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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XX年上半年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XX年上半年,我院侦查监督科在院党组和市院侦查监督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院党组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全市侦查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争先创优意识,强化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全面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XX年上半年侦查监督工作情况
XX年1至6月份,侦查监督科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201件290人,批准逮捕255人,不捕35人,其中存疑不捕14人,无逮捕必要不捕20人,不构成犯罪1人,不捕率为12.07%。
在诉讼监督方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件4人,追捕犯罪嫌疑人12人,其中已被有罪判决5人。
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份。
二、主要工作做法
1、在严把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积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严把案件质量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底线。
我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认真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实现全部案件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同时,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
同时,全科干警认真学习最新司法解释及相关理论知识,对新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以及《刑法修正案(八)》1
等司法解释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并运用到侦查监督实践中,为提高案件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我科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侦查监督的工作重点,对每一起受理的报捕案件,承办人均会在第一时间内审查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是否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如果存在这些问题,承办人则积极开展调解和化解矛盾工作,力争利用审查逮捕有限的时间促成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化解。
在所有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的20人中,绝大部分都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完成了调解工作。
如我科办理的徐正洪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徐正洪与被害人均为外地人,同在我县一工地打工,因工作琐事二人发生争执引起撕打,导致被害人从一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掉下来,尾骨骨折致轻伤。
案件发生后,徐正洪家人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但被害人要求赔偿10万元,徐家难以接受,迟迟没有达成协议。
徐正洪的儿子今年参加高考,得知其父的情况后,表示要退学去打工挣钱供其父赔偿。
了解这一情况后,我科承办人主动约被害人见面,做其思想工作,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双方以4万元达成协议,我科根据徐正洪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其不予批捕,徐的儿子也正常参加了高考,从而化解了一起可能引起不稳定因素的矛盾。
2、积极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
XX年,省院将“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作为向社会公开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市院侦查监督局也将其作为今年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进行了安排部署。
我科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与公安、法院以及本院公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召开了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局长、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及主管副院长、公诉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检察长参加的座谈会,通报了市院关
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并在我院以前制定的“无逮捕必要案件参考标准”的基础上,达成了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的一致意见。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加强对刑事拘留适用的把关,对符合非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监督部门对在审查逮捕环节中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对符合非羁押诉讼的案件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
对于这一制度实行中存在的问题由以上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座谈会进行协调解决,必要时由主管领导协调处理。
这一制度实行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
XX年1至6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201件290人,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20人,占报捕人数的7.87%,与去年同期相比,无逮捕必要不捕率上升2.56个百分点;
公诉部门受理直诉案件37案53人,与去年同期的24案38人相比,直诉案件数量明显有所增长。
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诉讼监督合力
一是与公诉部门联合制定了《建立捕、诉衔接机制,加强诉讼监督的规定》,并对案件评议卡进行重新完善,更加有效地实现了捕后案件跟踪监督,也降低了公诉案件退补率。
二是与控申部门实行了信息互相通报制度,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不但拓宽了侦查监督部门的案源,也为控申部门更为妥当处理该类信访案件提供了法律上
的支持,也是侦监部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益实践。
三是与监所部门保持沟通联系,加强对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
由监所部门每月将在押人员出所情况向侦监部门通报,侦监部门将此数据与当月及上月批捕、不批捕情况对照,看是否存在刑拘后未报捕而改变强制措施或捕后改变强制措施不及时通知侦监部门情况。
从而实现了侦查监督向前延伸、向后跟踪的良好状态,也推动了侦查监督由完全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发展。
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沟通协调,有效遏制滥用刑事拘留等问题。
4、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
XX年10月以来,根据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我院联合公安局、监察局、商务局在我县开展了“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经过动员部署、线索排查、调阅卷宗等工作,先后走访了全县二十余家行政执法单位,调阅各类行政执法卷宗283册,在查阅过程中,发现一起涉嫌犯罪案件,即王某销售假药案,现王某已被偃师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通过走访与查阅卷宗,我们也发现了我县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未坚持“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罚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在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已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3份,并引志这些单位和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正在整改之中。
专项监督活动的深入开展,必将对规范我县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依法行政发挥积极作用。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上半年的侦查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仍是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案件数量少、重刑案件数量更少,纠正违法难度较大。
二是人员少、任务多的矛盾突出。
目前全科干警仅能应对正常的审查逮捕工作,对主动深入开展诉讼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三是当前的信访形势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严把案件质量的同时保证不出现不稳定因素,如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确是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难题。
