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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更改考核方式

5、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参考,主要运用于税务人员(C)等方面。

A.职务晋升、工资调整、评先评优

B.干部选拔、评先评优、末位淘汰

C.干部任用、评先评优、公务员年度考核

D.人员调整、岗位轮换、评先评优

二、多选题

1、个人绩效管理遵循的原则是:

(ABCD)

A.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B.以人为本、激励约束

C.科学评价、客观公正

D.持续改进、自我提升

2、个人绩效内容一般包括(ABCF)

A.组织绩效成绩

B.个人工作任务

C.工作努力程度

D.领导评价

E.群众评议

F.加减分项目

3、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积极探索个人绩效管理运行的制度机制,通过(ABC)等方式加强个人绩效日常管理。

A.确定任务

B.过程管理

C.分析改进

D.结果运用

4、个人工作任务由税务人员所属税务机关或部门确认,按考评周期分别制定。

制定个人工作任务,应明确(ABCD)

A.工作目标

B.工作标准

C.工作完成时限

D.工作具体措施

5、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加强个人工作任务执行的过程管理。

通过制定(ABC)等措施,实施过程控制,促进自我管理。

A.任务分解落实计划

B.制作工作台账

C.建立绩效沟通机制

D.适时开展评议

6、税务人员应对个人绩效运行情况,结合平时考核或年度考评进行分析,查找问题,改进完善。

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BCD)等方式,提供指导帮助,促进税务人员持续改进工作。

A.公示

B.工作例会

C.绩效分析会

D.任务执行情况通报

三、判断题

1、个人绩效内容一般包括组织绩效成绩、个人工作任务、工作努力程度、领导评价、群众评议、加减分项目。

(错)

正确答案:

个人绩效内容一般包括组织绩效成绩、个人工作任务、工作努力程度、加减分项目。

2、组织绩效成绩是指将部门的年度组织绩效考评结果,按照税务人员不同岗位职责确定相应挂钩比例得出的成绩。

组织绩效成绩是指将本级税务机关或部门的年度组织绩效考评结果,按照税务人员不同职务确定相应挂钩比例得出的成绩。

3、个人工作任务是指税务人员具体负责或承担的组织绩效任务和其他工作任务。

(对)

4、工作努力程度是指税务人员完成个人工作任务的努力程度及质效,可采取领导鉴定或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工作努力程度是指税务人员完成个人工作任务的努力程度和速度,可采取领导评议或群众测评等方式进行。

5、加分项目是指个人因取得工作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等表现或领导指定加分鼓励的项目。

加分项目是指个人因取得工作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等情形予以加分的项目。

四、简答题

(1)简答“个人绩效管理”的含义。

答:

个人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绩效管理原理和方法,对税务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实施考评,促进工作持续改进,提升工作绩效的管理方式。

(2)简答个人绩效管理遵循的原则。

个人绩效管理遵循的原则是: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人为本、激励约束,科学评价、客观公正,持续改进、自我提升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个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税务系统个人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税务总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税务总局机关各单位(以下称司局)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税务总局机关个人绩效管理在税务总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统筹组织开展,司局综合处(办公室,下同)负责本司局个人绩效管理日常运转工作。

第四条司局负责人的绩效管理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绩效办组织实施;

司局其他人员的绩效管理由其所在司局组织实施。

第三章绩效内容

第五条司局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内容为其所在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

司局副职及以下人员绩效内容包括组织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加减分项目。

第六条组织绩效成绩。

实行与当年度司局组织绩效成绩按一定比例挂钩方式进行考评。

第七条工作努力程度。

按照个人完成工作任务的努力程度及质效,采取领导测评的方式进行考评。

个人工作任务包括司局人员承接的组织绩效任务、岗位工作任务和司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加减分项目。

个人绩效的加减分项目为其所在司局组织绩效考评中的加减分项目。

第九条分值权重。

除加减分项目外,个人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职务分别设置绩效内容的分值权重。

(一)司局主要负责人:

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100%权重。

(二)司局副职:

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5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50%权重。

(三)处室主要负责人:

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3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70%权重。

(四)处室其他处级干部:

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2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80%权重。

(五)其他工作人员:

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1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90%权重。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司局应明确岗位职责,从确定任务、过程管理、分析改进等方面,对司局的个人绩效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确定任务。

司局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职务分别确定司局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过程管理。

司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个人工作任务执行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分析改进。

