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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清罐作业现场员工应接受清罐作业培训,执行油罐清洗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审批权限与审批授权。

油库的清罐作业由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进行审批;

运行的加油站清罐作业由分公司负责加油站的主管领导或指定授权人进行审批;

停业的加油站清罐作业由分公司负责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或指定授权人进行审批。

分公司清罐作业许可的审批授权只能向同级副职或以上人员授权,不能下授权。

第三章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准备好相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和材料。

施工现场应准备的物资、工具、器材包括但不限于防爆风机、防静电帆布风筒、防爆油泵、防静电输油管线、氧气测试仪、可燃气体测试仪、电阻仪、温度计、安全帽、安全带、救生信号绳、防护眼镜、隔离式呼吸器、急救箱、灭火器材、移动式静电消除器。

第十二条作业现场的人员仅限于:

清罐作业人员(进入者)、旁站监护人员(监护人)、作业许可审批人员(受限空间进入管理者)、临时检查人员。

旁站监护人员由作业许可审批人员指定。

进入者、监护人、受限空间进入管理者定义及安全管理职责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清罐作业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清罐HSE作业计划书,应一站一书。

HSE作业计划书由库站负责人、主管部(处)室主任、安全监督进行审核,由业务主管经理(或处室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清罐作业许可审批人员,在清罐作业期间必须亲临现场审批,及时解决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清罐作业之前,由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组织对清罐作业人员、旁站监护人员进行安全和有关操作技术的岗前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清罐作业存在的主要危险:

着火、爆炸;

窒息、中毒;

磕、碰、撞伤;

落物砸伤;

滑跌;

梯(架)上掉落;

扭伤等;

二、清罐安全技术规程、防静电安全技术规程、防火防爆十大禁令、操作规程;

三、呼吸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知识;

四、防护及抢救用品及相关知识;

五、事先约定的紧急联络方式、求救信号等,一般为绳语。

第十六条凡有清罐作业人员进罐检查或作业时,油罐人孔外均须设旁站监护人员(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一名),且一名监护人员不得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

旁站监护人员应在人孔位置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监护。

第十七条旁站监护人员、作业许可审批人员应持有主要负责人证书或安全管理人员证书。

清罐作业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明确表达可以进行油罐清洗作业,如载明可进行“石油化工设备容器清洗”等关键字样;

清罐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持有主要负责人证书,清罐作业单位旁站监护人员应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证书;

清罐作业人员应持有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本条所列证书均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证书。

第十八条旁站监护人员应做好交接班的现场安全检查、清点人员及其工具器材等工作。

第十九条作业场所应确定安全距离,设置安全界标或栅栏,并由旁站监护人员负责对所设置的安全界标或栅栏进行监护。

以隔离警戒区域为界,禁止与清罐作业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一个连续作业期间(8小时),旁站监护人员不得更换。

第二十条为确保安全,进罐作业必须按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旁站监护人员、审批人员要检查确认清罐作业人员手机、火种等上缴情况,工作服装、防护用品合格情况,设备设施防爆情况,现场抹布、工具的防静电、防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在采取排除油气的通风措施后,当油气检测浓度为:

一、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1%时,允许不戴呼吸器进行8小时作业。

二、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1%-4%时,允许不戴呼吸器进行30分钟作业。

三、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4%-25%时,不戴呼吸器不准进入作业。

四、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25%-40%时,不经专门批准不准人员进入。

五、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40%以上,禁止进入油罐清洗作业。

第二十三条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或消防空气呼吸器,严禁使用氧气呼吸器。

隔离式呼吸器具的供气,可根据不同条件采取自吸空气、手动供气、电动风机供气、压缩机供气、自带压缩空气型等方法。

隔离式呼吸器的软管末端应放置在新鲜空气的上风处。

第二十四条根据不同场所,选择的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其规格尺寸应保证佩戴合适,性能良好,在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说明书”中的各项事项。

呼吸软管严禁有接头,内外表面不应被油类等污染。

第二十五条防毒用具、防护用品及清罐工具每次使用之后,必须清洗干净。

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使用之前应仔细试验与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作业场所用膳或饮水。

作业人员每天饭前且下班后应在指定地点更衣洗澡,换下工作服,用肥皂清洗身体,并刷牙漱口。

第二十七条清罐作业场所应备有人员抢救用急救箱,并应有专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由于作业影响而使罐内油气浓度超过允许值时,清罐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现场。

重新通风,直到油气浓度降到规定值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十九条当油罐及其作业场所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20%时,其35米范围(卧式油罐可缩小50%)内均为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

进入该场所进行清罐作业时,必须做到引入该场所的电气设备及其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用电规定。

