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副主任医师资格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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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师承人员,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医.学全.在.线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能承担专科查房工作。
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周。
二、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正确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能独立解决本专业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完成较复杂的院内外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参与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诊疗技术项目。
四、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临床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6个月以上(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五、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
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医专业副主任中医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与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破格条件
二、
副主任医(药、技)师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1998)66号文件精神,对不具备临床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职务资格所需的学历、资历的人员,其在任现职期间获奖项目600分,著作、论文100分,培养人才50分,个人业绩50分等四项指标总分达到800分,且单项计分分别达到该项指标80%要求时,可破格申报评审临床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职务资格。
(一)各类获奖项目(任现职以来)计分:
1、国家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
1000
二等
800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700
500
三等
350
3、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
一等
400
二等
250
150
4、市(地)级科学技术奖
200
100
三等
50
注:
1、第一完成人按满分计分;
第二完成人按70%计分;
第三完成人按50%计分;
第四完成人按30%计分;
第五完成人按20%计分。
其他完成人不计分。
2、获奖项目指有科研立项合同,项目完成后结果鉴定的。
3、同一课题项目获两个不同等级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记分。
4、2003年12月前获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计600分。
5、原广西卫生系统设有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从2003年起改为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2001年前获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的可以计分。
6、高等医学院校科技进步奖从2001年停止评审,在这之前可以计分。
(二)著作、论文(任现职以来)计分:
1、专著、译著(有书号并由出版社发行,本人书写部分)
(1)专著
计分
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
5—10万字
30
5万字以下(不含5万字)
10
(2)译著
30万字以上(含30万字)
40
10—30万字(含10万字)
20
5—10万字(含5万字)
(3)国内公开发行的国外医学分册
综述
文摘
5
2、论文(指第一作者,任现职以来撰写)
(1)国家级核心期刊
论著或综述
国外本专业期刊
论著摘要(或讲座)
15
病例报告
7
(2)国内公开发行医学刊物论著或综述
论著摘要(或讲座)
病例报告
4
(三)培养人才(任现职以来)计分:
1、第一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2、参与硕士生作为合作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3、指导进修生(每个进修生只有一名指导老师)或带教指导本单位下级卫生技术人员1年以上
进修生指导必须是在卫生厅科教处批准的临床住院医生培训基地或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范围内进行的方可计分。
(四)个人业绩(任现职以来)计分:
1、任现职后荣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80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优秀专家
2、任现职后荣获国家“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杰出青年、全国“三八”红旗手、卫生部先进个人、自治区劳动模范
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自治区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30
3、任现职后荣获卫生部司(局)、市(地)厅级授予的先进个人25
4、由所有在单位学术专家委员会确定为:
①学科带头人
②本单位业务骨干
三、
护理专业主任护师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1998)66号文件精神,对不具备护理专业主任护师职务资格所需的学历、资历的人员,其在任现职期间获奖项目420分,著作、论文90分,培养人才60分,个人业绩30分等四项指标总分达到600分,且单项计分分别达到该项指标80%要求时,可破格申报评审护理专业主任护师职务资格。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指导进修生(每个进修生只有一名指导老师)或带教指导本单位下级护士(师)1年以上
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自治区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
四、
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1998)66号文件精神,对不具备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职务资格所需的学历、资历的人员,其在任现职期间获奖项目360分,著作、论文60分,培养人才30分,个人业绩30分等四项指标总分达到480分,且单项计分分别达到该项指标80%要求时,可破格申报评审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职务资格。
(三)培养人才(任职以来)计分:
3、指导进修生(每个进修生只有一名指导老师)或带教指导本单位下级护士(师)1年以上
3、任现职后荣获卫生部司(局)、市(地)厅级授予的先进个人
25
附录
二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
(二)“广西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晋升职称评议表”一式25份(中医、中药、预防医学专业20份)。
(三)对照条件第一条,将:
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如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麻醉科主任医师。
(四)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五)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有效的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六)对照第五条,必须提交有效的全国专业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三个模块)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四、五、六条规定的证件复印件需贴于评审表封2上)
(七)对照第六条,提交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或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八)对照第七条规定条件,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并提交由单位负责考核考查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业务自传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查新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复印件(含主管部门组织的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十)对照第九条,提交任现职内规定的论文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十一)对照第十条,提交规定要求的论文及成果等材料。
(十二)凡已实施执业资格管理的专业如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医技(指医师类)等,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重大:
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二)疑难:
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三)主持:
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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