尽管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全科干警坚信,只要坚守法律,紧紧围绕县委和院党组确定的中心工作,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侦查监督工作一定会更好发展,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为此,我们将着力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二是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对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活动进行总结,探索建立监督长效机制。
三是加大学习力度,促进侦查监督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
四是加强宣传工作,积极撰写调研、信息、宣传材料,使侦查监督工作为更多的群众了解,取得更多支持。
五是培育亮点,打造偃师侦监工作品牌,为提升检察形象发挥更为积极作用。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三篇:
做好侦查监督工作
做好侦查监督工作,规范化是基础
作者:
郑锦春
检察日报规范,名词意义是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如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
动词意义是使合乎标准,即按照既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某一行为或活动达到规定的标准,如规范管理、规范执行。
规范化,是指根据某种事物的发展需要,合理地制定组织规程和基本制度以及工作流程,以形成统一、规范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
对比可知,规范化是对规范一词名词和动词意义的双重涵盖。
侦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化亦可以从名词和动词的双重属性来阐释。
一、名词属性的规范化要求明确执法规范化的目标,并为之创造基础性条件。
目标决定方向,方向决定出路。
名词属性的规范化相对来说属于静态、长期、宏观的,并且具有指导性、约束性、稳定性的特点,它要求明确目标并为之创造基础性条件。
侦查监督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执法主体配备到位和制度建设完备规范。
从执法主体的层面说,无论是审查逮捕权,还是立案监督权和侦查活动监督权,都应由有检察官身份的主体来行使。
当前侦查监督部门面临案多人少、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巨大挑战。
在内蒙古,有近40%的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只有2至3人,即便如此,其中一部分人还不具备检察官身份。
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强调,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关,也是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第一关,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检察官断档问题使得符合条件的侦查监督人员严重不足,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既需要当地党委、政府在机构、编制方面的支持,也需各级院党组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将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检察官调配到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线。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制度建设是侦查监督规范化建设目标得以实现的另一基础性条件,只有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恣意执法。
随着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侦查监督部门承担起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更多的新任务。
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工
作机制跟进不及时,影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整体效果。
因此,构建一套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作机制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为尽快实现这一目标,内蒙古检察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对以往工作制度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
同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及工作实际,已完成包括《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相关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规定》在内的五项工作制度,正在酝酿建立报捕案件提交全部证据清单和录音录像资料制度、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审查逮捕环节证据审查机制等九项工作制度。
二、动词属性的规范化要求提高执行力,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队伍建设。
执法规范化要求目标精细化、制度精细化、管理精细化。
这些精细化的要求对队伍的素质建设,特别是队伍的执行力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为此要坚持两手抓,一抓思想教育,强化责任心;
二抓岗位练兵,强化办案能力。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
只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先进的执法理念,才能引领和规范执法行为。
但实践中,由于受到很多干扰,并非每一起案件都能始终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
一方面,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基于朴素的刑罚报应观念,希望批捕以惩罚犯罪嫌疑人,一旦犯罪嫌疑人不被批捕,就认为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不力,甚至是偏袒犯罪嫌疑人。
另一方面,由于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日益发展,使得侦查监督工作被动地“从幕后走到了台前”,在一些敏感案件中,捕与不捕受到网民和舆论的高度关注。
在这样的压力下,作出任何决定都需要秉持法治思维,即必须恪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坚决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牢牢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有了正确的理念导向,如何提升侦查监督人员的执法办案能力就成为实现执法规范化建设目标的关键。
内蒙古检察机关以“内强素质”为目标,注重在实际效果和练兵质量上下功夫,不断创新练兵形式,以培训促练兵、以竞赛促练兵、以实战促练兵。
在业务竞赛中,不仅注重“赛尖子”,更注重“赛全员”,体现了基层赛、赛基层的特点,达到了以赛促训的效果。
去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共举办侦查监督业务专项培训班两个,培训盟市及基层院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290人,覆盖面达到了53.2%。
三、双重属性有效结合,开辟侦查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实路径。
制度是前提,执行力是关键,二者的有机结合才是侦查监督工作健康发展的保障。
内
蒙古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贯彻实施,将其作为引领各项侦查监督工作的指南,同时依托六项制度,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是实行办案指标通报制度,做到执法办案心中有数;
二是坚持案件复查制度,发现问题全面整改;
三是实行重点案件随时剖析制度,注重规范化的“时效”与“实效”;
四是建立重点办案指标研判制度,强化目标制定与制度落实的针对性;
五是坚持备案审查制度,强化个案业务指导;
六是建立捕前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促进执法办案的规范。
为进一步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内蒙古检察机关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了“科学发展抽样评估”工作。
此次抽样评估,以发现问题为主,以“解剖麻雀”的方式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全区检察工作的规范运行、科学发展。
按照自治区院的统一部署,侦查监督部门认真制定了抽样评估实施细则,检查项目达154项。
通过细致入微、不留死角的检查评估,发现并梳理了以往执法活动中的很多共性问题以及个案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将这些问题通报全区检察系统,以点带面,使没有被抽到的地区也能(请继续关注好:
)够对照查摆,为下一步彻底解决类似问题、促进规范执法树立了靶子、奠定了基础。
根据抽样评估反映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将制定《内蒙古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工作规范化手册》,指导全区侦查监督工作规范开展。
责任责任:
李斌
第四篇: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措施不到位,所开展的监督工作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实践表明,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好坏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检察机关在党和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更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制文明的形象。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侦查监督机制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
