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显示屏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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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显示屏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包            (以下简称“本工程”或“工程”)报建、施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1条工程概况、工程范围及内容

1.1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1.2 工程概况:

            。

1.3 工程范围及内容:

            .

1.3.1 工程范围:

            。

1.3.1.1 本工程显示屏的钢结构部分的范围以甲方书面确认的由乙方设计的钢结构施工图纸(简称“施工图纸”)为准。

1.3.1.2 本工程其余部分的范围以本合同附件1产品技术参数及功能、附件2报价清单及其它合同组成文件为准。

1.3.1.3 本工程与其他工程的界限划分为:

(1)本工程永久用电由乙方负责从的配电箱接线开始至用电末端。

1.3.2 本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3.2.1 本工程的设计、报建报批,以及本工程所有材料及设备等的供应(包括运输、保险、卸货、搬运等)、保护、保管、检测、试验、施工(包括防水处理等)、施工配合、调试、施工及验收资料整理归档至符合甲方要求、竣工验收、专业清洁、保修等全部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内容:

(1)乙方负责本工程的设计,其中乙方设计的显示屏的钢结构施工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标准、规范,并在施工前经甲方书面确认,否则,导致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按上述要求设计及施工,不得要求增加合同总价。

(2)乙方负责按合同要求完成本工程报建,并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发放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3)乙方负责面积约为      ㎡的显示屏(包括延时开关等相关附属设备)的制作、安装(包括包边及防水处理等)、调试等工作。

1.3.3 以上虽未述及,但依据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合同附件报价清单等)还包括的其他施工事项(本合同注明不属乙方承包范围的除外)。

1.3.4 因设计变更或甲方指令而需要增、减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零星工程等)的,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施工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价格未核定等)拒绝施工,若合同未有适用的单价,则在乙方施工同时由双方按合同的定价原则协商确定单价。

否则,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并按合同约定相应扣除乙方的该项施工承包费用,同时,乙方还应按照甲方委托第三方施工的费用总价的30%或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以两者中最高的金额为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1.3.5 现场条件:

(1)甲方按现场状况及已有的条件移交乙方施工,乙方不能以现场条件或现场状况为由向甲方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等要求。

(2)乙方的办公、生活场地均由乙方自理。

乙方负责自费装设和维护施工用水用电的线路、管路、计量表等设备设施。

乙方应按实际用量、总包单位规定的统一收费单价(此收费单价由市政主管部门收费单价加上管路、线路的损耗分摊部分的价款组成)及交费周期向总包单位交纳用水用电的费用,并在施工结束后负责自费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2条合同总价及结算总价

2.1 合同计价:

本合同按本工程范围、内容及合同相关要求,采用总价包干方式确定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此价已包括设计费、报建费、人工费、材料及设备费、施工机械及设备使用费、措施费(包括安全文明措施等)、工程涉及的检测试验费用、本工程及本工程涉及的其他工程的半成品和成品保护费用、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工程交付前的照管费、调试费、施工水电费、按甲方要求整理资料的费用、验收费、培训费、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的意外伤害险等)、清洁费、管理费、规费、合同风险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上涨,因工作配合导致降效,停工,调整工序或施工方案,相关检查引致的影响,意外情况等)、利润、税金、保修费等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所需的所有费用,除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调价因素可以调整合同总价外,合同总价不作任何调整。

2.2.结算总价

2.2.1 工程结算总价的计算公式为:

合同总价±本条第2.2.2款可以增减的价款。

2.2.2 可计入合同结算总价的款项

2.2.2.1 因甲方原因导致,且经甲方书面确定的工程设计变更、增或减工程内容、工程签证的款项,按甲方书面确认实际发生变更、增或减、签证部分的工程量及以下所适用的价格计算,并计入合同结算总价:

(1)本合同附件《报价表》有相同价格的,按照该价格(下浮      %后的价格)计价;

(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有类似价格的,参照该价格(下浮      %后的价格)调整后计价;

(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的,由乙方在根据甲方工程设计变更或指 令进行施工的同时,按不高于合同已有的价格水平及时向甲方报价,由甲方审定后执行(甲方按同等质量情况下的市场最低价格审核确定)。

2.2.2.2 违约金、赔偿款或奖励:

违约金、赔偿款或奖励款按实际发生情况和合同约定计入结算总价(应支付乙方的违约金、索赔款等赔偿款在工程结算后支付)。

2.3 工程量计量规则:

本合同涉及的工程量均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配套的计量规范计算。

2.4 签证:

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签证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需签证事项时,应5个日历天内向甲方申请签证),否则,视为无需签证,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2.5 工程结算:

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结算管理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办理本工程的结算。

第3条 付款方式

3.1 本合同生效,乙方完成了本工程报建,并向甲方提供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发放的《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乙方按合同约定请款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

3.2 本工程全部设备到场,经甲方进场验收合格,乙方按合同约定请款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

3.3 本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本工程结算总价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乙方按合同约定请款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总价的95%。

3.4 余留本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在本工程保修期届满且工程无质量问题、乙方无拖欠款项,取得甲方签发的《保修完成证书》,乙方按合同约定请款后,甲方将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支付给乙方。

3.5 每次请款前,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规定提供符合当次付款条件的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需能通过本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认证)和符合该次付款条件的其它证明资料(如请款申请、合同复印件、甲方确认本工程完成进度的证明文件、甲方确认进度款的文件、验收合格证明、申请支付结算款时增加工程结算协议书复印件等);申请支付至结算总价95%的结算款时,乙方向甲方累计提交的合法、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须已达到结算总价的100%(乙方在结算工程保修金时无须再提供发票)。

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前述合格请款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付款(以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款项)。

除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委托第三方收款的支付方式。

乙方未履行前述约定义务或存在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6 因甲方原因遗失或损坏发票,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等甲方完成增值税抵扣所需的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任何款项。

3.7 每次付款时,甲方有权在当次付款中扣除应由乙方承担或支付的费用(包括违约金、赔偿款等)。

3.8 乙方委托甲方将本合同项下款项支付至乙方下述银行账户:

收款人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若因上述账户错误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逾期付款等)。

3.9 甲方在付款过程中对乙方完成产值及进度款的审核结果仅作为支付进度款参考使用,不作为本工程结算的依据。

3.10 合同未明确支付方式的应付乙方的款项,均在本工程结算后支付。

第4条工期

4.1 本工程工期为      个日历天(此工期已考虑了除合同约定可以顺延工期情况外的所有情况,如天气、季节、节假日、休息日,与其他工程交叉配合而缓慢施工、停工的时间等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分为报建工期及施工工期:

(1)乙方实际的报建工期自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之日起至乙方提供本工程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发放的《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止。

(2)乙方实际的施工工期自本工程报建完成,甲方通知进场之日起至本工程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日止。

若甲方未发开工令,则以甲方记录的乙方实际进场日为开工日期。

(3)若实际报建工期加上实际施工工期超过个日历天,则由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发生在本工程施工进度关键线路上,影响本工程施工进度的的下列情况,经乙方办理工期签证并甲方审批后,方予顺延工期,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情况不得增加工期:

(1)甲方原因导致的工程设计变更;

(2)甲方指令增加施工内容;

(3)非乙方原因引起停水、停电导致每天累计停工达8小时以上;

(4)不可抗力事项。

第5条材料、设备的供应及进场验收

5.1 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甲乙双方确认的样板(若有)等采购本工程相关材料、设备及配件,若本合同未明确约定设备材料品牌、型号、规格、颜色(会影响视觉效果的需要包括颜色)或双方未确定样板的,乙方应在采购前(应预留合理的时间给甲方审核)向甲方报送相关资料、样板,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厂家合格标准以及本合同要求,并应按其中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2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场时,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质量检测报告(其中,如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材料、设备按要求需送检的,除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测报告外,还需有送检合格报告才能用于工程,送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单价及总价中),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5.3 如乙方使用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材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仅确定品牌,而未确定型号、规格、颜色等的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的,属于违约使用材料、设备,乙方应按违约使用的材料设备合同款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若不要求拆除,则违约使用材料设备的实际价格由甲方市场调查确定即生效,结算时,违约使用材料设备的价格以甲方调查确定的价格为准;甲方亦有权要求拆除违约使用的材料设备,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6条设计修改、变更

6.1 未经甲方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对本工程进行设计修改、变更。

6.2 若乙方不按甲方确认的本工程最终施工图(包括设计修改及变更等)进行施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按图施工部分造价3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重新按图施工,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7条工程验收标准

7.1 本工程以甲方确认的设计文件(包括工程设计变更、修改等)、样板和国家、行业、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当地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合同相关要求作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并应按其中最严格的标准执行,质量等级为。

7.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做样板施工,经甲方组织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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