在该场所应严防铁器等相撞击。

 

第三十条禁止在夜晚、雷雨天(或气压低)或风力在六级以上的大风天进行油罐的通风或清洗作业。

清罐作业期间禁止明火作业。

对油库、加油站周边的环境应进行密切观察,如节气燃放鞭炮、电焊切割等。

第三十一条电气设备检查、试验时,必须在距作业油罐35米范围(卧式油罐可缩小50%)以外的安全地带进行。

第三十二条垫水或充水使用的进水管线,不应采用输油管线,以防油品进入罐内。

第三十三条油罐清洗作业前,应在作业场所的上风向处配置好适量的消防器材。

油库清罐时固定消防设施处于临战状态。

第三十四条清罐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服装,应穿防护服(内穿白色衣裤、袜子,外穿防静电整体防护服)。

不得使用化纤绳索及化纤抹布等。

不允许使用橡胶手套和长靴。

清罐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工作鞋、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气体检测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服及鞋。

第三十五条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25%时,清罐作业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及使用高压水枪冲刷罐壁,禁止从油罐顶部进行喷溅式注水。

第三十六条引入油罐的空气、水及蒸汽管线的喷嘴等金属部份以及用于排出油品的胶管都应与油罐作电气连接,并应做好可靠的接地。

引入罐内的金属管线,当法兰间电阻值大于0.03欧姆时,应进行金属跨接。

第三十七条通风管、风机应与油罐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三十八条风管应使用电阻率不大于108欧姆的帆布材质,禁止使用塑料管;

并应与罐底或地面接触,以使静电很快消散。

第三十九条油罐清洗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宜避开严冬或盛夏季节。

第四十条下列人员严禁从事清罐作业:

-、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妇女。

二、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三、患有深度近视、巅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和其他严重慢性病以及年老体弱不适应清罐作业者。

四、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

第四十一条专业清罐人员,每年应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应带到施工现场备查。

第四十二条清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出。

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章 

换装、隔离和拆除

第四十三条有条件的油库,在不影响油品质量的情况下,清罐之前宜设法将汽油罐换装柴油。

通过进出油管线、排污管线排空可以放净的余油。

第四十四条油库在作业前,首先应放净罐内存油,使油面降至最低,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线必须加盲板断开。

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明示。

第四十五条加油站断开进油管、出油管、通气管等与人孔盖的连接,拆除潜油泵、液位计等,将人孔盖及相关附件放置到距离操作井壁两米以外的稳定场地上。

电缆线套管用密封泥填塞,外露导线采取包裹的方法防护。

第五章排出底油

第四十六条油库采用垫水排出底油的具体做法是:

一、油罐倒空后应精确计量底部的存油(水)并予以记录,以便确定垫水高度及水泵的运行时间。

二、垫水时应选择其适宜的开孔处,以带静电导出线的胶管伸至油罐底部。

垫水时流速不宜太大,一般初始流速应控制在1米/秒左右,待油水界面形成后经过计量,使其界面处位于出油管线上沿0.5-1厘米为宜。

三、垫水结束后,从罐内抽出该进水胶管,用输油管线或临时敷设的胶管将垫起的底油放至回空罐或油水分离罐(池)或油桶内。

此间应严防冒顶。

同时还应通过计量检查底油是否完全排空。

否则应继续垫水,直至罐内确认排空底油为止。

第四十七条油库采用机械抽吸排出底油的具体做法是:

一、通过排污阀自流排油,直至油不再排出时为止。

二、卸下进(出)油管线阀门,切断与其它输油管线或油罐的通路并应将与油罐脱离开的管线法兰用盲板封住。

三、将胶管由进(出)油管线的另一端插人罐底,用手摇泵或真空泵(配套电机应为隔爆型,并置于油罐人孔三米以外)抽吸底油,并放至回空罐或油水分离罐(池)或油桶等内。

此间通过计量,若确认底油排空完毕三十分钟后,应通过人孔处对罐内油气浓度进行测试并记录。

第四十八条加油站采用机械抽吸排出底油的具体做法是:

将导静电胶管靠着油罐人孔口壁缓慢伸入罐底,用手摇活塞泵抽吸底油,并放至空罐或油水分离罐(池)或油桶等内。

若油泥上带有较多油品造成较大损耗时,可从进油罐注水后浸泡24小时以上,使油品起浮,再采用机械抽吸。

第四十九条 

底油排空后,宜采用手摇泵或真空泵将罐底存水、污杂抽吸至油水分离池等处,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六章排除油蒸汽

第五十条排除油气前应认真检查:

