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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印花税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国税发[1994]25号、财税[2018]50号规定,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募集环节,需要就其资本金账户中“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按照0.25‰的税率贴花。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认缴后一般存在多次出资情况,每次出资涉及到资金账簿增加的部分对应印花税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如果基金将取得的合伙人出资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核算,则需要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合计金额的0.25‰缴纳印花税,如不在上述两个科目核算,则无需缴纳印花税。

但目前,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该环节的印花税看法不一,有一些合伙企业对实缴合伙企业的出资额被税务机关要求按照0.2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02

投资环节

投资环节,基金涉及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管理人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投资人仅涉及所得税,详细情况如下:

2.1

2.2

2.3

2.4

2.5

2.6

注:

着色相同底纹表示两种模式下涉税处理一致。

2.1基金—增值税

基金在投资环节取得的应税所得主要包括利息、股息以及混合性投资业务收益,公司制、合伙制投两种投资模下的基金在投资环节涉及的增值税情况一样,具体如下:

基金收入

股息

利息

混合投资收益

税务处理

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含持有至到期)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需要根据混合投资协议有关收益约定条款,判断混合投资是否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如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则该收益为利息收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贷款服务”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从而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含持有至到期)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基金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另外,如果基金的投资协议中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则基金取得的相关收益需要格外关注其对增值税的影响,若税务局认为基金根据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的约定收取的收益为具有保障本金的投资收益,则相关收入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2基金—所得税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

利息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息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41号文规定,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是指企业进行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取得的所得。

若混合投资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则投资所得按利息所得收入纳税,不能同时满足条件则按股息所得收入纳税。

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如果基金为创业投资企业,则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满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基金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8]55号文及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初创科技企业,应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在合伙制基金层面本身无所得税的影响,但需要在合伙制基金层面核算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然后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对于基金层面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无需进一步区分该混合性投资业务收益为利息收入或股息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一部分,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基金为创业投资基金,则享受的优惠政策同前述公司制私募基金投资的优惠政策一致。

2.3基金—印花税 

一般情况该环节不涉及印花税合同,但若基金从被投资公司的原有股东收购公司股权,则基金需要就其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中股权收购价格按照“产权转移书据”适用0.5‰的税率贴花。

两种模式的涉税情况一致。

2.4管理人—增值税

若管理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费、咨询费收入需要按6%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若管理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3%的征收率适用简易计方法缴纳增值税。

2.5管理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6投资人—所得税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规定:

投资人类型

税收文件

具体规定

个人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法及国税发[1994]89

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由基金在派发该股息红利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1]84号文

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投资者

企业所得税法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层面无所得税的影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首先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GP及有限合伙人LP。

投资环节合伙人的应税所得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此处需注意,即使合伙企业不向合伙人分配所得,合伙人也需要就以其应分配比例对应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0]91号及财税[2008]65号文规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合伙人类型不同,分别纳税情况如下:

合伙人为公司

合伙人为合伙企业

合伙人为自然人

从基金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应当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合伙企业所得税规定,在合伙企业层面本身无所得税的影响,在合伙企业层面核算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然后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按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个人合伙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益不计入合伙企业的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文,由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代扣代缴。

若税务机关认为股息红利为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取得而不符合直接持有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的免税条件,不的作免税收入的处理。

财税[2019]8号:

若基金为合伙制创投企业,可选择以下任意方式核算,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3

管理环节

3.1

3.2

同投资环节

3.1基金—增值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凭借其支付给管理人的管理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2基金—所得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可以在计算基金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04

退出环节

4.1

4.2

4.3

4.4

4.5

4.6

4.7

4.1基金—增值税

基金在退出环节取得的应税所得主要为资本利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规定:

转让限售股,按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规定,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转让非上市股权,并无明确税法规定,但实践中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

4.2基金—所得税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过程中,因退出方式不同,基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退出方式

涉税规定

直接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组并购方式进行股权转让退出

财税[2009]59号、国税公告[2010]4号、财税[2014]109号、财税[2014]116号规定,满足特殊性重组并购条件的,基金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划转以及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等递延纳税的特殊税务处理。

清算方式退出

财税[2009]60号,基金公司从被投资方分得剩余财产,可以分为股息所得以及投资转让所得/损失,符合直接投资的居民企业之间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对于分回的所得中扣除投资成本及股息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按照规定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分回的所得低于初始投资成本,则确认为资产的转让损失,根据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6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资产损失。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方面,适用合伙企业所得税规定,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4.3基金—印花税

基金转让被投资公司的股权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适用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4.4管理人—增值税

管理人在基金退出环节,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会收取一定金额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的投资利润中分得的部分,是对管理人的一种重要的激励措施,一般是在投资者收回全部投资后,按资本增值一定比例(一般20%)计算业绩报酬的金额。

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安排下,管理人从基金收取的业绩报酬一般以浮动管理费的形式由基金支付。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管理人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取得的业绩报酬将会作为其提供管理服务收取的管理费的组成部分,收入需要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5投资人—增值税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在退出环节取得的股权转让资本利得一般不涉及增值税。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涉及的增值税如下:

普通合伙人GP:

在基金退出环节,投资协议通常约定基金在向LP、GP支付其全部投资本金以及向LP的分配达到其门槛收益后,剩余部分,GP可根据约定比例取得超额收益(CarriedInterest)。

目前税法对该超额收益部分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该超额收益部分一般界定为GP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的业绩报酬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被认定为取得的投资回报收入,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具体还需与税务局沟通确认。

有限合伙人LP:

若有限合伙协议条款中对LP的投资本金有保障条款,或无明确保障条款但有增信措施,保障本金偿还,其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利息性质的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并缴纳相应附加税费。

若有限合伙协议中无上述保障条款,则LP的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其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为投资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4.6投资人—所得税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环节根据投资人的形式不同,其两种退出方式下的涉税事项如下:

投资人为公司

投资人为合伙企业

投资人为自然人

资人通过基金向其分配收入的方式减持基金份额

公司从基金取得的股息满足条件,可适用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合伙企业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其取得的股息分红,适用合伙企业所得税规定,在合伙企业层面无所得税的影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首先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文及《个人所得税法》:

投资者取得的基金分红需要按照“股息、利息、红利”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基金公司代扣代缴。

公司撤回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等规定:

撤回的投资相当于初始出资部分,为投资收回,免征企业所得税;

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从被投资公司撤资的税务处理目前暂无税法规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财税[2000]91号规定,且与当地税务局沟通。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投资人转让基金份额

股权受让方以非股份支付的,投资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纳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适用合伙企业所得税规定,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及《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转让股权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股权受让方以股份支付时,在满足特定比例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0号、财税[2014]116号以及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适用企业重组的特殊或优惠税务处理。

对合伙企业来说,基金退出投资项目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涉税事项同投资环节“2.6投资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在此不再复述。

投资人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理论上,合伙人可以通过撤回基金投资份额或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实现从基金的退出,但是两种退出方式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税法规定,实践中可参照“2.6投资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并与税务局沟通。

4.7投资人—印花税

投资人在退出环节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就其转让价款的0.5‰贴花。

而对于合伙企业,税法中没有明确列明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但实践中,一般比照“产权转移书据”执行,具体需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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