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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诚信建设探析1

政府诚信建设探析

  [摘要]政府诚信是所有诚信现象中最重要的一种,它贯穿于政府与公众的整个互动活动之中,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公民诚信、市场诚信和民主政治的建设。

为此,必须认真探究政府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寻求治理政府失信的根本途径。

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政府公务员诚信意识的淡薄,政府行为中内隐的自利性,政府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等。

当前,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政府诚信机制建设应成为首要的现实课题。

作为政府,应率先垂范,致力于自身的诚信建设。

关键词:

政府诚信建设行政管理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民主政治不断推进之时,诚信—这一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伦理道德与政治价值,日益引起人们在理论与现实中的深刻反思。

一直以来,诚信被誉为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是维持整体社会结构的核心价值。

在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史上,儒家最重视伦理道德问题的研究,在儒家伦理中,诚信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诚信被视为立身之本,立德之本,立业之本,立政之本,立国之本。

一、政府诚信建设的重要性

“打造诚信政府”在现代政府改革中占据了重要的话语权。

在现实中人们一致认为,政府诚信是表率,企业诚信是重点,个人诚信是基础。

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从上做起”比“从我做起”更为重要。

那么,什么是“诚信”,什么又是“政府诚信”呢?

在学界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浅而言之,诚信就是指诚实、守约以及因此而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

其核心含义是:

一个人具有代理人品格中所包含或要求的关于信任、信赖和谨慎善意、坦诚的品格。

诚信的作用在于使将来的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风险。

政府诚信即政府与民众在共识的基础上产生契约关系后,对履行契约而作出的承诺。

从契约理论的角度分析,民众将行政权委托给政府行使,政府在获得了民众所授予的公共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具体而言,它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是指政府(诚信方)是否具有值得公众(信任方)信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政府人格方面的因素)及其履行契约的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信任方所信任的程度,即来自信任方的评价;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对信任方的责任感以及实际上对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的回应。

政府诚信源于公众与政府之间的政治委托一代理关系,其核心部分就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对公众的诚信。

政府行政人员依据委托契约得到相应的酬金(工资、奖金)、荣誉等利益因而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能,但这种契约不同于经济契约,经济契约的“标的”是物质形态的商品,而政府契约的“标的”既有物质方面的、如提供公共设施、维护和平与安全、制定法律和法规等,又有伦理层面的,如正义、公平、公正、民主、宽容、责任等,内容十分广泛。

这样,政府要成功地履行职责,就必须要依靠“诚”,即对民众的忠诚、有责任感。

从政府承担的职责看,政府诚信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是社会最大的诚信,与民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与国家的兴亡密切相关。

二、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

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影响,有现实的原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

(一)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

我国的现代化是在有着上千年封建主义的文化背景下起步的,其中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一有适当的气候便可能得以再生。

其模式的特点是:

皇权至上的封建****主义,其结构是纵向隶属式的,自下而上层层隶属,高度集中,从而使内部各组织、组织内的个人失去应有的自主权和相对的独立地位,形成一个以皇帝居于至高无上的顶点位置的“人治”金字塔。

其管理方法是一级管一级一层管一层,从汉代“罢黝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一个惯性下来。

这种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是与社会的现代化相背离的,是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但其惯性的影响力却十分大。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快速前进的今天,

这种人治的传统模式仍有一定的地位。

相当一部分政府官员维护着这种“官本位”的制度,因为它有利于自己权威的发挥,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为所欲为。

几千年传下来的这种“官本位”的制度,也同时强化了人们的奴性意识和盲从权威的习惯,导致民众对政府产生极大的依赖。

(二)政府公务员现代诚信意识淡薄。

政府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之一是政府公务员“契约诚信”观念不强。

手中执掌者国家的行政权,就应该有一种责任,还应当承担行为的后果。

当人民把职务给了你,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即委托方(公众)将行政权委托政府行使,作为代理方(政府)应当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国防、治安、公共福利、司法公正等等),如果代理方职责履行得好,其官员就应当获得应有的工资、报酬、荣誉等。

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委托方的正当需求,无法回应公众的期待和信任,代理方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委托和代理关系的存续也就值得考虑了。

这种关系必须以诚信为支撑。

而诚信的背后是人与人交往关系的平等原则。

但相当一部分公务员没有这种诚信理念,对担负的工作从未想过还应该向人民承诺,还要负违约的责任。

(三)政府行为中内隐的自利性。

正如恩格斯所说:

像其他成员一样,官员也会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

作为政府“经济人”,有自利意识,并想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并不奇怪,也不为过。

关键是,“利”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有一种人特别看重精神需求,以满足精神需求为乐。

能使自己快乐,就是一种自利。

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助人为乐”也包含了一种自利,因

(四)政府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

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必要的法律法规诚信体系。

如接待制度、融资制度、证券制度、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诚信机制具有强制力和道德约束力,维护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减少了在交易中的诚信风险,并增进了预期可获的利益。

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侧重于以企业为代表的经营性市场主体,用来规范政府及其行政人诚信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

虽然政府在建设诚信体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整体上而言,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举,不具体,不周详,离完善的可操作的制度甚远。

三、政府诚信建设的途径选择

我国历来奉行诚实守信的品德,“诚为根,信为本”,它是一种比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更为重要和宝贵的社会资源。

但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败血症”,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隐患。

而政府诚信是各类诚信之首,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诚信危机,从一定意义上说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诚信缺失不无关系。

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政府率先垂范,通过加强自身诚信体系的规范建设取信于民,这已经成为21世纪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使命。

政府诚信建设的措施有哪些呢?

