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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盯紧公摊面积。

建设部格式合同第五条只有对建筑面积出现变化的处理,这样有的开发商会提高公摊面积减小使用面积,而总的建筑面积不变。

依据合同开发商并未违约,买受人也起诉无据。

对策:

1、在合同第三条中写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2、在附件二中列明公摊面积的构成。

3、按套购买使用面积,双方不涉及公摊处理。

  增加补充条款: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公摊面积的变化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如果实测公摊面积超出暂测面积的,买受人在超出暂测面积的3%以内据实结算,超出3%以上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相关费用;

如果实测面积少于暂测面积,买受人据实结算。

  2、买受人对实测面积的承担,仅在超出暂测面积的1平方米以内据实结算。

  关注房产证办理。

建设部格式合同第十五条并未说清条款中“规定期限”是指法定还是约定期限,所以其中房产证的办理取得日期不明。

可能导致资质较差的开发商拖延颁证或找各种理由不办证。

1、五证齐全的项目一般买受人得到房产证有保证,所以五证不全就免谈。

2、将不能办理房产证中行政机关的原因单列出来,开发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买受人不能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如果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其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1种第

(1)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任。

  2、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补充条款的第八条出卖人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如果因买受人不依法交纳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其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种的处理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任。

  如果因颁证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但出卖人应当出示盖有行政机关公章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保留书面通知。

合同中约定通知义务后(如:

交房通知),开发商如期不能履行义务,延期后其可以在售楼部张贴书面公告,却署名约定日。

还将公告辩为书面通知,以推托自己的责任。

  1、将书面通知的形式约定清楚,开发商违约时,买受人就有确凿证据。

2、如有开发商违约,买受人应一具体的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备证据。

本合同中所含书面通知义务的,双方均应以邮政快件的方式通知对方。

  搞清房屋坐落位置。

开发商开发多个楼盘时,买受人可能买得是位置好的某号楼,可交房时该楼号又变为相同结构位置不好的楼层。

1、在合同附件一中,附上小区的平面图并标明楼号。

2、开发商应在此附图中盖章确认。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应当将出售房屋所属楼号在小区平面图中标明,并将小区平面图粘贴在本合同附件一内加盖公章。

  明确所售房屋抵押。

有的开发商为了盘活资金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而将所建楼盘抵押。

如果此类房屋出售,开发商破产时,买受人得不到房屋。

因为买受人还未得到房产证,不具有物权。

1,在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查清该楼盘有无抵押记载。

2、要求开发商将合同在房管局备案。

3、要求开发商提供保证责任。

出卖人保证自己所售房屋不存在抵押的情况,若因此导致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已付房款双倍的返还责任。

篇二:

签购房合同

  签购房合同与实际购房合同哪个有效?

  根据目前房屋交易的流程,签是办理房屋过户的前提条件,现在购房合同基本采取签的形式,能签合同证明该楼盘预售许可证下来了,未来可以办理产权,上签购房合同具体参照国家的合同法当中的购房部分内容,主要是明确自己的相关利益及对方应尽义务即可。

那么,问题来了~现实生活中如果既有签购房合同,又有实际购房合同,而且两个合同内容不一致,哪个更有效呢?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XX年经中介介绍从刘某手中购买一处住房,双方商定房屋价格为120万元。

在中介的帮助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金额为120万元,同时为了避税,在中介的提议下双方签订向房管局备案的签购房合同金额为80万元。

因此,同一笔购房买卖交易出现了不同价格的两份购房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刘某支付了40万元的首付款。

之后因王某未能向银行及时贷款,刘某与王某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果王某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向刘某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话,王某之前缴纳的所有购房款均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之后王某仍未能向银行贷款,故刘某将房屋卖与他人,签购房合同价格仍为80万元。

另王某缴纳的40万元首付款作为

  违约金均未退还。

现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之间的实际房屋合同与签购房合同哪个有效、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违约责任应当怎么承担这三个问题上。

  一、签购房合同与实际购房合同哪个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为避税,将120万的实际购房价格写为80万元向房管局备案,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种合同无效。

因此,王某与刘某签订的80万元的签购房合同应为无效的合同。

  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从合同效力从属于主合同效力,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的购房价格是120万,而备案价格却是80万元,应为无效,那么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亦为无效。

  三、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对于买方来讲,具体到违约责任,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三倍。

具体到本案中,也就是刘某前后卖房中的损失的三倍为限,40万元如果超过刘某损失的三倍就是过高了,超过部分的违约金约定应为无效。

王某应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违约金过高,降低违约金。

但是本案中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王某,虽然房价是不断上涨的,但是王某却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刘某没有损失,因为刘某之后卖与他人的价格备案仍是80万元。

而王某与刘某签订的购房价格确实120万元,如此而来刘某的损失就是40万元了。

因无法得知刘某卖与他人的实际房屋价格,所以该方案并不是明智之举。

  那么,上面王某谈到,双方订的关于违约金的不成协议是无效的,故40万不能作为违约金,应与返还王某。

这个方案对于当事人王某来讲是比较合适的。

  焕廷有话说

  本案中,因涉及签购房合同是“以合法性是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无效。

但有的朋友可能就问了,那如果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应以谁为准呢?

