审查,报流域机构复核和省发改委核定概算后,由省厅批复。

小Ⅰ型和重点小Ⅱ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的安全鉴定由市(州)水利(水务)局组织,省厅核查。

初步设计由市(州)水利(水务)局审批。

一般小Ⅱ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的安全鉴定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组织,相关市(州)水利(水务)局核查,初步设计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审批。

3、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厅审查报批,初步设计由省厅审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实施方案由市(州)水利(水务)局负责审批;小型灌区渠系配套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审批。

4、灌溉、排涝泵站工程

大型灌溉、排涝泵站建设或者更新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规划报告)由省厅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批;初步设计由省厅提出审查意见,报水利部复核后,由省水利厅审批。

中型灌溉、排涝泵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市(州)水利(水务)局审批或审查报批。

小型灌溉、排涝泵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审批或审查报批。

5、水土保持工程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厅审批或者审查报批,属国家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省厅负责向国家申报;总投资500万元(不含500万元)至100万元的水土保持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市(州)水利(水务)局负责审批或者审查报批。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审批或者审查报批。

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规划与实施方案由省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Ⅰ~Ⅲ类(1000m3/d以上)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由省厅负责审批。

Ⅳ类(200~1000m3/d)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市(州)水利(水务)局负责审批。

县级实施计划、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及其他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

7、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由省厅提出审查意见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政府按照规划和连片建设、整体推进、整合资金的原则,编制年度实施方案。

其中中央财政、省财政一并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厅审批。

8、小水电工程

装机0.5万kW(湘西地区1.0万kW)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由省厅审批;装机0.2万~0.5万kW(湘西地区0.2万~1.0万kW)之间装机新建或者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由市(州)水利(水务)局审批;装机0.2万kW以下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审批。

9、洞庭湖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项目、农村电气化等以中央财政支持为主、单项或者不涉及全省范围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水利部、流域机构规定的程序进行。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后,由上一级行使审批和核准权。

各项水利工程建设中有利用国际或国外资金的情况时,按有关投资或者贷款协议实施项目审批。

10、厅各处局具体负责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时不得要求市州、县市区进行初审,不得增加审批程序。

市县两级审批但需使用中央及省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或者报批的各阶段均应当报省厅审核备案。

市、县两级应当报省厅审核备案的事项,厅各承办处局在办理审核备案时,未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原则上不得再要求由省厅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但厅各处、局必须严格审查,对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设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退回,项目不汇总、不上报、不列入实施计划。

有关市、县两级审批项目上报省厅审核备案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1、对需办理开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向负责工程项目法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开工申请,对符合开工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开工许可。

四、资金筹措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财政资金筹措实行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项目类型,其建设资金分别由省、受益地区承担,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财政资金使用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省级公益性水利项目的投资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分担投资;地方项目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受益区域共同投资建设,省视情况或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省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照顾。

列入中央支持的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筹措、资金安排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其中规定地方配套的项目,省级和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如何配套资金、如何落实,由水利厅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分项目类型确定。

列入省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分项目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商榷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列入地方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资金筹措方案。

五、项目实施

水利工程项目实施分为项目法人确定和监管、工程招标实施和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后评价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信息库建设等七个层面。

1、项目法人确定和监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拟定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实施监管。

省厅负责提出洞庭湖综合治理和其他以中央和省筹资为主的大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市(州)水利(水务)局负责提出其他大型工程和以市州筹资为主的中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其他需要确定项目法人的水利建设项目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对农村人饮安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以将多个项目打捆组建项目法人。

由项目法人拟定的水利(水务)局负责实施对项目法人监管。

对使用了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确定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由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水利(水务)局向省厅提交项目相关法人资料备案。

2、水利工程招标实施和监管。

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依法按水利工程招标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并接受拟定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全程监督。

负责建设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区设置工程公示牌,对农民筹资投劳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聘请项目区内村组民主推荐的村民担任监督员,主动接受村民监督,工程完工后应取得村民监督员的书面意见书。

对使用了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水利建设项目,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向省厅提交工程招标资料备案。

省厅可视情况对使用中央或者省财政资金的项目的招标情况进行抽查。

3、水利工程质量监管。

项目法人及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规范开展工程检测检验工作。

负责项目法人监管的水利(水务)局应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省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负责全省大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的同时,应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工作的指导,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并予以对使用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4、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由项目法人与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负责项目法人监管的水利(水务)局与项目法人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

项目监理单位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工程监理的内容,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有关情况要按规定逐级向省厅和市(州)水利(水务)局上报。

5、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规范水利建设市场,营造良好的水利建设环境,实行水利建设领域参建单位不良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健全水利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

参建单位不良信息的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即:

水利部、省厅、市州水利(水务)局。

需报部通报的由省厅核实上报,需省厅通报的由省厅通报,需市州通报的由市州水利局核实后由省厅统一通报。

6、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管理。

水利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验收。

水利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对使用了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水利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使用了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相关水利(水务)局应督促项目法人在一月内应将项目竣工验收全套资料报省厅备案。

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已完成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实施后评估。

省厅根据年度水利建设的情况,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对全省使用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后评价。

抽查量视项目量多少,按总数的3~5%确定。

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7、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信息库管理。

省厅统一建立使用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信息库,将工程投资、项目法人、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参加单位信息、工程竣工、工程后评估管理等情况纳入信息库。

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信息库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动态监管的依据。

省厅有关处局、各级水利(水务)局必须确保各类信息提供的及时、准确。

六、工程运行管理

水利工程完建后,工程管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工程建设档案,建立各种工程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经费,依法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定标志。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监督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和安全的技术指导,加强监督,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七、落实责任

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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