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课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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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在一个合同当中,当事人之间关系要求平等。
不是讲的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的关系,不是讲这个当事人在社会上生活中平等不平等。
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当事人,他在社会生活中,例如在政治领域很可能是不平等的。
可他一旦加入了一个合同关系,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他和对方就是平等的。
因此,这个第三条所说的平等是指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
不是讲这个当事人在其他的社会关系中平等不平等,不允许混淆。
比如说,你市委书记、省委书记权力再大,如果到商场买东西的话,与商场之间的关系就是平等的关系,发生的关系就是买卖关系,受合同法的约束,一旦违约的话,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2、平等原则所说的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不是其他的平等,不是说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平等。
就是说在谈判的时候、签定合同、履行合同时候你应该和对方平起平坐,共同地协商,你不能够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在这样的关系当中,你不能够强迫对方接受什么不公平的条款。
要跟对方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双方正式地意思表示,然后才能成立合同。
因此这里所说的仅仅是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地位平等的含义就是说,你要平等相待,你不能够强迫对方,不能够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就是我们过去所说的什么\霸王合同\等等。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我们写协议时经常有这样一句话,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这个自愿协商,就是体现了自愿原则,第一、订不订合同是自愿的,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在当事人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当然,自愿也不
是绝对的,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比如,你和对方签订了一份买卖人口的合同,那你签订的合同条款无论有多完善,但是大前提错误了,违法了,肯定就是无效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公平正义是合同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心怀善意,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方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在合同系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成立,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并遭受损失时,合同法可以直接规定合同无效,也可以允许当事人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这就涉及到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违背公平原则或其他的原则,合同则变成了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
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卖物意外毁损或灭失,就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负担比例。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一般订立合同,为了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其能很好的履行合同,都会约定违约责任。
但是这个违约责任的约定也要公平,如果违反公平原则的话,这个违约责任就当然无效。
违约责任的约定对整个合同的履行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呆会再讲。
《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守信,相互协作,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同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况,如财产情况、履行能力等,总之要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比如现在二手车交易蛮多的,一般买车的人绝对不会去买一辆撞死过人的车,如果卖车方故意隐瞒了车子撞死过人这一事实,将按市场价将车子卖给了对方,这个卖车人就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买方晓得车子撞死过人这一事实后,可以请求撤销此买卖,除非买车人为了贪便宜,在知晓撞死人这一事实后仍然购买。
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第三,合同终止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称之为后合同义务。
比如说,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我们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解释。
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案件,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时,可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审理和仲裁。
举个例子,一个债务人欠了很多债权人的债,已经资不抵债,其中有个债权人原来和债务人是要好的朋友,这个债务人就和这个债权人签订了一份抵押协议,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先偿还给朋友,其他债权人知道后当然是不允许的,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抵押协议无效。
法院受理后,当然是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因为该协议当事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受清偿,所订协议牺牲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所以确定该协议无效。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地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预,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
至于哪些要干预,怎么干预,都要依法进行,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因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自愿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是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的自愿。
比如说,现在比较流行的买卖宅基地,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只供农村居民建造房屋使用,是不能买卖的,虽然买卖双方是自愿转让宅基地,但于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这种买卖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买方买了宅基地也办不到属于自己的产权证。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如何等,当事人自愿约定。
但是,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所谓法律约束力,就是说,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也不是说合同订立后就不能解除合同,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要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当事人协商一致。
第二,当事人一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要依照法律的规定。
本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所谓受法律保护,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法院就要依法维护,对于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下面详细讲一讲总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这个主要是讲了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相应的要件,首要的前提就是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但不是所有的公民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等因素的限制。
任何合同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且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也就是说必须具备与订立某项合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后者可以进行与其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三、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二款,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在现实生活和活动中,除了合同当事人自己订立合同的以外,还有不少是委托代理人来订立合同的,有的是于地点或健康等原因,有的是因为需要具有法律、业务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去订立,往往就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理主要是针对刚才提到的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人的监护人是当然的法定代理人。
因此,一旦这些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给别人造成了伤害,他们自身没有能力来承担赔偿责任,就只能监护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了。
所以,在签订一份合同或协议之前,首先要审查清楚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与代理人订立合同,要了解是否有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等。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个大家都能理解的,所谓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口头约定而不是以书面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方式订立合同。
口头形式比较简便、迅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
如商店里去买东西,一般不会签订什么协议,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口头形式的缺点则是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是非和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我也不主张大家在日常工作中采用这种口头形式,为了谨慎起见,还是采用书面形式的好。
因为一般村民都是发生了纠纷才找到村委的,如果村委帮他们协调,当时口头讲好了,但是有的人回家想了一晚上,往往会变卦,到时情况就说不清楚,给工作带来被动。
所谓书面形式,是当事人以文字表示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订立时可能感觉有点麻烦,不如口头协议容易,但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容易分清责任,便于纠纷的处理。
所谓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做出一定的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推定为合同成立。
比如,商店里安装有自动售货机,顾客只要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具体方式,订立合同的方式有许多,有的是通过口头协商谈判,有的是通过书面往来进行协商谈判,有的是采取拍卖、投标等方式。
但是,不论采取什么具体方式,都必然要经过两个步骤,就是要约和承诺,这是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上订立合同的一般作法。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按理应该重点讨论,但我认为作为我们日常应用的话,一般性签订合同都是当面经过反复协商的,不可能是区分哪句话是要约、哪句话是承诺,反复协商的过程,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法》第十三条和三十一条规定了要约和承诺的相关内容。
我只是简单介绍一下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及相关内容。
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为相对人或受要约人,相对人或受要约人一旦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通俗点说,就是我现在开出这个条件,你接不接受,接受的话,合同就成立了,如果不接受,但又有商量的余地,则反要约,就买卖关系来说,我现在有一幢房子,我准备卖三十万,并开出了一些条件,你正在准备买房子,而且认为我开出的这个条件还可以,双方见面商量了下,没有丝毫的讨价还价,就签订了买卖合同。
我开出了这些条件,向特定的人发出了要约,别人前来作出了买房的承诺,一个合同就算完成了。
但如果认为三十万太高了,还价28万,这个还价的过程,就是向我重新发出了一个要约,我要作出承诺,同意以28万的价格卖房,合同才能签订。
如果不同意28万,愿意以29万成交,则又是向对方发出了新的要约,对方同意即承诺的话,合同签订,总之,反复协商的过程,就是不断的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下面讲一下合同内容的基本要素,《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里用的是一般包括,而没有用应当包括或应当具备。
避免把这8个条款当作必要条款、主要条款。
法律上的必要条款、主要条款有特殊的含义,它是决定合同成立的。
与此相对应的是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缺少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考虑到这里的8个条款不都是必要条款。
例如第8项,当事人不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这有什么妨碍呢?
