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中冶集团资产取得与处置操作指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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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四条

1.总体要求

◆总量规模预算控制。

◆纳入绩效考核。

2.事前控制

◆客户信用分析和管理。

◆项目承接决策机制。

◆立项条件审批、投标前评审程序。

◆合同评审程序。

◆投标保函、保证金或其他形式担保审批程序。

3.事中控制

◆明确项目经理资金回收目标并纳入考核体系。

◆按期及时组织中间结算或竣工结算。

◆定期分析资金回收情况。

◆建立应收款项台账。

◆定期进行往来款核对,对难以取得对账函的债务人定期发催款函,确保债权的法律效力。

◆建立应收款回收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

◆及时回收工程尾款及质保金。

◆审计、监察部门对应收款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对形成的坏账损失进行审核。

4.清欠管理

◆及时取得有效的债权确认资料。

◆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款项,由清欠办进行处理。

◆建立清欠责任制,强化清欠动态管理。

◆规范债权档案管理。

5.债权实现

◆以货币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为主。

◆债务人确实支付困难时,在手续齐全及合法前提下可连环抹账。

◆以物抵债要具备四项条件,接受非国有企业以物抵债时,应进行资产评估。

◆严控以物抵债形成新的闲置低效资产

3.连环抹账流程

4.接受非国有企业以物抵债

5.债转股:

流程同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流程。

三、固定资产

1.主要管理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冶集团暨中冶股份公司关于招投标监督的规定》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管理要点

1.投资决策

◆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符合企业布局及结构调整方向、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突出主业、投资规模与企业能力相适应。

◆子公司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股份公司审批(总裁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经批复的计划内项目,分续建工程、新开工项目、未履行立项手续项目等不同类型分别处理。

◆决策程序:

重大项目:

(1)子公司上报项目请示、建议书、预可研;

(2)股份公司总裁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3)可行性研究;

(4)股份公司组织论证;

(5)论证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裁会、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立项。

非重大项目:

(1)子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报送立项申请;

(2)股份公司组织论证;

(3)报股份公司总裁会、董事会审议后立项。

◆达到需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重大项目,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立项。

◆股份公司三级子公司原则上不进行对外投资。

2.资产购建及验收

◆外购固定资产严格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和授权批准规定,严格执行请购、审批、付款程序。

◆采购过程透明、规范,重大固定资产采购,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自建固定资产工程项目应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有自行施工能力的企业除外)。

◆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明确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方法,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明确设计要求,多方案比选设计方案。

◆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监控,严格概预算管理和监理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认真组织工程验收和竣工结算,规范整理工程项目档案。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尚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核算。

◆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3.资产调拨及处置

◆正常报废: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制报废申请表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本单位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实施,各单位根据固定资产处置金额授予不同相关领导相应审批权限。

◆非正常报废:

使用部门提申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鉴定后提审核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单项非正常报废损失超过200万元时,本单位批准后报中国中冶审核。

◆已报废固定资产销售:

通过竞标方式选择收购方。

◆固定资产清理:

通过竞标方式选择劳务服务单位

◆固定资产对外出售、投资、抵债、抵押等:

账面价值超过100万元时,应进行评估并报中冶计财部备案,作价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

如预计损失超过100万元时,提前申请报中冶计财部批准。

◆内部调拨:

填制内部调拨单,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调拨价值应由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确定(法人单位之间不得调拨)。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

纳入全面预算管理、比照购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处理。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

在取得和验收程序上比照购置管理要求处理。

◆融资租赁方式租出:

预计单项资产出租损失超过100万元时,经本单位批准后报中冶审批。

◆固定资产租赁业务:

签订租赁合同、进行台账登记和账务处理。

3.固定资产处置流程

预计损失超过100万

符合“三重一大”标准

符合公司法及证监会规定

的相关标准

损失预计超过1000万元

4.固定资产报废流程

非正常报废损失超过

200万元

非正常报废损失较大

1000万元

四、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划》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2.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

取得方式

批准权限

是否评估

1.投资设立

无论以哪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事前均应报中冶批准,并获得正式的批准文件。

无论金额大小,中冶对各级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无授权。

◆货币出资不需评估,涉及非货币出资的,需要评估。

2.同一控制收购

◆对被收购单位,适用无偿划转方式的,不需评估,其他方式均需评估。

3.非同一控制收购

◆需要对被收购单位进行评估。

4.吸收合并(换股)

