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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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收据复印件或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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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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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报告
本卷宗材料共计13份,15页。
归档人签字:
刀忠明
云运稽(532700)罚字第10—0004号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王XX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5327XXXXXXX
住址
宁洱县X乡XX村XX组
职业
个体运输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0年8月10日当事人王XX驾驶云J—XXXXX号东风货车由思茅至江城方向行驶,车行驶到思江公路与云盘山公路路口时,遇我运政稽查人员检查;
经检查,当事人王XX驾驶员驾驶云J—XXXXX号东风货车,车上在有8吨化肥,起讫地为:
思茅至江城。
在向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发现,当事人与货主约定拉货到目的地,每吨运费叁佰元整(100.00),8吨共计运费贰仟肆佰元整(1000.00),当事人未能提供《从业资格证》。
稽查人员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现场笔录》和对车辆及货物进行拍照,随后对云J—XXXXX号车《道路运输证》作证据保存待处。
依据《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涉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无《从业资格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予认定。
以上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提出陈述申辩,对其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并提出因家庭困难等理由要求对其减轻行政处罚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申请理由成立,同意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经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集体讨论决定:
给予当事人王XX责令停止经营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普洱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印章)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
云运稽(532700)罚案第10—0004号
案件来源
路检路查
受案时间
2010年8月10日
案由
王XX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案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公
民
年龄
27
宁洱县X乡XX村XX组
身份
证号
5327XXXX
联系电话
135XXXXX
法人或其他组织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8月10日当事人王XX驾驶云J—XXXXX号东风货车由思茅至江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思江公路与云盘山公路路口时,遇我运政稽查人员检查;
经检查,检查当事人王XX驾驶云J—XXXXX号东风货车,车上在有8吨化肥,在向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发现,当事人与货主约定思茅至江城每吨运费叁佰元整(100.00),8吨共计运费贰仟肆佰元整(1000.00),当事人未能提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当事人未能现场提供经营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立
案
依
据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受案
机构
意见
建议立案查处,报领导审批。
签名:
徐XX
时间:
负
责
审
批
意
见
签
同意立案
黄XX
时间:
备
注
现场笔录
执法
地点
思江公路云盘山公路路口
执法时间
2010年8月10日9时30分至9时50分
人员
黄丕明
执法证号
YN027078
记录人
刀忠明
徐永笙
YN027099
现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5327XXXXXXXXXXXXX
与案件关系
单位及职务
135XXXXXXXX
联系地址
车(船)号
云JXXXXX
车(船)型
东风货车
主
要
内
容
在检查中发现:
当事人王XX驾驶员驾驶云J—XXXXX号东风货车,车上在有8吨化肥,在向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发现,当事人与货主约定拉货到目的地,1吨运费叁佰元整(100.00),8吨共计运费贰仟肆佰元整(1000.00),当事人未能提供《从业资格证》,当事人王XX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无从业资格证》。
上述笔录我已看过,情况属实无误。
现场人员签名:
2010年8月10日9时50分
备注:
执法人员签名:
黄丕明徐永笙时间:
案由:
王XX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案
勘验(检查)时间:
勘验(检查)场所:
思江公路云盘山公路路口天气情况:
晴
勘勘验(检查)人:
黄丕明单位及职务:
交通运政稽查支队副支队长执法证号:
YN027078徐永笙单位及职务:
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执法证号:
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姓名:
王XX性别:
男年龄:
27岁
身份证号:
5327XXXXXXXXXXXXXX单位及职务:
个体运输
住址:
宁洱县X乡XX村XX组联系电话:
135XXXXXXXX
被邀请人:
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
刀忠明单位及职务:
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协管员)
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
车辆号牌:
云JXXXXX车辆类型:
东风货车
车辆所有人:
王XX驾驶员:
实载人数(或货物名称):
化肥
《道路运输证》
证号:
车辆年度审验情况:
已审
、未审□
《从业资格证》
□□□□□□□□□□□□□□□□□□□
《从业资格证》年度考核情况:
已考核□、未考核□
车辆技术等级年度评定情况:
已评
、未评□
车辆维护和检测情况:
已维护和检测
、未维护和检测□超期日期: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王XX勘验(检查)人签名:
黄丕明、徐永笙
被邀请人签名:
YN027078、YN027099
记录人签名:
刀忠明
道路运输管理
勘验图片
照片
图片说明:
云JXXXXX号车辆现场照片
云JXXXXX号车辆《道路运输证》照片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年龄
27
电话
135XXXXXXXX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需对你(单位)下列物品登记保存。
在7日内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
请于2010年8月、
17日前到普洱是交通运政管理处稽查支队接受处理。
证据名称
规格
数量
登记保存地点
1
思江路营盘山路口
被取证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件号:
王XX2010年8月9日11:
00黄丕明、徐永笙
YN027078、、YN027099
二○一○年八月十日
云运稽(532700)先保第10—0004号
王XX:
单位于2010年8月10日对你(单位)的云JXXXXX号东风货车《道路运输证》证号:
517242404045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现依法对上述物品作出如下处理:
云JXXXXX号东风货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案已经于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处理完毕,根据有关规定,决定:
将云JXXXXX号东风货车《道路运输证》证号:
517242404045发还。
二○一○年八月十日
案件处理意见书
王XX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员
无从业资格证案
案件调查人员
名称
地址
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
经检查,检查当事人王XX驾驶云J—XXXXX号东风货车,车上在有8吨化肥,在向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发现,当事人与货主约定拉货到目的地,每吨运费叁佰元整(100.00),8吨共计运费贰仟肆佰元整(1000.00),当事人未能提供《从业资格证》。
稽查人员制作了当事人现场笔录。
对J—XXXXX号车《道路运输证》进行了证据保存待处。
依据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涉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予认定。
证据材料
份
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稽查支队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要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
决定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王XX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整
当否,请批示!
黄丕明、徐永笙
2010年8月11日
法制
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领导审批。
李XX
行政执法机关意见
经2010年8月11日集体合议决定,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Xxx
云运稽(532700)违通第10—0004号
王XX: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驾驶云J—XXXXX号东风货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给予责令停止经营;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
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
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
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鱼水路8号)
邮编:
6650000
联系人:
王XX联系电话:
135XXXXXXXXXXXX
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
性别:
年龄岁
身份证号单位职务:
住址:
电话:
邮编:
陈述申辩内容:
申请事项及理由:
陈述申辩人签名日期:
年月日
罚没收据复印件
案件名称:
送达单位
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
受送达人
代收人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收件人签名
(盖章)
送达
日期
方式
送达人
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思江路营盘山路口
2010、8、10
直接送到
徐永笙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洱市运政处
2010、8、11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注:
1.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中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单位的,交单位收发室签收。
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拒收事实和日期。
送达人在备注中签字。
处罚结案报告
当事人基本情况
所在单位
宁洱县xx乡xx村xx组
邮编
职务
处
理
结
果
该案于2010年8月10日上报市运政处审批,决定给予当事人王XX
1、责令改正;
2、处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的行政处罚。
执行
2010年8月11日当事人王XX到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稽查支队办公室现场交纳了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
当事人接受了处理,无异议。
黄丕明、徐永笙
2010年8月11日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同意结案。
王xx
2010年8月11日
行政执法机关审批
同意。
李xx
201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