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新1023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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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应急处置措施

4.4应急结束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奖惩

5.3总结

6应急保障

6.1信息通信保障

6.2医疗卫生保障

6.3人员技术保障

6.4物资经费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治安保障

7附则

7.1宣传教育

7.2培训演练

7.3预案管理

7.4预案实施

 

1.总则

建立健全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本区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分级评估指标见附件1。

对未达到IV级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和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

(2)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

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

各有关单位协同应对,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努力实现事先预防与应急处置的有机结合;

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2.组织机构及职责

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

区政府具体负责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工作;

区应急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区应急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

2.2应急联动机构

根据《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应急联动指挥平台设在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负责区域内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和组织对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应急启动机制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达到Ⅰ、Ⅱ、Ⅲ级事故标准的,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市政府协调处置;

达到Ⅳ级事故标准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报经区食安办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指挥机构

2.4.1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食安委主任或由其指定的区食安办负责人担任,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

指挥部办公室由区食安办和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人由总指挥指定区食安办负责人担任。

2.4.2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组织发布事故的相关信息;

做好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检查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向区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负责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并报告信息;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2。

2.4.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卫生、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尽快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会同相关单位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扩大。

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追踪源头,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计委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救治方案,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

(4)综合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对外宣传,做好事故调查的各项保障工作。

(5)新闻宣传组:

由区新闻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好信息发布工作。

(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7)专家组:

根据需要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3.监测预警机制

利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区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加强应急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并实时关注事态发展、变化程度、影响程度和预警级别。

对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

在预警解除后,相关部门可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检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上级有关部门通报的信息。

3.2.2报告及通报的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30分钟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委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受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委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

初步核实后,立即通报区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通报后,要及时调查核实,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调查进展情况向区政府及区食安办、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和市食药监局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区食安办和区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向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和区政府报告。

如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区食安办和区市场监管局在接报后30分钟向区值班室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区总值班室书面报告。

3.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个人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可能涉及范围、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补报工作进展。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街道)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

区食安办和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承担先行处置的职能,开展相关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信息。

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区应急联动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特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联动处置。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区食安办、区应急联动中心等报请区政府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4.2应急响应

4.2.1分级响应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

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Ⅰ、Ⅱ、Ⅲ级应急响应

报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区政府按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部署,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Ⅳ级应急响应

由区政府批准并启动Ⅳ级响应,指挥部立即成立,指挥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事发地街道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4.3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相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减轻事故危害:

(1)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行处置,并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区卫计委充分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及时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原因。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分局及时介入,开展违法行为的侦破工作。

(4)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地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事故原因查明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原料及食品,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等职能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及时销毁。

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指挥部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区(县)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4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结束,应急队伍撤离现场。

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终止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

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

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2奖惩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并报区政府和市食安办。

6. 

应急保障

6.1信息通信保障

区食安办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包括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和信息的及时收集;

完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2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委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要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同时要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定、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相应有资质的机构受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品,按照标准要求实施监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物资经费保障

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要设施、设备、物资(包括控制食品安全事件所需药品、试剂、检测设施等)的储备。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依法建立应急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7.附则

各有关部门和街道要加强对广大市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公布有关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举报电话等。

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食品安全事件,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期间,要做好事件涉及范围内及邻近地区居民的社会动员,维护社会稳定并防止事态扩大。

7.2培训演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由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培训,促进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升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通过对演练过程的总结,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食安办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审定,并报市食安办备案。

区食安办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由区食安办组织实施。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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