-、是否已按要求排出底油(水)。

二、是否切实断开(拆断或已加盲板)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

三、是否切实拆断油罐的阴极保护系统等。

第五十一条油库清罐作业过程中,应始终进行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

第五十二条当使用防爆风机进行罐底通风时,风机宜设架安装,并应高于防火堤的高度。

一般情况下,防爆风机、动力配电箱均应设置在防火堤外。

若防爆风机不能安装在防火堤之外,则必须用长度不小于6米的风筒,使风机安装在油罐人孔3米以外。

第五十三条机械通风排出油气时,通风量应大于残油的散发量。

机械通风应采取正压通风,不得采取负压吸风。

第五十四条油库机械通风的一般作业程序:

-、打开罐顶上部光孔、量油孔,卸下呼吸阀等。

二、打开油罐下部人孔,以风筒连接风机与油罐下部人孔。

经检查无误后,启动风机,进行强制机械通风。

三、进行间歇式通风。

即每通风四小时,间隔一小时,连续通风二十四小时以上,每小时通风量宜大于油罐容积的十倍以上,直至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后,方可佩戴相应的呼吸器具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入罐进行作业。

四、对于空气流通良好的油罐,可采用自然通风十天以上,经测试,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后佩戴相应的呼吸器具和防护措施,方可入罐作业.但如需动火时,则必须进行机械通风。

第五十五条油库充水驱除油气的一般作业程序是:

-、卸下进出油管线阀门。

二、靠近油罐的一端连接充水管线,其间应设置阀门以控制充水流量,另一端以盲板封住。

三、切断或关闭胀油管阀门。

四、在罐顶适宜的开孔处安装好溢水胶管接头,溢水管线的口径应大于进水管线的口径。

五、检查无误后,起动水泵缓慢充水(初始流速应控制在1米/秒)。

待水面超过人口高度时,逐渐加大流量;

当罐内水量达到3/4罐容时,应逐渐减小流量;

待水面逐渐接近罐身上沿时,应暂停充水,浸泡二十四小时并可启动风机排除油气。

六、然后再起动水泵继续向罐内缓慢充水直到充满,使水和油气从排水管线流至排污池等处。

七、经过一定时间后即可停止充水而改为由排污管线将污水排至排污池等处。

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八、当污水排放到最低液位,可卸下充水管线,把手摇泵的吸入管由此管口伸入到油罐底部,将罐底存水抽至油水分离池等处。

第五十六条加油站埋地油罐机械通风的一般作业程序:

一、双人孔油罐以风筒连接风机(风机一般设置在防火堤外,有困难时必须在人孔操作井3米以外)和油罐的一个人孔,空气从一个人孔进,油蒸汽从另一个人孔出。

单人孔油罐则将风筒沿油罐人孔处伸入油罐内部,驱赶、置换油气。

经安全检查无误后,启动风机,进行强制机械通风。

二、逆行间歇式通风。

第五十七条加油站充水驱除油气的一般作业程序是:

一、打开进油口阀门,插入注水管。

二、水量达到油罐容量的四分之三时,浸泡24小时。

三、继续注水至水从计量管流出,流出量达到十分之一罐容时,停止注水,使用机械抽吸污水。

四、污水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七章气体检测

第五十八条气体检测的范围,应包括甲类、乙类、丙A类油品的储罐内等作业场所及附近35米范围内可能存留油品蒸汽的油气浓度。

检测人员为旁站监护人员,检测人员应经过适当测试技能训练,测试时应记录时间、气温、油气浓度。

第五十九条必须采用两台以上相同型号规格的防爆型可燃气体测试仪,并应由经过训练的专门人员进行操作,若两台仪器数据相差较大时,应重新调整测试。

如需动火作业时,尚应增加一台防爆型可燃气体测爆仪。

可选取带一米及以上长管(抽风管)的测试仪。

第六十条油库检测选择测点、确定测值:

一、气体检测应沿油罐圆周方向进行,并应注意选择易于聚集油气的低洼部位和死角、通风不良处、复杂构件处。

对于浮顶油罐还应测试浮盘上方的油气浓度。

立式油罐单一空间测试点不少于四点,地上卧式油罐不少于两点。

二、同一时间段各测点的读数中,选最大者为该时刻测值。

第六十一条 

加油站选择测点、确定测值:

一、在每个人孔处的测试点不少于两点。

第六十二条安全措施:

凡进入油罐测试,罐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得大于爆炸下限的5%,测量时必须两人协同工作,罐口应有专人监护。

检测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的劳保护具,并备妥必要的安全用具。

罐内严禁拆装仪器和更换电池,所有照明设备必须是安全防爆型的,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操作。

