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担保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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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身份证号(抵押人为自然人时填写):

乙方(抵押权人):

湖南天铭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

冷水滩长丰大道6号邮政编码:

425000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丙方(融资申请人):

为了确保丙方与融资银行所签订的融资授信合同项下丙方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与融资银行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乙方与丙方所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项下乙方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甲方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丙方全面履约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抵押反担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下列用语定义如下:

一、丙方:

二、融资银行:

指乙方合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三、抵押权人:

指本合同乙方。

四、反担保人(抵押人):

指本合同甲方。

五、融资授信合同:

指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丙方与融资银行签订的全部有关融资授信业务的合同与协议(不论其名称如何)。

六、《保证合同》:

指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乙方与融资银行签订的全部保证合同(不论其名称如何)。

七、《委托担保协议》:

指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全部委托担保协议(不论其名称如何)。

一、完全了解丙方向融资银行申请融资及乙方为丙方向融资银行担保的情况,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二、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甲方完全、有效、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三、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不存在争议、抵押、冻结、被查封、扣押、监管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立抵押;

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五、本抵押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未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

六、已完成与抵押有关的审批手续,甲方签订本合同已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七、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财务报表、为他人和/本人提供担保等情况,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八、本合同合法有效,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反担保责任,乙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强制执行时,甲方自愿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九、甲方签字和履行本合同,未与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含公司章程)和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向他人和/或本人提供的担保有任何抵触。

十、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抵押、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十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十二、丙方融资经融资银行和乙方同意展期或者以新贷还旧贷的,甲方同意对丙方展期债务或者新贷向乙方继续提供抵押反担保。

十三、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

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及担保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十四、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上述声明与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本合同甲方所反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未能及时清偿时,融资银行向乙方追偿的全部代偿款项;

乙方所担保的最高额度主债权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及相应的利息。

在最高额度内,乙方所担保的金额,以融资银行对丙方实际发生的融资授信金额为准。

乙方所保证的丙方履行债务的期限,指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乙方为丙方担保而与融资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所确定的期限。

本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保证合同》及《委托担保协议》项下的银行融资授信本金、利息、透支利息、复利、罚息、担保费、垫款利息、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其中律师费为诉讼标的数额的30%以下(含),具体比例由乙方确定。

一、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抵押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或由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抵押率为,抵押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抵押值的约定,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当地法定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外的财产作抵押的,双方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抵押登记手续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的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提存、运输和抵押登记、公证、鉴定等抵押费用及抵押物拍卖、变卖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由甲方或丙方承担。

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或丙方应在三日内主动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保管或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保管。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甲方在保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

乙方有权检查、监督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三、甲方自抵押登记之日起五日内,须将抵押登记材料、保险单、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变更手续;

抵押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

二、甲方应为抵押物全额不间断投保。

须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乙方为第一受益人。

保险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履行期限;

保险金额不能低于抵押物账面价值。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办理或变更抵押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抵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一、抵押物已经出租的,甲方、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与乙方共同签订或由承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

二、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清单》数额内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赠与、遗弃抵押物,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给任何第三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否则无效。

三、抵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抵押物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反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丙方继续清偿。

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反担保,以保证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

四、抵押期间,甲方任何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反担保。

五、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

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经乙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价值,不足部分由甲方和丙方继续清偿。

甲方和丙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反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抵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的,抵押物损毁、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的情况。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由甲方和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反担保或提前清偿反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反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抵押期间,甲方更新改造的抵押物以及附着物等新增价值,作为本抵押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反担保债权的实现。

八、甲方不是融资授信合同项下融资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当发生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反担保债权的情况时,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甲方和丙方以抵押方式提供新的反担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十、因抵押物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一、抵押期间,甲方和丙方可能或已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要求银行采取停止提供融资授信或提前收回融资授信等措施提前实现抵押权。

二、融资授信期间(含展期)届满,在乙方送达甲方书面通知的五日内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利。

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丙方继续承担连带责任清偿。

乙方依据本合同方式处分抵押物时,甲方应予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利实现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取得价款清偿债务。

2、申请甲方破产清偿债务;

3、提起诉讼和仲裁以取得清偿债务。

或与甲方协商:

4、抵押物协议折价转让抵偿债务;

5、该代偿债权转为对甲方公司的股权。

在上述约定范围内,乙方享有自由选择处分抵押物方式的权利。

三、抵押期间,融资银行依融资授信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依法解除融资授信合同的;

或融资银行依融资授信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融资授信债权的,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融资银行依法要求乙方提前履行担保责任时,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权利,并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对抵押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五、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一、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反担保义务。

如甲方不是融资授信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反担保义务后,有权就代偿的全部担保债权金额向丙方追偿。