一是对社会治安工作的调查研究不够,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存在不足。
主要体现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警力配制不足,只能应付审查批捕案件的消化处理工作,每天都疲惫于应付日常的案件消化,根本没有时间对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进行过多的思考;
对社会治安形势定期分析和研究打击刑事犯罪政策,参加各项专项斗争方面,大多是走一走过场,应付上级院。
二是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工作开展不够。
在现实工作中,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于警力不足和其它的一些原因,适时介入侦查,参加重大案件讨论开展得不够,由于没有及时引导侦查,导致了一些案件由于错过了侦查的有利时机,使案件在公诉阶段难以消化,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立案监督工作艰难,工作方法和措施不够全面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活动不仅包括公安机关,还包括了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
从近年来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看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
一是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时,对采取立案监督的案件是以批捕或公诉的标准来要求,从而导致立案监督案件少,导致一些应当进行立案监督案件没有进行监督,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在对一些案件的立案监督中,一些检察干警对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在对正确处理“监督”和“配合”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还存在着模糊认识和畏难情绪,“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在不少干警头脑中根深蒂固。
在工作中怕影响同公安机关的关系,另外怕因对方不接受而碰钉子;
在只重视和强调互相配合,而忽视互相制约和监督。
三是一些干警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注重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忽视了对本院自侦部门的监督。
特别是在上级检察机关对大要案实行比例考核后,一些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对一些小案的立案监督方面存在抵触情绪,使工作难度加大。
(三)对不捕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案件监督不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列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向公安机关发出《不捕理由说明书》,由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现阶段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是一些检察干警对工作的认识不足,没有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一些需要补查的关键问题在提纲中没有讲清楚,使公安补充侦查不好进行,有的还造成重复劳动,浪费警力;
二是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对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案件监督不力,既没有造册登记,也没有进行跟踪监督,使大部分的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案件石沉大海、不了了之,从而引起一些干群关系的紧张,影响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
(四)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开展弱化
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通知其予以纠正。
这是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职责。
从现阶段检察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情况看:
一是在一些检察干警中存在怕得罪人的思想,对案件中存在的的违法问题不敢大胆的监督;
二是检察机关仅从案件卷宗中很难发现问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强化侦查监督工作的相关对策
(一)统一认识,加大监督工作力度。
要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线,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检察干警的思想认识教育,切实把侦查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应当逮捕而未逮捕,坚决依法追捕,防止打击不力。
同时又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冤及无辜。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根据侦查监督工作特点和要求,加大业务培训工作力度,强化侦查业务知识的培训,培养复合型的专门人才。
引导侦查首先必须熟悉了解侦查,这就要求侦查监督部门人人都要熟练掌握刑诉法有关侦查的法律规定和公安部门制定的一系列侦查办案工作制度,了解掌握公安侦查办案的特点、规律,要充分认识侦查工作的艰巨性和艰苦性,满腔热忱地配合、支持侦查机关的工作,在配合中达到监督,在监督中体现配合,这是开展好侦查监督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与此同时,还要在侦查监督干警中加强公诉业务的培训。
(三)健全机制,确保监督工作实效。
一是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侦查、公诉和监所检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要将互相配合原则贯穿于侦查监督工作始终,形成监督合力;
二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做到监督不伤感情,寓监督于配合之中;
三是加强与工商、土地、税务、纪检、监察和信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扩大监督的途径,增强监督实效,强化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四)积极探索,解决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在当前侦查监督程序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积极多做有益的尝试。
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
抓紧建立与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解决信息不畅、情况不明的瓶颈,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
要积极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科学地制定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同时正确把握和执行现行的考核规定,最大限度地缓解因考核指标冲突给监督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检务公开和宣传,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能,从而更好地督促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侦查监督工作氛围和监督环境。
第五篇:
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创新
——结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前移的实践探索
邓象伟贾济舟杨娟
一、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实践需求及价值目标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是由审查逮捕部门更名而来,名称的改变也意味着职责的变化。
更名后,XX年9月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会议,会议中明确指出侦查监督工作总方向及职能就是“全面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强化监督,引导侦查。
”但是要实现上述职能的转变,仅仅依赖审查逮捕部门的原有工作模式,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常有“欲渡无舟楫”之惑。
(一)传统侦查监督工作方式的缺陷决定了必须进行创新探索
现有工作模式下侦查活动监督主要依靠在审查逮捕等办案活动中发现问题,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实践中往往陷入“监督线索少来源、监督效果常滞后、引导侦查欠依据、指导监督缺手段”的困境,难以真正实现工作职能向强化监督、引导侦查方向的转变。
1.监督工作的局限与困境
“侦查权力的独立性使侦查活动成为一种相对封闭的活动。
”在传统工作模式下,检察人员难以主动介入侦查活动,一般是通过书面阅卷的方式来审查案件,被动发现侦查监督线索。
这种审查是一种静态审查,具有片面性,即只能看到案件材料反映出的侦查活动情况,往往难以详细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也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只能把重点放在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上,而难以有效地进行侦查监督。
而且,通过办案发现线索、进行纠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
案卷移送到检察机关时,侦查活动已经完成,此时即使发现了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也不可能及时进行纠正,甚至是无法纠正,无法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引导侦查职能的现实困境
应该说,“引导侦查”职能的提出不仅仅是对原有单纯办案方式提出的新要求,而且体现出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