我们的法院当然可以受理,通过诉讼来解决它,这是最常用的方法。
即使第7项当事人不约定违约责任也没有关系,本法违约责任专设一章。
甚至就是第6、第5、第4这3项在某个合同中缺少了可能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没有履行期限,没有地点和方式,可以通过合同的性质、种类、交易习惯来决定;
没有规定价款也不要紧,当事人可以在事后履行的时候来协商,协商不成法官可以说我们以市场价格来认定;
即使没有约定质量,我们可以通过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行业标准,实在不行还有企业标准都可以解决质量问题。
从4一直到8,这些条款缺少了都是可以补救的,可以通过其他的方法来确定。
惟独前面的3项是主要条款,缺少了任何一项合同都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不是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本条所列有关合同内容的条款,才算成立,但是,如果连基本条款如标的、数量等都没有协商一致,合同当然不能成立。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前面已经讲过了,签订合同时,首先要审核一下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如果是单位的话,则要写明单位的全称,这个全称要和营业执照上的相符,一字都不能差,写明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私营企业的话写明业主是谁。
是个人的话要审核身份证明,写清楚个人资料,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
以后如果发生纠纷走诉讼途径的话,这些个人资料法院都要的,如果只写了一个姓名的话,时间久了资料很难弄得清楚,到时又要麻烦。
、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
一是有形财产,指导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说白一点,就是你为什么要签订合同,就什么东西进行协商,这就是合同的标的,比如买卖合同的话,你买卖的是什么东西,建筑合同的话,你要建的是什么东西。
、数量
标的的数量要确切,包括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等。
、质量。
标的的质量要详细具体,包括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性质、款式、标准等。
、价款或报酬。
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
这是有偿合同的一个重要问题。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
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谁负担、风险谁承受的依据;
发生纠纷时,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因而应为主要条款。
合同应写明。
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等等。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设定得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被动地位。
违约责任应该充分预见各种可能的事件,并对后果予以规定。
关于违约责任,合同法单独设立一章节进行规定,可见其重要性,下面再讲。
下面讲一下《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在这里需要注意,合同的生效须具备两大要件,一是合同成立,二是合同依法成立。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订约主体必须存在至少双方当事人,这个是很好理解的,一份合同的签订当然必须有两方,三方甚至多方当事人的参加。
2,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
即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3,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的,则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比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房地产的转让,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等,法律规定须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成立以后,是不是就算生效了呢,不一定。
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依法成立也可以称为合法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基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合同制度,就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合同生效也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与订立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规定有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求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
因为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这种合意能否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很重要一点是取决于合意的意思表示是否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
如果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相符合,则其订立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生效。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比如说,高利率的借货关系,借款人承诺给予出借人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很多的利息,到时候借款人付不出利息了,出借人向法院主张权利,虽然当时约定的利息确实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于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也是无效的,对违法者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为其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比如上
世纪九十年代初,无锡的邓斌曾名噪一时,以60%的年息吸收了高达32亿元人民币的资金,,全靠拆东墙补西墙来支付利息,到后来的结局可想而知,借她钱的人大都血本无归,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违法无效。
邓斌所支的利息远远超出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严重扰乱了当时的市场经营秩序,下场可想而知。
在合同效力方面,有这样几种类型,一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二是可撤销的合同,三是无效合同。
、先讲效力待定的合同。
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便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这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除纯获利益的合同、日常生活和学习所必需的合同、处分自有财产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许可为独立营业以外,其他合同均不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而应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
一旦独立订立,就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否则,不生效力。
比如说,十二三岁的小孩子到商店去买点学习用品,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健康的时候购买一些日常生活用品等,这些行为是与他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
我们不能机械的认为他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行为是无效的。
如果十二三岁的小孩子把家里价值三千块的一台彩电卖给了邻居,只卖了五百块,这就成问题了,如果小孩子的父母或是法定代理人知道这个事情后,认为算了,则视为认可了这个买卖关系,如果知道这个事情后一定要追回电视机,那买卖关系就不成立,这个邻居只能把电视机还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