二、担保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三、乙方发出的催收函和/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三日内提交回执。

否则视为甲方已经签收。

四、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能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五、融资银行依法将融资授信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要求乙方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乙方依法将根据保证合同履行代偿义务后取得的担保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甲方应当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六、《保证合同》项下乙方与融资银行协议变更《保证合同》,除增加融资授信债权额度的情况外,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须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七、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八、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乙方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九、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依法征用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主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十、甲方和丙方等其他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承继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抵押物非因乙方原因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担保期间,甲方应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丙方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资、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破产、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妥善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反担保责任。

十三、担保期间,甲方和丙方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被宣布停业整顿、关闭、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三日内,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妥善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反担保责任。

十四、如甲方不是融资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人,甲方保证发生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五、抵押物毁损、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仍作为抵押反担保财产,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十六、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费用。

十七、丙方偿清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反担保责任。

一、融资授信合同履行期届满,丙方未依约归还银行融资授信债权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乙方收到银行的书面索赔通知,履行保证代偿责任时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本条乙方履行保证代偿责任是指:

1、受益人直接在乙方保证金账户、存款账户扣划款项归还乙方担保的丙方债务的行为;

2、受益人要求乙方或乙方直接将代偿垫款转账至丙方账户指定用于归还乙方担保的丙方债务的行为。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被要求提前履行担保责任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1、融资银行依融资授信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依法解除融资授信合同的;

2、融资银行依融资授信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融资授信债权,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三、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替丙方代偿后取得的主债权被依法转让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五、实现抵押权后,应尽力配合甲方行使其对丙方的追偿权。

六、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一、抵押期间,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反担保责任不因融资授信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甲方与他人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免除。

二、抵押期间,丙方不按融资授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丙方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危及融资授信主债权安全的情况,融资银行采取停止提供融资授信或提前收回融资授信债权本金及利息等使融资银行权益免受损害的措施时,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

三、抵押期间,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反担保义务时,甲方授权乙方和融资银行从甲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上直接扣收。

四、抵押期间,甲方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反担保责任的,由甲方或甲方变更后的机构或决定甲方变更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反担保责任。

五、抵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记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六、本合同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甲方对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内乙方为丙方担保发生的所有担保业务均须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融资银行发生变化、融资展期、以新贷还旧贷等。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甲方在本合同第二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隐瞒抵押物共有、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重复抵押、毁损、出(合)资、转让抵押物以及虚假登记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抵押权实现的,或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将抵押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反担保,同时乙方有权要求融资银行采取停止提供融资授信或提前收回融资授信债权等措施。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七款和第八款的约定发生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乙方的,并将抵押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反担保的,甲方须承担毁损或灭失反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四、甲方和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拒不配合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须承担乙方被通知履行保证代偿责任之日起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同时,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起诉。

五、由于甲方的原因,或由于抵押物承租人等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五违约金。

由于抵押物承租人等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应按其签订或出具的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的约定,由其承担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五违约金。

六、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二款的约定,未在发生变化的三十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和/或未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反担保责任的,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七、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款的约定,未在发生变化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和/或未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的,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八、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一款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九、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须承担被乙方通知履行保证反担保责任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同时,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起诉或仲裁、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十、甲方和丙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十一、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十二、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给乙方银行账户,甲方授权乙方或甲方同意乙方再转授权存款银行从甲方银行账户直接扣收,否则须承担应支付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抵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抵押期限的,抵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授信合同项下或(融资授信)展期协议项下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三、本合同独立于融资授信合同和《保证合同》,不因融资授信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如融资授信合同和《保证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反担保责任。

四、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一、甲方向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所附《抵押物清单》抵押物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前及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均不得再向第三人提供保证、抵押、馈赠、转让、出租等在内的任何处分;

(如发生以上行为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本合同项下所附《抵押物清单》抵押物发生任何损失或灭失,甲方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因甲方相关抵押物手续不齐全或其他任何原因而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甲方愿意对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抵押期间,若丙方未按时清偿融资授信合同项下的任何一笔债务,乙方有权随时处置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双方约定,对抵押物直接采取拍卖(处置)的方式,拍卖(处置)所得用于清偿丙方所欠债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A:

向申请仲裁;

B:

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二、本合同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甲乙双方协商不成,乙方依据本合同的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甲方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一、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一:

《抵押物清单》

其他附件: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乙方办公室

抵押人为单位时签署:

抵押人为自然人时签署:

甲方(盖章):

甲方(夫妻双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抵 押 物 清 单

序号

抵押财产名称

规格

账面

原值

净值

抵押

作价

所在地

占管人

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

保险情况

备 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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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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