◆不适用无偿划转方式的,收购单位和被收购单位均需评估。

5.接受股权投资

◆对所接受股权进行评估。

6.债转股

◆对拟参股单位进行评估

3.产权转让

(1)无偿划转流程

(2)协议转让流程

(3)进场交易流程

五、无形资产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土地

1.取得

◆划拨、出让、作价出资。

◆出让方式:

招、拍、挂及协议出让。

◆出让及作价出资土地取得时需要评估。

3.转让

◆流程:

使用权转让申请—使用权转让初审—使用权转让制表—使用权转让审查—使用权转让通知。

◆提交的审批文件:

1.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提出的土地转让申请;

2.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交纳地价款、契税等费用的单据。

◆划拨用地不得转让。

◆土地转让前,应进行评估,转让作价原则不低于评估值。

◆关注转让涉及税费,采用合理的转让方式。

3.特许经营权

◆政府机构授权。

◆企业有期限或永久授予,有许可协议,向特许人支付费用。

2.收费公路特许经营

◆BOT。

◆公司收费经营权有偿转让。

3.其他

◆建设期间按工程项目管理,运营期间应参照固定资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4.探矿权与采矿权

1.权利取得

◆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取得。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

◆通过其他探、采矿权人转让取得。

2.转让程序

◆部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分立登记。

◆原矿权法定时效内不足以完成转让审批手续的,应提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出售方式:

与受让人签定转让合同;

作价出资方式:

先完成合资企业设立;

转让国家出资矿权:

对矿权进行评估和确认。

◆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转让申请。

◆申请的受理。

◆办理矿权变更登记。

5.土地、采矿权、探矿权的转让,需进行评估,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6.无形资产处置流程与固定资产处置流程一致。

六、资产减值的认定与核销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

《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认定与核销依据

1.定义及适用范围

◆对预计可能发性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不论相关资产是否计提了减值准备,当资产损失成为事实时,均应执行相关规定。

2.长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

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3.坏账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4.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根据委托贷款性质,比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

5.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

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6.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3.核销程序

七、资产损失认定及责任追究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损失认定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3.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资产盘点表。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及影响较大的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定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其他

◆针对各项资产类别,确认损失时分别适用具体证据类型,具体可参见《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细则》。

◆建立账销案存制度。

3.责任追究

1.职责部门

◆监察、审计、财务、法律、人事。

◆由企业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报国资委备案。

2.工作流程

◆组织调查,核失资产损失情况。

◆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陈述。

◆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

◆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采购产品、服务过程涉及违规应追究责任的情况

◆未按规定订立合同。

◆未按规定进行招标。

◆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

◆授意、指使或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未按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5.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涉及违规应追究责任的情况

◆未按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

◆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违规拆借资金。

◆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窍、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理财业务。

◆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

◆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私存私放资金的。

◆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的其他情况。

6.投资决策和管理过程涉及违规应追究责任的情况

◆未履行规定投资决策程序。

◆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

◆越权审批或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

◆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

◆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违反规定盲目进行非主业投资的。

◆未按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况。

7.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过程涉及违规应追究责任的情况

◆违规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资金来源违反国家规定。

◆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

◆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

◆未履行规定程序或XX擅自决策的。

◆未按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

8.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活动过程涉及违规应追究责任的情况

◆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

◆对提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督,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未履行规定程序或XX擅自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9.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涉及违规应追究责任的情况

◆企业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产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色、确定转让、收购价格的。

◆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干预或操纵清立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

◆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未按规定进场交易或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产权。

◆在企业资产租赁或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发的。

◆以不合理低价或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的。

◆未按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形他情形。

10.实物资产管理过程涉及违规应追究责任的情况

◆实物资产保管理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丢失、被盗,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1.会计核算过程涉及违规应追究责任的情况

◆未按会计制度及准则规定核算或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

12.内部控制过程涉及违规应追究责任的情况

◆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执行不力。

4.责任划分

事项

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

分管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

1.内控管理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特别重大损失

真接责任人

Ο

2.子企业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子企业相关责任人

3.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

主要负责人

参与决策人员经会议纪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免除相应责任

4.隐瞒不报或少报资产损失

总会计师

企业主要负责人

5.企业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5.处罚

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

禁入限制

刑事责任

企业发生一般资产损失

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企业发生较大资产损失

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人

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

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人和重要领导人

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涉嫌犯罪人员

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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