第六十三条每次通风(包括间隙通风后的再通风)前以及作业人员入罐前都应认真进行油气浓度的测试,并应做好详细记录。

第六十四条作业期间,应定时进行油气浓度的测试。

在温度不升高的情况下,每四小时内不少于一次,以确保油气浓度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六十五条对于动火分析的油气浓度测试,应采用可燃气体测试仪和测爆仪同时测定,并于动火前三十分钟之内进行。

如果动火中断三十分钟以上,必须重新做动火分析。

试样均应保留到动火结束之后。

第六十六条测试仪

一、测试仪必须经国家计量部门或由其指定的部门鉴定认可,并定期检查。

二、使用测试仪必须严格遵循说明书规定,用前检查仪器是否正常,用后再次复核其正确性。

三、使用中如对仪器产生怀疑,必须重新校准,必要时,作标准气样测试校验。

第六十七条风向、风速的测定

使用手持式风向风速仪进行观测时,应选择不受周围障碍物影响、迎风面观测。

第八章入罐作业

第六十八条检测人员应在进罐作业前三十分钟再进行一次油气浓度检测,确认油气浓度符合规定的允许值,并做好记录。

清罐作业审批人员会同旁站监护人员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持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第六十九条作业审批人员审批同意,旁站监护人员进入作业岗位后,作业人员即可进罐作业。

第七十条作业人员在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具进罐作业时,一般以三十分钟左右轮换一次。

第七十一条作业人员防护服外系救生绳(同时作为信号绳),在埋地油罐内清洗作业时,救生绳应系在清罐作业人员穿戴的安全带上,绳的末端留在罐外,以便随时抢救作业人员。

作业、作业休息期间均应保持罐底通风。

第七十二条清除污杂的通常做法:

一、人工用特制铜(铝)铲(撮子)或者钉有硬橡胶的木耙子,清除罐底和罐壁的污杂及铁锈.

二、用特制加盖铝桶盛装污杂,并用适宜的方法人工挑运或以手推车搬运等运出罐外。

三、以白灰或锯末撤入罐底后,用铜铲或竹扫帚进行清扫,用铜制工具除去局部锈蚀

四、对于罐壁严重锈蚀的油罐,当油气浓度降到爆炸下限的25%以下,可用高压水进行冲刷,

五、用拖布彻底擦净。

第七十三条如油罐需进行无损探伤或做内防腐时,应用铜刷进一步清除铁锈和积垢,再用金属洗涤剂清洗,并用棉质拖布擦拭干净。

第七十四条油罐污杂,在作业期间应淋水,以防自燃。

第九章照明和通讯

第七十五条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其最低悬挂高度一般不宜小于2.5米,且固定牢靠。

供电电压不应超过12伏特,且应配置漏电保护器,做到一灯一闸一保护。

第七十六条轻油罐清洗作业时的照明,一般应采用防爆手电筒作局部照明。

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伏特。

第七十七条油罐清洗作业中应加强联系,宜采用防爆型的通讯设备。

禁止将普通的移动电话或BP机带入清罐作业场地。

第十章验 

第七十八条清洗后的油罐一般应达到:

一、用于储存高级润滑油和性质要求相差较大油罐的重复使用,要求达到无明显铁锈、杂质、水分、油垢,用洁布擦拭时,应不呈现显著的脏污油泥、铁钙痕迹。

二、属于定期清洗,不改储其它油品时,应清除罐底、罐壁及其附件表面沉渣油垢,达到无明显沉渣及油垢。

三、属于检修及内防腐需要清洗的油罐,应将油污、锈蚀积垢彻底清除干净,用洁布擦拭无脏污、油泥、铁锈痕迹且应露出金属本色,即可进行内防腐和检修。

第七十九条验收合格后的油罐在有监督的条件下,立即封闭人孔、光孔等处,连接好有关管线,恢复油罐原来的系统。

一般应采取谁拆谁装,谁装谁拆的作法以防止遗漏。

第十一章其 

第八十条油库油罐清洗作业结束后,应由专业技术和维修人员对油罐底板、圈板以及其他附件进行认真检查并加以维修养护。

应对底板、底圈板及顶板进行测厚检查,并作好记录。

加油站应对油罐内壁以及其他附件进行认真检查并加以维修养护。

油罐内壁使用测厚仪进行测厚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八十一条油库应结合油罐清洗对油罐底板及进(出)油管线以下的底圈板进行内壁防腐处理。

涂刷高度不宜过大,否则应考虑静电导出措施。

第十二章附 

第八十二条 

各分销公司可根据本安全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油罐清洗HSE作业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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