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市汽车站空调工程施工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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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的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监管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本合同签订于: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执行住建部、国家工商管理局2013年4月3日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市[2013]56号)部分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附件、投标文件及附件(承诺书)、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招标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招标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职务:
职权:
5.4监管人派驻的工程师
7、项目经理: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
要求:
所需水电开工前接至施工现场、水电费按县级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收费标准据实向承包人收取。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材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理完毕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由发包方、监理方、承包方现场书面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会审及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
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9)双方约定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应严格执行潍建发[2004]10文件《潍坊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及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己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现场的垃圾要随时外运,做到文明施工。
(三)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1、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发放中标通知书七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非承包人原因出现的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施工规范及质检站有关规定办理
19、工程试车
19.1试车费用的承担:
由中标单位承担
五、安全施工
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由施工方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设计变更、签证和不可抗力以外的所有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中标单位与风机盘管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后,十天内付至该设备合同总造价的30%,提货前付至该设备合同总造价的80%;
其他按形象进度付款,每月25日由施工单位报完成的当月工程量,招标人送交工程指挥部,审核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
工程竣工验收交工后资料齐全,待结算审计结束后付至工程总价的90%,留10%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无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执行招标文件第四章及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指定的材料品牌,其标准、质量、品牌需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方可采购,特殊材料需经监管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认可。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向发包人提供三套竣工资料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另行约定。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每拖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1‰扣除.。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若因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造成整体工程验收达不到原定质量目标,发包人冻结未付工程款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发包人保留追偿其它损失的权力,未经发包人、监管人同意私自变更图纸设计施工,擅自调换材料时,必须返工重做和材料退场并承担经济损失。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县级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县级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不允许承包人分包所有项目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合同价的5%(人民币)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副本份数为正本二份,副本六份
47、补充条款
1、本工程营业税金需在工程建设所在地交纳。
2、严禁中标企业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一旦发现招标方有权中止施工或责令其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影响由中标方承担。
3、项目经理组成人员与投标时的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不符,将视为工程转包,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4、承包人须与所用民工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和供货合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对于因此造成的影响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5、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规范标准及招标方的要求。
所用主要材料须有质检部门检测报告。
必须使用优质材料及产品,所进场材料必须填写《构配件、材料、设备报审表》并附具质量证明文件经监理机构或招标单位代表签字认可同意后,方可用到工程中。
6、中标企业在接到中标通知五日内与招标方签订《施工合同》并提交合同总价5%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中标单位完成合同内容后无息退还。
本招标文件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并执行。
7、工程竣工验收后,未进行交接前,成品保护仍然由施工企业负责,交接后由接收单位负责。
8、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置换工程材料。
9、工地的施工安装工作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承包人必须在整个施工期间委派一名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并管理过类似大型工程的工程师作为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投标时须提供工程项目经理的有关经历。
10、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安装期间,应服从发包人的管理,作好与其它承包人的配合,协调工作,不得影响工程进度、质量。
11、水电费据实向总包单位缴纳。
架杆、垂直运输、施工场地,住宿费等,投标人中标后与总包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12、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已有总包单位进行投保,该费用按相关规定返还给总包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总包单位协助索赔,超出保额部分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13、安全文明措施费、临时设施费由总包单位负责,中标单位按工程承包价进行分摊。
分摊额交给总包单位。
14、严禁投标单位借资质投标,中标后如经发现借用资质投标的,招标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借资质单位全部负责。
15、工程竣工交付后,工程总价经发包人委托县级市审计局审核双方认可的工程造价为最终结算价。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为保证县级市汽车站空调工程施工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派人修理,发包人、招标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其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管道漏水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10%。
本工程三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招标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元。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它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合同生效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