司局应定期对个人工作任务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五章考评实施

第十四条考评周期。

司局主要负责人的个人绩效,以年度为考评周期;

司局副职的个人绩效,以半年度为考评周期;

司局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绩效,以季度为考评周期。

第十五条考评方式。

(一)组织绩效成绩。

将司局年度组织绩效成绩以百分制换算后,按相应权重计算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

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司局组织绩效成绩÷

1000)×

100(分)×

权重比例

(二)工作努力程度成绩。

每个考评周期按百分制进行计分,年终平均计算并按相应权重换算个人绩效成绩。

1.对于司局副职,分管局领导和司局主要负责人分别占60%和40%的权重。

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分管局领导测评分数×

60%+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

40%)×

2.对于处室主要负责人,司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司领导分别占60%和40%的权重。

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

60%+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

3.对于处室其他处级干部,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和处室主要负责人分别占30%、50%和20%的权重。

30%+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

50%+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

20%)×

4.对于其他工作人员,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分别占10%、20%、50%和20%的权重。

10%+司局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

20%+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

50%+处室分管处领导测评分数×

没有分管处领导的,其权重比例计入处室主要负责人。

(三)加减分项目分值。

司局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以其在所在司局组织绩效考评加减分项目中的得分分值按年据实计算,不设上下限。

第十六条年度考评成绩确认。

(一)对司局主要负责人,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绩效办直接得出其全年实际成绩,报领导小组确认。

(二)对司局副职,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绩效办将其年度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和加减分项目分值汇总计算,得出全年实际成绩,报领导小组确认。

(三)对司局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司局综合处将其年度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和加减分项目分值汇总计算,得出全年实际成绩,由本司局确认。

司局负责人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由绩效办受理并反馈;

司局其他人员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由所在司局处理。

第十七条考评结果确定。

考评结果确定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税务总局机关建立干部个人绩效档案,记录司局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成绩、考评结果等次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所称“司局副职”是指除司局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司局负责人;

“司局负责人”包括司局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处室其他处级干部”包括副处长和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各司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

个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税务系统个人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统称省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省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绩效管理在税务总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统筹组织开展,省局绩效办配合落实。

第四条省局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内容为其所在省局的组织绩效成绩;

省局副职的个人绩效内容包括组织绩效成绩、分管或协管(以下统称分管)处室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加减分项目。

第五条组织绩效成绩。

实行与当年度省局组织绩效成绩按一定比例挂钩方式进行考评。

第六条分管处室绩效成绩。

将省局考评其分管处室的组织绩效成绩,实行按一定比例与个人绩效成绩进行挂钩方式进行考评。

个人绩效的加减分项目为其所在省局组织绩效考评中的加减分项目。

(一)省局主要负责人:

该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100%权重。

(二)省局副职:

该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25%权重,分管处室绩效成绩占25%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50%权重。

对省局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分管处室的非领导职务人员,该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5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50%权重。

第四章考评实施

第十条考评周期。

省局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绩效,以年度为考评周期。

第十一条考评方式。

将省局组织绩效成绩以百分制换算后,按相应权重计算个人绩效成绩。

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省局组织绩效成绩÷

(二)分管处室绩效成绩。

将省局考评省局副职分管处室组织绩效成绩的平均分以百分制换算后,按相应权重计算个人绩效成绩。

分管处室绩效成绩=(分管处室组织绩效成绩÷

分管处室数量÷

(三)工作努力程度成绩。

按百分制进行计分并按相应权重换算个人绩效成绩。

省局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占40%和60%的权重。

工作努力程度成绩=(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

40%+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分数的平均分×

60%)×

(四)加减分项目分值。

省局副职以其在所在省局组织绩效考评加减分项目中的得分分值据实计算,不设上下限。

第十二条年度考评成绩确认。

(一)对省局主要负责人,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省局绩效办直接得出其全年实际成绩,报经税务总局绩效办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二)对省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省局绩效办将其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分管处室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加减分项目分值汇总计算,得出全年实际成绩,报经税务总局绩效办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省局领导班子成员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由税务总局绩效办受理并反馈。

第十三条考评结果确定。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税务总局建立省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绩效档案,记录其年度绩效考评成绩、考评结果等次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所称“省局副职”是指除省局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厅局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十七条对于计划单列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其个人绩效管理按照对省局主要负责人的规定执行。

对于副省级城市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其个人绩效内容为所在省局对其所在单位的组织绩效成绩,其他个人绩效管理事项参照对省局副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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