(一)完善政府诚信行政体制。

要完善政府诚信行政体制,必须了解政府的属性。

只有了解了它的属性,才能明确政府应有的职责,给其职责以正确的明确的定位。

政府管理的方式也应当转变,由控制型的管理方式向协商型的管理方式转变,变被动型的管理方式为互动型的管理方式;由微观干预的管理方式向宏观调控的方式转变,这里要说明的是,宏观管理方式也必须由理论走向实践,需要政府具体的管理措施来实行,即以政府管理理论为指导,制定出微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这不是实行微观管理的方式,而是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微观处理),扎扎实实,即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应有的结果必须清晰明确,管什么(干的范围)管到什么程度都要清楚地界定。

职责、功能越模糊,权力就越大,越容易造成混乱。

管理方式的转变,需要建立一个透明政府。

公民缺乏有效的信息,对政府的失范行为就无法鉴定更无法监督,所以,政府应当实施阳光行政。

政府拥有的各种信息优势,如人为地进行保密,使得公众处于一种“理性的无知”状态,这给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准备了最好的条件,行政失范行为不可避免,政府公信度必然下降。

实施政务公开,提高信息透明度,既是民主政府下的公民和消费者具有信息获知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政府行政管理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

[论-文-网LunWenNet]

(二)建立健全政府诚信制度。

诚信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制度危机。

前面所说的诚信体制虽好,但它不会自发地成为现实,体制改革进行了这么多年,但是越位者、错位者、缺位者仍大有政府在,就是没有制度的约束,邓小平同志以最通俗的语言阐明了制度的重要性: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所以要使政府行为的输出最大限度地与政府委托人的输入预期一致,使政治代理人的合法利益与政治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一致,就得依靠主宰我们命运的制度,让刚性的制度来保证民众的利益不受损失。

诚信制度应具备哪些内容呢?

1.行政行为法定化。

前面己经谈到,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具有自利的一面和借助权力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可能,要消除失信行为完全靠个人的自觉和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依靠法律则较为有力。

具体内容是:

完善依法行政制度。

对贪官要有威慑,对庸官、獭官也要有压力,要让人们觉得当官大不易,就要有一种硬性的约束,那就是要有一套完备的制度;

职位职权法定。

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使其有法律依据;不得擅自设立职位,行政权的行使不得超过法定职权,越权无效;

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但要有法律依据,而且还要遵循法定程序。

法体优先。

行政活动不得与法体相抵触。

2.健全约束监控制度。

应建立行政监察、行政监督制度,建立行政投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让所有失信于民的政府行为都置于法律法规的监控之下。

要设立多重防线,以严防死守的办法予以监督。

严格工作程序化管理,有些事件要跟踪督办,要确保群众投诉的问题有处置、有结果、有回应。

3.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

诚信行政应作为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人们倡议建立信誉等级评定制度,设立相关评定机构,其评定内容是:

政府部门设置和职能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决策和管理的科学程度、信息公开程度、政府工作效率、公务员知识化和专业化程度、政府支出和债务情况、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程度等.

4.完善失信惩治制度。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行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治。

提高失信成本,依法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并给与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合理的补偿。

要使守信着感到光荣、有价值,使失信者得不偿失,让其不敢冒失信之风险。

5.建立公务员诚信信息数据库制度,搭建个人诚信平台。

建立包括数据采集、披露、评估、使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联合征信制度。

诚信数据应向全社会开放。

欧洲一些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政府以数据开放的强制权,以保证数据的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和威严。

(三)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

在当今多种价值观念并存和冲突的时代,仍然使用传统的道德说教方式是难以奏效的,教育应当寻求从内容到方式方法上的扎实和创新。

从内容看,要紧扣公务员的身份,狠抓公仆意识的教育,价值观的教育和责任心的教育,并让公务员了解诚信的内容、意义。

当然,诚信不是孤立的,它与法律意识、市场经济规律等密切相关,对公务员要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引导。

在当今政府出现道德危机的情况下,在公务员培训中应当开设行政伦理课,而且要做重点考核。

作为公务员,至少应当认识这些问题:

什么叫诚信?

诚信与道德的关系怎样?

当前公务员诚信缺失的表现有哪些?

有什么危害?

如何解决诚信缺失的现象?

教育的方式应当多种多样。

通过各种教育手段,提高教育的覆盖面,加大教育的成功度,这样,是可以使公务员由诚信道德的认知上升为道德情感,转化为道德意志,从而产生自觉的道德行为的。

只有唤醒人们内心深处的良知,人们才能有效调控自己的行为,做到自我反省、自我评价、自我控制、自我完善。

(四)浓厚诚信舆论氛围。

新闻媒体是政府诚信建设的有力武器,是使政府和民众沟通交流的主要渠道,传媒既能影响政府,又能引导群众。

所以,新闻媒体应为政府的诚信建设大声疾呼,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宣传,使“诚信应成为政府根本的准则”和“成也道德、败也道德”的真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新闻媒体权威性强、影响面广,近些年来,一些不诚信的行政人员因媒体曝光而落马的情况不少。

可见新闻媒体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结束语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表率,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核心,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极大。

因此,应当把政府诚信作为社会诚信建设的龙头。

面对政府诚信缺失的现状,加大建设诚信政府的力度,充分发挥其表率和示范作用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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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埃克曼,《****与政府》,新华出版社,2000.

戴维.皮格斯,《哈佛管理成功学》陕西旅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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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活力,《以德治国与公务员的行政道德建设》,中国行政管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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