讲到这里,王某就不得不谈谈何谓签购房合同,它的性质是什么?

一、什么是签购房合同

  签购房合同就是和房地产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上。

然后会给个签购房合同号,可以通过这个签购房合同号在上进行查询。

签购房合同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

  二、签购房合同的流程

  第一步,购房者在确定了买房意向之后,经过购房者与出卖人双方的平等协商,购房者和开发商共同将正式的合同条款输入合同备案软件,进行上签约,上报房地产市场信息。

第二步,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报成功后,打印正式的(电子)合同,购房者和开发商履行签字手续,打印的份数依据付款方式确定(一次性付款需打印4份,按揭贷款需打印5份)。

  第三步,开发企业需要在上签约的3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

开发商和购房者上签约上报之后,开发商需要携带全部的购房资料,全套已签字(盖章)的纸质正式合同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

  三、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如需要修改合同信息,在上报房地产市场信息之前,开发商和购房者还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信息,一旦上报之后,电子合同的核心内容(核心内容:

购房者姓名、身份证、购房价格、付款方式、合同面积、房号、户型)将不能进行修改。

如果需要修改核心信息,则需要在合同备案软件上“申请撤销签约”,重新进行签约。

经双方协定,24小时内允许撤销上签约。

而在商品房签订的3个工作日内,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的就核心内容以外的相

  关条款,开发商企业可以调阅,重新修改打印电子合同。

超过了3个工作日或者已经备案,无论是核心内容还是核心以外的内容,均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持备案合同和合同变更申请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总结:

签时房地产主管部门为了维护房屋买卖市场秩序,要求双方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公示,系物权转移的程序,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签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篇三:

如何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1.正式合同文本的签订

  买房过程中最棘手的事情之一就是和房地产开发商签合同。

大家都知道,开发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非常了解,都曾精心研究过,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高手”,而购房者对此却比较生疏,稍不注意就会陷入开发商布下的文字陷阱里。

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购房者一定要经过严谨缜密的思维和谈判,尽可能地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公平的购房合同。

我们在此将罗列出其中的重要条款,希望大家能够详细阅读、体会,相信会对购房者起到一定的提醒和解释作用。

  

(1)认准签约主体

  仔细验证房地产开发商的基本资料,确认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因为在商品房销售中,很多开发商都会委托中介公司代销自己的楼盘。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接触的是开发商还是其委托的销售公司,都应认准签约主体(《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公司),在交易中所涉及的所有书面文件、材料也都应由签约主体出具。

这样才能避免“一房多售”或骗取房款后携款潜逃的现象发生。

此外,还需要验证合同中的建设项目依据和商品房销售依据是否与原件相同。

  

(2)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拿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者先不要签约,而应该首先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如果对其中的部分条款及专业术语不理解或者概念比较模糊,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在自己全部理解之后才开始签约。

  (3)不要漏项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所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坐落位置、设计用途、建筑结构、面积等和土地情况及年限都应当逐项填写,以免出现漏项,因为这些条款关系到所购房屋的合法性。

  在现实中,很多购房者对此并不重视,以为房子在那摆着不会出错,当发现对方没有销售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就很难证明对方欺诈,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将这些内容明确地写进去。

  (4)寻找谈判的机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许多相关条款

  都是空白的,这需要买卖双方协商后填写或补充约定。

也就是说买卖双方都有权利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但房地产商往往提前将空白行划去或填上于己有利的内容,使得购房者失去了平等谈判的机会。

这时候,购房者需要头脑清醒地据理力争,如果自己不同意合同中的某项约定,就应该将自己的意见写进补充约定中。

否则,签订认购书就视为你同意了合同中的条款。

  (5)对于双方违约的处理应平等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明了甲方逾期交房和乙方逾期付款的相应处理条款,但关键内容是空白的,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

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就已经填写完毕,购房者就需要仔细对比,以达到双方违约期限及违约金利息都平等。

  (6)关于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

  关于商品房面积的计算,我们在前面已经有所交代。

但是在这里还需要进一步予以详解: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对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都有明确条款: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如果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的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大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此部分所有权归购房者;

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小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卖方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方双倍返还购房者。

  此外,购房者还须重视的就是我们所购买的房子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这就有了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分摊面积之分(套内建筑面积是独立产权,公用建筑分如何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摊面积是共有产权)。

如果购房者所签订的合同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因为核对公用建筑分摊面积非常困难,不良开发商就有可能通过虚增公用建筑分摊面积来获得高额利润,也由此损害购房者的权益。

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公用建筑面积的米数或计算比例。

当然,这一条款成立的前提是符合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7)产权登记要明确

  按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开发商必须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的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因此,只要房地产开发商履行了按期提交相应资料的义务,就对房屋权属证书的取得和取得时间不负责任。

  在现今的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往往承诺由其代办权属证书,所以,开发商不但有在60日内提交资料备案的义务,同时还有房屋交付使用(预售)90天内或者合同签订后(现售)90天内办理完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上述时间期限。

  (8)配套设施要明确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的上水、下水、供电、燃气、暖气的运行日期都是空白,这也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

  如今的很多开发商都在这方面大玩文字游戏。

比如他们会填写“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

看上去这句话没什么问题,但是细细品味就会发现其中大有文章可做:

“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中的水电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

入住时具备开通条件并不代表一定就能开通。

因此,在这些条款中,需要明确注明具体的开通时间。

虽然煤气的开通受入住率的限制,暖气的开通也受季节限制,但合同中都应对此有尽量明确的约定。

同时,还应有对违约责任的处理方法。

  (9)不可轻视设计变更

  很多购房者不重视合同中的设计变更条款,尤其是对所购房屋无关的环境变更,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变更对自己没有太大影响。

事实却并非如此,任何的设计变更都是有原因的,这种变更往往是为了符合开发商的利益,但同时却又有可能伤及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在签订此条款时更应审慎对待。

  (10)明确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中应附上商品房平面图,包括方位图及分门分层平面图等,而且还要用红笔将所购

  篇二:

房屋买卖合同(房管局)

  房地产买卖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卖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丙方(中介):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卖房地产情况

  甲方拟将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志成花园2栋4梯603(房产证包含601,603)的房地产转让给乙方。

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房地产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

《房地产权证》(见附件)证书号码为。

  第二条买卖房地产价格、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肆拾陆万捌千元整,即468000元。

其中两万元已作为定金提前支付。

  乙方于年月日支付第二期房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即人民币元。

之后双方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甲方将本合同涉及房产过户转让给乙方。

  最后一期付款人民币拾万仟元整,乙方须在双方房地产转让手续完成后个月内将尾款付清,否则将当违约处理。

  第三条登记过户手续办理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办理过户手续。

乙方支付最后一期购房款时,甲方应同时将办理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房地产交接

  双方同意于年月日由甲方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权利保证约定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人民币万元整的违约金。

  乙方决定中途不买及逾期15天仍未付清庆缴购房款时,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回。

  第七条税务承担

  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负责。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处置及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存一份,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交易所监证:

监证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与《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一致)

  附件二二0年月日

  篇三:

房管局购房协议

  房屋买卖协议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或名称):

  房产合同人甲方邓春树与乙方滕忠权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相互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共同遵守。

  一、出卖房屋的概况:

1、房屋座落位置:

横峰县岑阳镇;

2、建筑面积:

  3、层次、总层次;

4、户型;

5、结构;

  6、建筑年代年;

7、房屋朝向;

8原产权证号;

  9、四至: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10、土地宗(地)号;

11、房屋设计用途住宿;

12、土地使用取得方式及年限。

  二、房屋评估价:

  三、房屋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房屋成交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价格为元整,大写元整。

平均每平方米元。

房款要求在房屋成交后于20XX年10月20日以现金一次付清。

  四、房屋交付使用时间:

乙方房款付清后,甲方必须三日内将房屋按成交时的模样全部空出交付乙方使用(包括水电设施等)。

  五、违约责任:

  甲方应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无产权纠纷,符合房屋转让条件。

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该房屋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六、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本合同签定后,乙方中途悔约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

甲方中途悔约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应在悔约之日起3天内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给乙方。

  2、甲方未履行房屋权属状况的告知义务而导致乙方发生重大误解并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未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给付对方该房屋总房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逾期15日未付清房款或未交付房屋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甲乙两方其中一方的原因逾期未申请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给付对方总房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七、上述出卖的房屋如有涉及共用、出典、抵押、交换或者其它产权纠纷概帖卖方负责。

  八、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四份用做过户手续的办理.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立契日期:

20XX年10月17日

  篇四:

购房合同是否由房管局打印

《房地产权证》(见附件)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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